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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问答

工伤保险问答--工伤认定

一、职工发生伤害后,如何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答: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二、工伤认定申请应准备哪些材料?

答:

工伤认定申请应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的证明材料(企业和个体工伤户提供营业执照或者工商登记资料查询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民间非盈利组织提供相应的证明)。

2、劳动合同或其他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工资单、考勤表等)。

3、医疗诊断证明(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检查报告、病情证明书等)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事故调查报告(职工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申报的可以不提交)。

5、受伤害职工本人自述(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6、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7、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参保证明(无论参保与否都应开具)。

8、属于下列受伤情形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提交工作时间表和与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内容相关的有关材料;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3)因工外出期间,除提交派工单、出差通知书等因工外出的证明材料外,属于下列情况的,还需提供以下证明;

a、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提交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等有效证明。

b、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文书。

c、其他意外事故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9、派遣、借调人员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换职业病的,提交派遣、借调的协议书、用工单位对事故的调查材料。

10、代理申请人提供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以上材料请尽量提供原件,如提供复印件请将原件带来现场核对。

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如何处理?

答: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提供完整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什么情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答:

下列情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1、离退休仍在工作的人员;

2、到单位实习的在校学生;

3、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

4、不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内;

5、受伤害者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

6、超过一年的工伤认定申报时效。

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申请后,在多长时间内作出认定的决定?

答: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六、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答:

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七、哪些情形可以视同为工伤?

答: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八、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

答: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害的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九、哪些情形可以终止工伤认定?

答: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工伤认定:

1、需要一有关部门对相应事故的结论为依据,而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

2、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难以进行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中止工伤认定的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期限。

十、什么情形可以终止工伤认定?

答: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终止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问答--工伤待遇

一、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如何进行治疗?

答: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和时救治。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鉴定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医疗机构救治。

二、什么是停工留薪期?

答: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任需要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三、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享受什么待遇?

答: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原工资福利待遇,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四、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如何支付?

答: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工伤职工因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可以配置辅助康复器具吗?

答: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应享受哪些待遇?

答: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七、职工因公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应享受哪些待遇?

答:

工伤职工应当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并享受一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24个月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八、职工因公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伤残的,应享受哪些待遇?

答: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的,应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适当的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应享受哪些待遇?

答: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应享受一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十、职工因公死亡,直系亲属应该享受哪些待遇?

答: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三项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一二两项待遇。

十一、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可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答: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只差计算,五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4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六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2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七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八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8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九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4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十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2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单位:

个月

等级

等级

年龄

20周岁以下

20-30周岁

30-40周岁

40-50周岁

50-55周岁

55-60周岁

五级

36

30

24

18

12

6

六级

30

25

20

15

10

5

七级

24

20

16

12

8

4

八级

18

15

12

9

6

3

九级

12

10

8

6

4

2

十级

6

5

4

3

2

1

十二、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工伤待遇由谁支付?

答:

用人单位依照相关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十三、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如何调整?

答: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当地上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和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半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与每年7月1日调整。

十四、职工再次发生工伤,应如何享受工伤待遇

答: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应当对新伤评定伤残等级,并按照新伤评定的伤残等级和再次工伤时的本人工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新伤和老伤合并评定的伤残等级符合按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按照合并评定的伤残等级和再次工伤时的本人工资,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十五、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后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其待遇如何变化?

答: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后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重新核定和补发。

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新评定的伤残等级享受。

十六、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如何处理?

答: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可以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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