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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

企业法

企业是指依法成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

具有一定法律主体资格的营业性经济组织

特征:

企业是经济组织:

是营利性经济组织:

是持续经营的经济组织:

企业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

企业法的概念和特征

企业法是调整企业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特征:

是规范企业法律地位及其内外部组织关系的组织法

是规范企业本身的组织和运作的行为法

是国家对企业进行管理调控的法律依据之一

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热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

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特点: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为出资人所有

个人独资企业一投资人的全部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时间为营业执照的颁发时间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终止

原因:

投资人决定解散;投资人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特征:

由两个以上的投资人共同投资兴办;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的成立基础;

合伙企业属于人合企业;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合伙人

营业执照的颁发日期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合伙事务的决定要经全部合伙人同意的有:

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力;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为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合伙人的竞业禁止义务:

不得自营或者与他人合伙经营与本企业想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对于有限合伙人,出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法律赋予特殊权力:

金额图同本企业进行交易;可以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退伙是指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合伙人推出合伙企业,解除其合伙身份。

退伙分为三种情况:

自愿退伙、当然退伙、除名退伙

当然退伙是指法律规定的特定事由出现时,自动引发的退伙。

作为合伙人的自然死亡或宣告死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作为合伙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法律规定或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诉事由发生之日为退伙的生效日

有限合伙企业由2名以上50以下的合伙人设立,但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合伙企业的解散

解散原因:

合伙期限届,合伙人决定不在继续经营;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人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外商投资企业是对中外合资经营其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的总称。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租住共同举办的企业。

特征:

由中外合营者共同举办

由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其中外方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

合营各方共同管理

合营各方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

合营企业协议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

合营企业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力义务关系达成一致而订立的文件;

合营企业章程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确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上诉文件的关系是,合营企业合同是最关键的文件,合营企业协议和合营企业合同想抵触时,应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合营企业章程则一合营企业合同为基础制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

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应当是合营企业生产所必须的,其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舍必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

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能显著改现有产品的性能和质量,提高生产效率或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外国合营者以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出资,一定报审批机构批准

合营企业的解散原因:

合营期限届满;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无发展前途;出现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公司法

公司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

依法设立:

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以其全部财产对其hi无承担责任

公司是企业法人

我国《公司法》上的公司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还包括以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

公司法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及其他对内对外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是组织法和行为发的结合;

公司法是强行发与任意法的结合

公司法是兼具程序法律内容的实体法

公司的设立是指公司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全部活动的总称

公司的成立是指公司设立后长生的法律效果

公司的合并程序

合并各方协商一致,订立合并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股东会议。

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并应由3分之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并应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持表决权3分之2以上通过。

公司债又称公司债券,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债券与公司股票不同:

公司债券只能在公司成立后发行,而股份在公司成立之前和成立后均可发行;公司债券到期应还本付息,公司股份不存在还本付息的问题;在公司解散时,公司债券持有人一般有有优于公司股东的权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逾5年;单人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长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个人所付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的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因法定原因丧失营业能力,停止业务活动,开始处理未结业务。

原因: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分立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出资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诶人民币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限额为10万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股东的法定权力出席股东会议的权力,参加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的权力;被选举为公司监事、董事的权力;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的权力;按比例获取红利的权力;公司新增出资时,享有优先认购的权力;对其他股东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认购权,如有多个股东同时购买,则按卒子比例优先认购权;为公司及股东利益起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力等。

股东的义务:

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遵守公司章程;以其缴纳的出资为限多余公司承担责任;在公司核准登记后,不得抽逃出资;对公司其他股东的诚信义务

股东会对外不代表公司,对内不执行业务,也不是公司的常设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应当2人以上200人以下;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外商投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有:

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股份的概念和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分金额相等

特征:

股份的平等行,即每一股份金额相等。

所体现的权力义务相等;股份的可转让性,即股份可以自由转让;股份的权力性,即股份体现了股东的权力;股份的证券性,股份以股票为表现形式,而股票是有价证券

股票的特征:

股票是有价证券,是股份的表现形式;股票是流通证券,股票可以转让和流通,这也是股份有限公式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股票是要式证券,其形式、制作城区、记载事项、记载凡是,均应符合法律的要求

e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是指平等主题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合同是两个以上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

合同是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接受的意识表示。

有效要件:

要约应向特定的当事人发出;要约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要约还应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便受七约束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

要约相对人一般都是特定的,而要约邀请相对人是非特定的;要约的内容是具体的,而要约邀请的内容一般是不确定的;要约是订立合同的行为,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要约邀请是合同订立的预备行为,对行为人没有约束力

要约的法律效力表现为:

要约的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对要约人的效力。

在要约的有效期,要约人不得随意改变要约内容或撤消要约;对收要约人的效力。

在要约生效后,收要约人取得承诺的法律地位,一经收要约人承诺合同便成立,收要约人便称为合同当事人,受合同的约束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对其发出的尚未生效的要约阻止其生效的意思表示。

但是,撤回要约通知必须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到达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消是指要约人对已经生效但尚未得到对方承诺的要约消灭其效力的意思表示

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约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具有约束。

要约丧失的原因;要约的撤回;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消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承诺不可撤消

合同的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的履行强制力。

内容包括:

当事人要承担必须履行的义务;当事人违约要承担的责任;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也不得擅自转让合同权利和义务;当事人还要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随附义务

合同生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订约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的标的必须确定和可能,具有履行实现的可能性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因自己的错误认识而对合同的内容发生误解从而使自己遭受重大损失的合同。

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这种合同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表见代理是指与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相对人有足够的理由认为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与之订立合同,这类合同无需被代理人追认,就对代理人有约束力

合同补充履行的规则

第一,质量不明确的,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旅行;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按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通常标准是指同类或类似的物的质量标准

第二,价款和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执行政府定价的按政府定价履行

第三,履行地点不明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一方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履行

第四,履行期限不明的,债务人随时可以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对方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五,履行费用不明的,由债务人负担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互付债务,没有约定履行先后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以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

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履行的前后顺序,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的一方可以拒绝履行请求

不按抗辩权:

是指在合同双务合同中,应先债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履行债务后的当事人在订约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可以中断自己的履行

合同保全是指在合同履行中,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务的实现受到危害,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

撤消权的行使要件。

撤消权的行使要件因债务人的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有所区别。

对债务人有害债权的无偿行为只需要客观要件便可行使。

对债务人有害债权的有偿行为行使撤消权,除了具备客观要件外还应具备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

债务人实施有害于债权的行为

主观要件:

债务人实施有害债权的行为时,受益人存在恶意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转让

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内容的变更和合同主体的变更。

狭义的变更是只合同主体的变更。

《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变更指狭义上的变更

合同变更的效力

合同变更后,当事人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履行合同,未变更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变更对已履行部分不具有追溯力

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

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旅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合同解除不影响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不影响当事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合同的转让应当具有可转让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是债权还是债务均不得转让: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

主要是指那些与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合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按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是指基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合同权利义务归于消灭。

导致合同终止的法定原因有:

清偿、混同、提存、解除、抵消和免除

清偿又称债务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债务使债权得以实现的行为。

清偿是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最正常最大量的原因

抵消是指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各自以债权抵偿债务的行为

法定抵消应具备以下条件:

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双方债务的给付为同一种类和同一品质;双方债务均届清偿期;双方的债务均为可抵消的债务

提存是指因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无法向其交付标的物时,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管以终止合同关系的情形

合同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缔约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尽的义务,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造成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的产生是以合同有效为前提的,是违反有效合同法律后果。

它具备以下特点:

违约责任以不履行合同义务为主要条件;具有相对性,它只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具有补偿性,旨在祢补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具有任意性,违约责任的比例、数额可由当事人约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预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在旅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其行为表示将不履行合同

继续履行是指在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对方请求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适用条件:

当事人一方存在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请求继续履行;继续履行合同是可能的,如果标的物已灭失,则不得请求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合理的,如果继续履行费用过高则不得请求继续旅行;合同标的适合继续履行

订金担保作用表现为: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订金应当抵作价款或回收。

给付订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订金;收受订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订金。

订金和违约金不能并用

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法律特征: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买卖合同是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受领该增与财产的合同

特征:

增与合同为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增于合同为诺成合同;增与合同为单务合同、无偿合同

工业产权法概念

工业产权是指对应用于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发明创造显著标记等智力曾货享有的专利权,主要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商号、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特征:

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发明人、申请人与专利权人

发明人是直接完成发明创造的人。

发明权人必须满足的条件;发明人必须是直接参加发明创造的人;必须是对发明创造有实质性特点有创造性贡献的人;必须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发明人

申请人是指就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专利行政主管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的人。

很多情况下,发明人与申请人是同一人,但现实中也存在发明人与申请人不一致的情况。

造成发明人与申请人背离的原因有三个方面:

发明人通过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将申请专利的权利转让给他人;发明人的继承人通过继承取得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法律直接将专利申请权赋予发明人以外的其他人,如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就属于单位而非发明人

专利权人是享有专利权的人

职务发明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或事项

读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蜜柑内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方法获得的物质;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记租用的设计。

但是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一发授予专利权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

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

专利权的终止

因专利权期限届满专利权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没有按照规定交纳年费的;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独占权。

专利权人的独占权是只专利权人有自己制造、使用和销售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方法的权利

转让权。

专利权人有将自己的专利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

许可权。

专利权人有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并收取使用费的权利

标记权。

专利权人的标记权是指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该产品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颁发的使用专利的许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事实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专利权人行使专利的行为被一发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

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是指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行为人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的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

侵犯专利权包括以下几种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产品、专利方法

集体商标是指工商业团体或其他行业组织依据共同制定的章程进行注册并由全体成员共同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商标

商标权的内容

商标权是注册商标所有人对注册商标进行支配的权利具体内容包括:

使用权、禁止权、转让权、和许可权

使用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该准注册的商标权利

禁止权是指商标所有人禁止任何第三人未经其许可在同类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权利

转让权是指商标权人有权将其所有的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

许可权是指商标权人可以通过签定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未经注册商标劝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给他人的商标权造成其他损害行为主要有:

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的,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伤害的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驰名商标通常是指那些在市场享有比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且有较强竞争力的商标

垄断发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垄断主体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进行的排他性控制或对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限制、妨碍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或状态

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

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两种适用除外的类型:

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合反垄断法

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反垄断翻

垄断协议的类型:

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

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联合抵制交易,又称集体决绝交易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的表现

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的豁免是指经营者之间的协议、决议活质其他协同行为,虽然排除、限制了竞争构成了垄断协议,但该类协议在其他方面所带来的好处要大雨其他对于竞争秩序的损害

不属于限制竞争行为:

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呼哦其他积压的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破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独家交易行为是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采取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的方法,迫使其交易相对人违背自己的意愿,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交易

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指在商品交易过程中,拥有某种经济优势的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强行搭配销售购买方不要或不愿意要的另一种商品或服务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两种情形:

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大于不利影响;集中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性垄断有以下特征:

行政性垄断是地方政府或中央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利用行政权力形成的;行政垄断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地方经济利益或部门经济利益;行政垄断的形式主要是指定交易和限制资源自由流通;行政性垄断的后果是导致统一市场的人分割市场壁垒

行政垄断的主要表现:

滥用行政权力,事实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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