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规划局关于公布施行《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杭规发423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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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规划局关于公布施行《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杭规发423号

杭规发[2006]423号

关于公布施行《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我局制定的《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试行稿)自2005年6月1日试行以来,对规范日照分析行为取得了成效。

《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经修改完善并报市政府已经批准。

根据市政府第B20061680号简复单要求,现予以公布,自发文之日起正式试行。

  附件:

《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杭州市规划局

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主题词:

城乡建设 规划 日照分析 规则 通知

抄 送:

市建委、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规划院、编制中心、信息中心

 

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使日照分析工作规范化,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修订版)和《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杭州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定义

  日照分析是指,具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采用计算机分析软件,在指定日期模拟计算某一高层建筑对北侧可能受其日照影响的某一规划或现状建筑的日照时数情况和日照影响情况的技术分析行为。

  新建低层、多层建筑、危旧房改造与周边建筑的关系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按日照间距控制,不做日照分析。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萧山区、余杭区除外),萧山区、余杭区和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和复核要求需做日照分析的建筑工程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日照分析报告》须经指定的具有甲级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专业咨询机构进行复核,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筑管理(审核建筑方案、初步设计,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依据。

对日照分析计算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再次复核,《日照分析报告》若经再次复核基本一致即作为最终结果。

  第五条 日照分析的对象、日照标准

  1、受遮挡的住宅建筑主要朝向的居室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也称厅)。

  低、多层农居单套住宅内含两个以上层次时,应满足其中一层居室的日照要求。

  2、敬老院、老人公寓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室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3、托儿所、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的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

中小学教学楼教学用房冬至日有效日照(一般为南外廊)不应低于2小时。

中小学学生宿舍的日照要求参照住宅建筑。

  4、医院病房楼的病房部分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5、传统风貌街区、历史街区、危旧房原址改建等经市政府批准的特殊区域或地块内,当含上述建筑功能时其日照标准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非住宅用地上的建筑(酒店式公寓等)不作日照要求。

  满足以上日照要求时即视为日照不受影响。

  第六条、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被遮挡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居住、教育、医疗类建筑。

客体建筑范围以外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高层建筑上午9时至下午15时日照阴影范围内的居住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

  2、在上述范围内,方案设计已经批准、待建、在建居住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

  第七条、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指对其它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1、以已确定的客体建筑为中心,在其南侧结合拟建高层建筑,调查了解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在此范围内确定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

  2、上述范围内方案设计已经批准、待建、在建建设项目,应纳入主体建筑范围;该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明确的规划建设用地,也应按照第十条要求按规划高度纳入模拟主体建筑范围。

  3、除高度大于等于4米的旧建筑的围墙作为日照分析主体外,其他围墙一般不作为日照分析主体。

  4、主体建筑参与投影的建、构筑物均应纳入分析。

  第八条、日照分析次序、方法

  1、日照分析时,应先调查了解拟建建筑周边现状、规划情况,确定日照分析的主体建筑范围和客体建筑范围,沿建筑外墙采用沿线分析法先分析客体建筑的现状日照状况,再分析拟建高层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以便作出对比,明确遮挡影响。

当发现客体建筑日照情况不满足第五条日照标准时,再对其居室窗台线进行分析,以确定日照是否有影响、影响的位置和影响程度。

  主体建筑范围内有多幢高层建筑时,其对客体建筑范围产生的日照影响应综合叠加后计算结果。

  2、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的窗户的有效日照,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要求(一套住宅只确定一个主朝向)。

  新建住宅至少有一个方向获得日照,此方向即为主要朝向。

  现状住宅一般以南向(或偏南向)为主要朝向;当无南向居室时,以主要卧室朝向或卧室较多的朝向为建筑主要朝向。

  第九条、日照分析参数要求

  1、地理位置:

杭州市区,东经120°10′,北纬30°19′。

  2、有效时间段:

上午9时至下午15时。

  3、时间统计方式:

按规则第五条日照标准,若日照要求为2小时,可由两个连续时段累加;日照要求为3小时,可由3个连续时段累加。

  4、时间间隔:

不超过5分钟。

  5、采样点间距:

采样点间距不超过0.6米。

  第十条、住宅建筑窗户有效日照计算

  当发现客体建筑范围内有日照情况不满足第五条日照标准的住宅时,再对其居室窗台或按以下要求确定的具体位置进行日照计算。

  1、计算基准线按以下要求确定(见附图一):

  1.1一般窗户以外墙与窗台相交线为计算基准线;异形窗户、凸窗、飘窗等,也应以居室外墙与窗洞开口相交线位置为计算基准线;

  1.2、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闭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与窗台相交线为计算基准线;建筑工程建造时设计封闭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为计算基准线;阳台被住户自行封闭的,计算点仍为外墙与原窗台相交线。

  1.3两侧或一侧有外墙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栏杆与外墙相交线为计算基准线;

  1.4形式复杂的窗或阳台当按上述要求较难确定计算基准线时,取窗户或阳台日照较好的基准线为计算基准线。

  2、计算高度:

以已经确定的日照计算基准线为依据,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均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3、计算宽度:

以已经确定的日照计算基准线为依据,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等于2.4米的,按实际宽度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

宽度大于2.4米的,取2.4米计算。

  建筑自身阳台、隔板、遮阳板等对窗户的日照遮挡属建筑自身遮挡,不属其它建筑的日照遮挡,可忽略不计。

  第十一条、规划地块日照分析

  为维护相邻地块的开发权益,拟建建筑周边为尚未进入实施阶段但已编制详细规划的规划地块时,亦应按下述要求进行模拟日照分析:

  1、拟建建筑北侧为规划居住、教育、医疗卫生用地时,应进行日照分析,地界以北14米应满足规则第五条日照标准的日照要求(见附图二);拟建地块与北侧的建设用地之间为城市规划道路、绿化、河道等城市公共用地时,北侧建设用地退界8米应满足规则第五条日照标准的日照要求(见附图二)。

  2、拟建建筑为居住、教育卫生建筑,其南侧为规划高层地块时,应对规划地块做模拟方案作为模拟主体建筑对拟建建筑进行日照分析并满足日照要求。

模拟方案如下布置:

建筑沿地块东西向均匀布置,退北侧地界不小于14米,不大于建筑高度的0.5倍,高度以详规为准,所有模拟建筑东西向面宽累计之和不小于地块东西向面宽的2/3(见附图三)。

拟建建筑与南侧的建设用地之间为城市规划道路、绿化、河道时,南侧的建设用地退界8米如上做模拟方案对拟建建筑进行日照分析并满足日照要求(见附图三)。

  3、拟建建筑东、西两侧为规划高层地块时,应对规划地块做模拟方案(见附图四)作为模拟主体建筑对拟建建筑进行日照分析并满足日照要求。

  第十二条、主要日照分析资料

  1、覆盖所有主客体建筑范围的电子地形图。

  2、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文件(附有建筑坐标和屋顶标高)。

  3、已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平、立面图(含明确的底层标高,必要时附有详细的窗位尺寸)。

  4、已确定的主体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附有各屋顶详细标高)。

  5、本条第3、4款规定的主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收集或请具备规定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

  6、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

  第十三条、日照分析报告成果要求

  日照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日照分析项目情况

  1.1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范围;

  1.2本基地拟建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层数、高度、位置、底层标高等);

  1.3根据本基地客体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底层标高);

  1.4参与叠加分析的拟建建筑基地外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层数、高度、位置、底层标高等);

  1.5以上资料的来源说明;

  1.6进行日照分析所采用的分析软件;

  1.7日照分析技术参数。

  2、日照分析结论  

  2.1对受日照影响的现状住宅建筑计算出客体建筑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和建设后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数,并列出每幢客体建筑的日照时间表,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幢号和位置。

  2.2明确不符合日照要求的建筑的位置。

  3、附图

  3.1客体建筑范围图(日照阴影覆盖范围图)(1:

1000~1:

2000);

  3.2主体建筑范围图(1:

1000~1:

2000);

  3.3日照分析成果图(1:

500~1:

1000):

成果图中应在客体建筑外墙位置标明日照时数,对日照受影响部分建议采用不同颜色的条形色带标注。

  第十四条、责任

  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报送材料不实或隐瞒实情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全部责任。

  

  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应对编制或复核的日照分析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由于日照分析报告结果不真实、不准确而产生后果的,日照分析报告编制或复核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日照不足的救济

  拟建建筑影响现状住宅建筑少量住户达不到日照标准时,建设单位经征得该部分受影响住户同意的,可予以规划许可。

  第十六条、解释权

  本规则由杭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附图一

附图二

附图三

附图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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