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315自考当代中国政治制度重点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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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15自考当代中国政治制度重点汇总

第1章结论

一、选择题

1、一个社会的经济制度与政治制度的决定和被决定的关系。

2、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国家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的根本政治制度。

3、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全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

4、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进一步明确提出政治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

5、列宁指出国家问题是关系到全部政治生活的根本问题。

二、简答题

1、政治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点:

(1)历史性。

即它随着历史发展而变化。

(2)稳定性。

即它在一定有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受国家经济制度所决定,而不是某人或某社会集团的主观意志决定的。

(3)强制性。

即它不仅有法律予以规范,更重要的有强大的国家机器作后盾。

(4)合法性。

即它是由各国权利主体指定的宪法决定的,具有法律依据。

2、简述政治体制改革以来,我们取得的主要改革成果。

 

(1)废除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建立干部离退休制度,实现了干部队 伍的年轻化、革命化、专业化、知识化、保持了党和国家的活力。

 

(2)实现了党政职能分开,调整了党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机构。

 

(3)加强了社会主义基层自治制度建设。

 

(4)实施公务员制度。

 

(5)转变政府职能,根据高效、精简、统一的原则,进行了行政机构 改革。

 

(6)调整和规范中央和地方的政治经济关系,更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7)提出依法治国方略,加快人大立法速度,完善人大立法制度,2000年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就立法权限、立法程序、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作出了法律规定。

    

(8)进一步明确了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基本方式。

     

(9)进一步加强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

     

(10)按照依法治国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

   

第2章    当代中国国家制度 

一、选择题

1、国体是指反映国家阶段本质的制度。

 

2、当代中国的国家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

 (国体)

3、《共同纲领》第1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 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它以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为建国的政治基础。

     

4、第一届全国人大召开前,代行全国人大职权的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5、1994年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前,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行使最高国家权力。

     

6、1954年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前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行使国家权力机关和中央行政机关的职权,兼有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行政机关的双重性质。

 

7、1949年根据《共同纲领》建立起来的新中国国家政权性质是新民主主义国家政权。

     

8、1954年中国全面进入社会主义。

  

9、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中国政治制度大体上经历了三个主要发展的时期:

(1)1956—1966年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时期;

(2)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时期;(3)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新的历史时期。

    

10、1956年—1966年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政治制度发展的主要特点是共产党的一元化领导体制的全面加强。

11、1959年4月,中共八届七中全会讨论了撤销国家监察部的问题,同月,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作出决议,宣布撤销监察部,党的监察委员会取代原国家行政监察机构执行行政监察职能。

12、“文化大革命”中:

(1)取代地方国家政权机关是革命委员会;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瘫痪;

(3)我国的司法制度被“彻底砸烂”;

(4)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所有方面都遭到了严重破坏。

 

13、国家的实质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是一个阶段压迫另一个阶级的的暴力机器。

     

14、中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

 

15、1982年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二、简答

1、简述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时期,中国政治制度发展的主要特点。

 

(1)是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遭到破坏,中央文革小组代替了中央政治局。

 

(2)成立“革命委员会”,代替国家政权机构,成为集党政军在权于一身,包揽党务、行政、司法各项工作的权力机构。

      

2、人民民主专政的特点。

    

(1)中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

 

(2)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中居于领导地位。

     

(3)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把新民主主义革命任务和社会主义革命任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任务有机联结起来。

 

(4)人民民主专政具有广泛的民主性和群众基础,能够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结成广泛的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保证社会主义事业胜利发展。

  

三、论述题

1、试述“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逐步完善体现在哪些方面。

 

(1)党的领导制度得到了完善和加强。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到了全面恢复和加强。

 

(3)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得到巩固和加强。

(4)国家立法、司法、监督制得到了进一步完善,法制建设得到了明显加强。

(5)进入90年代以后,提出了以法治国的治国方略,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入了一个稳定又积极的发展阶段。

2、论述“改革开放”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成果有哪些?

 

(1)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

(2)加强了社会主义基层民主自治制度建设。

(3)根据高效、精简的原则,进行了行政机构改革。

(4)实现了党政职能分开,调整了党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机构。

(5)加快人大的立法速度,提出依法治国的方略,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6)调整了中央和地方的政治经济关系,更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

(7)废除领导干部终身制,建立了干部的离休制度,实现了干部队伍的年轻化、革命化、专业化、知识化,保持了党和国家的活力。

 

第3章  当代中国国家形式和国家机构 

一、选择题

1、国家形式,主要是指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即政体。

    

2、决定国家形式的根本要素是国家的政权性质。

 

3、国家结构形式主要分为单一制和复合制(联邦制)两种形式。

    

4、单一制国家是由若干行政区域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实行统一的中央集权,具有统一宪法和国籍,全国只有一个立法机关、一个中央政府。

 

5、联邦制国家是复合制国家的主要形式,它是指由共和国、州、省、邦等联邦成员组成的联邦制国家,它在中央政府和区域政府(联邦成员)之间划分权力,各自都拥有某些独立的权力。

     

6、中国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

     

7、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由选民或代表依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选举代表。

8、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民主共和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9、在我国行使国家权力的是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

     

10、决定国家机构性质和形式的是该社会的经济基础。

     

11、政府职能变化是指国家机构变革的根本依据,而政府职能是由社会需求产生的。

 

12、精简和合理地组织国家机构,提高国家机构工作效率,吸收广大劳动人民参加国家的管理活动,是社会主义国家机构发展、变革的基本方向和要求。

 

13、亚里士多德提出各类政体都具有三个要素,分别是:

有关城邦一般公务的议事机能(部分);行政机能部分;审判(司法)机能。

     

14、1982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15、根据中国1982年的《宪法》第三章规定,中国国家机构由下列国家机关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区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共七类。

 

16、我国国家机构系统,按其性质和职能可以分为五部分:

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军事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检察机关。

    

17、中国国家权力机关是全民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18、中国国家行政机关是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9、中国国家审判机关是人民法院。

 

20、中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21、在中国国家机关体系中,国家权力机关居于首要地位。

     

22、中国国家机构设置主要遵循三个原则: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议行合一的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简答题

1、简述我国国家结构形式的复杂性。

  

(1)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民族自治机关,实行区域自治。

(2)在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设立特别行政区。

(3)在一般地方行政区域,设置地方国家机关。

 

2、简述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的含义。

     

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主权的原则,主要是通过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出来的。

(1)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或人民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代表了全国各族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2)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它享有立法以及组织国家机关,对国家重大问题作出决定等权力。

(3)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来自人民,按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进行活动,集中人民的意见和意见对国家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并制定各种制度和法律。

这就从根本上保证了国家的一切权力掌握在人民手中。

 

   

3、简述议行合一原则。

 

(1)议行合一是我国国家机构设置的基本原则之一。

在我国,人民代表既是立法者又是执行者,体现了议行合一原则。

 

(2)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如制定法律、决定国家重大问题、产生其他国家机关等。

 

(3)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密切联系群众。

在人大开会期间,人民代表要把人民群众的意见变成国家的法律和决定;在人大闭会期间,人民代表带头并监督执行国家的法律和决定。

    

 

4、简述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原则;

(2)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由选举产生原则;

(3)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

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

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报告工作;

(4)党组织上下级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

(5)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6)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

 

三、论述题

1、试论述我国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

         

(1)我国自秦汉以来,一直采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它符合我国历史发展趋势和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

(2)中国是以汉族为主体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是民族关系发展的主流,各民族间形成了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状况,具备采取单一制的民族条件。

(3)我国汉族与少数民族地区在资源、经济发展、人口、文化诸多方面,具有较强的互补性,采用单一制,有利于经济发展。

 

(4)采用单一制也有利于粉碎西方列强及少数民族败类企图分裂中国的野心,有利于国家的统一和稳定。

 

   

 

第4章   当代中国选举制度

一、选择题

(1)建国以来我国颁布的《选举法》共有2部。

      

(2)1953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选举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3)1979年《选举法》将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范围由乡、镇一级扩大至县级。

     

(4)1979年颁布的第二部《选举举》规定直接选举的投票方式是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

     

(5)1982年12月10日,由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对选举法作了修正:

将条文中的“人民公约”改为“乡、民族乡人民政府”。

 

(6)1995年2月28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选举法又进行了第三次修正:

(1)规定了在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应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7)2004年修正后的《选举法》规定,原选区选民对县级人大代表提出罢免案必须有50人以上联名。

 

(8)选举的平等原则首先表现在“一人一票制”上。

《选举法》第4条规定: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 

(9)《选举法》第2条规定: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 

(10)在我国县级及县级以下主持直接选举的选举机构是县、乡两级

选举委员会。

 

(11)根据《选举法》规定,直接选举的地方公布选民名单的日期是选举日的20日以前。

 

(12)《选举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实行差额选举,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侯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1/3至1倍。

 

(13)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侯选人,是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荐的,选民10人以上联名就可以推荐代表侯选人。

 

(14)在直接选举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15)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16)《宪法》和《选举法》都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不超过3000人,名额的分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根据情况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解放军、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

 

(17)全国人大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应占全国人大代表总名额的12%左右。

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全国人大代表1人。

 

(18))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350名,省、自治区每15万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直辖市每2.5万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1000名。

(19)如果所提侯选人的人数符合《选举法》规定的多于应选代表名额1/5至1/2的比例,可以直接进行投票选举。

如果所提侯选人的人数超过《选举法》规定的上述比例,可以进行预选。

 

(20)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台湾省出席全国人大的代表的选举办法规定:

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派代表到北京协商选举产生。

 

(21)特别行政区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特别行政区组成的人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选出。

 

(22)对于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23)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提出罢免案有两种方式: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代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或者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2)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委委员会1/5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24)罢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须经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或者须经该级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二、简答题

1、2004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选举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正包括:

 

(1)再度引入预选。

1979年第二部选举法规定县以下直接选举人民代表时可以进行预选。

但1986年选举法第二次修正取消预选。

2004年选举法第四次修正再度规定可以进行预选。

 

(2)组织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修正案规定:

“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

 

(3)严惩贿选行为。

针对近年来屡次发生的贿选现象,选举法第十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进行了修改。

 

(4)对县级和乡级代表罢免案提出的联名人数作出了不同规定:

对于县级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普遍原则 

我国《宪法》第34条和《选举法》第3条分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年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按照这个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是否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受到两个条件的限制:

(1)年龄条件的限制,必须年满18周岁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政治条件的限制,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此外再没有任何有关居住年限、教育程度、财产多寡、宗教信仰、民族、种族等方面的限制。

    

3、结合邓小平有关论述说明我国实现直接选举是个逐步实现的过程。

 

(1)1987年邓小平在《会见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时的讲话》中指出:

“大陆在下个世纪,经过半个世纪以后可以实行普选。

现在我们县级以上实行的是间接选举,县级和县以下的基层才是直接选举。

因为我们有十亿人口,人民的文化素质也不够,普遍实行直接选举的条件不成熟。

” 

(2)直接选举是民主程度更高的体现,但民主的发展是受经济、文化条件制约的,因此直接选举的扩大是一个逐步实现的过程。

 

4、秘密投票的原则。

(1)秘密投票的原则也即无记名投票的原则,它是指选民或代表在投票时秘密填写选票,在选票上只填写自己同意的代表侯选人姓名或在代表侯选人名字上打上规定的赞成符号、不赞成符号、弃权符号,而不注明投票人自己的姓名,以及选票写好后,自己亲自投入票箱的投票方法。

 

(2)实行无记名投票方法,可以最充分地保护选民的民主权利,真正尊重选民的意愿,让选民在无顾虑、不拘束的环境中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选择他最满意的人。

 

 

5、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人大代表的职权:

 

(1)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议案和报告;

(2)有权提出议案;

(3)参加本机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4)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

(5)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所属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案;

(6)向本级国家行政机关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院长提出罢免案等(全国人大代表还可对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组成人员提出罢免案)。

 

6、人民代表履行代表职权时有哪些基本保障。

《代表法》规定了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主要有:

(1)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2)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

(2)一切组织或个人不得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

(3)对代表履行职责给予物质和时间等方面的保证。

 

三、材料分析

1、《代表法》和《选举法》关于罢免人大代表的有关规定。

 

《代表法》规定人大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保持密切联第,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并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选民和原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郭海领导的公司损害了原选区选民的利益,表明郭海身为人大代表不能真正代表选民的利益,不能反映选民的要求,选民有权依法罢免他。

 

2、选民罢免人大代表的程序 

对直接选举产生的区(县)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区(县)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罢免要求。

西山区有216名选民联名提出罢免要求符合法定人数。

区(县)人大常委会派有关负责人主持,并由选区选民过半数表决通过。

 

3、提出罢免案的意义 

选民联名提出对人大代表的罢免案,具有重要的意义。

(1)选民对自己的选举权、罢免权有较高的认识,依法予以行使。

(2)对人大代表也是一次教育,使其认识到当选人大代表后就要代表选民的利益,负起人大代表的责任。

选民自觉行使罢免权有利于我国人大制度的完善。

 

 

 

第5章    当代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上)

  

 一、选择题

(1)1953年至1954年春,全国进行了第一次普选。

 

(2)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根本原则。

 

(3)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

 

(6)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7)我国批准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8)《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

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

 

(10)预备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

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1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由本次会议主席团主持。

 

(12)一般法律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1个代表团、30名以上代表提出。

 

(13)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

 

(14)国务院总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提名,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由国务院总理提名。

 

(15)中央军事委员会除主席以外的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提名。

 

(16)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是全国人大的一部分,是经常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国家立法机关。

(17)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一般两个月举行一次。

 

(1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

(19)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20)宣布全国进入战争状态或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的权力归国家主席。

 

(21)有权撤销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省级地方性法规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

(22)《宪法》第68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委员会的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23)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长会议是委员长主持常委会工作的一种工作机构。

 

(24)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合议制机关,实行集体讨论、集体决定的集体领导制度。

 

(25)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议案的有:

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

 

(26)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27)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28)全国人大常委会机构: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办公厅、工作委员会。

  

(29)《宪法》第70条和《人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全国人大认为需要设立的其他专门委员会。

  

(30)各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二、简答题

1、简述通过宪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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