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江银行抵贷资产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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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银行抵贷资产管理规定

龙江银行抵贷资产管理规定

龙江银行抵贷资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龙江银行抵贷资产管理,加速其尽快变现,最大限度地减少资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龙江银行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抵贷资产是指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以物抵贷是指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龙江银行债权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龙江银行抵贷资产及以物抵贷的管理。

第四条龙江银行抵贷资产及以物抵贷管理工作应遵循集体决策.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总行风险管控条线是抵贷资产管理的常设机构,负责全行抵贷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分行.支行负责龙江银行抵贷资产经营和处置具体事宜,向龙江银行领导及总行风险管控条线报告工作。

第二章接收标准

第七条债务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依据抵贷资产规定标准和要求实施以物抵贷:

(一)生产经营已中止或建设项目处于停.缓建状态;

(二)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财务状况日益恶化,处于关.停.并.转状态;

(三)已宣告破产,银行有破产分配受偿权的;

(四)对债务人的强制执行无法收回现金资产,且执行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按司法惯例降价处置仍无法成交的;

(五)债务人及担保人出现只有通过以物抵贷才能最大限度保全龙江银行债权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各分行.支行应根据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可受偿资产的实际情况,优先选择产权明晰.权证齐全.具有独立使用功能.易于保管及变现的资产作为抵贷资产。

第九条抵贷资产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借款人或第三人依法享有处分权的合法资产;

(二)易于变现和保管(法院裁定受偿的资产除外);

(三)必须经过法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抵贷资产进行评估;

(四)必须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不需要办理过户手续的除外)。

第条下列财产一般不得用于抵偿债务:

(一)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

(二)抵贷资产欠缴和应缴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高于该资产价值的;

(三)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

(四)伪劣.变质.残损或储存.保管期限很短的资产;

(五)资产已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且抵押或质押价值没有剩余的;

(六)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依法被以其他形式限制转让的资产(龙江银行有优先受偿权的资产除外);

(七)公益性质的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

(八)法律禁止转让或转让成本高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

(九)已确定要被征用的土地使用权;

()其他无法变现的资产;

第一条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能单独用于抵偿债务,如以该类土地上的房屋抵债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一并用于抵偿债务,但应首先取得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并在确定抵债金额时扣除按照规定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第二条各分行.支行办理以物抵贷前,必须进行实地调查,并到有关主管部门核实,了解资产的产权及实物状况,包括资产是否存在产权上的瑕疵,是否设定了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是否拖欠工程款.税款.土地出让金及其他费用,是否涉及其他法律纠纷,是否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是否属限制.禁止流通物等情况。

第三条各分行.支行应对抵贷资产建立登记制度,填写《龙江银行抵贷资产台账》,对每笔以物抵贷设定抵贷资产接收责任人,负责以物抵贷的申报和抵贷资产的接收.移交.登记等工作。

第四条各分行.支行应在授权范围内合理确定抵贷金额。

(一)协议抵贷的,原则上应在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值的基础上,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确定抵债金额。

评估时,应要求评估机构以公开市场价值标准为原则,确定资产的市场价值,在可能的情况下应要求评估机构提供资产的快速变现价值。

抵贷资产欠缴的税费和取得抵贷资产支付的相关费用应在确定抵债金额时予以扣除;

(二)采用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追偿债权的,如债务人和担保人确无现金偿还能力,要及时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债务人.担保人的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以拍卖或变卖所得偿还债权。

第三章申报

第五条各分行.支行负责组织《龙江银行抵贷资产申报材料》,填写《龙江银行抵贷资产申报审批表》。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抵贷申请报告(主要内容有:

借款人基本情况.贷款情况.抵贷理由.抵贷资产评估情况.抵贷资产处置意见.各分行.支行审查意见等).抵贷资产清单及其权属证明.抵贷资产评估报告.法院裁定书(判决书)或抵贷协议书.相关税费的证明材料.抵贷资产处置预案.原借款合同.借据及有关财务报表等,其他申报材料依具体情况确定。

第六条各分行.支行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应对抵贷申请涉及的抵贷物.抵贷申报材料.抵贷方式的合法性等法律问题出具《关于××××的法律意见书》。

第七条《龙江银行抵贷资产申报审批表》经各分行.支行审查同意并经行长签字后,按权限逐级上报总行风险管控条线。

第八条各分行.支行抵贷资产按照授权参照本规定进行审批,超过权限的上报总行风险管控条线进行审批。

第四章接收

第九条龙江银行在接收抵贷资产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确需银行承担的部分,可从经法院裁定或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抵贷资产价值中优先扣除,并按扣除后的抵贷资产净值作为入账价格,由资金财务条线办理入账手续,同时按先本后息的顺序冲减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

第二条抵贷资产在处置前对其进行专人看护和保管,保证资产的完整性,防止资产的残损.霉烂.变质等情况。

由于保管不善造成资产损失的,追究保管人员的责任。

第二一条各分行.支行要做好抵贷资产移交工作,对借款合同等资料和以物抵贷过程中生效的法律文书一并整理归档,抵押物品明细表要载明抵贷物名称.数量.规格及收回时间.保管地点.保管责任人等事项,做到账.表.物相符。

第二二条在抵贷资产的接收直至处置期间,对抵贷资产要建立定期检查.账实核对制度。

(一)各分行.支行要根据抵贷资产的性质和状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填写《龙江银行抵贷资产检查和维护记录表》,及时掌握抵贷资产实物形态及价值形态的变化情况,及时发现影响抵贷资产价值的风险隐患并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和补救措施;

(二)各分行.支行每个季度应至少组织一次对抵贷资产的账实核对,并填写《龙江银行抵贷资产账实核对记录表》。

核对应做到账实相符,若有不符的,应查明原因,及时报告并据实处理。

第五章处置

第二三条抵贷资产接收后应尽快处置变现。

抵贷资产取得日应为借款人交付抵贷资产日或法院成功执行抵贷资产日。

不动产和股权应自取得之日起2年内予以处置;除股权外的其他权利应在其有效期内尽快处置,最长不得超过自取得之日起的2年;动产应自取得日起1年内予以处置。

第二四条抵贷资产接收后原则上不能对外出租。

因受客观条件限制,在规定时间内确实无法处置的抵贷资产,为避免资产闲置造成更大损失,在租赁关系的确立不影响资产处置的情况下,可在处置时限内暂时出租,要完备相关手续。

第二五条各分行.支行不得擅自使用抵贷资产。

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将抵贷资产转为自用的,视同新购固定资产办理相应的固定资产购建审批手续。

第二六条处理抵贷资产有以下几个方式:

(一)变卖:

运用广告.人员摊销.营业推广和公共关系等多种信息和渠道,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处理办法,充分了解市场行情和消费者需求,正确分析.判断,做出正确经营决策,减小经营中的盲目性和风险性。

(二)拍卖:

对有市场.变现额高的抵贷资产,可以委托拍卖行进行公开竟价拍卖。

(三)打包出售:

将较好的抵贷资产和较差的抵贷资产混合打包出售。

(四)出租:

对不易变现的抵贷资产制定出租方案进行出租。

第二七条在资产处置中出现损失的部分,根据国家税务局文件规定,符合《龙江银行呆账核销管理规定》规定的进行呆账核销。

第六章罚则

第二八条各分行.支行应当对抵贷资产接收.入账.保管和处置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在接收.入账.保管.处置抵贷资产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截留抵贷资产经营处置收入的。

(二)擅自动用抵贷资产的。

(三)未经批准接收.处置抵贷资产的。

(四)恶意串通抵债人或中介机构,在接收抵贷资产过程中故意高估抵贷资产价格,或在处理抵贷资产过程中故意低估价格,造成银行资产损失的。

(五)玩忽职守,怠于行使职权而造成抵贷资产毁损.灭失的。

(六)擅自将抵贷资产转为自用资产的。

(七)其他在抵贷资产的接收.保管.处置过程中,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二九条各分行.支行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风险管控条线备案。

第三条国家法律法规对授权事宜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一条本规定由总行风险管控条线负责解释.补充.修改。

第三二条本规定自xx年月日起实行。

[参考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4.贷款通则5.文件控制程序附件:

1.授权管理流程图2.风险控制要点3.关于××××的法律意见书4.龙江银行抵贷资产申报材料5.龙江银行抵贷资产申报审批表6.龙江银行抵贷资产检查和维护记录表7.龙江银行抵贷资产账实核对记录表8.龙江银行抵贷资产台账附件3关于××××的法律意见书[20]号××:

就你条线于×年×月×日所咨询(请示)的关于××的法律问题,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正文)(盖章)年月日附件4龙江银行抵贷资产申报材料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调查报告…

三.其他材料…附件5龙江银行抵贷资产申报审批表分行年月日借款人名称抵押人名称抵贷资产名称抵贷资产现状接收依据累欠本息本金评估价格接收价格接收损失分行意见:

经办人:

主管行长:

年月日年月日总行风险管控条线意见:

专管员:

总经理:

年月日年月日总行主管行领导意见:

签字:

年月日风险管理委员会意见:

签章:

年月日附件6龙江银行抵贷资产检查和维护记录表年月日借款单位名称保证单位名称抵贷资产名称借款本金累计利息评估价格接收价格检查存在问题说明抵贷资产名称.数量.规格.存放地点.保管人.完好性,以及抵贷资产实物形态及价值形态的变化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等。

维护改进情况采取的防范和补救措施检查单位:

经办人:

负责人:

主管行领导: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18附件7龙江银行抵贷资产账实核对记录表序号核对资产名称账面价值实际价值账面规格数量实际规格数量账实不符原因核对人复核人核对时间备注附件8龙江银行抵贷资产台帐填报机构:

填报日期:

年月日单位:

元序号债务人所欠本金累计欠息抵贷资产名称数量规格评估价值抵贷金额接收依据接收时间账龄存放地点保管人备注负责人:

填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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