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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工作汇报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工作汇报

第1篇: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服务章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服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对本市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规范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的经营活动,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关于公布本市实行“告知承诺”第二批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格式文本(样本)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内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营利性职业中介机构的设立审批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责分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相关政策,指导和监督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实施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设立审批。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的设立审批和日常管理监督。

第二章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审批相关规定

第四条(申办主体)

企业和个人可以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条(业务项目)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开展以下业务项目:

(一)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

(二)人才信息网络服务;

(三)人才推荐;

(四)人才招聘;

(五)人才培训;

(六)人才测评;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有关业务。

以上人才中介服务业务,审批机关可以根据申请人所在地区或行业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申请人自身的设备条件、人员和管理情况等,批准其开展一项或多项业务。

第六条(申办条件)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办公及经营场所的房屋应是商业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如是租赁的,租赁合同期在一年以上)和设施,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万元;

(三)有5名以上取得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

(四)有健全可行的工作规范和章程;

(五)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中,申请从事第五条第

(二)项业务的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需取得通信管理局颁发的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具有开展人才信息网络服务的环境条件和相应设备;具有若干名专职的计算机信息和网络服务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从事第五条第

(五)项业务的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需具有培训管理经验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和适应本市需求的培训项目;具有与开展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和设施。

申请从事第五条第

(六)项业务的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需具有从事人才测评技术的专职工作人员;具有先进的人才测评软件和相适应的设备证明。

第七条(申办材料)

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应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一)《设立内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申请表》;

(二)机构名称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和公司代码证;

(三)工作人员的职业资格及劳动合同,法定代表人简历及身份证明;

(四)场所使用权证明(办公及经营场所的房屋性质及面积证明,租赁房屋附租赁合同及房产证明),工作设备清单(型号和数量);

(五)注册资本(金)证明材料;

(六)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规范和章程;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其中,申请从事第五条第

(二)项业务的,除提交基本材料外,还应提交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网络服务设备证明;专职网络信息工程技术人员工作证明。

申请从事第五条第

(五)项业务的,除提交基本材料外,还应提交专职师资证明;拟开展的培训项目或课程设置证明;相应的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教学场地和教学设施证明。

申请从事第五条第

(六)项业务的,除提交基本材料外,还应提交测评技术或软件证明;相应测评设备证明;专职评测人员工作证明。

第三章职业中介机构审批相关规定

第八条(申办主体)

企业和个人可以申请设立职业中介机构。

第九条(业务项目)

职业中介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

(二)为用人单位和居民家庭推荐劳动者;

(三)开展职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

(四)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职业信息服务;

(六)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

(七)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的其他服务项目。

第十条(申办条件)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专门从事职业中介类业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应有3年以上劳动人事工作经历,主要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专业资格;

(三)有与开展职业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办公及经营场所的房屋应是商业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如是租赁的,租赁合同期在一年以上)和设施,以及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四)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1、设立公司法人的应当有5名以上的职业介绍经纪人;

2、设立合伙企业的应当有2名以上的职业介绍经纪人;

3、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应当有1名以上的职业介绍经纪人。

(五)有健全可行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六)其中,拟申请设立家庭劳务介绍机构的,必须是注册资金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独立机构;有开展中介活动所需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主要负责人与工作人员都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取得《居住证》,其中主要负责人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有大专以上文化学历,工作人员至少有3名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上岗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申办材料)

申请开办职业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立营利性职业中介机构申请表》;

(二)机构名称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机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学历证明及3年以上劳动人事工作经历证明);

(四)专职工作人员的相关证明(学历证明、职业介绍经纪人证书及劳动合同);

(五)场所使用权证明(办公及经营场所的房屋性质及面积证明,租赁房屋附租赁合同及房产证明);

(六)注册资本(金)验资报告;

(七)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草案;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审批程序流程)

内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营利性职业中介机构的设立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度。

(一)申请人现场或登录21世纪人才网(网址为)或12333网(网址为),向拟办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填写《设立内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申请表》或《设立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申请表》。

经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申请人可以当场领取或网上下载《人才中介服务许可告知承诺书》或《职业中介许可告知承诺书》(以下简称《告知承诺书》)。

(二)申请人自收到《告知承诺书》10个工作日内,向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本人签字或盖章的《告知承诺书》(一式二份),以及《试行办法》中第七条或第十一条规定的全部申请材料,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发放《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家庭劳务介绍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三)申请人获得许可证后,应当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后续监管)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颁证之日起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注销其许可证,并在行政机关网站上公示,同时抄告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自颁证之日起2个月内,被举报或投诉有违反中介服务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和中介机构的日常管理部门共同实施监察。

第十四条(办结告知)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通过行政机关网站等渠道,公布批准设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职业中介机构名录。

第十五条(变更、终止)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经营场所等事项或者终止的,按照《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沪人〔2006〕108号)执行;职业中介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经营场所等事项或者终止的,按照《关于本市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意见》(沪劳保就发〔2003〕3号)执行。

第十六条(设立分支机构)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按照《关于人才中介服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2005〕203号)执行;职业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按照《关于本市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意见》(沪劳保就发〔2003〕3号)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诚信档案)

申请人在行政审批机关的审查及后续监管中被发现有作出不实承诺行为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注销许可证;在该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中,将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申请人在取得许可证期间,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申请人不愿意承诺的办理)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不愿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按照《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沪人〔2006〕108号)及《关于本市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意见》(沪劳保就发〔2003〕3号)文件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第十九条(监督管理)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职业中介机构的日常行政管理要求和年度规范运行检查继续按照《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沪人〔2006〕108号)及《关于本市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意见》(沪劳保就发〔2003〕3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2篇: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报告目录

1、申请报告……………………………………………xx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申请表》………………xx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xx

4、

5、

6、

关于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人力资源服务业务范

围审批)的申请报告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湖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申请设立xxxxx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或人力资源服务业务范围审批。

办公地址:

xxx;办公面积:

xxx平方米;机构性质:

xxx;注册资本(金):

xxx万元;服务范围:

1.xxx;2.xxx;3.xxx;4.xxx......;工作人员:

x名,机构负责人:

xxx。

......

(申请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人力资源服务业务范围审批的原因)此处必写,否则不予受理。

......

本机构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活动。

本着诚信服务于用工单位和求职者,以社会效益最大化为宗旨,严格按照行业工作标准和准则来规范从业行为,自觉接受省、市、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管。

申请单位(人):

xxxx

二〇一x年x月x日第3篇: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程序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程序

一、受理范围

凡经我局核准持《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机构负责人、经营地址的,应办理变更项目登记手续。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条件:

1、变更公司名称的,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2、变更经营地址的,新迁入地的场所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商业用途的、属永久性建筑的(不允许在临时建筑开办)、场地经营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的、合法的、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机构变更应提交资料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及盖章的变更登记申请报告原件;

3、公司股东会做出的变更决议或决定原件和复印件;

4、《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5、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6、提供3名或5名以上企业专职人员(持人力资源相关资格证书)的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相关的社保证明;

6、变更公司名称的,应当提供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7、变更经营地址的,应提供办公和服务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区内变更地址:

属自有场所的,应当提交场地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属租赁场所的,应当提供租赁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房主身份证复印件;区外转入的需按新成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报;

8、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供原法定代表人及新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新法定代表人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4篇: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审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审批

一、设立依据

(一)《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四十七条:

“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公民个人设立职业介绍机构的,须持有关材料和书面报告,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申请,经审查批准,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并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二)《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第八条: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第十六条:

“省辖市、县(市、区)属国有单位需要设立人才中介服务组织的,应当向单位所在地的省辖市、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其他单位需要设立人才中介服务组织的,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报上一级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经审查合格的,发给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号)有关规定:

“对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发放的职业中介许可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进行统一换发,新的许可证名称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二、受理条件

有明确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材料

(一)法人代表个人简历。

(二)公司申请领取《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报告。

(三)公司面向社会承诺书。

(四)公司开办资金验资报告。

(五)房屋租赁合同。

(六)3人以上职业指导证书。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公司章程。

(九)公司与职业指导员签订劳动合同书。

四、办理流程

1、申请材料初审

2、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正式受理

3、现场核查

4、审批

5、准予行政许可的下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6、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的,说明理由)。

第5篇: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自律公约前言

2012年,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出了在全国人力资源服务领域开展诚信建设的号召,要求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强法制学习,规范经营行为,构建服务机构与劳动者和客户之间的健康、和谐关系,打造以人为本、诚实守信、服务至上的良好市场环境,推动我国人力资源服务产业的繁荣发展。

为此,中国对外服务工作行业协会起草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自律公约》,愿意通过五家协会的协调合作平台,共同向各自的会员单位推荐执行,并向社会做出承诺,接受监督。

作为开放性公约,我们也欢迎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从业机构吸纳、参与本公约。

我们相信:

五家协会共同推荐《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自律公约》将有力地响应和配合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工作,也必将为国家的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自律公约

第一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以加强协会各会员单位的品牌建设、完善经营管理、规范市场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为目的,用以指导会员单位开展诚信建设,提供诚信服务,接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条:

重视法制学习,开展诚信教育,强化诚信意识,树立诚信理念。

法制学习和诚信教育是各会员单位制度化、常态化

的工作,应切实做到有学习计划、有教育内容、有制度保证、有考核检查,并有针对性地将诚信建设与具体业务活动紧密结合起来,从而在全体员工中树立诚信理念,在服务实践中提升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法制观念和道德意识。

第三条:

各会员单位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机构设立条件,而且做到

(一)业务范围、经营内容与注册登记的工商营业执照及行政许可一致,不准违规或超范围经营;

(二)有健全可行的公司章程、管理制度、员工手册和工作规范,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办公设施和资金准备;

(三)有完善的组织机构,有素质高、懂业务、技能好的从业人员;

(四)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良好信誉,工商、税务、劳动等各项年检无不良纪录。

第四条:

规范业务流程,推行服务公示。

各会员单位在经营场所要公示单位证照、经营产品、收费标准、服务流程、投诉电话等信息,并保证内容真实可靠,自觉维护劳动者与客户的充分知情权和合法权益。

第五条:

严格合同管理,履行服务承诺。

各会员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全面、合规地体现《劳动合同法》规定。

与客户签订的各类商务协议,要符合《公司法》的要求,既满足客户需求,又经得起法律的审核。

合同或协议明确的内容必须忠实履行,严格按业务规程和标准提供保质、保时、保量的服务。

第六条:

以人为本,诚信用工,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对会

员单位的从业人员和派遣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工资,要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不得扣押他们的身份证、学历原件、资格证明、人事档案,不得向他们收取就职押金,不得阻拦他们的合理流动,并要全力保障他们在工作期间的劳动安全。

第七条:

坚持服务反馈,跟踪服务效果。

各会员单位应定期进行服务满意度的调查,主动回访客户和劳动者,认真收集在诚信经营方面提出的意见与建议,要在第一时间落实整改措施和有效回应与解决投诉、纠纷等问题。

第八条:

鼓励公平竞争,营造市场环境,支持合作共赢,发挥行业整体优势。

提倡在会员单位间开展公平有序的服务产品、服务质量与服务效率的竞争;反对任何阻碍、损害人力资源服务事业发展、进步的经营行为与不正当竞争。

会员单位应自觉维护行业内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鼓励发展会员之间互助互利的合作关系,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之间双边或多边的业务交流,支持多种形式的知名品牌、先进管理模式和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共享;反对相互串通,进行价格垄断。

第九条:

约定竞业限制,维护人才流动秩序。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共同维护本行业内业务和管理人才的流通秩序。

各会员单位聘用在其他会员单位工作过的经营人员,应自觉维护原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或泄露原单位的业务成果、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第十条:

承担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遵循市场活动的公开性原则,在单位基本信息、遵纪守法情况、投诉举报处理情况、业务经营情况、诚信守诺情况等方面,自觉接受工商、税务、劳

动、新闻媒体等相关方和用户的公共监督。

为了加强社会监督,公约将报送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并在相关媒体公布。

第十一条:

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发展政策,更好地服务于各行业协会指导、引领会员单位开展业务,对于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组织开展的经营情况和数据采集工作,各会员单位应主动配合、积极支持,提供反映自身经营情况的各项真实数据。

第十二条:

各协会鼓励会员单位争取成为国家、省、市或所在地区的诚信服务示范单位,对他们的经验和事迹将予以宣传和表扬;对于违反本公约会员单位,各协会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可行、有效的措施予以批评和惩戒。

为了将诚信建设落到实处,各协会可依据公约,结合协会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配套实施办法,指导会员单位细化、量化诚信服务的各项措施。

中国对外服务工作行业协会

北京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

上海人才服务行业协会

广州人才交流协会

重庆市人力资源协会

2013年4月18日第6篇: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报告关于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人力资源服务业务范围审

批)的申请报告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湖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申请设立xxxxx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或人力资源服务业务范围审批。

办公地址:

xxx;办公面积:

xxx平方米;机构性质:

xxx;注册资本(金):

xxx万元;服务范围:

1.xxx;2.xxx;3.xxx;4.xxx......;工作人员:

x名,机构负责人:

xxx。

......(申请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人力资源服务业务范围审批的原因)此处必写,否则不予受理。

......

本机构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活动。

本着诚信服务于用工单位和求职者,以社会效益最大化为宗旨,严格按照行业工作标准和准则来规范从业行为,自觉接受省、市、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管。

申请单位(人):

xxxx

二〇一x年x月x日第7篇:

人力资源中介机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

我国的人力资源市场由政府人事部门和劳动部门分别管理,因此被分割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人力资源中介业也因此被分割为“人才中介机构”和“职介机构”。

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施行的《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和由人事部发布施行的《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可以看出,除了对服务对象的学历职称和岗位要求不同外,对职业中介与人才中介的业务规定是基本相同的。

其实,在实际操作中,许多人才中介机构与职业中介机构的业务都有交叉,也并未完全按照人才和劳动力的划分来限定服务范围。

人力资源是所有具有劳动能力的人的总和。

劳动力是一个大概念,它就是指“人力资源”。

人才是有一技之长的人,是劳动力的一种。

职业中介和人才中介,劳动力市场与人才市场,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本质区别。

“人才”和“人才市场”,只是一种行业名词,而不是注册商标。

“人才”是我国对于其中从事创造性、复杂性、专业性劳动的人员的称谓,其区分并不科学和严谨。

在计划经济网站时代,只要是中专以上毕业生和有技术员以上职称,便具有“天然”的干部身份,“人才”与职称和学历划等号,许多无学历职称但确有才能技艺者便不能获得“人才”的身份,再加上人力资源市场的人为分割,使他们不能进入人才市场求职应聘。

实例:

吉林省江山人才开发有限公司

吉林省江山人才开发有限公司是以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为基础,为企业和人才提供全方位、专业化的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公司,是中国北方最大的“猎人部落”。

公司成立于2001年,经过八年长足的市场运营,已经发展成为全国人力资源管理行业的知名服务企业,是中国领先的专业化人力资源管理机构和人才供需商。

江山人才是集人才招聘、企业经营管理咨询、人才举荐、技能培训、资质认证、人才交流会等为一体的高标准运营、科学化服务的人才开发有限公司。

目前,公司在全国拥有一万多家服务客户,行业精英简历储备达二十多万份。

公司曾多次被吉林省政府表彰为“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先进单位”;2008年1月又经吉林日报社会信誉百姓评价组委会评选,授予“二00七年度百姓优质服务单位”。

江山人才始终坚持“诚实守信速度质量”的工作原则、理念,致力于打造成为“中国人才航母”,成为社会新的发展中坚力量。

现如今,公司拥有了一批高素质、专业化的人力资源管理精英团队,坚持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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