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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文本

市政府采购项目

项目名称:

市市区人民检察院网安全存储集成项目

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第一部分投标邀请函

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

第三部分用户需求书

第四部分合同条款

第五部分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函

 

投标邀请函

1.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市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就市市区人民检察院网安全存储集成项目(招标编号:

东采公〔2008〕567号)进行国公开招标,邀请合格的投标人提交密封投标:

项目容:

存储应用系统设备1项;网安全软件1套。

(本次招标货物必须是产自中华人民国境的货物)

完工期:

合同签订后40个工作日完工。

(详细容请参阅招标文件中的相关容)

2.合格的投标人

a)在中华人民国注册的具有独立民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取得合法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且经过年审,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b)近3年声誉良好,无不良经营纪录;

c)必须在珠江三角洲具有售后服务机构。

d)省行政区域外的投标人,须提供省局出具的资质备案证书。

(复印件加盖公章)

注:

如投标单位提供的证件不真实或提供假证,其投标将是无效投标。

3.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递交截止时间和递交地点:

递交时间:

2008年12月25日上午10:

00-10:

30;

递交地点:

市体育路2号鸿禧中心三楼市政府采购招投标服务大厅开标室。

4.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

5.兹定于下列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

开标时间:

2008年12月25日上午10:

30;

开标地点:

市体育路2号鸿禧中心三楼市政府采购招投标服务大厅开标室。

6.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不承担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递交投标文件以及参加本次投标活动所发生的任何成本或费用。

7.招标文件的获取时间、地点及价格:

获取时间:

2008年12月5日~2008年12月24日8:

30~5:

30(节假日除外);

获取地点:

市政府采购招投标服务大厅,市体育路2号鸿禧中心B309室;

联系人:

詹小姐:

03;价格:

15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不办理邮购。

说明:

购买招标文件时必须携带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8.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网址:

.gdmeetc.联系人:

王龄

地址:

市城区体育路2号鸿禧中心B303;:

01;

传真:

09;电子:

gdmeetc3wl126.

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2008年12月5日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一、说明

1采购项目说明

1.1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受委托代理的本次招标采购货物及相关服务项目,属政府采购项目。

项目背景及概况见《投标资料表》介绍。

1.2资金来源:

财政性资金。

2定义及解释

2.1货物:

指投标人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而提供的所有货物。

2.2服务:

指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所需的相关服务以及用户需求书中要求的其他服务。

2.3采购人:

《投标资料表》所指的采购人。

2.4投标人:

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中华人民国境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招标对合格投标人的具体要求见本须知第3条。

2.5采购代理机构:

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2.6评标委员会:

是依法组建,负责本次招标的评标工作的临时性机构。

2.7日期:

指公历日。

2.8合同:

指依据本次服务采购招标结果签订的协议。

2.9招标文件中的标题或题名仅起引导作用,而不应视为对招标文件容的理解和解释。

2.10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文件和电讯文件形式,既含手写、打印或印刷的文字资料形式,也包括电报、传真等通讯形成文件。

3合格的投标人

3.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国境注册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标资料表》另有规定的除外);

3.2是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供应商;

3.3有满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对本招标服务的相关许可文件和其他明文件(详见《投标资料表》);

3.4符合《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的供应商的其他条件(详见《投标资料表》)。

4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4.1合同中提供的所有货物及相关服务,其来源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

4.2本次招标货物必须是产自中华人民国境的货物。

5禁止事项

5.1采购人、投标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投标人参与竞争。

5.2投标人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5.3除投标人被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质疑或澄清,从开标之时起至授予合同止,投标人不得就与其投标文件有关的事项主动与评标委员会、采购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接触。

5.4《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5.5凡两家或以上公司同一法人代表或其中一家公司为另一家公司单一最大股东的,不能同时参与同一采购项目相同标段的投标活动,一经发现,将视同串标处理。

5.6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须主动填报投标之前三年有无受各级管理部门的处分或处罚(含其授权服务的子公司、分公司等),如果不主动填报而被事后发现的,将取消其投标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6事项

6.1由采购人向投标人提供的用户需求书、图纸、样品、模型、模件和所有资料,投标人获得后,应对其。

除非采购人同意,投标人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将其用于本次投标以外的任何用途。

开标后,应采购人要求,投标人须归还采购人认为需的文件和资料,并销毁所有相应的备份文件及资料。

7投标人知悉

7.1投标人将被视为已合理地尽可能地对所有影响本采购项目的事项,包括任何与本招标文件所列明的有关的特殊困难充分了解。

8保证

8.1投标人应保证所提交给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料和数据是真实的,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投标费用

9.1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写、提交投标文件以及参加本次投标活动的所有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招标文件

10招标文件构成

10.1招标文件包括:

第一部分招标邀请函

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

第三部分用户需求书

第四部分合同条款

第五部分投标文件格式

10.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等。

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各方面作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11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11.1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对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予以逐项答复,并将此书面答复通知本招标文件的所有收受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但投标人应按《投标资料表》所示的联系方式以书面形式将澄清要求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并须为采购代理机构在限期前的答复留下适当的工作时间。

11.2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需澄清的问题时,向投标人发送对招标文件的修改文件。

11.3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文件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本招标文件的所有收受人,该澄清和修改文件也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11.4为使投标人编写招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代理机构可酌情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至少在原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将推迟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招标文件的所有收受人。

11.5投标人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发给的任何澄清和修改文件时,都应在收到后立即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确认。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2投标语言及计量

12.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往来函电均应使用中文。

投标人提供的支持文件和印刷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

12.2除非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及其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所有往来文件中的计量单位均应采用中华人民国法定计量单位。

13投标文件的构成

13.1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一、投标报价表,二、商务响应文件,三、技术响应文件,并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容:

(编排顺序参见投标文件格式)

(1)按本须知的规定填写的投标函、投标报价表;

(2)按本须知的要求出具的明文件,证明投标人是合格的,而且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

(3)按本须知的规定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提供的服务是合格的,而且符合本招标文件的规定;

(4)按本须知的规定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及相关证明文件;

(5)对招标文件第三部分作出的书面响应;

(6)投标人应参照投标文件第五部分的容格式提供全面的响应文件。

14投标函

14.1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的投标函。

15投标报价

15.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用户需求书的要求,对照投标报价表格式规定的填报容进行逐项报价。

15.2除非《投标资料表》另有规定,投标价不是唯一的或不是固定不变的投标文件将被作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期间是固定不变的,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15.3为顺利进行评标工作,投标人应提交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软件制作的投标报价表,但所有数据以签字盖章的书面报价表为准。

15.4投标人应对系统清单的单价进行均衡报价,如出现本招标文件所约定的严重不平衡报价,将按规定进行结算。

16投标货币

16.1投标人提供的服务在投标时必须用人民币报价。

17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7.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

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7.2投标人提交以下(但不限于以下)合格性证明文件。

(1)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投标人的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副本复印件;

(3)投标人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4)投标人的资格声明;

(5)提供行政主管部门或协会授予的相关许可文件和其他明文件;

17.3投标人提交的明文件应满足如下要求:

(1)投标人必须具有健全稳定的组织机构,并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和技术(包括设计、生产和服务等)能力(按招标文件第五部分提供的投标人简介格式如实填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2)投标人具有《投标资料表》要求提供类似货物的经验与业绩(按招标文件第五部分提供的格式填报《投标人业绩表》);

(3)投标人应按《投标资料表》要求的年限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4)如果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货物不是投标人自己制造的,投标人应得到货物制造商颁授的有效代理证书或为本次投标提供货物的有效授权(提供有效的代理证书或按招标文件第五部分的格式出具《制造商授权函》);

(5)货物制造商应具有较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第五部分的要求提供说明;

(6)投标人应具有为本招标采购的货物提供长期的售后服务的能力,并按招标文件第五部分的要求提供说明和承诺,出具《服务承诺书》;

(7)投标人应按《投标资料表》要求,提供有关证明其信誉、资格、管理水平、生产许可等相关证明文件;

(8)如果《投标资料表》允许、且投标人拟将本招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分包)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并按《投标资料表》的要求提交证明分包人合格的文件,且分包人不得再分包。

如果投标人中标并将项目分包,其就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8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8.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拟提供的货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合格性证明文件,包括投标报价表中对货物和服务原产地作说明,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8.2证明货物及相关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数据和实物,包括如下各项:

(1)货物的型号、规格;

(2)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如果《投标资料表》有要求,投标人须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

(3)详细的合同项下提供货物及服务的执行时间表及其实施措施,明确标注出影响合同执行的关键时间及因素;

(4)采购人在《投标资料表》规定的期间正常、连续地使用货物所必需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的清单,包括其货源及现行价格。

(5)对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规格,投标人逐条说明所提供的货物及相关服务已对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格作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

特别对于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投标人必须提供所投货物的具体参数值。

(6)投标人的投标容与招标文件的技术、商务要求有偏离时,无论这种偏离是否有利于招标人,投标人都应按招标文件中的投标文件格式如实填写《与用户需求差异表》和《合同条款响应表》。

18.3投标人在阐述本须知第18.2

(2)条要求的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时应注意:

招标文件在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

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相当(或优)于技术规格的要求。

19投标保证金

19.1投标人必须按《投标资料表》规定的数额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9.2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因投标人的行为而受到损害时可以根据本须知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9.3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电汇或银行转帐提交。

应符合下列规定:

a.收款人:

市会计核算中心(机电中心)

开户行:

建设银行市分行营业部

帐号:

969

b.必须在开标前一天的下午3点前到达投标保证金专用上。

投标保证金汇错账号、迟到或不足额均作废标处理。

c.投标人的保证金是从户名为投标人的汇出的,即投标单位名称与汇出保证金的账户名称必须一致。

d.投标人在汇出投标保证金时必须在备注或用途中注明该项目采购编号。

e.不接受现金提交、存入及个人账户汇款。

19.4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按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后三十天或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后五个工作日原额退还(以先到的时间为准,保证金不计利息)。

19.5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中标投标人按本须知的规定签订了中标合同;

(2)中标投标人按本须知第36条的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按《投标资料表》要求);

(3)中标投标人按本须知的规定支付了中标服务费。

19.6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撤回其投标;

(2)中标投标人在规定期限未能根据投标人须知的规定签订合同;

(3)中标投标人在规定期限未能按本须知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20知识产权

20.1投标人应保证,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国使用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如有第三方向采购人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主,该责任应由投标人承担。

20.2投标价应包含所有应向所有权人支付的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有关费用及税费。

21投标有效期

21.1投标文件应在《投标资料表》规定的时间保持有效。

投标有效期比规定时间短的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21.2特殊情况下,在原有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代理机构可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投标人可以拒绝采购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

接受投标有效期延长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文件,而只会被要求其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没收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继续有效。

22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22.1投标人应准备投标文件一份正本和《投标资料表》规定的副本份数,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

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22.2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求:

一份投标文件由两册组成,其中投标报价表部分独立为一册,其余商务、技术部分等容为另一册。

若将投标报价表与商务、技术部分等容合为一册装订或在商务、技术部分等容出现投标报价,则作废标处理。

22.3投标人应同时提交与投标文件中报价、技术部分的正本全部容相同(图片及印刷文件除外)的电子文件一套(以光盘形式,文件格式要求采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软件制作),如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不符时,以书面文件为准。

22.4投标文件正本须用不褪色墨水书写或打印,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授权证书”附在投标文件中。

22.5投标文件的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的签字人用姓氏或首字母在旁边签字才有效。

22.6投标文件的正本有招标文件中已明示需盖章签名处,均须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公章,并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

如果《投标资料表》允许投标人为联合体,联合体在签署投标文件时应在投标人名称后面注明“联合体”字样。

22.7投标文件副本可采用投标文件的正本复印而成。

22.8传真和电传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23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3.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封套中,且在封套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

23.2封套均应按以下要求标记:

(1)清楚注明“递交:

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2)注明:

“(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23.3封套均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便如果其投标文件被宣布为“迟交”时,能原封退回。

23.4如果封套未按本须知的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对于误投或过早启封的,采购代理机构概不负责。

23.5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时应备有一个“唱标信封”,将其独立封装,并将下列容单独密封入该信封。

(1)投标函(从投标文件正本中复印);

(2)投标报价总表(从投标文件正本中复印);

(3)投标保证金交付收据复印件(加盖公章);

(4)退保证金说明(从投标文件正本中复印);

(5)折扣声明(如果有);

(6)备选方案(如果允许提交);

24投标截止

24.1投标人应在《投标资料表》规定的时间,且不迟于《投标资料表》规定的截止时间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送达《投标资料表》规定的地点,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

收件人:

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24.2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本须知的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日期。

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日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

25迟交的投标文件

25.1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本须知规定的投标截止时刻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26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6.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

补充、修改的容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6.2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26.3从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这段时间,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投标人须知的规定被没收。

五、开标与评标

27开标

27.1本次招标采用公开开标形式。

开标时,开启唱标信封封套,唱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容。

27.2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资料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和主持开标会,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应准时参加开标会并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7.3开标时,采购代理机构将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如有的话)、投标函、投标总报价、折扣声明、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投标备选方案(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认为其他必要的容。

除了按照规定原封退回迟到或撤回的投标之外,开标时将不得拒绝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

27.4开标时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投标修改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方案等实质性容,评标时将不予承认。

27.5采购代理机构将记录开标的有关容,并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28评标委员会

28.1本次招标工作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

28.2评标委员会依法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提交评标报告。

29评标

29.1评标基本原则:

评标工作应依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国家和地方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信用”的原则进行。

29.2评标方法:

本次招标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在“投标人须知附件”中规定。

29.3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1)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2)采购人通过法定或规定的程序,有权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以及宣布招标无效,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向受影响的投标人解释采取这一行动的理由。

29.4在评标期间,为方便对投标审核、评估和对比,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但不得对投标价格或实质性容做任何更改。

29.5评标委员会将允许并书面要求投标人修正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的或不规则的地方,但这些修正不能影响任何投标人相应的名次排序。

29.6如果投标人希望递交其他资料给评标委员会以引起其注意,则应以书面形式通过采购代理机构提交。

六、授予合同

30中标投标人的确定

30.1根据评标委员会评审结果,采购人依法确定中标投标人。

30.2采购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

采购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人。

31评标结果公示

31.1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投标资料表》规定公示评标结果。

32中标结果公告

32.1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投标资料表》规定公告中标结果。

33质疑和投诉

33.1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质疑或投诉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向相关部门书面提出,但需对质疑或投诉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33.2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质疑或投诉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收到投标人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对质疑容作出答复。

地址:

市越华路118号之一

邮编:

510030

电话:

6

传真:

4

联系人:

王小姐

33.3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他们未在规定时间给予答复的,提出质疑的投标人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按《投标资料表》所列联系方式向监督管理机构投诉。

34中标通知书

34.1采购结果预公示结束后三个工作日,预中标人须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合同等主要证明文件的原件给《投标资料表》中要求的单位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才能发出中标通知书。

34.2中标结果公告发布的同时,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向中标投标人发出依法确认的《中标通知书》;中标投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确认。

34.3《中标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中标投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投标人放弃中标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4.4中标人如在采购结果预公示结束后15日不按规定领取中标通知书的,则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进行处理。

34.5采购代理机构在向中标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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