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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台报价

北京电视台文件

 

京视发[2006]9号

关于印发《2006年财务预算管理

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中心、部、室:

为了加强财务预算管理,合理控制成本费用,提高节目质量,增加我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经台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制定《2006年财务预算管理补充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六年二月十七日

 

主题词:

财务2006年度管理通知

北京电视台办公室2006年2月17日印发

共印60份

2006年财务预算管理补充规定

(试行)

为了加强财务预算管理,合理控制成本费用,提高节目质量,增加我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定财务预算管理补充规定如下:

1、所有预算外支项目,根据具体情况,须经台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批准方可执行;

2、对集入的社会赞助资金(社会赞助资金征集活动须经台领导批准)必须上交计财部统一管理,纳入台财务预算管理,扣除各种税费后按一定比例留给中心作为节目经费。

凡台里已拨款的栏目或节目,集入的社会赞助资金扣除各种税费后50%上缴台里,50%留给中心作为节目经费;台里没有拨款的,80%留给中心,20%上缴台里。

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将社会赞助资金以各种名义存放外单位或私设小金库自收自支,违者按规定严肃处理。

3、上级的节目专项拨款和政府机关的联合拍摄经费,须上交计财部统一管理,纳入台财务预算管理,扣除各种税费后90%留给中心用于拍摄节目开支,10%上缴台里。

4、为鼓励各节目中心积极支持配合广告经营工作,增加广告收入,各节目中心2006年栏目广告收入比2005年增加的部分,5%留给各中心作为节目经费,用于节目创新或制作特别节目等;如各节目中心2006年栏目广告收入比2005年减少,则按减少部分的5%核减该中心节目经费。

5、为奖优罚劣,提高收视率,各节目中心2006年节目经费将根据收视率的上升或下降情况在原预算基础上每半年实行增减浮动。

6、为鼓励各节目中心提高节目质量,创品牌、出精品,凡被台编委会评为优秀类栏目的(全台不超过15个),该栏

目节目经费视具体情况可在原预处基础上增加5%---10%。

7、各节目中心固定栏目三个月以下劳务费支出占节目经费支出的比例,不能超过8%;报销的业务招待费和市内交通费等占节目制作费用实际支出的比例。

各中心应从严控制,不能超过15%(已核定的,按核定数额执行)。

8、大型节目(包括大型晚会、大型毓专题纪录片等)三个月以下人员劳务费、报销的业务招待费和市内交通费等个人部分支出,按节目预算额分为8档,分别乘以对应比例计算开支限额,不得突破。

大型节目个人部分支出占节目预算额的比例。

档次

节目预算

发放比例

开支额

1

3万元以下(含3万元)

50%

限1.5万元

2

3—5万元(含5万元)

45%

1.5-2.25万元

3

5--10万元(含10万元)

40%

2.25-4万元

4

10--20万元(含20万元)

35%

3.5-7万元

5

20—30万元(含30万元)

30%

6-9万元

6

30--50万元(含50万元)

25%

9-12.5万元

7

50--100万元(含100万元)

20%

12.5-20万元

8

100万元以上

不超过20%

特殊情况除外

9、为了保证会计核算工作的正常进行以及当期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各种费用开支应当及时报账,当月的支出当月报账,外出出差人员应在回单位10天内报账。

正常栏目应按月报预算,报账时间需在预算周期结束的20日内完成,凡是在规定日期内未报账的,市内交通费、业务招待费等超过规定报账时间的有关费用,视同已报销完毕,不再予以报销。

 

10、不允许未正式调入我台的人员借用现金、支票,办理现金、支票业务。

11、文艺晚会以及其他大型活动,以晚会或大型活动正式播出或活动结束后30日内报账,凡是逾期未报账的,视同已报销完毕,节目或活动预算余额全部收回台里;2005年的文艺晚会以及其他大型活动,必须在2006年2月底之前报销完毕,逾期未报的,按上述规定处理。

专题片、纪录片拍摄完之后(以总编室签字入库日期为准)30日之内报账,逾期未报账的,按上述规定处理。

跨年度拍摄专题片、纪录片的,上年度的支出必须在次年1月底之前报销完毕,逾期未报的,不再予以报销。

12、为鼓励各节目中心节约支出,降低费用,实行节目经费预算节约奖励政策。

各节目中心2006年经费预算,凡年终有节余者,可提取节余资金的5%作为奖励,其余部分收回台里;不提取奖励者,节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作为节目经费继续使用。

大型活动经费预算结余部分,5%留给有关节目中心。

13、节目预算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支出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由各中心主任签字报批;支出在10万元-15万元(含15万元)由主管副总编审批;支出在15万元-25万元(含25万元)由总编会签;支出在25万元以上的由台长会签。

14、职能技术部门及分管经费预算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支出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由各部门主任签字报批;支出在1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由主管副台长、总工程师审批;支出在10万元以上的由台长会签。

上述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北京电视台文件

京视发[2002]7号

关于印发

《北京电视台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北京电视台经费开支标准(试行)》

的通知

各部(室、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我台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财经纪律,促进增收节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法规,结合我台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特制定《北京电视台财务管理制度(试行)》、《北京电视台经费开支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参照执行。

此规定从即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北京电视台财务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促进我台的事业不断发展,进一步规范我台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结合我台体制改革及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台所有财务活动。

第三条会计核算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规章制度。

全台的各项资金和财产均应纳入台计财部的会计核算。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四条北京电视台财务收支预算(以下简称“总预算”)是根据我台事业发展计划和宣伟任务编制的全台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一切财务收支都必须纳入预算管理的范围。

第五条总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1、收支平衡原则。

总预算要体现和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

应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从严控制各项支出。

总预算编制既要体现实际需要,又要考虑财力可能,综合平衡,不编制赤字预算。

2、统筹兼顾和保障重点原则。

总预算应根据全台总的年度工作计划和现有资源的配置情况,在财力可能的条件下,优先确保职工工资、节目制作经费及全台政党工作运转的费用,他轻重缓急,统筹安排各项经费预算。

3、总预算的周期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4、总预算编制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各职能、技术部门、各节目中心于每年10月30日前根据次年各自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需求提交部门、中心的年度预算建议数报计财部;由计财部根据全台人员及人员经费的各项标准,各职能、技术部门、各节目中心的计划需求,确需购置及更新物资、设备的数量,保证全台正常运转必须开支的公务费、业务费等各项内容进行汇总、综合平衡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完成全台总预算初稿,报台领导并提交台务会讨论、提出修改意见。

于每年11月30日前最后完成全台年度总预算的审批工作并报集团核准。

5、总预算的执行。

年度总预算经集团、台务会审查和批准后,即具有权威性、严肃性。

各部门、各节目中心根据工作任务的实际需要合理安排、计划开支,遵守财务制度及开支标准,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或提高开支标准,要高度重视预算资金使用的规范性、计划性和效益性,要从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高度认真执行预算。

6、预算在执行过程中一般不予调整,但因事业发殿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影响较大的,须提交台务会讨论,经台务会批准后方可追加或调整总预算。

第六条节目预算是我台编播部门根据栏目(节目)每期每分钟制作经费标准而编制的制作节目经费预算。

(以下简称“节目预算”)。

1、栏目经费每分钏定额标准:

综艺类:

1500元(特殊情况除外)

专题类:

1000元

新闻类:

300元---500元

包装类:

300元---500元

谈话类:

600元—800元

演播室直播(国内:

600元—800元

音乐会:

800元

录像类15000元/场

直播赛事:

20000元/场(数字转播车30000万元/场)

音乐专题:

同专题类

音乐录像类:

同录像类

2、节目预算应严格按照台规定的标准进行核算和申报,经领导批准后,报计财部执行。

预算表中各项内容须认真如实、逐项填写。

凡有外地拍摄任务的,须在预算申报时注明所去的地点、人数、时间及拍摄内容。

对无预算、超预算的经费开支及出现赤字的部门(栏目),计财部有权停止其一切经费开支。

3、严禁未正式调入我台人员和不具备编导资格的在职人员以节目负责人的身份早报节目预算;积压中心主任应严格把关。

4、节目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周期。

(1)一般栏目(指按期播出的栏目)的节目预算应按月编制,并于每月26日前报送计财。

部,每月26日至次月25日为该预算执行有效期。

逾期没有报送节目预算的,应视为没有节目播出计划,原则上不能补报预算。

(2)大型晚会、专题片、纪录片、直播活动等节目预算可根据节目制作和播出的具体时间编制预算并报送计财部执行。

第七条节目预算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支出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由各中心分管节目的副主任和主任共同审批;

支出在10万元-15万元(含15万元)由主管副总编审批;

支出在15万元-25万元(含25万元)由总编辑汇签;节目预算支出在25万元以上的由台长汇签。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八条计财部为全台唯一的收入管理部门,各项收入必须纳入计财部的统一核算和管理,任何人、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收入存在台外其他帐户,如有违反者除没收全部收入外,还将处以该部门违规收入的3%-5%罚款,并对当事人及部门主任追究责任。

第九条广告收入的管理:

广告部为我台唯一的广告经营管理部门,凡在我台播出广告、二类广告、节目标版、商业性节目等一律由广告部审查,根据广告合同办理收费手续。

实行频道专业化管理的由广告部委派广告人员帮助频道进行广告经营管理活动由广告部会同频道广告经营人员共同签订合同后,到计财部输收费手续。

其他部门一律不得经营广告,计财部按频道创收金额,扣除税费后,划归各频道使用。

第十条合作拍片收入的管理:

合作拍片是提高电视事业发展活力的措施之一,全台凡有条件的部门都可以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征集社会合作拍片资金。

合作拍片收入必须交由计财部入帐统一核算管理,各节目中心可按合作拍片收入5%的比例提取作为中心的管理费用使用,其余应全部用于节目制作开支(广告公司交纳的收入不属于合拍性质资金)。

第十一条节目销售收入的管理:

1、全台栏目或中心销售节目,应按照法顾委拟定的统一合同版本,经中心主任及主管的副总编审核签字后与购片单位签定正式合同,交计财部备案后到总编室办理版权登记等手续,收入汇到我台开户行(工商银行)的银行存款帐户。

2、由于版权丢失给台里造成损失,除责成责任人追回我台版权和台应得的收入外,参照台关于版权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3、对取得的节目销售收入,扣除应交国家的税费,视节目拍摄资金来源的不同分别按以下比例分成:

(1)用台拨款拍摄的节目,分成比例为:

栏目40%,中心10%,台50%。

(2)频道用自己创收的资金拍摄的节目,分成比例为:

栏目:

40%,中心:

50%,台:

10%。

(3)由影视达电视节目交流中心销售的节目收入,根据上述两种资金来源情况,属于第

(1)种情况的,分成比例为:

栏目40%;台40%;影视达20%。

属于第

(2)种情况的分成比例为:

栏目40%;中心30%;景视达20%,台10%。

第十二条节目播出费收入的管理

服务类栏目应交纳不涉及一类广告内容的播出费,应按台里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技术服务收入的管理

凡外单位使用我台制作机房、转播车、演播室、摄像机等设备,需先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收入应缴纳的剩、生产率明细如下:

广告收入:

营业税5.5%

文化建设费3%

影视互助金1.5%

财政专户存储10%

教育事业发展费2%

合计:

22%

其他收入:

营业税5.5%

所得税33%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经费支出的归口管理:

根据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任务和职责,经费实行按项划分,归口管理的原则,具体分工如下:

1、人事部负责:

工资、效益工资、临时工工资、岗位培训。

2、行政部负责:

办公用品、办公家具、房屋修缮、宿舍维修及管理、职工劳保、车辆管理、职工食堂、环境保洁、药品及医疗器械。

4、总工办负责:

全台编播业务所需的专用设备及零配件的购置、设备的维修、节目拍摄用磁带的购置。

5、动力部负责:

空调、电梯、电动工具、各种电源供电设备及零配件。

6、保卫部负责:

消防及监视报警器材、证件及票证印刷。

第十八条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1、职能技术部门及分管经费的审批:

支出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由各部门主任签字;

支出在1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由主管副台、总工程师审批;

支出在10万元以上的由台长汇签。

2、预算外的支出经台务会批准后,须经台长签字后方可执行。

第十九条对频道节目经费的管理:

我台对各频道实行频道专业化管理,各频道的节目经费来源采取自收自支的原则,由台广告部根据各节目中心栏目经费标准,核定各栏目的广告时间。

各栏目广告由广告部与各节目中心共同经营。

各节目中心应在保证节目制作质量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各项资金。

各中心不能以频道的名义收取频道占用费。

各中心有义务在完成各项宣传任务物前提下,按规定比例完成上交傻。

第二十条各项支出的具体管理:

1、工资、效益工资的管理:

为贯彻招待国家有关规定,整顿完善个人收入分配中的凡涉及到本台正式职工个人收入的工资、效益工资、福利均纳入个人工资卡管理,任何人、任何部门均不得以各种形式进行现金交易,违反规定者台进而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所有的个人收入均应按照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

2、制作费的管理:

(1)各编辑部门的节目制作,统一由台技术部门管理和承担制作任务,编辑人员、节目制片人不得自行租用台外机房、设备等制作节目,不得直接以现金或银行转账支票的方式支付台外的节目制作费用。

(2)如确有特殊情况,须经台技术部门直辖市或到台技术部门指定、由我台统一租用的台外机房制作节目,并由技术部门统一结算费用。

(3)大型晚会舞美制作费,原则上由台内制作部门承担,如制作部门允许由台内制作部门承担,如制作部门允许到台外制作,应由台制作部门牵头与承担该节目舞美制作的单位共同签订正式合同并附制作费用明细清单加盖财务专用章。

节目播出后,可利用的舞美道具,由制作部门收回并妥善保管。

3、会议费的管理:

全台各部门原则上尽量不发生在台外的会议费开支,几确实需要到外面开会的,需经台长、总编签字后方可执行。

4、住宿费的管理:

大型晚会、系列专题片因工作需要可以发生住宿费用,其他栏目或部门视具体情况一事一议,经主管台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5、通讯费用

寻呼机的配置:

对新调知识分子员确因工作需要配置的,必须进

,开具设备使用调度单,再到计财部办理交费手续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外汇收入的管理:

1、本台广告、节目销售及其他业务活动取得的各项外汇收入,均应汇入我台开户行(中国银行)的外汇账户,由计财部统一核算管理,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外汇管理条例和规定。

2、对外销售节目收入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其他收入的管理:

1、凡取得的投资收益、利息收入、附属单位上交款等,均应汇入我台工商银行存款帐户、纳入计财部的资金管理。

2、各栏目取得的实物赞助应登记造册,报计财部折款入帐,视同收入并按国家规定缴纳税费。

第十六条我台取得的所有收入,均应在收到款项时予以确认。

按国家规定的税种、税率,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税费。

各项

台工作一年以上经人事部门认可,主管台领导批准后方可配置,其费用在部门经费中支出,丢失者个人赔偿经济损失,台里不再重复购置,寻呼机服务费由各部门承担,台里统一划拨。

手同的通话费:

按台里[1999]16号文件执行,到计财部办理报销手续。

发票由主管台领导签字报销。

6、报刊订阅费用的管理

每年技术职能部门可订阅4-6份报纸或杂志。

编辑部门根据业务实际需要订阅,费用由各部门负担,主管台领导审批后由台办公室统一订阅。

7、职能、技术部门(包括新闻中心)用于部门的工作接待费用每年限额20000元以内;各节目中心的工作接待费额度为该中心创收额的0.1%(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

此项费用只限在台内消费,通过内部转帐核算单进行核算。

内部转帐核算单应由各部门正、副主任汇签后视为有效。

各内部核算收费部门每月25日前将内部转帐核算单汇总后报计财部进行转帐核算。

如特殊情况需在台外消费的,须经主管台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办理。

在台外消费的,同样削减此项经费额度。

8、大型晚会需要制作演员服装时,必须写出书面申请,经主管副总编批准后方可制作,同时与制作单位签定正式合同,合同中应注明单价、数量及违约责任,报帐时须持服装入库单方可报销。

9、租车费用的管理:

(1)全台工作用车由台行政部统一管理,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外租外借。

工作用车一律采取租赁形式,有偿使用。

其费用由各中心、部门、栏目承担,台领导用车费用由台经费支出。

(2)租车费一律采取内部转账方式,台计财部根据车管科提供的租车合同,在每月25日前将租车费划拨到台里。

超过7天或因经费超支、无预算、资金不到位而不能支付租车费用的,由计财部通知车管科收回车辆。

(3)与台车管科签定租赁车辆合同的车辆,每年的养路费、保险费,由台里负担。

车辆年检费用由各租车部门支付。

每辆车每月配发200升汽油,费用由各租车部门支付。

凡未经车管科同意外租、外借车辆,私人车辆的全部费用,我台一律不予承担。

(4)全台所有车辆的维修保养,必须在嘉利华修理厂及台内修理,所发生的费用在每月25日前通过内部核算转账方式划拨。

对于确实需要外修的车辆,由各中心、部门主任批准后,再报行政部主任签批。

超过1万元以上需报主管副台长审批,费用由各部门承担。

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修理费由车管科办理车辆保险索赔手续,不属于保险合同索赔的部分由租车部门负担,并按车辆损失情况对车辆使用者实行罚款,该罚款由车辆使用者个人负担。

第二十一条有关外汇支出的管理:

1、有关因公出国费用的审批及报销手续:

(1)凡出国人员应在取得市人民政府批汇专用批件后,立即持批件原件及用款申请(部主任,台长或总编辑签字)到计财部办理审批手续。

(2)取得护照、签证后,持护照、签证(原件及复印件)到计财部办理领款手续。

批件中注明一切费用由邀请方负担的,我台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费用由我台自是的出国考察、访问、拍摄节目团(组),均应按照财外字(1995)第250号文件规定,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食宿、交通费、公杂费用等开支标准,不得超支。

出国往返交通费一律不得使用外汇。

(3)出国人员回国后,应于两周内到计财部办理报帐、结汇手续。

报帐时,应对限额内的出国费用列出明细清单,各种报销凭证必须用中文注明日期、品名、数量、用途和金额,并由经办人和证明人签字,金额较大的还应由团组负责人签字。

经财务审核并报部主任及台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凡违反规定者一律不予报销。

剩余的外汇应及时交回计财部,办理退汇手续。

(4)报销单据应按规定粘贴整齐,由经手人签字后才可报销。

出国时携带备用金的,还应将所有发票复印,一并送交计财部,报外管局核销。

(5)外汇备用金应按预算报告中所列项目开支,开支应单据齐全(包括外币兑换单),餐费、饮料、小费等私人用款及其他不明用途开支不能在备用金中列支,未事先申请领用备用金的外汇开支,一律不予报销。

2、关于支付境外外汇的管理:

(1)办理境外付汇,支付版权费、卫星费、技术服务费等(非贸易项下),须持合同原件及合同复印件四份(复印件需盖台章),外方提供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盖台章)和所需款项的

申请(部主任、台长或总编辑签字);由国税局、地税局开据的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由计财部通过我台外汇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统一办理境外付汇手续。

(注:

根据我国现行税收政策、遵循属地原则并按照国际惯例,在办理境外汇款时,对应纳税项目加版权费,我台需替外国公司或机构代扣代缴营业税,税率为合同总金额的5%、外企预提所得税率为合同总金额扣除营业税后的10%,即实际税率为合同总金额的14.5%。

请各部门在签署合同或协议前应与外方讲明。

(2)购买设备、维修设备境外付汇管理(贸易项下):

持合同原件及合同复印件四份、代理公司与外方的购买合同复印件四份、代理公司开具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用款申请(部主任、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台长汇签);付维修费需去国、地税局办理完税凭证后,由财务与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办理付汇手续。

第二十二条各项经费报销的管理:

1、凡在财务报销的所有单据,必须是国家税务局(或财政局)认可的,内容完整,包括开具票据的日期、付款单位经办人签名,并且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标专用章。

2、发票背面需有经办人、领导签字。

编辑部门的发票还应在背面注明该张发票报销的预算编码。

3、各类节目的费用开支应发生在每个节目的预算周期内,发票的日期不应超过节目预算的制作周期,不符合此项要求的不予报销。

4、为了保证会计核算工作的政党进行以及当期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各种费用开支应及时报账,当月的支出当月报账。

外出出差人员应在回单位后10天内报账。

政党栏目按月报预算,报账时间在预算周期结束的20日内完成。

5、大型文艺晚会以晚会正式播出30日内报账,专题片、记录片拍摄完之后(以入库日期为准)30日之内报账,到期不报账的,从该总门经费中扣除预算总额1%的罚款。

6、单据报销时要按要求将单据分类粘贴整齐并列出清单。

7、会计人员必须依法对原始票据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据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票据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芈、补充。

第二十三条关于内部核算的管理:

一、我台实行的内总核算制度,对于加强成本核算,增收节支、开源节流、加强各方面管理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台内部核算项目近40项,分别由10个部门归口管理,具体分工如下:

1、台办公室:

名牌、文印费、通讯费、报纸杂志;

2、人事部:

职工工资、效益工资、临时工工资、培训费;

3、蓉、餐卡、租房、会议室、药费、租车费、修车费、汽油费;

4、总工办:

维修费;

5、制作部:

制作机房、演播室、音响机房、舞美、灯光、大屏幕;

6、转伟部:

转播车、微波设备的租用;

7、技术设备管理部:

零配件、报像机的租用;

8、总编室:

视频资料、音频资料、磁带、节目罚款;

9、播间部:

化妆费(演播室节目或大型文艺晚会的。

10、咖啡厅:

餐费、礼品。

二、内部核算的有关工求:

1、各部门使用台内机房(含音响机房)、演播室、转播车、灯光、租机、领用磁带等必须事先向计财部报送经审核批准的《节目制作预算单》,否则计财部不予支付或转付其一切开支。

2、计财部根据审核批准的《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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