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技大学新版章程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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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科技大学新版章程新

 

内蒙古科技大学章程

(送审稿)

 

内蒙古科技大学章程起草工作组

11月21日

 

序言

内蒙古科技大学前身是始建于1956年包头钢铁工业学校和包头建筑工程学校,1958年在上述两校基础上组建包头工学院,1960年更名为包头钢铁学院,隶属原冶金工业部。

1998年划归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

原内蒙古煤炭工业学校并入。

经中国教育部同意,包头钢铁学院和包头医学院、包头师范学院合并成立内蒙古科技大学。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将已合并组建内蒙古科技大学一分为三,原包头钢铁学院保留内蒙古科技大学校名。

在长久办学实践中,内蒙古科技大学秉承“上手快、留得住、后劲足”人才培养特色和“厚基础、强能力、高素质”人才培养理念,向社会输送了大批优异人才,为国家尤其是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关键贡献。

本章程是依法治校、实施自主管理依据。

全校各级各类组织机构、教职员、学生,全部必需以本章程为教育教学和管理活动基础准则,而且负有维护章程尊严、确保章程实施职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国教育法》、《中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一般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高等学校章程制订暂行措施》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汉字名称为内蒙古科技大学,简称“内科大”,英文名称为InnerMongoliaUniversityofScience&Technology,英文缩写为IMUST,蒙文名称为。

第三条学校住所地: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全部仑区阿尔丁大街7号。

学校官方网址:

.

第四条学校是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举行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含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受权利和推行义务,独立负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学校实施中国共产党内蒙古科技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民主管理、教授治学内部治理模式,坚持依法治校,实施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收社会监督。

学校党委设置巡视督导工作委员会,以强化党委领导,提升各项工作实施力;学校行政设置人事人才工作委员会和计财资产工作委员会,以完善校长负责制,落实民主管理和民主决议;学校设置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和教学委员会,学院设置教授委员会,以推进教授治学。

学校实施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六条学校全方面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学术为本,学业为上,学生为体,学者为魂”和“管理就是服务”办学理念,努力将内蒙古科技大学建设成为中国著名、特色鲜明多科性大学。

第七条学校校训:

百炼成钢。

第八条学校精神:

自强不息,敢为人先。

第二章学生

第九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用、取得入学资格,含有学校学籍受教育者。

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受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收学校教育,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取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基础条件保障;

(二)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要求,组织和参与学生社团,参与正当文体活动及社会活动;

(三)公正取得学业成绩、综合素质和思想品德等方面评价,公正取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四)公平取得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金和助学贷款机会;

(五)知悉学校包含个人切身利益事项,对教育教学活动、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提议;

(六)公平取得中国外交流、学习和深造机会;

(七)对纪律处分和包含其权益相关决定有表示异议、提出申诉权利,对学校或教职员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正当权益有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权利;

(八)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其它权利。

第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推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珍视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参与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各项活动,完成学业;

(三)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四)按要求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

(五)珍爱珍惜学校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其它义务。

第十二条学校为学生提供必需学习条件和生活服务,尊重并保障学生依法享受学术自由和权利。

第十三条学校实施学分制。

学生修满要求学分,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授予对应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四条学校建立学生奖惩制度。

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给对应处分。

第十五条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过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特殊困难学生补助和学费减免等方法给予帮助;对少数民族学生给合适政策倾斜。

第十六条学校关心学生成长,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和创业、就业方面指导服务。

第十七条学校激励、支持学生参与科技、文化、艺术和体育等素质教育活动;激励、支持学生参与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其它公益性活动。

第十八条学校支持学生组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范围内按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九条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依法维护学生正当权益。

学校设置学生申诉委员会,依法保障学生行使申诉权。

第三章教职员

第二十条学校教职员由专业老师和其它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一条教职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公共资源,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参与学术团体,开展学术活动;

(二)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章程要求和协议约定,享受薪酬、福利、医疗、休假、保险等权利和待遇;

(三)公平取得在中国外学习、进修、交流、访问等方面机会;

(四)在思想品行、能力、工作表现、业绩、廉洁等方面取得公正评价,公平取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多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提议;

(六)依据相关要求和协议约定合理流动;

(七)对职务聘用、福利待遇、纪律处分等事项表示异议并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本章程要求及协议约定其它权利。

第二十二条教职员应该推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不停提升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二)珍爱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学校要求教学、科研、行政、后勤保障等岗位要求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珍惜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方面发展;

(五)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六)法律、法规、规章、本章程要求和协议约定其它义务。

第二十三条学校实施公开招聘制度、岗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依法对教职员进行聘用、考评、晋升和奖惩。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老师实施老师资格制度和老师职务制度,对其它专业技术人员实施专业技术职务制度,对管理人员实施职员制度,对工勤技能人员实施劳动协议制度。

第二十五条学校重视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和引进高水平教授学者,造就学科领军人物,培育教学名师和优异青年学者。

第二十六条学校稳步提升教职员收入,建立和学校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教职员福利待遇制度。

第二十七条学校尊重和珍惜人才,维护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为老师及其它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和创新等活动提供必需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员进修、培训等制度。

第二十九条学校建立教职员奖惩制度。

对在学校教育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教职员给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和协议约定教职员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员权益保障机制,维护教职员正当权益。

学校成立教职员申诉委员会,依法保障教职员行使申诉权。

第四章管理体制

第三十一条中国共产党内蒙古科技大学委员会依据法律和相关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关键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职员切身利益及党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议,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汇报、纪委工作汇报。

第三十二条学校党委关键职责:

(一)全方面落实实施党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实施党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培养德智体美全方面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重大事项和基础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标准,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选拔、教育、培养、考评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责任人人选,依据相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标准,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计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职员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关键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友好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部、中心)等基层党组织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足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学校党委本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纪律检验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员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它事关师生职员切身利益关键事项。

第三十三条学校党委设置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

学校党委会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行使其职权、推行其职责,关键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建设等方面关键事项作出决定,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第三十四条中国共产党内蒙古科技大学纪律检验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验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巡视督导工作委员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对学校改革和发展中相关关键事项进行巡视、督促、督办、协调、检验、评定专门实施机构。

巡视督导工作委员会关键职责:

落实学校党委相关巡

视督导工作决议、决定;对学校党委决定重大事项落实情况进行检验和督办;巡视校属各单位年度工作任务实施和完成情况;协调各相关部门立即研究和处理学校发展中关键问题;巡视和检验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和后勤保障等工作中存在问题和隐患,并向校党委会(或党委常委会)汇报。

第三十六条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落实党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相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要求各项职权,全方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每届任期五年。

学校设副校长若干人,副校长分工负责,帮助校长行使职权。

第三十七条校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和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计划、基础管理制度、关键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方法、关键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订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根据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相关要求,推荐副校长人选;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计划、关键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负责老师队伍建设,依据相关要求聘用和解聘老师和内部其它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础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和合作,依法代表学校和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收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汇报重大决议实施情况,向教职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相关行政工作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要求其它职权和职责。

第三十八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议机构,关键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关键事项方案,具体布署落实党委决议相关方法,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

第三十九条人事人才工作委员会是学校人事人才工作咨询、审议和评价专门机构。

凡未经人事人才工作委员会讨论经过学校人事人才工作重大事项不得提交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审定。

人事人才工作委员会组员经过民主选举产生,由校长聘用。

其关键职责是:

审议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和发展计划和师资队伍培养方案;讨论、审定人才引进、聘用、考评和培养方案;审议并向学校推荐教学、科研等方面各类杰出人才、优异个人、优异集体等;审查认定老师资格人选。

第四十条计财资产工作委员会是学校财务、资产等工作咨询、审议和评价专门机构。

凡未经计财资产工作委员会讨论经过学校计财、资产工作重大事项不得提交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审定。

计财资产工作委员会组员经过民主选举产生,由校长聘用。

其关键职责是:

审议学校二级单位经费分配标准和财务预算;审议学校重大投资计划和大额财政支出,并对其进行咨询、调研和论证;分析、评价学校财政预算。

第四十一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权力机构。

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负责审议学科、专业设置和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中关键事项,评定科研结果,评议学术事项,受理学术争议和其它学术事宜。

第四十二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审议和决议机构。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法律及相关要求负责各类学位评定、授予和撤销,负责学科建设计划、硕士指导老师遴选等工作。

第四十三条教学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咨询、审议、评价机构。

教学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教学改革和教学发展重大举措,组织学校专业建设和专业结构调整、审定人才培养方案、指导课程和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试验实践教学建设等工作,制订教学工作标准,评议教学质量,审议校级教学结果及其它教学奖项,推荐省部级及以上教学结果和其它教学奖项。

第四十四条学校教职员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基础形式。

教职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学校章程草案制订和修订情况汇报,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议落实情况,提出意见和提议;

(二)听取、讨论学校行政年度工作汇报和其它专题工作汇报,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提议;

(三)审议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计划、改革方案、教职员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

(四)审议和教职员切身利益相关基础规章制度;

(五)根据相关工作要求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六)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由教职员代表大会行使其它职权。

教职员代表大会设实施委员会,于教职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为行使职权。

第四十五条中国教育工会内蒙古科技大学委员会是教职员自愿结合群众组织。

学校工会接收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根据《中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推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内蒙古科技大学委员会是学校优异青年群众组织,接收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领导,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推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学校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组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组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学校建设和发展建言献策。

第四十八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全校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关键组织形式。

学生代表大会关键职责:

听取、审议和同意上届学生会工作汇报及代表提案,对学校和学生工作提出提议和意见等。

第四十九条校友会是学校校友自愿组成社团组织,依据国家相关要求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激励、支持校友成立含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校友组织。

第五十条学校设置含有法人资格单位,依据法律和法规自主运行和管理,独立负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教学科研机构

第五十一条学院(部、中心)是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和创新具体组织实施机构。

学校根据管理重心下移标准,逐步扩大学院办学自主权。

第五十二条学校依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需要,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报校长办公会决定,设置、变更或撤销学院。

学院设置学术院长(由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兼任)和行政院长(由学院党委书记或党总支书记兼任)。

学术院长是学院学术工作责任人,行政院长是学院党务工作和行政工作责任人。

学院自主设置系、所、中心等教学和科研机构。

第五十三条学院设置教授委员会。

教授委员会是学院围绕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和创新等功效进行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老师队伍建设、试验室建设、职称评定、老师聘用等相关学术事务决议机构。

教授委员会委员由学院老师大会在学术优异老师中以差额竞选方法选举产生,并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后由校长聘用。

教授委员会推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制订学院(部、中心)学科建设计划、专业建设计划、师资建设计划,确定学院(部、中心)发展方向和目标;

(二)研究、制订学院(部、中心)在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试验平台建设和学生工作等方面全方面质量考评体系,和学院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及考评措施,并负责老师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推荐;

(三)审批学院(部、中心)落实目标责任制实施方案,审核学院(部、中心)自主支配经费使用计划;

(四)审议新进老师计划及考评,推荐新老师聘用;

(五)评议学院(部、中心)行政工作,评定学院(部、中心)行政团体实施力,对于行政实施不力学院(部、中心)班子组员,提议学校给予撤换,评议学院(部、中心)老师岗位履职情况,提出对老师聘用岗位进行调整提议;

(六)确定学生学位授予资格;

(七)审议并向学校推荐教学科研方面各类杰出人才、优异个人、优异集体人选,评审并向学校推荐关键教学科研结果及奖励;

(八)审议学术院长(部、中心主任)认为有必需提交其它关键事项。

第五十四条学院党委(党总支)负责学院教职员及学生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确保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规章制度在本学院实施,支持并监督学术院长推行其职责。

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参与(但不表决)并监督教授委员会工作。

第五十五条学院实施党政教联席会议制度。

学院重大事项由党政教联席会议决议。

第五十六条学校教学辅助部门和科研机构,依据相关要求,负担对应职责。

第六章教育活动

第五十七条学校以培养受教育者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根本任务,使其成为德、智、体、美、劳全方面发展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五十八条学校学科专业设置以工学为主,协调发展经济学、法学、文学、历史学、理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

第五十九条学校关键实施高等学历教育,以全日制教育为关键教育形式,合适开展非全日制教育;学校实施高等学历教育以本科教育和硕士教育为主,合适开展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和继续教育;学校高等学历教育关键招收和培养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硕士和博士硕士。

第六十条学校依据国家发展和社会需要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建立和实施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评定监督保障制度,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第六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老师教学激励机制,调动老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主动性、主动性和发明性。

第六十二条学校大力开展教学试验室和校内外实践基地建设,实现教学和科研、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六十三条学校营造自由宽松学术环境和科学研究气氛,保障学术自由;提倡严谨求实学术风气,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六十四条学校开展基础科学和应用科学研究,开展高水平科研基地和创新团体建设,重视科研人才培养,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体系,激励高新技术研究和开发,促进创新型人才培养和自主创新能力提升。

第六十五条学校加强和改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评价工作,建立科学评价体系,激发广大老师和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主动性、主动性和发明性,提升质量和效益。

第六十六条学校坚持产学研协调发展和协同创新服务机制,面向生产实践和社会发展需要提供智力支持。

第六十七条学校发挥学科专业特色和人才培养优势,为社会提供继续教育,提升在职人员素质。

第六十八条学校主动和国际组织、政府部门、科研院所、企机关、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开展多渠道、多层次、多方法合作。

第六十九条学校努力汲取人类优异文明结果,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异传统文化,彰显地域文化和民族文化特色,不停推进各民族优异文化融合和创新;主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关键价值观,加强校园法治文化建设。

第七章经费、资产、后勤

第七十条学校经费起源关键有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隶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它收入。

第七十一条学校依法接收各类捐赠,尊重捐赠者意愿,接收捐赠者监督和指导。

第七十二条学校实施“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实”财务管理体制。

第七十三条学校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总标准,实施预算控制和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完善监督机制。

第七十四条学校实施“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资产管理机制,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提升资产使用效率。

学校对占有资产实施校院分级监管。

学校对外投资等形成资产应依法合理经营,采取多个方法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十五条学校后勤工作坚持以服务师生为宗旨,不停强化服务意识,全方面提升后勤服务保障水平,确保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正常运转。

第八章学校标识

第七十六条学校校徽为圆形,由校名(汉字、英文和蒙文名称)、校训及成立年份组成。

第七十七条学校校标为题有校名(汉字、英文和蒙文名称)长方形证章。

第七十八条学校校旗为正红色,图案由校徽和学校汉字、蒙文名称组成。

第七十九条学校校歌是《》(正在征集中)。

第八十条学校校庆日为每十二个月9月22日。

第九章附则

第八十一条本章程制订和修改须提交教职员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审议,由党委常委会审定,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核准和中国教育部立案。

第八十二条本章程由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学校教职员代表大会监督章程实施情况。

第八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由校长或学术委员会或教职员代表大会提议,经校长办公会审议经过,开启章程修订:

(一)本章程依据法律发生改变;

(二)学校举行者发生更替;

(三)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等改变;

(四)学校办学宗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调整;

(五)举行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

(六)其它影响本章程实施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改变。

第八十四条本章程生效后,学校原有规章制度和本章程要求不一致,均以本章程要求为准。

第八十五条本章程经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核准之日起颁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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