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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合浦汉墓群保护条例(草案)

(三次审议稿修改对照本)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第三章保护与和管理

第四章展示与和利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合浦汉墓群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弘扬海上丝绸之路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合浦汉墓群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保护管理、展示利用、考古发掘、规划建设、生产生活或者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合浦汉墓群,是指位于本市合浦县廉州镇,经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汉、三国、晋、南北朝等时期的古墓葬群。

第四条【保护原则】合浦汉墓群保护工作,应当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遵循国家保护为主、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确保合浦汉墓群及其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负责合浦汉墓群保护工作,应当加强对合浦汉墓群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合浦汉墓群保护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合浦汉墓群保护的政策制定、展示利用、环境整治、资金投入、环境整治等重大问题。

合浦县人民政府负责合浦汉墓群的保护、管理、展示和利用工作。

廉州镇人民政府在市、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协助合浦汉墓群管理机构做好合浦汉墓群的日常巡查和现场保护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市、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合浦汉墓群保护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市政、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国土自然资源、文化和旅游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合浦汉墓群保护工作。

第七条【管理机构职责】合浦汉墓群管理机构负责合浦汉墓群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社会参与】鼓励和支持合浦汉墓群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将合浦汉墓群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加强对合浦汉墓群的保护。

合浦汉墓群管理机构可以通过与村(居)民委员会签订保护协议等形式明确村(居)民委员会文物保护的范围、责任和报酬。

第九条【保护经费】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合浦汉墓群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

用于合浦汉墓群保护的财政拨款应当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等方式支持合浦汉墓群的保护事业。

第十条【宣传教育】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文物、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广播电视、教育等部门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对合浦汉墓群的保护意识。

第十一条【权利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合浦汉墓群的义务,有权投诉、制止劝阻和举报损毁、破坏合浦汉墓群的行为。

合浦县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有关部门设立举报、投诉信箱、电话、电子邮箱等,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表彰奖励】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保护合浦汉墓群,对合浦汉墓群保护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第十三十二条【规划衔接】合浦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合浦汉墓群保护总体规划纳入本级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环境保护、旅游发展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合浦汉墓群保护根据合浦汉墓群保护总体规划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分类保护和管理。

第十四十三条【保护范围】合浦汉墓群的保护范围划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的具体范围见附件。

第十五条【重点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包括四方岭、风门岭(西区)和金鸡岭重点保护区。

(一)四方岭重点保护区东至罗屋村内南北向小道的延长线(328号大墓向东280米),南至罗屋村东西向小道(328号大墓向南470米),西至合乾公路东侧,北至南宁至北海二级公路南侧。

(二)风门岭(西区)重点保护区东至第二麻纺厂西侧围墙,南至廉风路居住区西侧、县炮竹厂南侧围墙向南65米的连线,西至县炮竹厂内主路东侧(望牛岭M1号墓向西280米),北至县炮竹厂内东西向路(望牛岭M1号墓向北280米)。

(三)金鸡岭重点保护区东至外东环路西侧与冲口小学东北方向220米十字路口连线,南至白坟面村北侧小路与冲口小学东北方向220米十字路口连线,西至内东环路东侧向东100米的金鸡岭山脚,北至廉州大道(G325)南侧。

第十六条【一般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包括铜鼓岭、脯鱼岭、堂排村、冲口、大沙洲、风门岭(东区)、文昌塔、狮子岭、禁山、浪狗岭、红岭头、黄泥岗和寮尾村一般保护区。

(一)铜鼓岭一般保护区由北区、东区、西区三个区域组成。

北区包括墓葬本体现存封土四至向外10米的范围;东区东至江边村东侧小溪向东拐弯处道路西侧,南至南端墓葬向南70米的田埂,西至南端墓葬向西20米田埂与大墓向西北65米田埂的连线,北至江边村东侧小溪西岸;西区东至大墓东侧水泥路东侧,南至大墓南侧紧邻道路,西至大墓西侧水泥路,北至大墓北侧100米的水泥路。

(二)脯鱼岭一般保护区东至墓葬东侧道路,南至南端墓葬向南140米的道路,西至西端墓葬紧邻道路,北至堂排村委会南侧道路。

(三)堂排村一般保护区东至墓葬现存封土东侧向东10米的线,南至南端墓葬现存封土南侧向南10米的线,西至墓葬西侧道路与封土西侧向西10米线的连线,北至北端墓葬现存封土北侧向北10米的线。

(四)冲口一般保护区东至外东环路西侧,南至东山路北侧、廉州镇水管所东侧山路、廉州镇农机厂南侧路的连线,西至廉州镇农机厂西侧村路(距内东环东侧约200米),北至冲口变电站南侧道路及向西北方向延长线。

(五)大沙洲一般保护区由北区、南区2个区域组成。

北区东至墓葬东侧村路,南至墓葬南侧小路与廉北村委会北侧路西端拐弯处连线,西至墓葬西侧小道,北至墓葬北侧与上村西侧拐弯处连线;南区东至进东园家酒厂主路西侧,南至距南端墓葬100米处的道路与厂区围墙连线,西至距西侧墓葬25米处道路及其延长线,北至砖窑村村道与砖厂南侧路连线。

(六)风门岭(东区)一般保护区东至进第三人民医院(精神病医院)主路西侧,南至第三人民医院(精神病医院)内部道路南端、县畜牧良种场东西向小路(场区主干道向北100米)连线,西至还珠南路东侧向东约350米路与得其利出口烟花厂东西向厂区路连线,北至丰门路南侧。

(七)文昌塔、狮子岭、禁山一般保护区由北区和南区组成。

北区东至还珠南路西侧,南至钦北铁路、站前广场南侧连线,西至钦北铁路、合浦县氮肥厂、廉州第二炮竹厂西北山脚连线,北至南宁至北海二级公路南侧;南区东至合浦高铁站南侧围墙与山边村、塘背村路口连线,南至山边村村路南侧,西至合乾公路东侧,北至上禁山南侧村路。

(八)浪狗岭、红岭头一般保护区东至寮尾村内南北向主干道向西445米的小道、县爆竹厂东西向内部路、县冷冻加工厂西侧围墙、鹤塘村南北向村路连线,南至杨家山村内主干道、站前道北侧连线,西至公务员小区东南侧围墙、平阳塘村内主干道(距还珠南路东侧约350米),北至县第二炮竹厂北侧围墙、北侧山脚连线。

(九)黄泥岗一般保护区东至距外东环西侧140米的小路,南至距丰门路南侧280米的小路,西至距外东环西侧480米两条小路的连线,北至丰门路南侧。

(十)寮尾村一般保护区东至最东端墓葬东侧约75米的小路,南至最南端墓葬南侧两条小路连线,西、北至寮尾村内部主干道东侧、南侧。

第十七四条【建设控制地带】合浦汉墓群的建设控制地带划分为一类建设控制地带和二类建设控制地带。

一类建设控制地带和二类建设控制地带的具体范围见附件。

第十八条【一类建设控制地带】一类建设控制地带包括金鸡岭、冲口一类建设控制地带和、风门岭(西区)、四方岭、文昌塔、狮子岭、禁山一类建设控制地带。

(一)金鸡岭、冲口一类建设控制地带东至南宁至北海高速公路西侧,南至龙门江水库北岸一线与冲口村进廉州镇农机厂路口的连线,西至内东环路东侧,北至廉州大道(G325)南侧。

(二)风门岭(西区)、四方岭、文昌塔、狮子岭、禁山一类建设控制地带东至还珠南路西侧,南至山边村、深坭村南侧小路连线,西至禁山村西侧山脚、县氮肥厂北侧山脚、文昌塔西侧山脚(距文昌塔620米)、文昌新城居住区北侧的北插江南侧与定海中路东侧的连线,北至机耕队北侧185米道路南侧与粮食局仓库北侧道路的连线。

第十九条【二类建设控制地带】二类建设控制地带包括铜鼓岭、脯鱼岭、堂排村二类建设控制地带,大沙洲二类建设控制地带,风门岭(东区)、浪狗岭、红岭头、黄泥岗、寮尾村二类建设控制地带。

(一)铜鼓岭、脯鱼岭、堂排村二类建设控制地带东至上花根村东侧470米的小溪,南至距中花根村东南角岔路口与石岭垌村南宁至北海高速公路涵洞东口的连线,西至南宁至北海高速公路东侧,北至合浦县第七中学南侧、三官庙村北侧小溪南岸一线。

(二)大沙洲二类建设控制地带东至上村西侧村路拐弯处与廉北村委会南侧与东山路交汇的路口的连线,南至东山路西侧与廉州纸箱包装厂南侧东西向道路连线,西至廉州纸箱包装厂南侧道路西路口与过下村东南村口道路的连线,北至北环路南侧。

(三)风门岭(东区)、浪狗岭、红岭头、黄泥岗、寮尾村二类建设控制地带东至风门岭水库西岸、南岸一线、丰门路北侧270米道路、过南宁至北海高速公路寮尾村涵洞、高速公路西侧、进中华永久墓园干道与村头江村南侧400米道路拐弯处的连线,南至村头江村南侧400米道路拐弯处与小村尾村南侧250米的机耕道北端、塘背村210米处水塘的连线,西至还珠南路西侧,北至杨屋村南侧90米处的街道与北海军分区教导队西侧围墙、北侧围墙、廉州镇水利工程管理所西侧道路的连线。

第二十五条【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边界核定与调整】合浦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合浦汉墓群保护总体规划对合浦汉墓群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进行边界核定。

如需调整,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进行。

合浦汉墓群保护总体规划依法重新划定的,从其新的规定。

第三章保护与和管理

第二十一十六条【安全责任制】合浦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合浦汉墓群文物安全责任制,制定实施合浦汉墓群文物安全事故防范方案,定期组织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文物安全隐患。

第二十二十七条【保护措施】合浦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合浦汉墓群管理机构和相关单位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一)加强日常巡视,建立监测系统进行实时监测;

(二)完善文物记录档案,建立文物信息数据库,配置保护设施,加强出土文物和已发掘墓葬保护;

(三)结合地形做好保护范围排水,清理栽植在墓葬封土上的树木,消除树木根系对墓葬本体的破坏,完善墓葬封土保护;

(四)严厉打击盗掘、破坏墓葬行为;

(五)制定合浦汉墓群保护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六)落实合浦汉墓群保护总体规划规定的其他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十八条【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合浦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合浦汉墓群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四至边界设置保护标志及其说明、界桩界标、标志碑、围栏和其他保护设施。

,在建设控制地带边界设置界标和标志碑。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保护标志及其说明、界桩、围栏和其他保护设施。

第二十四十九条【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在合浦汉墓群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刻划、涂污、损坏、攀登、踩踏墓葬及其保护设施;

(二)擅自移动、损坏保护标志及其说明、界标、标志碑;

(二三)擅自改变墓葬的原状;

(三四)擅自迁移、挖掘墓葬;

(四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墓葬,造成文物破坏;

(五六)葬坟、建窑、取土、采石、捞沙、开矿、毁林;

(六七)排放污染物、堆放垃圾;

(七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保护范围的建设工程规定】在合浦汉墓群的重点保护区范围内不得进行与合浦汉墓群保护无关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合浦汉墓群的一般保护区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合浦汉墓群的墓葬本体及其环境的安全与完整,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六一条【建设控制地带内的禁止行为】在合浦汉墓群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污染合浦汉墓群及其环境的设施;

(二)进行开山采石、取土等可能影响合浦汉墓群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三二)建设歪曲、损害合浦汉墓群真实性的各类人造景观、景点;

(四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二条【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工程规定】在合浦汉墓群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应当保证合浦汉墓群的墓葬本体及其环境的安全与完整,并不得破坏合浦汉墓群的历史风貌。

工程设计方案在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在一类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进行任何破坏合浦汉墓群历史风貌与自然环境的活动。

保持现有建筑高度,新建、改造的建筑高度、形式、体量、色调等,应当符合有关规划。

在二类建设控制地带内要保护周边生态区,确保其植被不被破坏。

对高层建筑发展加以控制与引导,保证观赏景观视线不受影响。

第二十八三条【现有建(构)筑物处理】对危害合浦汉墓群本体或者破坏合浦汉墓群历史风貌的现有建(构)筑物、构筑物,由合浦县人民政府依法查处调查处理;对占压墓葬本体及重点保护区内的建(构)筑物,必要时,依法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第二十九四条【考古发掘规定】在合浦汉墓群从事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活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结束后,应当及时向市、县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勘探和发掘情况、出土文物清单和保护意见。

发掘出土的文物应当及时移交当地国有博物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发掘合浦汉墓群文物,不得阻挠、妨碍考古发掘单位依法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活动。

在考古发掘结束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考古发掘区内进行施工、生产或者其他妨碍考古发掘的活动。

 

第四章展示与和利用

第三十二十五条【展示利用原则】合浦汉墓群的展示利用,应当坚持不改变原状的原则,保存、延续其真实性和完整性,符合合浦汉墓群保护总体规划及专项保护方案,防止对合浦汉墓群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产生破坏影响。

鼓励利用合浦汉墓群出土文物及其研究成果,宣传和展示合浦汉墓群独特的历史文化价值。

第三十一二十六条【展示利用方式】在不破坏合浦汉墓群本体和景观环境的前提下,合浦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设立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博物馆等方式对合浦汉墓群及其出土文物进行合理、适度展示。

制作电影、电视、录像、广告、出版物、音像制品等需要拍摄合浦汉墓群及其出土文物,或者使用合浦汉墓群进行演出的,应当制定文物保护预案,落实保护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接受文物行政部门及合浦汉墓群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三十二二十七条【展示利用水平的提升】合浦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合浦汉墓群管理机构应当运用新技术、新材料、新方法提升展示水平,利用博物馆合浦汉墓群文物资源开展教育教学、社会实践活动,发挥社会服务功能。

第三十三二十八条【人才培养及基础研究】合浦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合浦汉墓群管理机构应当利用合浦汉墓群文物资源开展相关专业领域的理论及应用研究,提高业务水平,促进专业人才的成长,并为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专家学者等开展科学研究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四条【兜底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损坏保护标志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移动保护标志及其说明、界桩、围栏或者其他保护设施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损坏保护标志及其说明、界桩、围栏或者其他保护设施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并责令赔偿损失。

第三十六条【保护范围内禁止行为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十九条规定,在合浦汉墓群的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刻划、涂污、损坏、攀登、踩踏墓葬及其保护设施,尚不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依法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擅自移动保护标志及其说明、界标、标志碑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损坏保护标志及其说明、界标、标志碑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并责令赔偿损失;

(二三)违反第二三项、第三四项、第四五项规定,擅自改变墓葬的原状的、擅自迁移或者挖掘墓葬的、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墓葬,造成文物破坏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违法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三四)违反第六项规定,葬坟、建窑、取土、采石、开矿、捞沙、毁林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依法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五)违反第七项规定,违规排放污染物、堆放垃圾的,由生态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七一条【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在合浦汉墓群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二条【建设控制地带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一条规定,在合浦汉墓群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建设污染合浦汉墓群或者及其环境的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进行开山采石、取土等可能影响合浦汉墓群安全、历史风貌或者其自然环境的活动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二)违反第三二项规定,建设歪曲、损害合浦汉墓群真实性的各类人造景观、景点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九三条【建设工程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二条规定,进行工程建设时,工程设计方案未履行报批手续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合浦汉墓群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三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合浦汉墓群的保护管理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纠正、制止破坏或者危害合浦汉墓群的生产建设活动的;

(二)未依照合浦汉墓群保护规划实施保护的;

(三)在合浦汉墓群的保护范围内违规批准宅基地的;

(四)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能,造成合浦汉墓群损坏、损毁的;

(六)不移交依法没收、追缴的合浦汉墓群附属文物,私自占有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三十五条【生效日期】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

合浦汉墓群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的边界范围

一、合浦汉墓群重点保护区范围包括:

四方岭、风门岭(西区)和金鸡岭。

(一)四方岭重点保护区东至罗屋村内南北向小道的延长线(328号大墓向东280米),南至罗屋村东西向小道(328号大墓向南470米),西至合乾公路东侧,北至南宁至北海二级公路南侧。

(二)风门岭(西区)重点保护区东至第二麻纺厂西侧围墙,南至廉风路居住区西侧、县炮竹厂南侧围墙向南65米的连线,西至县炮竹厂内主路东侧(望牛岭M1号墓向西280米),北至县炮竹厂内东西向路(望牛岭M1号墓向北280米)。

(三)金鸡岭重点保护区东至外东环路西侧与冲口小学东北方向220米十字路口连线,南至白坟面村北侧小路与冲口小学东北方向220米十字路口连线,西至内东环路东侧向东100米的金鸡岭山脚,北至廉州大道(G325)南侧。

二、合浦汉墓群一般保护区范围包括:

铜鼓岭、脯鱼岭、堂排村、冲口、大沙洲、风门岭(东区)、文昌塔、狮子岭、禁山、浪狗岭、红岭头、黄泥岗和寮尾村。

(一)铜鼓岭一般保护区由北区、东区、西区三个区域组成。

北区包括墓葬本体现存封土四至向外10米的范围;东区东至江边村东侧小溪向东拐弯处道路西侧,南至南端墓葬向南70米的田埂,西至南端墓葬向西20米田埂与大墓向西北65米田埂的连线,北至江边村东侧小溪西岸;西区东至大墓东侧水泥路东侧,南至大墓南侧紧邻道路,西至大墓西侧水泥路,北至大墓北侧100米的水泥路。

(二)脯鱼岭一般保护区东至墓葬东侧道路,南至南端墓葬向南140米的道路,西至西端墓葬紧邻道路,北至堂排村委会南侧道路。

(三)堂排村一般保护区东至墓葬现存封土东侧向东10米的线,南至南端墓葬现存封土南侧向南10米的线,西至墓葬西侧道路与封土西侧向西10米线的连线,北至北端墓葬现存封土北侧向北10米的线。

(四)冲口一般保护区东至外东环路西侧,南至东山路北侧、廉州镇水管所东侧山路、廉州镇农机厂南侧路的连线,西至廉州镇农机厂西侧村路(距内东环东侧约200米),北至冲口变电站南侧道路及向西北方向延长线。

(五)大沙洲一般保护区由北区、南区2个区域组成。

北区东至墓葬东侧村路,南至墓葬南侧小路与廉北村委会北侧路西端拐弯处连线,西至墓葬西侧小道,北至墓葬北侧与上村西侧拐弯处连线;南区东至进东园家酒厂主路西侧,南至距南端墓葬100米处的道路与厂区围墙连线,西至距西侧墓葬25米处道路及其延长线,北至砖窑村村道与砖厂南侧路连线。

(六)风门岭(东区)一般保护区东至进第三人民医院(精神病医院)主路西侧,南至第三人民医院(精神病医院)内部道路南端、县畜牧良种场东西向小路(场区主干道向北100米)连线,西至还珠南路东侧向东约350米路与得其利出口烟花厂东西向厂区路连线,北至丰门路南侧。

(七)文昌塔、狮子岭、禁山一般保护区由北区和南区组成。

北区东至还珠南路西侧,南至钦北铁路、站前广场南侧连线,西至钦北铁路、合浦县氮肥厂、廉州第二炮竹厂西北山脚连线,北至南宁至北海二级公路南侧;南区东至合浦高铁站南侧围墙与山边村、塘背村路口连线,南至山边村村路南侧,西至合乾公路东侧,北至上禁山南侧村路。

(八)浪狗岭、红岭头一般保护区东至寮尾村内南北向主干道向西445米的小道、县爆竹厂东西向内部路、县冷冻加工厂西侧围墙、鹤塘村南北向村路连线,南至杨家山村内主干道、站前道北侧连线,西至公务员小区东南侧围墙、平阳塘村内主干道(距还珠南路东侧约350米),北至县第二炮竹厂北侧围墙、北侧山脚连线。

(九)黄泥岗一般保护区东至距外东环西侧140米的小路,南至距丰门路南侧280米的小路,西至距外东环西侧480米两条小路的连线,北至丰门路南侧。

(十)寮尾村一般保护区东至最东端墓葬东侧约75米的小路,南至最南端墓葬南侧两条小路连线,西、北至寮尾村内部主干道东侧、南侧。

三、合浦汉墓群一类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包括:

金鸡岭、冲口、风门岭(西区)、四方岭、文昌塔、狮子岭、禁山。

(一)金鸡岭、冲口一类建设控制地带东至南宁至北海高速公路西侧,南至龙门江水库北岸一线与冲口村进廉州镇农机厂路口的连线,西至内东环路东侧,北至廉州大道(G325)南侧。

(二)风门岭(西区)、四方岭、文昌塔、狮子岭、禁山一类建设控制地带东至还珠南路西侧,南至山边村、深坭村南侧小路连线,西至禁山村西侧山脚、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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