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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与人工照明管理制度

自然和人工照明设施管理制度

国投大同电厂

自然和人工照明设施管理制度

编号:

Q/DTDC-GL-107.10-2012

起草

审核

批准

第1版第1次修订

李斌

冯运清

孔方德

发布时间:

2012年3月1日

1目的

1.1为规范我厂自然和人工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确保工作人员在工作和生活时有充足的照明,现对我厂范围内的自然和人工照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做如下规范。

1.2本制度规定的自然照明设施是指生产现场和非生产现场的自然采光用玻璃窗户、玻璃门、落地玻璃窗、天窗等设施;人工照明设施是指电厂生产现场和非生产现场的正常照明、事故照明、应急照明和疏散照明设施等。

生产现场的自然和人工照明设施指设备厂房、设备本体照明设施,厂房照明包括主厂房、化学设备厂房、燃油泵房、升压站等的自然和人工照明设施;设备本体照明是指开关柜、水位计等设备本体附带的照明设施,非生产区域的自然和人工照明设施指电厂办公楼、公寓、检修楼以及电厂范围内的道路照明设施。

2引用标准

2.1GB7000.2—1996<<应急照明灯具安全要求>>

2.2DL/T5390—2007<<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照明设计技术规定>>

2.3GB50034-200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建设部2004.12.1发布)

2.4《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建设部(2003.12.4)

3专用术语定义

3.1一般照明:

不考虑特殊局部的需要,为照亮整个场地而设置的照明。

3.2局部照明:

为满足某些部位(通常限定在很小范围,如工作台面)的特殊需要而设置的照明。

3.3混合照明:

一般照明与局部照明组成的照明。

3.4应急照明(事故疏散照明):

在正常照明系统失效的情况下,为使人们能容易而准确无误地找到建筑物出口而设的辅助照明。

3.5备用照明(事故工作照明):

在正常照明系统失效时,使工作能继续进行的照明。

3.6工作面:

在其表面上进行工作的参考平面。

3.7采光系数:

在室内给定平面上的一点,由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假定和已知天空亮度分布的天空漫射光而产生的照度与同一时刻该天空半球在室外无遮挡水平面上产生的天空漫射光照度之比。

3.8采光系数标准值:

室内和室外天然光临界照度时的采光系数值。

3.9采光系数最低值:

侧面采光时,房间典型剖面和假定工作面交线上采光系数最低一点的数值。

3.10采光系数平均值:

顶部采光时,房间典型剖面和假定工作面交线上采光系数的平均值。

3.11照度(平面照度):

单位面积上的光通量。

4职责分工

4.1检修公司电气专业队负责全厂生产现场及办公楼的自然和人工照明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4.2检修公司电气专业队接受设备管理部照明负责人的直接管理.

4.3综合管理部负责电厂办公楼、集控、主厂房玻璃等自然采光照明设施的维护。

4.4发电管理部负责生产区域照明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及时开启和关闭。

5管理内容和方法

5.1日常维护

5.1.1生产现场照明设施发生缺陷时,检修公司设备负责人应及时消除,保证现场正常照明,

5.1.2在进行照明消缺时,工作负责人应办理工作票,确保消缺安全。

5.1.3设备负责人应每月对所辖区域的照明设施进行检查,对损坏的灯具、开关、照明分线盒、照明箱和玻璃及时修理或更换。

对于油库、蓄电池室等安装的防爆灯具要着重检查其密封部件的老化程度。

5.1.4发电部巡检员每天应对生产现场的照明设备进行巡检,巡检周期为每值一次,随现场主要设备一起检查,发现缺陷及时在缺陷管理系统上登记,联系检修人员处理。

5.1.5事故照明应每月进行一次检查,重点检查事故照明的自动投入情况,对于自池式应急照明灯,每年应对其电池性能进行一次检验,发现不能达到出厂规定要求应及时更换电池。

5.1.6检修公司设备专责人应对生产现场和非生产区域的照明设施定期清理,以保证透光良好,对于灰尘较多区域(如煤场或灰场)的照明灯具和玻璃窗户每月进行一次清理;对于一般办公室或其它污染较轻的场的照明灯具,每半年清理一次。

5.1.7生产区域每年进行一次照度测试,以保证照度是合格的,发现不合格的,立即进行整改。

5.1.8照明元素负责人负责对照明系统整改计划、方案进行评估,提出整改意见。

5.1.9生产现场的自然和人工照明设施改造需报请设备部、厂领导批复后方可进行,任何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对照明线路、灯具以及玻璃窗户进行更改。

5.1.10对于新投用的建筑要按照GB/T50033—2001<<建筑采光设计标准>>的要求对室内的采光标准,进行测量,不符合标准的要按照该标准进行整改。

5.1.11对于新装的高层建筑玻璃窗或落地玻璃窗,要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发<<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安装安全玻璃。

5.1.12对需要更换安全玻璃的要全部更换,如暂时不能更换须在玻璃上加装塑料薄板以满足所需的安全要求。

5.1.13照明设备维护负责人应对全厂范围内的正常照明、事故照明和安全玻璃建立台帐,并制定定期维护计划,做好维护记录。

5.2技术标准

5.2.1照度标准

5.2.1.1全厂区域的人工照明照度最低不低于《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照明设计技术规定》DL/T5390—2007的要求、最高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要求。

5.2.1.2新增加建筑物人工照明设计必须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要求,竣工验收前进行照度测试检查。

表8.0.1-1 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各生产车间和工作场所

工作面上的照明标准值

生产车间和工作场所

参考平面

及其高度

照度

标准值

lx

UGR

Ra

备注

汽机房运转层

地面

200

60

 

高、低压加热器平台

地面

100

60

 

发电机出线小室

地面

100

60

 

除氧器、管道层

地面

100

60

 

热力管道阀门室

地面

100

40

 

汽机房底层

地面

100

60

 

引风机、送风机、排粉机、磨煤机、一次风机、二次风机等转动设备附近及司炉操作区、燃烧器区

地面

100

60

 

锅炉房通道

   地面

50

40

 

锅炉本体步道平台、楼梯、给煤(粉)机平台

地面

30

40

 

 

煤仓间

地面

75

60

 

渣斗间及其平台

地面

30

40

 

吸收塔

地面

30

60

 

脱硫装置

地面

100

60

 

电气热控部分

汽轮机控制室、锅炉控制室、集中控制室、单元控制室

0.75m水平面

300

19

80

 

变送器室

0.75m水平面

200

25

60

 

 

表8.0.1-1(续)

生产车间和工作场所

参考平面

及其高度

照度

标准值

lx

UGR

Ra

备注

除氧给水控制室

0.75m水平面

200

22

80

 

主控制室

0.75m水平面

300

19

80

 

继电器室、电子设备间

0.75m水平面

300

22

80

 

高、低压厂用配电装置室

地面

200

60

 

6kV~220kV屋内配电装置、电容器室

地面

100

60

 

变压器室

地面

100

60

 

蓄电池室、通风配电室、调酸室

地面

100

60

 

充电机室、端电池调接器室

地面

100

60

 

电缆半层、电缆夹层

地面

30

60

 

电缆隧道

地面

15

60

 

不停电电源室(UPS)、柴油发电机室

地面

200

25

60

 

自动电话交换机室、转换台

0.75m水平面

300

19

80

 

通信蓄电池室

0.75m水平面

100

60

 

电力载波机室、微波、特高频通信室及广播站(室)

0.75m水平面

200

60

 

化学水处理室

地面

100

60

 

化学水控制室

0.75m水平面

200

22

80

 

药剂配置间、计量间

0.75m水平面

300

19

80

 

化验室、天平室、值班化验台

0.75m水平面

300

19

80

 

油处理室、油再生设备间、电解室、储酸室、加酸间(处)、加药间、水泵间

地面

100

60

 

 

 

 

表8.0.1-1(续)

生产车间和工作场所

参考平面

及其高度

照度

标准值

lx

UGR

Ra

备注

翻车机控制室

0.75m水平面

200

22

80

 

地下卸煤沟

地面

50

40

 

干煤棚、推煤机库、卸煤沟

地面

30

20

 

翻车机室、运煤转运站、绞车室、碎煤机室

地面

100

60

 

运煤栈桥

地面

50

40

 

运煤检修间

地面

150

60

 

灰浆泵房、灰渣泵房、除尘器间

地面

100

60

 

电除尘控制室、运煤集中控制室

0.75m水平面

200

22

80

 

循环水泵房、补给水泵房、消防水泵房

地面

100

60

 

循环水泵房控制室

0.75m水平面

200

22

80

 

工业水泵房、生活水泵房、机力塔风机室等、空冷设备间

地面

100

60

 

空冷平台

地面

30

60

 

焊接车间

0.75m水平面

200

60

 

金工车间

0.75m水平面

200

60

 

锻工车间、热处理车间

地面至0.5m

200

20

 

铸工车间

水平面

200

40

 

木工车间

地面

200

60

 

变压器电机修理间

0.75m水平面

200

60

 

电气试验室、热工试验室

0.75m水平面

200

22

80

 

标准计量室

0.75m水平面

300

19

80

 

仪表、继电器修理间等

0.75m水平面

300

19

80

 

空气压缩机室

地面

150

60

 

乙炔站、制氢站

地面

100

60

 

启动锅炉房

地面

100

60

 

天然气调压站

地面

100

60

 

 

表8.0.1-1(续)

生产车间和工作场所

参考平面

及其高度

照度

标准值

lx

UGR

Ra

备注

仓库

大件贮存库

1.0m水平面

50

20

 

中小件贮存库

1.0m水平面

100

60

 

精细件贮存库

1.0m水平面

200

60

 

乙炔瓶库、氧气瓶库、电石库、危险晶库

地面

50

40

 

工具库

地面

100

60

 

汽车库

停车间

地面

75

28

60

 

充电室

地面

100

25

60

 

检修间

地面

200

25

60

 

重油泵房、燃油泵房

地面

100

60

 

燃油泵控制室

地面

200

60

 

 

表8.0.1-2 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辅助建筑的照明标准值

房间名称

参考平面

及其高度

照度

标准值lx

UGR

Ra

备注

办公室、资料室、会议室、报告厅

0.75m水平面

300

19

80

 

工艺室、绘图室、设计室

0.75m水平面

500

19

80

 

打字室

0.75m水平面

300

19

80

 

阅览室、陈列室

0.75m水平面

300

19

80

 

医务室

0.75m水平面

300

19

80

 

食堂、车间休息室、单身宿舍

0.75m水平面

200

22

80

 

浴室、更衣室、厕所、盥洗室

地面

75

60

 

楼梯间

地面

30

60

 

托儿所、幼儿园

卧室

0.5m水平面

75

80

 

活动室

0.5m水平面

200

19

80

 

门厅

地面

100

60

 

有屏幕显示的办公室

0.75m水平面

300

19

80

防光幕反射

 

表8.0.1-3 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厂区露天工作场所及

交通运输线上的照明标准值

 

房间名称

参考平面

及其高度

照 度标准值lx

UGR

Ra

备注

屋外工作场所

屋外配电装置变压器瓦斯继电器、油位指示器、隔离开关断口部分、断路器的排气指示器

作业面

15

 

变压器和断路器的引出线、电缆头、避雷器、隔离开关和断路器的操作机构、断路器的操作箱

作业面

10

 

屋外成套配电装置(GIS)

地面

10

 

露天

储煤

卸煤作业区

地面

15

 

储煤场

地面

3

 

露天油库

地面

5

 

码头

装卸码头

地面

10

 

站台

视觉要求较高的站台

地面

10

 

卸油卸货站台及一般站台

地面

5

 

其他构筑物

水位标尺、闸门位置指示器、水箱标尺

作业面

3

 

机力塔步道平台

作业面

15

 

道路和广场

主干道

地面

5

 

 

次干道、铁路专用线(厂内部分)

地面

3

 

厂前区

地面

10

 

5.2.1.3应急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5.2.1.4备用照明的照度值除另有规定外,不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0%;

5.2.1.5安全照明的照度值不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值的5%;

5.2.1.6疏散通道的疏散照明的照度值不低于0.5LX。

5.2.2安全玻璃的技术标准

5.2.2.17层以上(含7层)建筑物的外向窗必须使用建筑安全玻璃窗。

5.2.2.2单块大于1.5平方米的窗玻璃和落地窗使用建筑安全玻璃。

.

5.2.2.3玻璃幕墙使用建筑安全玻璃。

5.2.2.4裙楼围蔽、内庭围蔽、朝向内庭的窗、内庭栏板、天桥\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使用建筑安全玻璃。

5.2.2.5采光棚、雨棚、出入口通道上盖、天花板使用建筑安全玻璃。

5.2.2.6公共场合的室内玻璃隔断、玻璃门使用建筑安全玻璃。

5.2.2.7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玻璃制招牌使用建筑安全玻璃。

5.2.2.8本通知所指的建筑安全玻璃是指:

用浮法玻璃或镀膜玻璃经加工后的钢化玻璃、夹胶玻璃、夹丝玻璃和由钢化玻璃、夹胶玻璃、夹丝玻璃组成的中空玻璃。

5.2.3照明设施的规范化标准

5.2.3.1照明配电箱内的交流、直流或不同电压等级的电源,应有明显的标志。

5.2.3.2照明配电箱不应采用可燃材料制作,宜采用钢、铝金属和阻燃塑料制作。

5.2.3.3导线引出面板时,面板孔应光滑无毛刺,金属面板应将设绝缘保护套。

5.2.3.4照明配电箱应安装牢固,其垂直偏差不应大于3mm;暗装时,照明配电箱四周应无空隙,其面板四周边缘应紧贴墙面,箱体与建筑物、构筑物接触部分应涂防腐漆。

5.2.3.5照明配电箱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5m。

5.2.3.6照明配电箱内,应分别设置零线和保护接地线汇流排,零线和保护接地线应在汇流排上连接,不得绞接,并应有编号。

5.2.3.7照明配电箱上应标明用电回路名称,标明导线的来、去处,及型号规格。

5.2.3.8照明配电箱应密封良好,固定牢固,安装端正,接地导通良好,箱内干净,焊接处防腐处理。

5.2.3.9照明配电箱内布线应整齐、美观,导线容量应符合使用要求。

5.2.3.10日常检查照明配电箱各部件和油漆完好,箱体密封良好,标识齐全正确,固定牢固,安装端正,接地导通良好,箱内干净无杂物,开关操作灵活,零线和保护接地线齐全,箱体门锁无卡涩、损坏,箱体表面无灰尘、破损。

5.2.3.11灯具及其配件应齐全,并无机械损伤、变形、油漆剥落和灯罩破裂等缺陷。

5.2.3.12所有灯具均采用铜芯导线,根据灯具的安装场所及用途,引向每个灯具的导线线芯最小截面不得小于1.5mm2。

5.2.3.13灯具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构件上;当灯具表面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措施。

5.2.3.14在变电所内,高压、低压配电设备及母线的正上方,不应安装灯具。

5.2.3.15室外安装的灯具,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3m;当在墙上安装时,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5m。

5.2.3.16采用钢管作灯具的吊杆时,钢管内径不应小于10mm;钢管壁厚度不应小于1.5mm。

5.2.3.17吊链灯具的灯线不应受拉力,灯线应与吊链编叉在一起。

5.2.3.18软线吊灯的软线两端应作保护扣;两端芯线应搪锡。

5.2.3.19日光灯和高压钠灯及其附件应配套使用,安装高度应便于检查和维修。

5.2.3.20灯具固定应牢固可靠。

每个灯具固定用的螺钉或螺栓不应少于2个;当绝缘台直径为

75mm及以下时,可采用1个螺钉或螺栓固定。

5.2.3.21公共场所用的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散指示灯,应有明显的标志。

无专人管理的公共场所照明宜装自动节能开关。

5.2.3.22当吊灯灯具重量大于3Kg时,应采用预埋吊钩或螺栓固定;当软线吊灯灯具重量大于1Kg时,应增设吊链。

5.2.3.23投光灯的底座及支架应固定牢固,枢轴应沿需要的光轴方向拧紧固定。

5.2.3.24落地安装的反光照明灯具,应采取保护措施。

5.2.3.26日光灯组合的开启式灯具,灯管排列应整齐,其金属或塑料的间隔片不应有扭曲等缺陷。

5.2.3.26装在重要场所的大型灯具的玻璃罩,应按设计要求采取防止碎裂后向下溅落的措施。

5.2.3.27日常检查灯具各部件、外漆和导线绝缘完好,紧固牢固,无灰尘、破损、锈蚀,灯罩透光性好,电源导线外套护套,无不亮、亮度不足故障。

5.2.4自然照明采光系数和临界照度

5.2.4.1视觉作业场所工作面上的采光系数和临界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二的规定。

表二  视觉作业场所工作面上的采光系数和临界照度标准值

采光等级

视觉作业分类

侧面采光

作业精确度

识别对象的最小尺寸d(mm)

采光系数最低值

天然光临界照度(Lx)

I

特别精细

d<=0.15

5

250

II

很精细

0.15

3

150

III

精细

0.3

2

100

IV

一般

1.0

1

50

V

粗糙

d>5.0

0.5

25

5.2.4.2对于Ⅰ、Ⅱ采光等级的侧面采光和矩形天窗采光的建筑,当开窗面积受到限制时,其采光系数值可降低到Ⅲ级,所减少的天然光照度应用人工照明补充,但由天然采光和人工照明所形成的总照度不宜超过原等级规定的照度标准值的1.5倍。

5.2.4.3建筑采光外窗,其透光折减系数应大于0.45。

建筑采光外窗采光性能的检测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窗采光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执行。

5.2.4.4各类建筑的采光系数和临界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三的规定。

表三各类建筑的采光系数和临界照度

采光等级

房间名称

侧面采光

采光系数最低值

室内天然光临界照度(Lx)

III

办公室,视频工作室,会议室

2

100

IV

复印室,档案室

1

50

V

走道,楼梯间,卫生间

0.5

25

II

实验室

2

100

IV

餐厅

1

50

V

库房

0.5

25

V

发电厂主厂房

0.5

25

IV

配电室

1

50

II

化验室

3

150

II

主控室

3

150

III

检修间

2

100

5.2.5自然照明采光质量

5.2.5.1作业区应减少或避免直射阳光。

5.2.5.2工作人员的视觉背景不宜为窗口。

5.2.5.3为降低窗亮度或减少天空视域可采用室内外遮挡设施。

5.2.5.4窗结构的内表面或窗周围的内墙面宜采用浅色饰面。

5.2.5.5采光设施应避免对工作产生遮挡和不利的阴影,如对书写作业,天然光线应从左右侧方向射入。

5.2.5.6当白天天然光线不足而需补充人工照明的场所,补充的人工照明光源宜选择接近天然光色温的高色温光源。

5.2.5.7对于需识别颜色的场所,宜采用不改变天然光光色的采光材料。

5.2.5.8对具有镜面反射的观看目标应防止产生反射眩光和映像。

6 检查与评价

6.1标准的检查

6.1.1照明设备专责人应根据本制度进行专项检查。

6.1.2检修公司电气一次主管和设备部应按照本制度进行监督。

6.1.3元素负责人和安健环区域代表对本管理制度实施进行监督。

6.1.4元素负责人对制度实施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进行闭环处理。

6.2 标准的评价

6.2.1本制度在到达标准定期评审期限时,设备部应组织对制度、标准的综合评价,提交检查评价报告

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和奖惩。

6.2.2对本制度执行的检查评价,设备部应结合机组运行、检修中的典型事件、典型安全隐患和设备异常事件进行重点对照评估。

6.2.3当本制度实施遇到较大的困难、标准的执行力较差时,部应当对标准开展专题的培训交流;当本标准在实施中存在明显的漏洞或偏差时,设备部应当及时发布变更条款或补充规定,并在修订标准的时候纳入。

7附则

7.1本制度由设备部起草,设备部负责解释。

7.2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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