嘉兴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公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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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公约

嘉兴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以下简称行业)“法律规范,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管理体制的要求,加强并完善以“自我规范,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完善和提高”为内容的行业自律管理体制的建设,规范我市行业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提高行业执业质量和水平,建立正常的行业秩序和良好的行业环境,共同维护和增进行业的社会信誉,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是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诚信建设规范》、《浙江省会计、审计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及《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资产评估行业惩戒办法》等与行业相关的法律、制度和规章的精神,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的。

第三条行业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都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业制度与规章,执行行业规范与标准,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信守行业职业道德(包括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责任),履行行业自律公约。

第二章具体约定

第四条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执行行业收费标准约定(详见附件一),故意压价,或以免费、或有收费方式(法规允许的除外)为客户提供服务。

(二)在承接业务时,给予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或客户回扣(所谓回扣是指执业机构、执业人员以业务介绍费、劳务费、咨询费、协审费、服务费、顾问费、赞助费、佣金或以报销发票、虚列人员工资、业务收入分成等各种形式在合同协议之外向被审验单位、相关部门及有关人员支付价款(含有价证券、消费券等)或实物的行为。

(三)许可或变相许可外单位或个人挂靠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验资、审计、其他业务;或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非法承接业务并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出具报告。

(四)未经批准在法定注册地以外设立业务联系点。

(五)利用新闻媒体对自身能力进行广告宣传,或利用其它途径对自我进行夸大不实的宣传。

(六)诋毁或诬告行业其他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损害同行形象和声誉,损害同行利益。

(七)其他违反职业道德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章履约保证金制度

第五条建立行约成员履约保证金制度,作为行约成员承诺履约、保证行约有效实施的经济手段和保障措施。

第六条设立履约保证金(包括违约收入)专门帐户,委托嘉兴市会计学会代为管理,每年向行约成员通报一次。

第七条经履约保证金按照各行约成员上年度审计、验资业务收入的1%计缴,计算至千元,千元以下四舍五入。

履约保证金每年调整一次。

第八条行约成员联席会议或执委会认定应处以扣缴保证金的,由学会直接从该机构存入的保证金中扣缴。

被扣缴机构应在接到扣缴通知后10天内补足保证金。

扣缴保证金作为违约收入专项用于联席会议及执委会会议开支,对各行约成员开展的相关调(检)查开支及相关的奖励。

笫九条终止、撤销、退出本公约的原行约成员,在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后,退还其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建立行约成员联席会议制度和执委会制度,联席会议负责本公约的组织实施、解释和修订,认定处理重大违约行为;执委会负责违约行为投诉举报及申诉的受理、违约事实的调查核实、一般违约行为认定处理、处理决定的执行、履约保证金的结算管理等工作事宜。

第十一条建立违约行为检查制度。

正常情况下,每年按行约成员的一定比例检查,但有举报的必须检查。

检查组成员由联席会议或执委会决定,但行约成员派出的检查人员不得参加其所属执业机构所在地(县、市、市区)其他行约成员的检查。

第十二条行约成员及其执业人员违反本公约第四条的具体约定时,将自愿承担以下责任:

(一)接受联席会议或执委会派出的调查组检查;

(二)在联席会议或执委会议上作出书面检讨,或向有关单位或个人作书面道歉;

(三)按照联席会议或执委会的决定交纳违约金。

第十三条经联席会议或执委会议认定的违约行为的处罚:

(一)违反本公约第四条第

(一)项的约定降低收费或免费的,按实际收费低于本公约约定的最低金额的差额的10倍支付违约金,同时以本公约约定的最低收费金额支付查处费用。

(二)违反本公约笫四条笫

(二)项约定的,按被查实的金额支付违约金,同时按同等金额支付查处费用。

(三)违反本公约第四条笫(三)项约定的,按本公约约定的最低收费金额支付违约金,按同等金额支付查处费用。

(四)违反本公约第四条第(四)项约定的,按其设点开始至查实止的全部业务收入总额扣除税金、行业管理费、风险基金后的余额支付违约金。

(五)违反本公约第四条第(五)项和第(六)项约定的,按应交的履约保证金金额支付违约金。

(六)违反本公约第四条第(七)项约定的,由执委会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处罚。

上述各项处罚可以同时并处,但最高金额不得超过该成员单位保证金的五倍。

行约成员应在收到处罚决定的30天内支付违约金和查处费用。

第十四条对于拒不接受、不予配合违约调查,或拒不执行违约处理决定的行约成员,经联席会议决定,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并提请行业协会或有关部门给予查处。

第十五条违约行为涉及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由联席会议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因违反行约被联席会议或执委会议决定的处罚,不能代替或免除国家机关、行业协会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给予行政处罚、行业惩戒和不良职业行为记录。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公约由行约成员共同商定,经各参加行约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后于2005年11月1日生效。

本公约由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公约适用于嘉兴市所有行约成员及其执业人员。

笫十九条行约成员可以退出本公约,但需提交书面声明,书面声明提交30天后自动生效。

退出本公约的原行约成员,不能免除其退出声明生效前应对本公约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条本公约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有明显不合理的条款内容,须经联席会议讨论后方可进行修改。

第二十一条本公约的附件为本公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在本公约生效之日起一并实施。

附件一

嘉兴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公约

——业务收费

为进一步明确业务收费标准,更好地规范执业,提高执业质量,维护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正常秩序,为嘉兴经济建设服务,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价服[2005]345号文件,嘉兴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就有关业务收费问题约定如下:

第一条由于各会计师事务所不同的收费历史状况和执业环境,在实际执行省定标准时,允许分别对待,可按本公约约定的收费标准执业。

第二条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收费约定。

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按省定收费标准(基准价)执行如下规定:

1、审计收费标准的下浮限制:

企业处于筹建期间或生产经营不超过6个月的报表审计,可下浮40%计收;生产经营超过6个月以上的,资产总额在1亿元以下的,统一按省定收费标准执行;对资产总额在1—2亿元的年度报表审计,可协商收费,起点12,000元;资产总额在2—3亿元的年度报表审计,可协商收费,起点20,000元;资产总额在3—4亿元的年度报表审计,可协商收费,起点30,000元;资产总额在4—5亿元的年度报表审计,可协商收费,起点40,000元;资产总额在5—10亿元的年度报表审计,可协商收费,起点50,000元;资产总额在10亿元以上的年度报表审计,可协商收费,起点70,000元。

2、合并或汇总会计报表审计,按合并或汇总资产总额收费外,每一分支机构须按收费标准加收5%以上,但该分支机构会计报表未委托审计的除外。

第三条验资收费约定。

验资按省定收费标准(基准价)执行如下规定:

1、对设立验资项目,本次投入资本在1,000万以下(含1,000万),验资收费按省定收费标准执行;本次投入资本在1,000万—5,000万(含5,000万),验资收费可按省定收费标准下浮20%,但不得低于3000元;本次投入资本在5,000万—1亿(含1亿),验资收费可按省定收费标准下浮25%,但不得低于12000元;本次投入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可协商收费,但不得低于22500元。

2、对外商投资企业分期投资的,第一次投入按设立验资收费标准执行,第二次开始按当次投入金额比照设立验资收费标准执行。

也可采取总额法,收费标准按第一款执行,并相应提供约定书和发票。

3、变更验资收费:

按注册资本变更后的实收资本额比照设立验资收费标准执行,加收40%。

第四条特殊审计项目收费约定。

1、企业清算、分立合并审计,对资产总额200万元以下的项目,收费3,000元;资产总额200—500万元的项目,收费5,000元;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资产总额的千分之一内协商计收,起点7,000元。

2、其他专项审计,应根据其工作量及难易程度协商计收,但每项业务收费起点为1,500元。

但对以下项目做如下约定:

1、外商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查账报告:

筹建期及开业不满6个月的每户800元;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每户1,000元;其他起点为1,500元。

资产在1—5亿元的每户不低于5,000元;资产在5—10亿元的每户不低于10,000元;资产在10亿元以上的每户不低于15,000元。

单独出具查账报告的在此基础上上浮15%以上。

2、外汇年检:

收支笔数在5笔以下的每户500元;收支笔数在5—10笔的每户800元;收支笔数在10—20笔的每户1,200元;收支笔数在20—30笔的每户1,600元;收支笔数在30笔以上的每户起点2,000元。

单独出具外汇年检报告的在此基础上上浮15%以上。

3、内资企业可弥补亏损鉴证报告:

年营业收入在100万以下的,每户1,500元;年营业收入在100—500万元的,每户2,000元;年营业收入在500—1,000万元的,每户3,000元;年营业收入在1,000—2,000万元的,每户4,000元;年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可协商计收,起点每户5,000元。

单独出具可弥补亏损报告的在此基础上上浮15%以上。

第五条地方政府有明文规定等致使业务收费违反上述约定的特殊业务或特殊情况,受委托执行机构应附业务约定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备查,同时报联席会议备案。

必要时应及时向联席会议反映,提请协调处理。

第六条鉴于行业业务收费尚未达到上述规定的现状,“老客户”(是指签约前各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接受委托提供审计服务的客户)可以采取逐年提高收费比例的过渡收费办法执行,即行业业务收费从本公约生效实施年算起按每年不少于10%的比例递增,三年内必须达到规定收费标准。

如原会计师事务所对其收费标准未达到本次约定的收费标准的,接受委托的新会计师事务所当年收费标准应在原事务所收费基础上增加百分之二十(已达到本行业规定收费标准的除外)。

第七条招投标项目的收费报价按上述约定执行。

第八条如违反上述约定少收费的,违约事务所应支付该项目少收费部分10倍的款项,作为违约金。

有署名举报并查实事务所违约的,其违约金扣除工作经费后给举报的事务所所有;在例行检查中查实事务所违约的,其违约金扣除工作经费后按除去违约成员后的签约成员单位数量平均支付给各签约会员单位。

第九条本公约所有行约成员及其执行人员应对本业务收费负有保密责任。

 

附件二

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监督管理办法

笫一条为完善并有效组织实施行业自律公约条款,发挥行业自律公约在行业自律管理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由各市县签约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参加的执委会制度。

专门负责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执委会成员除嘉兴市财政局会管处领导外,由各签约所负责人按约定办法编组并轮流担任,每组任期一年。

第三条执委会议推荐正副主任各一名,并由嘉兴市财政局会管处领导担任主任,主持执委会的工作。

第四条执委会会议办公地点设在嘉兴市财政局会管处。

第五条执委会主要工作职责:

(一)执委会对行约联席会议负责。

并向行约联席会议报告年度工作和财务状况。

(二)受理社会投诉举报及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三)接受涉查单位的申诉,并对申诉(材料)进行认真分析研究。

(四)对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进行鉴定。

(五)对调查和鉴定的违约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并监督执行。

(六)负责“履约保证金”的结算管理、行约成员履约考评奖励。

第六条执委会主任的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执委会会议;

(二)主持并制订年度工作计划;

(三)收集公约实施中的重大事宜及有关意见;

(四)监督执行已经执委会讨论认定的违规处罚;

(五)有关自律公约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执委会工作原则:

(一)依法按章办事,执行行规,遵从行约。

(二)接受行业协会的领导与监管,接受政府、社会公众舆论和行业会员的监督。

(三)独立客观公正,勤政廉洁高效。

(四)充分发挥各签约所自身在行约监管中的作用。

(五)投诉举报受理与日常监管、例行检查相结合。

(六)服务帮助教育和处罚相结合。

(七)执委会会议在讨论涉及执委会成员单位违约事项时,有关成员采取回避制度。

(八)执委会在举报调查和年度例行检查安排检查人员时,采取当地回避制度,即当地执业人员不安排当地检查。

第八条年度例行检查的对象用随机抽签的方法确认并提前半月向被查单位发出检查通知书。

第九条执委会会议受理投诉举报的一般工作程序:

(一)收到投诉举报及申诉,安排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调查组核实事实,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

(三)对违约行为的处罚决定,执委会应由不少于五分之四的执委参加方为有效。

(四)对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进行鉴定;

(五)作出处理决定并向被处罚单位发出处罚通知书。

第十条对违约行为的处理决定,由执委会会议根据上述一般工作程序形成的结论按出席会议执委的简单多数方式作出。

在讨论违约事件时,涉查单位有权申辩;对重大违约行为或疑难问题的处理,可视情要求召开行约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执委会活动经费和常务工作经费收支单独设账核算,接受行约会员的查询。

上述活动与工作经费主要来源:

对违约执业机构所处的罚金。

用途:

(1)、行业经费用途专门用于与行约实施监管相关的工作和活动开支,包括执委会会议开支;

(2)、执委会实施行约监管必要的开支;(3)、对履约会员成绩显著和维约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的开支等。

第十二条执委会会议通过行业协会、行业网站、公函,适时发布行约监管信息,根据对外来执业者的举报情况,及时向上级注协和外来执业者所在地注协反映情况。

第十三条本办法作为《嘉兴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公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附件三

嘉兴市会计师事务所行业自律公约互查方案

为了更好地发挥行业自律公约的作用,进一步规范行业收费标准,维护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正常秩序,特制订本方案:

1、检查依据:

根据嘉兴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公约规定。

2、检查内容:

业务收费,本次重点检查验资(设立、变更)、年报审计项目、回扣行为。

主要检查是否存在以协审费、劳务费、赞助费、咨询费、服务费、虚假另时工工资等名义,用货币(含有价证券、消费券等)或实物方式支付给政府有关部门及人员和其他中介机构及人员(工商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以达到争夺、垄断、指定业务项目的行为。

3、检查范围:

自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

回扣行为检查包括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基建、审价、拆迁、咨询、工商代理、培训、税务代理等机构的财务活动。

4、检查时间:

2006年8月在嘉兴会计师事务所召开检查汇报会。

5、人员安排:

由各所抽派二人参加,每两人组成一组,根据预备会议决定的抽签办法确定互查单位。

6、检查方式:

由检查组按照预备会议确定的办法执行。

7、检查比例:

按照验资、年报审计以及专项审计出具的报告总数的15%。

8、列为检查的事务所共十七家:

嘉兴中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嘉兴恒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嘉兴新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嘉兴新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嘉兴联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嘉兴昌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嘉兴信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嘉兴信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嘉兴诚洲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嘉善嘉恒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海盐中联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海盐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海宁凯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海宁凯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海宁正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嘉兴分所、嘉兴市嘉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平湖新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桐乡市求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桐乡市方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嘉兴庆华会计师事务所、嘉兴格瑞特会计师事务所。

9、检查组人员的费用:

下派至各市县的检查组成员车旅费及住宿费由负责,接待费用由各被查所负责。

10、业务收费检查工作程序:

(1)被查单位介绍收费程序及发文程序;

(2)核对所有的约定书、发票、收据、收入报告;

(3)核对所有的发文记录;

(4)按确定的样本号抽样,但对相应事务所明确指明的项目,应予核查;

(5)核对被抽样的报告、发票等;

(6)对少收费的项目,填入“检查表";

(7)完成“检查表’’;

(8)被查单位签署意见。

11、回扣行为检查工作程序:

(1)被查单位介绍,单位财务管理及财务核算概况;

(2)提供明细账、总账、会计报告、收据及银行对账单等会计资料;

(3)检查所有的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回扣支付行为;

(4)检查完毕,写出报告书,并经被查单位签署意见。

12、处理原则:

(1)有关事务所作自查少收费项目,应在检查前提出,并向检查小组说明收费项目及原因,按少收费金额2倍予以处罚;

(2)对收费取整数的,100元以下,不予处罚;对万元以上收费时取整数,1000元以下,不予处罚。

附:

(1)业务收费检查记录表

(2)业务支出检查记录表

(3)行业自律公约自查情况表

(4)行业自律公约检查情况报告表

(5)嘉兴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公约互查分配名单

 

检查抽签办法

顺序号:

1①—2☆1②—3△

2①—3☆2②—4△

3①—4☆3②—5△

4①—5☆4②—6△

5①—6☆5②—7△.

6①—7☆6②—8△

7①—8☆7②—9△

8①—9☆8②—0△

9①—10☆9②—1△

10①—1☆10②—2△

注:

①号为各所派出的1号主力

②号为各所派出的2号组员

☆表示担任组长

△表示担任组员

总体意思为顺序号为1的所派出二名人员,其中一名担任检查顺序号为2的所的检查组组长,另一名担任检查顺序号为3的所的检查组成员,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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