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农业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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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农业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人事[2009]15号
华中农业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第1章总则
第一条国家建立博士后制度,旨在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建立有利于人才流动的灵活机制,促进产学研结合,是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一项重要制度。
为了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我校从事高水平的教学科研工作,促进学科发展、师资队伍建设、学术交流和用人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博士后管理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校博士后工作主要包括:
制定博士后工作发展规模和计划,组织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申请、评估,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在站和出站管理,与设有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联合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博士后公寓建设与管理、博士后科学基金申报组织工作等。
第三条博士后按招收主体分为流动站博士后和工作站博士后(企业博士后)两类,前者由我校独立招收,后者由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企业与我校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联合招收;科研流动站博士后按经费渠道又分为国家资助和自筹经费等两类。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博士后管理实行学校、学院和合作指导教师三级管理。
学校职能部门、各学院、博士后合作指导教师和博士后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博士后工作。
第五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华中农业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加强对博士后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协调小组下设博士后管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负责博士后管理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1.对博士后工作建章立制,制定我校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2.负责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出站的校内审批和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以及博士后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3.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等的组织申报、争取落实工作等。
4.有关博士后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流动站按一级学科挂靠相关学院。
各学院由一名院领导牵头,负责本学院的博士后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挂靠本学院流动站的建设和管理,受理国内外博士人员的进站申请。
2.组织博士后研究人员面试考核、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和出站学术评议等工作,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考勤和年度考核。
3.协助博士后合作指导教师,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七条博士后合作指导教师为本学科内具有正高级职称、具备博士生指导资格的教师,一般要求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充足研究经费,主持有国家重大项目,能够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充足的研究条件。
博士后合作指导教师主要负责指导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学研究工作,配合学院做好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考勤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3章博士后招收
第八条流动站只限于在设站的一级学科内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二级学科内招收博士后。
第九条人事处根据国家资助指标和学校计划自筹经费指标,确定我校当年的博士后招收计划。
为鼓励竞争,激发各学院和各流动站积极、主动开展博士后工作,同时为确保学校招收计划的落实和完成,博士后招收指标由人事处统一调配使用。
第十条为积极吸纳和利用国内外人才资源,根据承担国内外重大(要)科研任务的需要,鼓励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究机构和课题组自筹经费招收博士后(自筹经费博士后);为扩大我校的社会影响,加强科技与经济的结合,鼓励与相关企业联合招收企业博士后。
招收留学回国博士后、自筹经费博士后和企业博士后不受学校招收计划指标的限制。
第十一条博士后申请条件:
1.在国内外获得或即将(已通过博士学位答辩)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
年龄在35周岁以下者可优先考虑。
2.我校培养的博士不得申请在校内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同一个一级学科的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3.委托代培、定向培养的博士和在职人员、现役军人,申请博士后研究工作须征得所在单位同意。
4.学校严格控制在职人员进站,确因学校科研工作需要,经过严格考核一致通过,可以允许少数在职人员进站,但应严格控制流动站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比例。
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进站后要严格执行全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规定。
第十二条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申请、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
申请人首先登陆中国博士后网站并按照要求在该网站的全国博士后管理信息网上办公系统中提交进站信息,同时按照相关要求将纸质版的进站申请材料交至流动站所在学院。
2.申请受理。
各流动站所在学院常年受理国内外博士人员的申请。
3.进站考核。
为提高招收人员质量,流动站所在学院审查申请材料并对申请者进行面试考核。
学院成立统一的专家组进行面试考核,专家组成员应不少于7人,专家必须具有正高级职称,且具备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考核采取实名制票决制,票数过半方可视为考核通过,考核未通过者不进行再次投票。
4.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常年受理各学院上报的材料,并根据学校当年博士后招收计划,按照急需、择优和平衡发展的原则,确定拟招收名单并及时上报湖北省博士后管委会审批。
第十三条在接到湖北省博士后管委会的批文后,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立即向申请者寄发《华中农业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通知书》。
被招收进站的博士后一般应在规定的日期前来校报到。
逾期无故不报到者,取消进站资格。
第4章在站管理
第十四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凭《华中农业大学博士后进站通知书》到人事处报到,签订协议,并到相关部门办理入校手续。
第十五条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须将档案调入我校,在站期间档案由我校管理,出站后档案调出到新单位。
在职人员确因原单位条件限制不能调入档案者,可以由原单位保管档案,其在站期间的部分装档材料,出站后由我校发送至原单位档案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学校按照目标管理与出勤考核管理相结合的模式对在站博士后进行管理。
目标管理即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应按照开题报告所提出的研究内容、实验方案、进度安排、预期成果和考核目标等,开展和完成相关科研工作,并取得一定的科技产出。
考勤管理按《华中农业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考核管理包括年度考核、博士后中期考核和博士后出站学术评议。
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在所在学院参加学校对教职工组织的年度考核,相关材料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17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在合作指导教师的指导下,于进站后一个月以内完成《华中农业大学博士后开题报告》的撰写和修改完善工作。
博士后研究课题应具有良好的创新性和探索性,且原则上应为国家重大项目的一部分或源于国家重大项目。
开题工作由所在学院组织,并在课题组范围内公开报告、经5—7名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本学科专家组成的专家小组审议。
第十八条中期考核是对博士后研究课题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督促,由流动站所在学院负责组织,一般在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第13个月内进行,参加考核的专家小组由5—7名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本学科专家组成,考核应对照开题报告所提出的研究内容、实验方案、进度安排、预期成果和考核目标等逐一检查,给出是否合格的明确意见,同时还要对前一阶段存在的问题和下一阶段的研究工作的改进提出具体建议。
中期考核要填写《华中农业大学博士后中期考核表》,并报送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存档。
第十九条鼓励博士后研究人员积极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
博士后研究人员被邀请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且有大会或分组口头报告者,经学校审批可派出。
第二十条如果工作急需,在不影响研究工作的前提下,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可承担适量教学任务,承担教学任务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享受在岗教师同等的课时津贴。
第二十一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将给予其退站处理。
对被退站的人员,学校不为其办理博士后证,并从退站之日起停发工资和津贴、退出租住的博士后公寓,冻结并回收剩余的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
凡是退站的博士后须按照进站签订的协议条款履行赔偿约定。
情节特别严重的,学校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
1.正式进站获批后,未经学校批准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来校报到者,或3个月内不能按时完成开题者。
2.一年以内因病、因事等连续请假超过两个月,或请假累计超过3个月以上者。
3.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者。
4.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者。
5.博士后研究人员擅自出国(境)或出国(境)逾期不归超过30天者。
6.年度考核不合格,或中期考核不合格,或出站学术评价不合格者。
7.因违反国家法律或校纪校规而受到法律制裁或处分者。
8.学术道德败坏,出现严重学术不端行为者。
第5章相关待遇
第二十二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属于学校流动编制的正式职工,在站期间计算工龄,在站期间工资、津贴等待遇按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执行。
学校、所在学院根据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贡献给予其相应的待遇。
此外,还可享受湖北省博士后生活补贴。
在职进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如果档案和人事关系不调入我校,我校不提供工资、津贴、公费医疗、社会保险等待遇;如果档案和人事关系可以完全调入我校,则可以与统招统分进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享有同等待遇。
第二十三条学校为需要在校居住的流动站博士后提供公寓,公寓配置有必要的家具家电等生活设施。
公寓实行有偿居住,在24个月内按照200元/月的优惠价格收取租金,出站时必须退还公寓。
若延期出站获得学校批准,可以继续居住在博士后公寓,但不在享受优惠价格,需要全额缴费。
在职进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本人确实有需要且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有偿提供博士后公寓,但本校教师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者,不提供博士后公寓。
博士后公寓式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居住的专门住房,不得挪做他用。
严禁博士后研究人员将博士后公寓转租或转借他人使用。
校内博士后公寓的日常管理由后勤管理处负责。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入住博士后公寓前,与后勤管理处签订协议,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缴纳租赁保证金、房租、水电费等费用。
博士后应爱护公寓内的一切设施,按相关规定接受管理,出站时应及时交还住房钥匙。
第二十四条根据学校对人才的需求,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可应聘学校相关教师岗位。
按照学校人才引进工作的程序,博士后研究人员作为人才引进后,相关工作和生活待遇按学校在职在岗教师对待。
但作为人才引进后的在站博士后,仍须按本办法履行相关职责。
学校鼓励部分优势学科可先试行师资博士后制度,即应届博士后毕业生或不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非应届博士应聘我校教师岗位,先选拔进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作为学校师资博士后进行培养和考察,经过两年的博士后研究工作,出站考核合格,并经双向选择,可以正式聘用为高校教师。
条件成熟时,将在全校全面推广实施师资博士后制度。
第二十五条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可以在我校落常住户口,博士后研究人员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其流动,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手续。
第二十六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可以凭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在本地办理幼儿园、上小学和初中,报考(转入)高中以及报考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等事宜,享受本地常住户口居民的同等待遇。
博士后研究人员离校时,其子女随同转出。
第二十七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可以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申报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且不占职数。
在职博士后可由原单位出具书面材料委托我校评定。
第6章出站管理
第二十八条博士后24个月期满应按期出站。
如果博士后研究人员提前完成了《开题报告》所规定的的各项研究任务,并达到了出站要求,可申请提前出站,但提前的时间最多不超过3个月。
如果确因研究工作需要,不能按期出站,可于正常出站前1个月,由博士后研究人员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合作指导教师和所在学院同意后,经人事处审批可适当延期。
延期时间最多不超过12个月,延期期间,学校停发其工资、津贴等待遇。
在站时间超过36个月仍未出站者,学校有权作出退站处理。
第二十九条博士后应以博士后期间的工作内容为基础,完成一定质量和数量的科技产出,至少达到下列目标之一,方可出站:
1.发表SCI或EI收录论文1篇。
2.育成动植物新品种1个;或获得新兽药、新农药证书1个;或研制的新技术、新产品等科技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的成果鉴定;或获得国家或国外发明专利1项(至少完成专利申请并获专利申请号);或在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
3.人文社科类的流动站博士后发表SSCI收录论文1篇;或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论文5篇;或出版学术专著1部(本人所著字数不少于5万字),并发表CSSCI收录论文2篇。
上述成果第一作者(或发明人、完成人)应是博士后本人,第一作者(或发明人、完成人)单位必须是华中农业大学。
如流动站所在学院对博士后出站另有要求,须在博士后进站时告知其本人,且单独设置的出站要求不得低于学校规定的标准。
上述成果已经完成或相关机构出具正式证明后,学校方可为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办理博士后证书。
第三十条博士后研究人员于出站前的一个月,向人事处提交在站期间的科技产出材料或证明,以及经合作指导教师和所在学院分管领导审核的《华中农业大学博士后出站报告》。
人事处对上述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做出是否同意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出站学术评议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博士后出站学术评议由各学院分管领导负责组织,专家组由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成员和校外专家组成,专家必须具有正高职称,且具备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专家组成员应不少于7人,且至少应有1名校外同行专家参加。
第三十二条严格博士后出站学术评议工作,鼓励博士后研究人员为提高我校科技产出多做贡献。
学校对优秀博士后进行适当表彰与奖励,并积极推荐申报湖北省和国家“优秀博士后奖”。
对年龄在35岁以下的优秀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根据岗位需要,学校将按优秀人才优先引进。
我校优秀出站博士后应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
1.具备良好的科研道德和学风,工作勤奋。
2.在站期间,主持申请并获得国家、省级和国际科研项目资助,资助经费在20万元(自然科学)或1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以上;或主持争取的各类项目资助经费在30万元以上;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或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一等资助。
3.发表的SCI收录论文不少于2篇,或发表的单篇SCI收录论文影响因子在3.0以上;或取得1项以上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并具有重要经济或生态效益的科技成果;或在科技工作中取得其他特别突出的业绩。
第三十二条根据出站学术评议专家组的意见,博士后研究人员对《华中农业大学博士后出站报告》进行认真修改和补充,并将通过评议、修改定稿的《出站报告》按要求印刷,装订后交至人事处存档。
第三十四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须登陆中国博士后网站并按照要求在该网站的全国博士后管理信息网上办公系统中提交出站信息,同时按照相关要求将纸质版的出站申请材料交至流动站所在学院,学院审核通过后上报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
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还须填写《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
此外,从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领取《华中农业大学出站离校程序单》,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五条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常年受理出站材料并及时向湖北省博士后管委会报批。
获得湖北省博士后管委会批准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由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负责或委托博士后本人持相关材料到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办理博士证书。
第7章科研管理
第三十六条学校鼓励博士后研究人员积极申请中国博士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内外各种基金项目,以提高其独立开展科学研究的能力和水平。
除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外,其他各类校外基金在申报资格和基金管理上博士后研究人员与校内外教职工同等对待;博士后研究人员发表论文、获得科技成果奖励和其他荣誉等,学校按我校在岗教师执行相同的奖励政策;博士后研究人员获得项目资助,到账科技经费可按适当高于在岗教师的标准提取科研岗位津贴。
第三十七条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申报组织工作和基金管理工作由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负责,按照国家规定,中国博士科学基金是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并列的国家级基金,同时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是对人的资助基金,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出站时如果基金未能用完,可以出站后继续使用,剩余的基金仍由我校代为管理。
有关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申请和使用按《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执行。
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对资助经费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基金使用效益进行评估,对获资助者的成长情况进行跟踪问效。
第八章经费管理
第三十八条博士后经费是用于博士后人员日常生活和博士后工作日常办公的专项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社会各界资助和学校自筹。
第三十九条学校每年按照1:
1比例配套国家资助招收博士后的经费,以补充国家资助招收博士后经费的不足。
第四十条学校设立专门的博士后经费账户,专款专用,年度结余不做收回。
主要用于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津贴、补助、慰问金、加班费、科研费、奖励,博士后管理工作的日常办公开支,博士后工作的接待开支,因博士后工作而产生的会务费和差旅费开支,国际合作与交流开支等。
第四十一条学校设立博士科研流动站建设运行经费账户,纳入学校年度预算,主要用于开支各博士科研流动站的建设、日常运行工作和国家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评估的准备工作。
第四十二条学校设立企业博士后经费账户,用于接收企业校企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的日常经费、管理费和指导费等。
第四十三条学校为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单独设立账户。
根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资助金的开支范围包括科研必须的仪器设备费、实验材料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会议费、差旅费、专家咨询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和劳务费的开支。
用于支付参与研究过程且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支出不得超过资助金总额的30%。
第9章企业工作站的博士后管理
第四十四条学校鼓励并积极支持与企业联合招收和培养企业博士后,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以扩大我校的社会影响,拓宽博士后的培养渠道,同时为博士后研究人员积累工作经验。
流动站博士后的管理要求大部分适用于企业博士后。
同时企业博士后的管理具有下列特殊性:
第四十五条企业博士后是根据相关企业确立的研发课题或技术要求,由企业委托我校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招收之前学校和相关企业之间要专门签订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的协议。
第四十六条企业博士后的进站申请、面试考核、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出站学术评议等工作由企业与学校共同组织进行,进出站手续办理、日常考勤和年度考核等由企业负责。
第四十七条企业博士后的工作条件由相关企业提供,也可使用学校的部分资源,博士后及其随迁家属的生活待遇全部由相关企业提供。
第10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
博士后管理办法
华中农业大学人事处2009年12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