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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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第三条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联合验收的统一组织和协调工作,建立和完善联合验收工作机制,保证联合验收工作规范、高效、有序进行。

第四条市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市环保局、市市政公用局、市城管局、市人防办、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园林局、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气象局、市住房保障管理局、市国家安全局、供电公司等部门(单位),依照法定职责,配合做好联合验收工作。

第五条联合验收工作遵循“一口受理、分发相关、联合勘验、限时办结”的原则。

第六条联合验收分为先期验收和综合验收两部分组织实施。

第二章先期验收

第七条建设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可向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联合验收窗口(总受理窗口)提出建设项目竣工先期验收申请。

第八条先期验收的部门和内容: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市规划局)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市公安消防支队)

(三)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市人防办)

(四)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市城乡建设委)

第九条申请人应持申报材料,向联合验收窗口(总受理窗口)提出申请。

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见《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办事指南》,也可以登录进行查询、下载。

第十条先期验收时限为1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联合验收窗口接到申请人提出的先期验收申请后,应立即进行审查。

经审查,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以受理,录入相关信息,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当日内,将申报材料移交各先期验收部门。

经审查,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的,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二条申请人按照《补正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材料补正,并在规定时间内,向联合验收窗口提交补正材料。

联合验收窗口工作人员收到补正材料后进行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当日内,将申报材料移交先期验收部门进行审查。

申请人逾期未提交补正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申请人要求再行受理的,应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联合验收窗口应自正式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先期验收部门进行联合现场踏勘。

第十四条先期验收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出具验收意见。

经验收合格的,先期验收部门出具验收文件,由联合验收窗口汇总后,统一送达申请人。

第十五条先期验收中需要申请人进行整改的,由先期验收部门出具《整改意见通知书》。

《整改意见通知书》必须在市审批中心内网中打印,由联合验收窗口汇总后,统一送达申请人。

第十六条申请人必须按照《整改意见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向联合验收窗口提交证明整改完毕的材料及书面说明。

申请人逾期未提交整改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申请人要求再行审查的,应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联合验收窗口工作人员收到整改材料后,即时分发先期验收部门。

经再次验收合格的,先期验收部门出具验收文件、证书,由联合验收窗口统一送达申请人。

经再次验收不合格的,由不予批准的先期验收部门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联合验收窗口汇总后,统一送达申请人。

第三章综合验收

第十八条先期验收全部结束后,申请人可向联合验收窗口(总受理窗口)提出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申请。

分期开发的项目,可分期综合验收。

项目分期的规模标准,应在《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合同书》中约定。

第十九条综合验收的内容:

(一)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市城乡建设委)

(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节水设施、中水设施、排水设施验收,供水、供气、供热设施验收(市市政公用局)

(三)建设工程附属绿化设施验收(市园林局)

(四)防雷装置验收(市气象局)

(五)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市水利局)

(六)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市环保局)

(七)房地产项目前期物业管理验收和物业质量保修金交存(市住房保障管理局)

(八)工业生产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含矿山建设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竣工验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竣工验收由市卫生局实施)(市安监局)

(九)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市国家安全局)

(十)房地产项目环卫设施验收(市城管局)

(十一)电气工程竣工验收(市供电公司)

第二十条申请人应持申报材料,向联合验收窗口(总受理窗口)提出申请。

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见《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事指南》,也可以登录进行查询、下载。

第二十一条综合验收时限为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联合验收窗口接到申请人提出的综合验收申请后,应立即进行审查。

经审查,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以受理,录入相关信息,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当日内,将申报材料移交各验收部门。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按照《补正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材料补正,并在规定时间内,向联合验收窗口提交补正材料。

联合验收窗口工作人员收到补正材料后进行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当日内,将申报材料移交各验收部门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联合验收窗口应自正式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各验收部门进行联合现场踏勘验收,并现场召开联席会议,对建设项目整体验收情况进行会商,会议邀请申请人参加。

第二十五条各验收部门应在联合现场踏勘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综合验收意见。

经验收合格的,出具综合验收合格批准文件、证书,由联合验收窗口汇总后,统一送达申请人。

经验收不合格的,需要申请人进行整改的,由验收部门出具《整改意见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必须按照《整改意见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60日内,向联合验收窗口提交整改材料。

联合验收窗口工作人员收到整改材料后,即时分发综合验收部门。

申请人要求再行验收的,应重新提出申请。

第二十七条联合验收窗口应自正式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部门再次进行联合现场踏勘验收。

经再次验收合格的,验收部门出具验收合格批准文件、证书,由联合验收窗口汇总后,统一送达申请人。

经再次验收不合格的,由不予批准的验收部门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联合验收窗口汇总后,统一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联合验收窗口汇总各部门的批准决定后,通过“一号通”管理系统发短信至申请人手机,告知联合验收完成,可到市审批中心联合验收窗口领取批准文件或证件。

第二十九条经综合验收,市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公用局、市安监局等部门(单位)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即可投入使用。

其他各有关部门验收如不合格的,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申请人对专项设施、设备进行整改,不得影响整体建设项目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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