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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增资扩股对赌回购协议

公司

增资协议

本协议于[]年[]月[]日由以下各方在[]签署:

被投资公司(简称“公司”):

北京众创中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定区上地五街7号五层502室;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王金兰。

创始人股东(简称“创始人”):

姓名:

,身份证号:

,住址:

姓名:

,身份证号:

,住址:

投资人:

徐婷婷,身份证号:

住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远洋山水北区10号楼1单元201室

以上各方经充分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就投资人向公司增资及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章增资

第一条增资与认购

增资方式

投资人以现金方式,向公司投资人民币500万元(简称“投资款”),取得增资完成后公司10%股权和公司配送3%股份。

其中,人民币万元记入公司注册资本,剩余人民币万元记入公司资本公积。

各方持股比例

增资完成前后,各方在公司持股比例变化如下表: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增资前(%)

增资后(%)

工商登记股权

实有股权

激励股权

工商登记股权

实有股权

激励股权

总计

100

100

100

100

0

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

公司全部现有股东特此放弃其对于本次增资所享有优先认购权,无论该权利取得是基于法律规定、公司章程规定或任何其他事由。

第二条增资时各方义务

在本协议签署后,各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公司批准交易

公司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做出股东会决议,批准本次增资并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公司股东会批准本协议后,本协议生效。

投资人付款

本协议生效后,公司应开立验资帐户并通知投资人,投资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投资款全部汇入公司指定账户。

投资人支付投资款后,即取得股东权利。

公司工商变更登记

在投资人支付投资款后[]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向工商行政机关申请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并在合理时间内完成工商登记事宜。

文件交付

公司及创始人应按照投资人要求,将批准本次增资股东会决议、经工商变更后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等文件复印件,提交给投资人。

第三条各方陈述和保证

创始人与公司陈述和保证:

有效存续。

公司是依照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限责任公司。

必要授权。

现有股东与公司均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并具备充分权限签署和履行本协议。

本协议一经签署并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即对各方构成合法、有效和有约束力文件。

不冲突。

公司与现有股东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其在本协议签署前己与任何第三人签署有约束力协议,也不会违反其公司章程或任何法律。

股权结构。

除己向投资人披露之外,公司从未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人承诺或实际发行过任何股权、债券、认股权、期权或性质相同或类似权益。

现有股东持有公司股权也不存在质押、法院查封、第三方权益或任何其他权利负担。

关键员工劳动协议。

关键员工与公司己签署或保证签署包括劳动关系、竞业禁止、不劝诱、知识产权转让和保密义务等内容劳动法律文件。

债务及担保。

公司不存在未向投资人披露重大负债或索赔;除向投资人披露以外,公司并无任何以公司资产进行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担保。

公司资产无重大瑕疵。

公司所有资产包括财产和权利,无任何未向投资人披露重大权利瑕疵或限制。

信息披露。

公司及创始人己向投资人披露了商业计划、关联交易,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决策信息,并保证前述披露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和完整,在投资人要求情况下,公司及创始人己提供相关文件。

公司合法经营。

除向投资人披露且取得投资人认可以外,创始人及公司保证,公司在本协议生效时拥有其经营所必需证照、批文、授权和许可,不存在己知可能导致政府机构中止、修改或撤销前述证照、批文、授权和许可情况。

公司自其成立至今均依法经营,不存在违反或者可能违反法律规定情况。

税务。

公司就税款支付、扣缴、免除及代扣代缴等方面遵守了相关法律要求,不会发生重大不利影响;除向投资人披露以外,不存在任何针对公司税务事项指控、调查、追索以及未执行完毕处罚。

知识产权。

公司对其主营业务中涉及知识产权拥有合法权利,并己采取合理手段来保护;公司己经进行了合理安排,以使其员工因职务发明或创作产生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对于公司有重大影响知识产权,不侵犯任何第三人权利或与之相冲突。

诉讼与行政调查。

公司不存在未向投资人披露,针对创始人或公司未决诉讼或仲裁以及未履行裁判、裁决或行政调查、处罚。

投资款使用。

公司及创始人保证,投资款应完全用于公司业务发展,具体用途应按照公司预算方案而定;创始人保证,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挪用或占用公司资金,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款。

投资人陈述和保证:

资格与能力。

投资人具有相应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并具备充分权限签署和履行本协议。

投资人签署并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有关法律,亦不会与其签署其他合同或者协议发生冲突。

投资款合法性。

投资人保证其依据本协议认购公司相应股权投资款来源合法。

第二章股东权利

第四条股权成熟

创始人同意,其所持有全部公司股权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分4年成熟,每满一年成熟25%。

在创始人股权未成熟前,如发生以下三种情况之一,创始人将以1元人民币价格(如法律就股权转让最低价格另有强制性规定,从其规定),将其未成熟股权转让给投资人和创始人,投资人和创始人按照其在公司持股比例受让此股权:

创始人主动从公司离职;或

创始人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

创始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被解职。

创始人未成熟股权,在因前款所述情况而转让前,仍享有股东分红权、表决权及其他相关股东权利。

第五条股权转让限制

公司在合格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未经投资人书面同意,创始人不得向任何人以转让、赠与、质押、信托或其它任何方式,对其所持有公司股权进行处置或在其上设置第三人权利。

为执行经公司有权机构批准股权激励计划或经投资人同意新一轮融资计划而转让股权除外。

第六条优先购买权

公司在合格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并在不违反本协议其他条款情况下,创始人出售其拥有部分或全部股权(“拟出售股权”)时,投资人有权以同等条件及价格优先购买全部或部分拟出售股权。

创始人承诺,就上述股权出售事宜应提前[2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投资人,通知内容应写明:

其转让之意愿;转让股权之数额;转让之条款及条件(已起草转让协议或签署意向书或类似文件副本应提供给投资人);拟定受让方身份,包括其财务状况、业务类型、股东等。

投资人应于[20]个工作日内回复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投资人未于上述期限内回复创始人,视为放弃行使本次优先购买权。

第七条共同出售权

公司在合格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并在不违反本协议其他条款情况下,创始人出售其拥有部分或全部股权时,投资人有权按照创始人拟出售股权占该创始人持股总额比例与创始人共同出售,否则创始人不得转让。

创始人承诺,就上述股权出售事宜应提前[20]个工作日通知投资人,投资人应于[20]个工作日内回复是否行使共同出售权,如投资人未于上述期限内回复创始人,视为放弃行使本次共同出售权。

创始人应促使其委派董事投票同意投资人根据本第七条出售相关股权,并采取一切措施和签署一切必要文件以使得投资人根据本第七条出售相关股权得以实现。

第八条优先认购权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创始人及公司以任何形式进行新股权融资,需经投资人书面同意,投资人有权按其所持股权占公司股权总额比例,以同等条件及价格优先认购新增股权。

如果公司其他拥有优先认购权股东放弃其优先认购权,则投资人有权优先认购该股东放弃部分。

第九条回购权

若公司在本次增资完成后[]年内未能实现在合格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则投资人有权要求公司回购其所持有全部或部分股权。

回购价格为:

本次投资额加上每年累积、应向投资者支付但未支付所有未分配利润(按投资人要求回购股权部分所占比例计算,其中不满一年红利按照当年红利相应部分计算金额),加上投资人完成增资出资义务之日起每年[10%]利息。

(1.财务绩效

以财务绩效作为对赌标,是对赌协议核心要义,是指被投公司在约定期间能否实现承诺财务业绩。

因为业绩是估值直接依据,被投公司想获得高估值,就必须以高业绩作为保障,通常是以“净利润”作为对赌标。

举例说明以财务绩效为对赌协议标条款表现形式:

1如目标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在2017年、2018年、2019年连续三年保持27%年复合净利增长率。

2目标公司须保证在投资人完成投资后未来三年公司净利润按15%以上增长,其中2017年度公司经审计年度利润总额不少于2000万元,2018年度公司经审计年度利润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否则须进行现金或股份补偿。

该补偿金额为:

[1-(实际利润/各年度保证利润)]×投资总额(即人民币500万元)=补偿金额;

③如目标团队在未来3年内年盈利复合增长率若未达到50%,目标公司管理层应将所持7.8%公司股权转让给外资股东。

2.上市时间

关于“上市时间”约定即赌是被投公司在约定时间内能否上市。

对上市时间约定,与对财务业绩约定共同成为对赌协议主要标。

“上市时间”约定一般是股份回购约定。

举例说明以上市时间为对赌协议标条款表现形式:

①如果至2010年10月20日,由于甲方原因造成无法完成上市,则乙方有权在任一时刻要求丙方回购,届时乙方持有之甲方全部股权,丙方应自收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180日内按以下约定回购金额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

若自2008年1月1日起,甲方净资产年化收益率超过10%,则丙方回购金额为乙方所持甲方股份对应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若自2008年1月1日起,甲方净资产年化收益率低于10%,则丙方回购金额为(乙方原始投资金额–补偿金额)×(1+10%×投资天数/360)。

②如果截止到2015年10月20日,由于目标公司自身原因无法上市,则投资人有权要求目标公司原股东回购投资人持有目标公司之全部股权。

回购金额约定为:

若目标公司年化收益率高于10%,取其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否则取原始投资额加10%年利率。

③如果截止到2015年3月10日,由于公司自身原因无法上市,则投资人有权要求公司回购投资人持有公司之全部股权。

如果公司回购投资人所持有股权行为受到法律限制,则公司原股东应以其从公司取得分红或其它合法渠道筹集资金回购投资人所持公司股权;回购股权金额为:

按照投资人要求回购时投资人享有权益经审计公司净资产值加上投资人享有权益累计分红;或投资人初始投资额加上初始投资额每年11.8%复利,如果按照“业绩预测及估值调整”约定调整了投资人初始投资额,则以投资人实际投资额加上实际使用投资人资金金额每年11.8%复利计算。

第十条反稀释权

本协议履行完成后直至公司在合格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若公司发行任何新股(或可转换为股权证券票据)或进行任何形式增资,且每股(或每一元注册资本)所对应发行单价(以下简称“新低价格”)低于投资人在本次交易项下为取得公司股权所支付每一元注册资本所对应认购单价(如因公司利润/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送股等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投资人认购单价应相应地予以调整),则作为反稀释保护措施,创始人应按届时其在公司中持股比例无偿或以法律所允许最低价格分别向投资人转让公司股权或提供相应现金补偿,进而使投资人为其所持公司股权而支付发行单价相当于按照广义加权平均方式计算新低价格。

第十一条清算优先权

1.创始人及公司同意,在发生以下事项(统称“清算事件”)之一,投资人享有清算优先权:

公司拟终止经营进行清算;

公司出售、转让全部或核心资产、业务或对其进行任何其他处置,并拟不再进行实质性经营活动;

因股权转让或增资导致公司50%以上股权归属于创始人和投资人以外第三人。

2.清算优先权行使方式为:

公司发生任何清算、解散或终止情形后,创始人应从清算财产分配后取得份额中补偿投资人,以确保投资人能获得相当于以下两部分金额之和投资收益(“投资收益”):

(1)投资人为取得其持有公司股权而支付投资总额加上公司已公布分配方案但还未执行红利中应享有部分(“投资人优先清偿额”);及

(2)在公司清算后资产余额扣除投资人优先清偿额后剩余财产(如有)之中投资人按其届时在公司中持股比例可分配份额。

剩余部分由全体股东(包括投资人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分配。

各方可以用分配红利或法律允许其他方式实现投资人清算优先权。

第十二条优先投资权

若公司发生清算事件且投资人未收回投资款,自清算事件发生之日起5年内创始人从事新项目,在该新项目拟进行第一次及后续融资时,创始人应提前向投资人披露该新项目相关信息。

投资人有权优先于其他人对该新项目进行投资,且创始人有义务促成投资人对该新项目有优先投资权。

第十三条信息权

本协议签署后,公司应将以下报表或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投资人,同时建档留存备查:

每一个月结束后30日内,送交该月财务报表;

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送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该年度财务报表;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前30日内,送交下一年度综合预算。

公司应就可能对公司造成重大义务或产生重大影响事项,及时通知投资人。

投资人如对任何信息存有疑问,可在给予公司合理通知前提下,查看公司相关财务资料,了解公司财务运营状况。

除公司年度审计外,投资人有权自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进行审计。

第三章公司治理

第十四条董事会及监事会

公司设立董事会,由[三]名董事组成,投资人有权委派一名董事。

未经投资人同意,公司股东会不得撤换投资人委派董事。

第十五条保护性条款

各方同意,无论公司章程及其他文件是否有任何相反规定,公司以下事项须经包括投资人在内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同意方可通过、实施:

对公司章程修改;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对变更公司名称作出决议;

批准公司参与任何与现有业务计划有重大不同行业领域,批准终止公司任何主营业务;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收购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对公司股东权利义务条款任何重大修改;

对股东将其持有股权质押给公司股东之外个人或机构作出决议;

对公司上市前创始人向公司股东之外个人或机构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权(用于员工激励计划和股权激励计划除外)作出决议;

批准公司全部或实质性财产出售、处置、质押或设立任何权利负担(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将其任何建筑、办公场所或其他固定资产或资本设备设置抵押、质押、留置等任何担保权益或第三人权利);

批准出让、转让、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公司全部或重大业务;

批准公司兼并或者收购其他任何个人或实体重大资产或业务;

批准对公司核心无形资产处置;

批准公司与任何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之间及与关联关系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雇员之间交易(正常经营所需经常性关联交易除外);

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战略规划、年度经营计划、股利分红方案和重大激励方案(包括股权激励计划);

决定聘任和解聘任何独立审计师,批准修改公司会计政策和核算制度;

审议批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估值、条款和条件。

第十六条全职工作、竞业禁止与禁止劝诱

创始人向公司及投资人承诺且创始人及公司应确保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向公司及投资人承诺:

在其持有公司任何股权或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或受聘于公司期间内,以及在前述情况终止后2年内:

创始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及其各自关联方应:

不持有/拥有或让第三方代为持有任何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企业任何股权、股份、认股权或其他投资权益(向已上市公司投资且持股比例不超过被投资公司股本总额5%除外);

不在公司从事业务国家和地区,直接或间接从事或者参与同公司业务存在直接或间接竞争或可能存在竞争业务,或以股东、董事、雇员、合作伙伴、代理人、顾问或其他身份直接或间接参与或投资该等业务;

不为公司以外任何人利益,游说或引诱或试图游说或引诱作为或始终作为公司或其任何分支机构客户、顾客、认定潜在客户、供应商、代表、业务联络人或代理人;

不为公司以外任何人利益,雇佣、游说或引诱或试图雇佣、游说或引诱作为或始终作为公司或其任何分支机构管理人员、经理、顾问或雇员人员;

或不为公司以外任何人利益,就任何贸易、业务或公司,使用公司或其任何分支机构拥有或使用商标、标识或其他类似标志,且该等使用能够或可能与公司或其分支机构或其业务或其他产品名称产生混淆。

第十七条关于公司治理其他承诺

各方同意相互合作,并以一切合理努力尽早准备及报备所有必要文件,以便完成所有必要申请、通知、请求、备案及其他文件,并在合理可行情况下尽快从所有第三方和政府机构取得对实现本协议项下交易所必需一切许可、同意、批准和授权。

第四章其他

第十八条违约责任

若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或未能及时履行其本协议项下任何义务、陈述与保证,均构成违约。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任何陈述、保证、承诺和约定,但已被另一方豁免除外(如有),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应就其损失向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范围包括守约方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因主张权利而发生费用。

为避免任何疑义,本协议各方认可:

(1)就公司在本协议项下各项义务创始人承担连带责任;

(2)就创始人在本协议项下各项义务,创始人及公司互相承担连带责任;(3)如股东在股权转让完成前存在任何被代持人,则股东在本协议项下做出任何承诺、保证、声明、同意、确认及认可应视为是其被代持人真实意思表示,就该股东在本协议项下各项义务,该股东与其被代持人互相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保密条款

各方同意,一方提供给其他方保密信息之保密性极为重要。

因此,除非各方签署书面协议另有规定外,自签署日之日起或本协议提前终止后10年内期限内,各方应对保密信息严格保密且不向任何第三方或任何人泄漏。

除非各方书面同意,由各方以任何方式提供给其他方保密信息仅可由各方为实现本协议之目而使用。

尽管存在上述约定,该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可以披露情形:

(1)根据任何适用法律、法规、命令或判决等要求披露;

(2)任何有管辖权政府、监管机构或任何相关管理、行政或监督机构强制或要求披露;

(3)在一方为达成本协议之目或执行本协议而向关联方、专业顾问、审计师等专业人员披露;

(4)各方书面同意其他情形。

如发生本条所述需要披露情形,需要作出披露一方应在披露前及时向其他方发出书面通知,说明需要披露原因、披露事项和披露所涉及影响范围,同时承诺将尽量将披露控制在尽可能较小范围内。

各方应与其接触或将来有可能接触保密信息董事、管理层、雇员和任何内外部专业顾问、合作方、关联方或任何其他方签署适当保密协议。

若一方上述人员违反本条所述保密义务,将被视为该方对保密义务违反且该方应承担相应赔偿及其他责任。

公司及创始人同意,其对外披露本协议项下交易及使用投资人商号及标示进行宣传需要经过投资人事先同意。

第二十条费用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与本协议及其项下交易相关一切成本和费用应由发生该等费用一方支付。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公司、创始人和投资人应各自承担本方因签署、交付和履行本协议而产生全部印花税或其他发行或转让税、利得税、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或其他税费。

第二十一条变更或解除

1.本协议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

2.如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协议目无法实现,相关方可以书面通知方式,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3.如果任何现行法律禁止完成本协议履行,或者完成本协议履行将违反任何有管辖权法院或具有管辖权政府机构做出不可上诉最终指令、裁决或判决(“裁判”),投资人或公司可在完成本协议履行前随时终止本协议;但前提是,如果任何一方未能完全遵守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而直接导致该等裁判发生,则该方不享有根据本条终止本协议权利。

4.解除效力。

在投资人或公司根据该条前3款终止本协议后,本协议将终止并不再有效,且一方不再对另一方或其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承担任何责任,但本条(变更或解除)、第十八条(违约责任)、第十九条(保密条款)、第二十条(费用)、第二十二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和第二十三条第8款中规定本协议各方义务将继续有效。

除各方另行书面同意外,本协议终止不损害该等终止前各方已经产生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

2.如果本协议各方因本协议签订或执行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未能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可向投资人住所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附则

1.本协议自各方签署并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即生效。

本协议用于替代此前各方以口头或书面等形式就本协议所包含事项达成所有协议、约定或备忘。

2.本协议一式[]份,各方各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各方一致同意,本协议中股东权利、公司治理部分及其他相关内容,与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组织性文件规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本协议内容与公司章程或其他公司组织性文件相矛盾,除该等文件明确约定具有高于本协议效力外,均以本协议中约定为准,本协议未进行规定事项依公司章程规定处理。

任何一名或多名公司股东,均可随时提议将本协议相关内容增加至公司章程(或变更公司章程),其他股东均应在相关股东会上对前述提议投赞成票。

任何一方未行使、迟延行使任何本协议下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放弃。

任何一方对本协议任一条款弃权不应被视为对本协议其他条款放弃。

5.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因任何原因被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并不影响本协议中其他条款效力;且该条款应在不违反本协议目基础上进行可能、必要修改后,继续适用。

6.对于协议未包括事项,各方应在协商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7.本协议中所包含之条款和段落标题及目录仅供参考,不应以任何方式对本协议含义或解释产生任何影响。

8.本协议中要求或允许做出所有通知或其他通讯应以中文书就。

如通过专人、快递服务或其他专人递送方式送至以下地址,应在送至当日视为送达(如送至被拒绝,应在交付后视为送达);如通过预付邮资(并要求回执)挂号或经证明信函寄送至以下地址,应在送至当日视为送达:

至:

地址:

邮编:

收件人:

至:

地址:

邮编:

至:

地址:

邮编:

【以下为增资协议签字页,无正文】

 

协议各方签名盖章:

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创始人股东:

姓名:

创始人股东:

姓名: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投资人:

姓名: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附表一

《定义表》

名称

定义

现有股东

指全体创始人股东和非创始人股东。

本次增资

指投资人根据本协议,以溢价増资方式向公司进行投资。

激励股权

指现有股东与投资人一致同意而预留,用于激励公司董事、高管、员工与顾问,占公司[]%股权。

主营业务

{由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定义]

竞争关系

就某一特定主体而言,指其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并与公司存在着利益冲突关系。

权利瑕疵

指相关财产或权利存在任何限制或不完整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任何抵押、质押、留置、信托、所有权保留等其他第三方权利;

(2)任何租赁、分租、占用、使用或向任何主体授予使用权或占用权约定;(3)任何司法或行政机关查封、扣押或其他财产保全措施;(4)由于程序或者资质等原因导致权利不完整或者可能被有权行政机关等主体撤销或者宣布无效等丧失权利情形。

关联方

就某一特定主体而言,指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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