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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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基本准则

第一条:

对于易燃、易爆物料及有火灾、爆炸危险的过程及设备,必须严格管理,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减少灾害损失。

以保障国家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

第二条:

贯彻“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灭火技术,充分发挥专业和义务消防队的作用,开展安全防火教育,加强防火检查和灭火器材管理。

第三条:

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综合采取预防、局限、消火和疏散的对策,达到:

严格控制和管理各种危险物和发火源,消除危险因素;将火灾和爆炸危险性局限在最小范围内;迅速扑灭火灾,防止蔓延和发生次生灾害;作业人员能迅速撤离险区,安全疏散。

火源管理

第四条:

焊割动火管理规定

(1)禁止在贮罐区、汽油库及危险品仓库内动火,对需检修的部分应拆至距离危险源30米外进行。

(2)高处焊割作业,要采取防止火花飞溅措施,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3)漂浮有易燃物的地沟、池、坑周围10米内,不得进行焊割作业。

第六条:

磨擦、冲击及高温表面

(1)禁止穿戴钉子鞋进入贮罐区,汽油库等危险场所。

(2)搬运易燃、易爆、危险品容器或在危险场所搬运铁制物品,不得抛掷、拖拉和滚动。

所用扳手、榔头等工具应为铜、铝合金或镀铭的钢铁材质。

(3)高温设备及管道必须保温,禁止在高温设备、管道、灯泡表面上烘烤可燃物。

第七条:

电火

(1)危险场所的照明、布线及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并保持清洁。

干燥和绝缘良好。

(2)因生产需要安装临时电气线路及设备,应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安环中心批准后,方可安装,并限期拆除。

(3)高大建筑,主配电设备、贮罐区,排放可燃气体的烟囱等,均应设置避雷保护装置,其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5欧姆。

(4)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公司房及车间的设备、管道、构架、钢屋架、电缆外皮等较大金属构件,都应良好接地,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5欧姆。

第八条:

静电火花

(1)禁止在装油或其他易燃液体过程中取样,测量或将金属物品放入罐(槽车)内。

(2)禁止使用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槽内进行移液作业。

(3)禁止使用喷射蒸汽加热易燃液体。

(4)贮罐区采取下述防静电措施。

(5)生产车间所用易燃品贮槽,要装设接地线,进料管要插到距槽底10-15公分。

(6)在作业条件改变的情况下,必须采取防静电措施。

工艺生产装置与控制

第九条:

工艺生产装置的平面布置及防火间距,应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生产贮存、装卸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设备及管道,应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第十一条:

所有防静电接地线必须坚固可靠,接地线的截面积应不少于10平方毫米。

单独的防静电接地电阻可在50欧姆以下,如有其它目的的接地极共用,应满足其它的接地极共用,应满足其它的接地极的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

生产装置设备及公司厂房的防雷和电器设备的防爆,要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

贮运设施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贮罐成组布置时的要求,围堰的设置,应按危险化学品贮存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贮罐应设液面计、呼吸阀,无呼吸阀时,应设带有阻火器的放空管。

消防措施

第十五条:

在各生产车间易于发生火警的岗位附近均设置简易灭火器材,在仓库、食堂、办公大楼等地,也应备有相适应的灭火器材。

第十六条:

各类灭火机和消防器材均放在固定的显眼的地方,由公司安环中心负责管理,定期检验,及时修理更换,保持完整好用。

第十七条:

发生火警时,必须立即向公司安环中心或县消防大队报警,迅速切断电源,消除可燃物,切断其来源,并根据火灾特点,正确选用灭火剂和器材,积极抢救。

动火规定

第十八条:

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工作需要确定下述地点和部门为固定动火区:

机修车间

第十九条:

除固定动火区外,需在禁火区内动火时,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许可证”。

第二十条:

禁火区内动火,根据危险程度划分为三级。

一级动火:

易燃、易爆车间装置、设备、管道及其周围的动火。

二级动火:

禁火区动火

特级动火:

安环中心不能决定的动火项目,属特级动火。

第二十一条:

动火证按下述规定办理:

(1)“动火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专人或由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

(2)申请动火单位根据“动火证”要求,认真填写和落实动火中的各项安全措施。

(3)一级动火由生产厂厂长审批;二级动火由公司安环中心审批;特级动火由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审批。

(4)必须在“动火证”批准的有效时间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

凡延期或补充动火,都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

第二十二条:

危险场所动火,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分析者在“动火证”上填写分析结果并签字。

第二十三条:

动火人到达动火点,首先要和该车间当班班长查验“动火证”,经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分析合格并有安全员签字方可动火。

第二十四条:

“动火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不得转让涂改或转移动火地点。

第二十五条:

动火的安全规定:

(1)凡在贮存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管道容器及设备上动火,必须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堵盲板与其它生产装置有效隔离。

(2)凡有易燃、易爆物质接触过的设备(包括停用的、旧设备)、管道、部件等;不论在何处动火,均应彻底清除易燃、易爆物质,蒸汽压力在进汽阀前,不得低于0.4MPa,吹扫时间,一般不得少于4小时。

(3)经清洗过的设备,动火前要进行分析。

可燃气体浓度符合以下标准方可动火:

爆炸极限大于4%(体积比)的可燃气体或蒸气。

浓度应小于0.5%;爆炸极限小于4%(体积比)的可燃气体或蒸气。

浓度应小于0.2%;如不经分析、审批者必须保证无危险,才可签署动火许可证。

(4)由于动火分析及设备清洗等的复杂性,审批者对于动火的安全可靠性尚有怀疑时,应采取惰性物质保护措施。

如充水带蒸汽或用CO2气体等。

特别对于无人孔、手孔的密闭设备,一般应采取惰性物质保护,以保证动火的绝对安全。

(5)带物料、带压的设备,一般不准动火;如确有需要,需经安环中心提出报告,报公司总经理或生产副总经理批准。

(6)动火现场要设置灭火器材。

(7)禁火区使用塑料焊枪、电钻等,要经安环中心批准。

(8)动火看火人,由动火部门领导指派。

其责任是负责动火现场安全、备灭火器、专职看火,直到动火结束,并保证现场不留余火。

动火看火人不得中途离开,从事其它工作。

一般防火规定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公司禁火区内吸烟。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公司生产区内明火照明。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公司生产区内焚烧杂草和垃圾。

第二十九条:

禁止携带火柴、打火机等进入易燃易爆贮罐区及危险品仓库。

第三十条:

禁止带火、冒火和外部打火的机动车辆进入危险品仓库。

第三十一条:

油棉沙、油纸等易燃物品,应放在铁制容器内,放置在安全地点并及时清理。

火灾、爆炸事故和抢救原则

第三十二条:

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各级领导或职工应在迅速向消防部门报警的同时,积极组织抢救,尽快扑灭火势,减少事故损失。

第三十三条:

装置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为了确保职工及扑救人员的人身安全,应首先切断电源,抢救受伤人员,同时要注意防止次生灾害伤及援救人员。

第三十四条:

采取以下措施防止灾害扩大、蔓延:

(1)迅速切断通向火灾、爆炸设备的各种物料管线。

(2)组织人员迅速转移火场附近的易燃、可燃物资。

(3)切断排污或上水系统,防止火势扩展到其它场所。

(4)抢救人员注意自身保护,防止人员中毒。

第三十五条:

灭火原则

(1)贮罐区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应立即投入灭火战斗。

(2)车间生产现场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灭火一般用干粉灭火器扑救。

(3)易制毒物品或含有易制毒物的设备着火,应用干粉灭火器扑救,人员要注意风向,防止中毒。

火灾扑灭后,做好现场毒物的清理工作,不得发生次生灾害。

二、防中毒管理制度

1.对从事有毒、有窒息危险作业的人员,应接受防中毒、急救安全知识教育。

2.工作环境(设备,容器,地沟等)氧含量必须达到20%以上,有毒有害物质浓度符合国家规定时,方能进行工作。

3.在有毒场所作业时,必须佩戴防护用具,并有人监护。

4.进入缺氧或有毒气体设备内作业时,应将与其相通的管道加盲板隔绝。

5.对有毒或有窒息危险的工作场所,应制定急救措施、并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和器具。

6.对有毒有害场所的有害物浓度,应定期检测,使之符合国家标准。

7.对各类有毒物品和防毒器具必须有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

8.涉及和监测毒害物质的设备、仪器应定期检查,保持完好。

9.发生人员中毒、窒息时,处理及救护应及时、正确。

10.健全有毒有害物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长期达不到规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应停止作业。

三、防泄漏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泄漏的管理工作,减少生产装置非计划停车,避免发生事故,提高安全运行的可靠性,保护公司财产和员工的生命健康,制定本制度。

1.任何人发现化学品泄漏、工艺泄漏时,必须立即采取相应措施,逐级上报。

对于大量化学品泄漏,经应急领导小组讨论批准后,请求外部援助。

2.在采取任何控制措施时应本着不会暴露于化学品危害中或发生任何可能的伤害的原则。

3.员工必须清楚放置处理化学品泄漏应配带的防护用品、泄漏预防设备及泄漏控制设备的储存位置。

泄漏必须以如下的原则处理:

停止泄漏、围堵泄漏、清除泄漏。

4.应急领导小组及相关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确保能够采取正确的措施预防和控制化学品的泄漏。

5.可能发生泄漏或释放的区域必须进行定期检查。

危险品仓库、化学品仓库等区域必须按照公司标准进行定期检查,泄漏可能性较大的区域和存放高危险物品的区域,必须进行特护的监测检查。

6.在对有泄漏可能的物质进行运输和装卸时必须格外注意,将泄漏的潜在可能降到最小,员工也要定期进行培训,并在发生事故及时报告。

7.所有设备及工艺的操作程序中必须有适当的规定来预防泄漏或将其减至最少,早标准程序中必须提供总体的要求及细节说明,如操作顺序、设备或管道减压、管线断开、设备净化、停电补救等。

8.定期维护运行与危险物品的设备,确保其有正常的工作状态。

9.各车间制定相应的防泄漏预案,工艺危害评审和启用前安全检查等,必须考虑环境因素。

车间和各部门定期对储罐、管道、排气口、加料口、设备等定期进行检查,装卸原料时不应发生泄漏现象,如有泄漏应及时采取措施。

10.当化学品容器的位置靠近排水口或斜坡下端排水口时,如果放在没有铺石砖或柏油的地面,或溢出物很难清洗或很容易流入下水系统时,容器必须放在二次容器内。

化学品有毒性且溢出后很难清洗,可能流入下水系统或照成环境污染,必须放在二级容器内。

11.在大量储存化学品的区域和存在容器满溢可能性的区域,必须准备有泄漏控制器材来防止化学品进入下水道、土壤或溢出公司。

控制器材包括:

(1)中和物质——如氢氧化钠、石灰等。

(2)围堰及回收池——阻止化学品进入排水沟。

(3)泵——用于回收大量溅溢的化学品。

12.发生泄露启动报警

1.发生化学品泄漏要及时报警,并通知应急中心和消防队员。

穿戴正确的防护用品,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及时停止泄漏。

按应急中心指令正确关闭泄漏所在区域生产线。

将所有员工撤离至上风向的集合地点。

用路障、警戒线或其他隔离物质将泄露区域隔离,避免其他人员误入其中。

2.全公司紧急响应决定必须由应急领导小组结合化学品工艺、物料的危害、泄漏原因及天气情况等综合因素,判断并做出决定。

13人员安全

1.任何化学品泄漏事件中首先应考虑的问题是人员的安全。

2.情况紧急时需要控制和阻断所有通道,以免不知情的人员进入。

14控制

必须尽力减小泄漏的危害和影响,直到泄漏完全被控制。

如果泄漏物是液体,应首先关闭排放系统各级阀门,阻止物料的泄漏。

泄漏得到控制后,即可通过清理,真空吸收,挖掘,使用中和剂,桶装等措施恢复泄漏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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