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地区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条件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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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地区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云南省职称申报评审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职称申报评审程序,加强职称申报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7〕29号)等有关精神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职称是衡量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技术工作能力的标志。

职称评审是按照规定的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员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

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我省所属职称系列(专业)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公经济组织按规定开展职称评审工作,或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职称,均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职称申报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以同行评议为基本评价方式,科学公正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第五条职称评审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全省标准和单位标准。

全省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级职称系列(专业)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具有职称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全省标准开展本单位职称评审工作,也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依据国家标准、全省标准制定本单位评审标准。

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和全省标准。

第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称工作的综合管理,对本地区职称申报评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职称系列(专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工作的行业管理,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具体落实;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组建单位负责评委会日常工作,做好年度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评委会按计划召开评审会议,负责评议、审定符合申报条件上会评审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条件。

用人单位对本单位申报评审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员)的工作履职情况、资格条件、申报证明材料和职业道德等进行审核把关,并对审核推荐情况和本单位职称工作落实情况负责。

职称系列(行业)主管部门及评委会组建单位可以设立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或指定专门机构作为职称评审工作办事机构,由其负责本单位或评委会的日常职称评审工作,并明确具体经办人员,实行职称工作专人负责。

第二章评委会管理

第七条评委会负责评议、审定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技术能力,各地、各部门以及用人单位开展职称评审工作,须按照规定申请组建评委会。

评委会按系列或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的评委会。

上一级评委会不得代行下一级评委会的职能,下一级评委会不得评审上一级职称资格。

第八条评委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层级,高级评委会可根据实际,分别组建正高级或副高级评委会。

申请组建评委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评审的职称系列(专业)须为评委会组建单位的主体职称系列或专业,专业技术人才数量达到一定规模,且在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专业领域相应层次的专业技术发展水平;

(二)具有符合规定条件、相应数量的职称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委)队伍;

(三)具有完善的职称评审工作规章制度和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的能力,评审工作办事机构健全。

第九条评委会以评委库的形式组建,组成人员为单数。

评委人选须按照规定程序推荐遴选产生,鼓励吸纳本地区、本单位以外的同行专家入库,评委库名单不得对外公布。

评委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1名和副主任委员1-3名。

按系列组建的评委库,各层级专家库人数原则上高级不少于25人、中级不少于21人、初级不少于15人;按专业组建的评委库,各层级入库专家原则上高级不少于17人、中级不少于13人、初级不少于11人。

组建评委会的人数,按管理权限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级职称系列(专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可适当调整。

学科专业门类较多的职称系列(专业),在评委库中可分设相应专业学科组。

下放职称评审权自主评审的用人单位,按下放规定组建评委会。

第十条入库评委需具备的相关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二)现从事本专业或相关相近领域专业技术工作,取得本职称系列(专业)相应层级职称资格1年以上,具有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在本地区本领域具有较高影响力;

(三)能按要求参加职称评审会议,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

(四)评委会评委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连续任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

任期内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职称评审会议的,取消入库评委资格。

同时评审正高级、副高级职称的高级评委会或单独组建的正高级评委会,入库评委原则上须具备正高级职称资格;单独组建的副高级评委会,入库评委需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资格,其中具备正高级职称资格的人数原则上不得少于三分之一;中级评委会入库评委须具备中级以上职称资格,其中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资格人数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初级评委会入库评委须具备中级以上职称资格。

职称评审工作办事机构行政领导原则上不作为入库专家人选,但单位主要领导或职称工作分管领导可参加1-2名。

第十一条评委会、评委库组建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评委会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按照年度职称评审工作计划,评委会每年度召开一次职称评审会议,有效期届满须进行重新组建。

重新组建时,职称评审工作办事机构须在开展年度职称评审工作20个工作日前按规定向核准备案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且新入库评委人数不得低于评委库人数的三分之一。

经核准备案的评委会,纳入全省评委会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未纳入目录清单范围的,其评审结果不予认可。

高级评委会组建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中、初级评委会组建按行政隶属关系及属地原则,由州(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级职称系列(专业)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已下放职称评审权自主开展评审工作的用人单位,评委会组建实行会后备案管理。

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前,根据申报人员情况及评审工作需要,按规定推荐遴选评委专家并组建评委会。

年度评审工作全面结束后,须在15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情况及评审结果按规定进行核准备案。

第三章职称申报管理

第十二条评委会须在开展年度评审工作30个工作日前,向社会公布申报评审工作具体事项,告知申报评审所需材料及工作要求。

凡是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或者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能够办理的,不得要求申报人员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实行申报人员承诺制,申报人员须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并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申报人员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所申报职称系列(专业)相应级别规定的申报评审条件,原则上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评审职称。

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适当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

对非本人原因从未参加职称申报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已具备相应系列(专业)规定学历和累计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含专业技术管理)年限要求,符合相应职称申报评审条件,首次可直接申报中高级职称。

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查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申报评审。

申报人员在聘任现职称期间,未参加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定等次或年度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者,每次延期一年申报;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不称职)者,每次延期两年申报;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各级组织处理的,在被处分或处理影响期内,不得参加职称申报评审;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在处罚影响期内不得参加职称申报评审,相关职业有准入限制的,按准入规定执行。

在同一年度内,申报人员不得向两个以上评委会提交不同职称系列(专业)同一层级职称的申报评审材料;因工作变动,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跨职称系列(专业)的,须按规定变更职称系列(专业),符合相应条件后,方可申报上一级职称。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须健全本单位职称申报推荐程序,完善工作流程,按照公开、平等、民主和择优推荐原则,开展本单位职称申报审核推荐工作。

用人单位须对申报人员的申报资格条件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等进行审核把关,经审核符合申报高一级职称要求的相关资格条件和业绩条件,须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推荐上报,用人单位推荐意见须明确推荐人选产生方式、公示情况等内容。

按照谁审核谁负责原则,推荐上报的申报材料须签署审核人员姓名、审核意见及审核日期,并加盖审核单位公章;未经审核认可或推荐程序不完善的申报评审材料不予受理。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申报人员经所在工作单位初审公示和相应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后,由人事代理机构或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上报。

自由职业者申报评审职称,其申报评审材料由人事代理机构或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履行审核、公示和推荐程序。

第十五条各级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须对用人单位推荐人员的申报评审条件、推荐程序进行审核把关,对审核情况负责。

符合条件的,按管理权限逐级推荐上报或直接推荐至评委会办事机构。

第十六条评委会办事机构须按照职称评审系列(专业)范围、申报评审条件及推荐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核。

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评委会办事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充更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经资格审查符合申报条件拟提交评委会进行评审申报人员的情况,由评委会办事机构进行会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职称评审办事机构须将评审工作方案和拟提交评审人员情况报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系列(专业)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后,方可提交评委会评审。

已下放评审权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的用人单位,可直接提交评委会评审。

第四章职称评审管理

第十七条职称评审会议由评委会组建单位组织召开,并由评委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负责召集。

召开评审会议5个工作日前,评委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及申报人员专业情况,提出参会评委专家需求(参会评委人数、专业学科需求),由评委会核准备案部门在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参会评委人选,组成年度评委会。

抽取专家时,可按应抽取专家总数30%的差额比例抽取备选评委,作为因故不能参会评委的备用人选。

评审会议由评委会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出席评审会议的专家人数,按系列组建的高、中、初级分别不少于17人、13人、11人;按专业组建的高、中、初级分别不少于11人、9人、7人。

第十八条职称评审坚持以同行专家评议为基础的业内评价原则,评委会可采用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和业绩展示等多种方式进行评议。

经过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评委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

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委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第十九条职称评审坚持“好中择优、质量第一”的原则,评委会须严格把握评审质量,宏观调控评审数量,对高级评委会的评审通过率实行适当的比例控制,原则上评审通过人数不得超过参加评审人数的2/3;实行考评结合的职称系列(专业)或实行评聘结合、评审总量控制的行业或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但原则上不得超过90%;

第二十条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参会评委名单不得对外公布。

评委和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在评审工作保密期内不得对外泄露评审内容,不得私自接收评审材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也不得在评审会议结束后,将评委评议意见和发言表态情况对外泄露。

评委、工作人员与申报人员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职称评审客观公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一条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委会可以按照学科或者专业组成若干评议组,每个评议组评委不少于3人,负责交叉审阅材料后对申报人提出书面评议意见;也可以不设评议组,由评委会3名以上评委按照分工提出评议意见,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评议意见,由评议组或者分工负责评议的专家在评审会议上介绍评议情况,作为评委会评议表决的参考。

第二十二条评审会议结束时,由主任委员或者主持评审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加盖评委会印章。

第二十三条评审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内容包括出席评委专家、评审对象、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内容,会议记录归档管理。

申报人员的申报评审材料应留存备查。

第二十四条评委会组建单位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公示期间的举报反映问题线索,由评委会组建单位负责调查核实。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评委会办事机构将评审工作记录报核准组建职称评委委员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职称系列(专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确认后,由备案核准部门下发评审通过人员的职称任职资格文件。

具有职称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经公示无异议并按规定进行确认后,直接下发职称任职资格文件。

第二十五条申报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查或进行投诉,由相应评委会系列(专业)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进行核查并负责解释,核查处理结果报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我省不具备评委会组建条件的系列(专业),可按规定委托中央直属单位或其他省份经核准备案的评委会代为评审,其中高级职称须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委托评审手续,中、初级职称按管理权限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级系列(专业)主管部门出具委托评审手续。

各州(市)或省属单位的主体职称系列(专业)不具备组建评委会条件的,经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级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委托评审函,可委托其他州(市)或省属单位经核准备案的评委会代为评审,委托评审结果由评委会书面函告委托单位后,由委托单位下发任职资格通知文件,办理职称证书。

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委托评审,或自行委托评审的职称评审结果,不予认可。

第五章职称评审服务

第二十七条从省外、中央驻滇单位调入我省或军队转业安置(自主择业)到我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在原地区(单位)通过评审取得的职称资格按照管理权限进行重新考核确认。

高级职称资格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确认,中、初级职称资格报各州(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级系列(专业)主管部门进行确认。

已下放职称自主评审权限的用人单位,自主开展资格确认,确认结果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职称系列(专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建立职称评价服务平台,加强统一数据标准,规范评审结果等数据采集,提供便捷化服务,逐步实现职称申报评审服务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

第二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保障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逐步开放职称信息查询验证服务。

积极探索实行职称评审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职称申报评审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系列(专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构建政府监督、单位(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综合监管体系。

被检查的单位、评委会办事机构和申报人员应当如实提供与职称评审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三十一条实行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承诺制。

申报人员对本人申报行为负责,承诺申报内容及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用人单位对审核推荐行为负责,承诺所推荐人员申报评审资格条件及申报材料的审核情况真实准确;评委和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承诺遵守评审工作纪律要求。

第三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系列(专业)行业主管部门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对各级评委会及其组建单位开展的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巡查,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

依法查处假冒职称评审、制作和销售假证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职称评审经费由同级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自觉接受监督和审计。

评委会组建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年度职称评审经费预算,经费使用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并按《云南省省级财政个人劳务服务类支出预算定额标准(试行)》规定的定额标准,发放评委专家的评审劳务费;各州、市和企业组建的评委会,按本州、市财政部门和企业制定的相应劳务费支出定额标准执行,未明确标准的,参照省级定额标准执行。

第七章职称申报评审违纪违规处理

第三十四条评委会未经核准备案、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准备案或者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进行评审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评审行为不予认可;情节严重的,由评委会核准备案部门取消其职称评审权,记入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职称申报推荐过程中,申报人员提供虚假材料、隐瞒被处分处理相关情况或同时向两个以上不同职称系列(专业)同级评委会申报评审职称的,由用人单位取消其当年度职称申报资格;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评委会的核准备案部门撤销其职称;申报人员被取消职称申报资格或撤销职称的,相关信息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记录期内不得参加职称申报评审。

相应行业职业道德规范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在推荐审核过程中,未履行审核主体责任,审核程序不完善、对所推荐人员的资格条件、职业道德及廉洁自律情况把关不严,导致不符合条件人员推荐上报的,按管理权限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职称系列(专业)主管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进行公开通报;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暂停该单位下一年度职称申报推荐工作进行整改,所造成的后果由用人单位承担,并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评委会组建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职称系列(专业)主管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暂停其职称评审权并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经整改仍无明显改善的,取消其职称评审权。

第三十八条评委违反本细则相关评审工作纪律规定的,由评委会组建单位取消其评委资格,进行通报批评并报评委会核准组建部门备案,记入我省职称评委诚信档案库,纳入全省职称评委黑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相关评审工作纪律规定的,不得再从事职称评审相关工作,并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违规违纪行为公开通报机制。

对职称申报评审工作中违反本细则相关规定的申报人员、用人单位、评委会办事机构、评委、评审工作人员,定期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向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及相应纪检监察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国家已统一实行以考代评的职称系列(专业),参加国家组织的考试,不再开展相应层级职称资格评审。

第四十一条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和相应职业准入要求,符合相关系列(专业)职称评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或见习期满后,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可认定相应专业技术职称,并按职称管理权限报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具体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或大专学历,或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毕业,见习1年期满后,可考核认定员级职称。

(二)具备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直接认定员级职称;见习1年期满后,可考核认定助理级职称。

(三)具备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可直接认定助理级职称。

(四)具备博士学位,可直接认定中级职称。

第四十二条涉密领域职称评审的具体办法,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港澳台居民、外籍人员参加我省职称申报评审,按照国家和我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细则》自2020年月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国家和我省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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