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电气照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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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电气照明

10电气照明

一、本章内容与原版本相比主要的修改

1删除了原版本中照度计算一节。

2增加了建筑景观照明一节。

二、本章主要内容

1照明质量

2照明方式与种类

3照明光源与灯具

4照度水平

5照明节能

6照明供电

7各类建筑照明设计要求

8建筑景观照明

10.1一般规定

10.1.1在进行照明设计时,应根据视觉要求、作业性质和环境条件,通过对光源、灯具的选择和配置,使工作区或空间具备合理的照度、显色性和适宜的亮度分布以及舒适的视觉环境。

10.1.2在确定照明方案时,应考虑不同类型建筑对照明的特殊要求,并处理好电气照明与天然采光的关系,采用高光效光源、灯具与追求照明效果的关系,合理使用建设资金与采用高性能标准光源、灯具等技术经济效益的关系。

10.1.3在进行电气照明设计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

【注释】

随着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有必要把照度水平和照明质量进行大幅提高,并与国际标准接轨。

因此,建设部和原国家经贸委下达工程计划,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将原《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和《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合并予以修订,并增加建筑照明节能方面的章节,形成新的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以下简称新国标)。

鉴于新国标的全面修订和实施,我们认为在民用建筑照明数量和照明质量方面已经有了比较完整的指标体系,因此在本规范修订时取消了对原有照明指标继续进行修订的方式,直接规定各民用建筑室内场所的照明指标(照明标准值、照明功率密度值等)全面执行新国标中的相关规定。

考虑到使用方便,在本规范附录中增加了部分新国标中未包括的民用建筑室内场所的照明指标。

10.2照明质量

10.2.1普通工作场所内一般照明的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7。

10.2.2局部照明与一般照明共用时,工作面上一般照明的照度值宜为工作面总照度值的1/3~1/5,且不宜低于50lx。

交通区照度不宜低于工作区照度1/3。

10.2.3照明光源的颜色质量取决于光源本身的表观颜色及其显色性能。

一般照明光源可根据其相关色温分为三类,其适用场所可按表10.2.3选取:

10.2照明质量

10.2.4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对不同工作场所光源显色性的规定,并应协调显色性要求与设计照度的关系。

10.2.5照明光源的颜色特征与室内表面的配色宜互相协调,并应形成相应于房间功能的色彩环境。

10.2.6在设计一般照明时,应根据视觉工作环境特点和眩光程度,合理确定对直接眩光限制的质量等级UGR(统一眩光值)。

眩光限制的质量等级应符合表10.2.6的规定。

10.2照明质量

10.2.7室内一般照明直接眩光的限制,应根据光源亮度、光源和灯具的表观面积、背景亮度以及灯具位置等因素进行综合确定。

10.2.8对于要求统一眩光值UGR小于或等于22的照明场所,应限制损害对比降低可见度的光幕反射和反射眩光,并可采取下列措施:

1不得将灯具安装在干扰区内或可能对处于视觉工作的眼睛形成镜面反射的区域内;

2可使用发光表面面积大、亮度低、光扩散性能好的灯具;

3可在视觉工作对象和工作房间内采用低光泽度的表面装饰材料;

4可在视线方向采用特殊配光灯具或采取间接照明方式;

5可采用混合照明;

6可照亮顶棚和墙面以减小亮度比,并应避免出现光斑。

10.2照明质量

10.2.9直接型灯具应控制视线内光源平均亮度与遮光角之间的关系,其最低允许值应符合表10.2.9的规定。

10.2.10长时间视觉工作场所内亮度与照度分布宜按下列比值选定:

1工作区亮度与工作区相邻环境的亮度比值不宜低于3;工作区亮度与视野周围的平均亮度比值不宜低于10;灯的亮度与工作区亮度之比不应大于40;

2当照明灯具采用暗装时,顶棚的反射系数宜大于0.6,且顶棚的照度不宜小于工作区照度的1/10。

10.2.11垂直照度(Ev)与水平照度(Eh)之比可按下式确定。

0.25≤Ev/Eh≤0.5

10.2.12为满足视觉适应性的要求,视觉工作区周围0.5m内区域的水平照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的规定。

【注释】

1照度均匀度是视觉工作面上的照度分布。

对于工作区域较密集而仅采用一般照明方式的场所,应将整个场所示为同一区域,因而要求照度均匀度不低于0.7。

2为了避免造成视觉不适应而产生视觉疲劳或事故,一般照明占工作面总照度的1/3~1/5是比较合适的。

3国标《建筑照明设计标准》中根据CIE文件明确规定了不同照明场所的显色性指标,故本规范强调在设计中切实执行。

应当说明的是良好的光源显色性具有重要的节能意义。

4本规范参照CIE文件将眩光程度分为五个等级,对应眩光程度的文字描述参考了日本照明标准。

5参照CIE建议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提出的对反射眩光和光幕反射的防护措施。

其主要内容是处理好光源与工作位置的关系;力求避免灯光从作业面向眼睛直接反射。

6长时间视觉工作场所内亮度与照度分布的比值参照CIE建议而定。

10.3照明方式与种类

10.3.1照明方式可分为一般照明、分区一般照明、局部照明和混合照明,其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仅需要提高房间内某些特定工作区的照度时,宜采用分区一般照明;

2局部照明宜在下列情况中采用:

1)局部需有较高的照度;

2)由于遮挡而使一般照明照射不到的某些范围;

3)视觉功能降低的人需要有较高的照度;

4)需要减少工作区的反射眩光;

5)为加强某方向光照以增强质感时。

3对于部分作业面照度要求较高,只采用一般照明不合理的场所,宜采用混合照明;

•不应单独使用局部照明。

10.3.2应按下列使用要求确定照明种类:

1室内工作场所均应设置正常照明;

2下列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

1)正常照明因故熄灭后,需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2)正常照明因故熄灭后,需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场所,应设置安全照明;

3)正常照明因故熄灭后,需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

3大面积工作场所宜设置值班照明;

4有警戒任务的场所,应根据警戒范围的要求设置警卫照明;

5城市中的标志性建筑、大型商业建筑、具有重要政治文化意义的构筑物等,宜设置景观照明;

6有危及航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上,应根据航行要求设置障碍照明。

10.3.3备用照明宜装设在墙面或顶棚部位。

安全照明宜根据需要确定装设部位。

疏散照明的设置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13章的有关规定。

10.3.4自机场跑道中点起、沿跑道延长线双向各15公里、两侧散开角各10°的区域内,障碍物顶部与跑道端点连线与水平面夹角大于0.57°的障碍物应装设航空障碍标志灯。

并应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的规定。

航空障碍灯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航空障碍灯》MH/T6012的规定,并应具有相关认证。

10.3照明方式与种类

10.3.5航空障碍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障碍标志灯应装设在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最高部位。

当制高点平面面积较大或为建筑群时,除在最高端装设障碍标志灯外,还应在其外侧转角的顶端分别设置;

2障碍标志灯的水平、垂直距离不宜大于45m;

3障碍标志灯宜采用自动通断电源的控制装置,并宜设有变化光强的措施;

4航空障碍标志灯技术要求应符合表10.3.5的规定;

5障碍标志灯的设置应便于更换光源;

6障碍标志灯电源应按主体建筑中最高负荷等级要求供电。

【注释】

1照明方式是照明设备按其安装部位或使用功能构成的基本制式。

一般照明:

为照亮整个场地而设置的均匀照明。

分区一般照明:

同一场所中由于使用功能不同而分别采用不同照度标准的一般照明。

混合照明:

同一场所中一般照明与局部照明同时作用,对局部区域提供较高的作业照度以满足视觉需求。

局部照明:

对于特定的视觉工作使用的、为照亮某个局部而设置的照明。

2按不同的使用要求,照明分为正常照明、应急照明、值班照明、警卫照明和障碍照明。

10.4照明光源与灯具

10.4.1室内照明光源的确定,应根据使用场所的不同,合理地选择光源的光效、显色性、寿命、启动点燃和再点燃时间等光电特性指标以及环境条件对光源光电参数的影响。

10.4.2室内照明应采用高光效光源和高效灯具。

在有特殊要求不宜使用气体放电光源的场所,可选用卤钨灯或普通白炽灯光源。

10.4.3有显色性要求的室内场所不宜选用汞灯、钠灯等作为主要照明光源。

10.4.4当照度低于100lx时,宜采用色温较低的光源;当照度为100~1000lx时,宜采用中色温光源;当电气照明需要同天然采光结合时,宜选用光源色温在4500~6000K的荧光灯或其他气体放电光源。

10.4.5室内一般照明宜采用同一类型的光源。

当有装饰性或功能性要求时,亦可采用不同种类的光源。

10.4.6对于需要进行彩色新闻摄影和电视转播的场所,室内的光源的色温宜为2800~3500K,色温偏差不应大于150K;室外或有天然采光的室内的光源温宜为4500~6000K,色温偏差不应大于500K。

光源的一般显色指数不应低于65,要求较高的场所应大于80。

10.4.7在选择灯具时,应根据环境条件和使用特点,合理地选定灯具的光强分布、效率、遮光角、类型、造型尺度以及灯的表观颜色等。

10.4.8室内装修遮光隔栅的反射表面应选用难燃材料,其反射比不应低于0.7。

10.4.9对于仅满足视觉功能的照明,宜采用直接照明和选用开敞式灯具。

10.4.10在高度较高的空间安装的灯具宜采用长寿命光源或采取延长光源寿命的措施。

10.4.11筒灯宜采用插拔式单端荧光灯。

10.4.12灯具表面以及灯用附件等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10.4.13在布置灯具时,其间距不应大于该灯具的允许距高比。

10.4.14照明灯具应具备完整的光电参数,其各项性能应符合产品标准的有关规定。

【注释】

1出于节约能源的目的,室内照明应采用高光效光源和高效灯具。

在新国标和本规范中都对低光效的热辐射光源(以普通白炽灯光源最为典型)的使用作出了限制。

2光源的选择应从光色和显色性、光源寿命等诸方面权衡。

3在选择灯具时除了常规指标外,灯具尺度与使用场所需协调,还应重视要有建筑装修整体概念,要有“美”的意识。

4灯具表面以及灯用附件等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5灯具制造商提供的照明灯具应具备完整的光电参数,其各项性能应符合产品标准的有关规定。

10.5照度水平

10.5.1在选择照度时,应符合下列分级:

0.5、1、3、5、10、15、20、30、50、75、100、150、200、300、500、750、1000、1500、2000、3000、5000lx。

10.5.2各类视觉工作对应的照度范围宜按表10.5.2选取。

表10.5.2视觉工作对应的照度范围值

10.5照度水平

10.5.3民用建筑照明设计,应根据建筑性质、建筑规模、等级标准、功能要求和使用条件等确定照度标准值,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

当设计文件中未明确时,可以距地0.75m的参考水平面作为工作面。

10.5.4除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规定的场所照明照度标准外,其它场所的照明照度标准值,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10.5.5备用照明工作面上的照度除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照度的10%。

10.5.6对于设有较多装饰照明的场所,其照度标准值可有一个级差的上、下调整。

10.5.7在计算照度时,应计入表10.5.7所规定的维护系数。

10.5.8设计照度值与照度标准值的允许偏差不宜超过±10%。

【注释】

1照度标准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

2平均照度作为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是国际上常用的方法,同时照明标准中的平均照度值也是维护照度值,所以在计算时尚应计及维护系数。

3设计照度值与照度标准值的允许偏差不宜超过±10%。

设计计算照度高于标准值时,LPD值不得相应增加。

在满足照度标准前提下,LPD值越小越好。

10.6照明节能

10.6.1根据视觉工作要求,应采用高光效光源、高效灯具和节能器材,并应考虑最初投资与长期运行的综合经济效益。

10.6.2一般工作场所宜采用细管径直管荧光灯和紧凑型荧光灯。

高大房间和室外场所的一般照明宜采用金属卤化物灯、高压钠灯等高光强气体放电光源。

10.6.3室内外照明不宜采用普通白炽灯。

当有特殊需要时,宜选用双螺旋白炽灯或带有热反射罩的小功率高效卤钨灯。

10.6.4除有装饰需要外,应选用直射光通比例高、控光性能合理的高效灯具。

室内用灯具效率不宜低于70%,装有遮光隔栅时不应低于60%,室外用灯具效率不宜低于50%。

10.6.5灯具的结构和材质应便于维护清洁和更换光源。

10.6.6应采用功率损耗低、性能稳定的灯用附件。

直管形荧光灯应采用节能型镇流器,当使用电感式镇流器时,其能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管形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和节能评价值》

GB17896的规定。

10.6.7照明与室内装修设计应有机结合。

在确保照明质量的前提下,应有效控制照明功率密度值。

10.6.8应根据照明场所的功能要求确定照明功率密度值,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

10.6.9在有集中空调而且照明容量大的场所,宜采用照明灯具与空调回风口结合的形式。

10.6.10正确选择照明方案,并应优先采用分区一般照明方式。

10.6.11室内表面宜采用高反射率的饰面材料。

10.6.12对于采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的气体放电光源,宜采取分散方式进行无功功率补偿。

10.6.13应根据环境条件、使用特点合理选择照明控制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充分利用天然光,并应根据天然光的照度变化控制电气照明的分区;

2根据照明使用特点,采取分区控制灯光或适当增加照明开关点;

3公共场所照明、室外照明宜采用集中遥控节能管理方式或采用自动光控装置。

10.6.14应采用定时开关、调光开关、光电自动控制器等节电开关和照明智能控制系统等管理措施。

10.6.15低压照明配电系统设计应便于按经济核算单位装表计量。

10.6.16景观照明宜采取下列节能措施:

1景观照明应采用长寿命高光效光源和高效灯具,并宜采取点燃后适当降低电压以延长光源寿命的措施;

2景观照明应设置深夜减光控制方案。

【注释】

1在确定照明方案时要综合考虑建筑功能、视觉功效、舒适感和经济节能等因素。

照度值应根据规定值选取,提高照度水平对视觉功效只能改善到一定程度,并非照度越高越好。

国标《建筑照明设计标准》明确规定了各种照明场所的功率密度值作为考察照明节能效益的方法,应严格执行。

2对于提高照明系统的效率来说,采用合理的照明方式是最便捷有效的手段,其次是提高照明灯具的效率。

相对而言,提高光源效率所需要的投入就要大得多。

因此在设计工作中,不仅要选用高效光源,更要注重照明方式和灯具效率。

3由于气体放电灯配套电感镇流器时通常功率因数很低,一般仅为0.4~0.5,所以应设置电容补偿,以提高功率因数。

4当有天然采光条件时应充分利用,以节约人工照明电能,这就要求在照明控制上应很好配合。

5作为节电措施,条文中提出了可供选择的几种办法,当建筑物设有中央监控中心时可将照明纳入自动化管理系统。

10.7照明供电

10.7.1应根据照明负荷中断供电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损失,合理地确定负荷等级,并应正确选择供电方案。

10.7.2当电压偏差或波动不能保证照明质量或光源寿命时,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可采用有载自动调压电力变压器、调压器或专用变压器供电。

10.7.3三相照明线路各相负荷的分配宜保持平衡,最大相负荷电流不宜超过三相负荷平均值的115%,最小相负荷电流不宜小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85%。

10.7.4重要的照明负荷,宜在负荷末级配电盘采用自动切换电源的方式供电,负荷较大时,可采用由两个专用回路各带50%的照明灯具的配电方式。

10.7.5备用照明应由两路电源或两回路线路供电。

10.7.6备用照明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同时使用时,其配电线路及控制开关应与正常照明分开装设。

备用照明仅在故障情况下使用时,当正常照明因故断电,备用照明应自动投入工作。

10.7.7在照明分支回路中,不得采用三相低压断路器对三个单相分支回路进行控制和保护。

10.7.8照明系统中的每一单相分支回路电流不宜超过16A,光源数量不宜超过25个;大型建筑组合灯具每一单相回路电流不宜超过25A,光源数量不宜超过60个(当采用LED光源时除外)。

10.7.9当插座为单独回路时,每一回路插座数量不宜超过10个(组);用于计算机电源的插座数量不宜超过5个(组),并应采用A型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10.7.10当照明回路采用遥控方式时,应同时具有解除遥控和手动控制的功能。

10.7.11备用照明、疏散照明的回路上不应设置插座。

10.7.12对于使用气体放电灯的照明线路,其中性导体应与相导体规格相同。

10.7.13当采用带电感镇流器的气体放电光源时,宜将同一灯具或不同灯具的相邻灯管(光源)分接在不同相序的线路上。

10.7.14不应将线路敷设在贴近高温灯具的上部。

接入高温灯具的线路应采用耐热导线或采取其他隔热措施。

10.7.15顶棚内设有人行检修通道的观众厅、比赛场地等的照明灯具以及室外照明场所,宜在每盏灯具处设置单独的保护。

10.8各类建筑照明设计要求

10.8.1住宅(公寓)电气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公寓)照明宜选用细管径直管荧光灯或紧凑型荧光灯。

当因装饰需要选用白炽灯时,宜选用双螺旋白炽灯;

2灯具的选择应根据具体房间的功能而定,宜采用直接照明和开启式灯具,并宜选用节能型灯具;

3起居室的照明宜满足多功能使用要求,除应设置一般照明外,还宜设置装饰台灯、落地灯等。

高级公寓的起居厅照明宜采用可调光方式;

4住宅(公寓)的公共走道、走廊、楼梯间应设人工照明,除高层住宅(公寓)的电梯厅和火灾应急照明外,均应安装节能型自熄开关或设带指示灯(或自发光装置)的双控延时开关;

5卫生间、浴室等潮湿且易污场所,宜采用防潮易清洁的灯具;

6卫生间的灯具位置应避免安装在便器或浴缸的上面及其背后。

开关宜设于卫生间门外;

7高级住宅(公寓)的客厅、通道和卫生间,宜采用带指示灯的跷板式开关;

10.8各类建筑照明设计要求

8每户住宅(公寓)电源插座的数量不应少于表10.8.1的规定;

9住宅内电热水器、柜式空调宜选用三孔15A插座;空调、排油烟机宜选用三孔10A插座;其它宜选用二、三孔10A插座;洗衣机插座、空调及电热水器插座宜选用带开关控制的插座;厨房、卫生间应选用防溅水型插座;

10每户应配置一块电能表、一个配电箱(分户箱)。

每户电能表宜集中安装于电表箱内(预付费、远传计量的电能表可除外),电能表出线端应装设保护电器。

电能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当地供电部门的要求;

11住宅配电箱(分户箱)的进线端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过、欠电压保护电器。

分户箱宜设在住户走廊或门厅内便于检修、维护的地方;

12住宅分户箱内应配置有过电流保护的照明供电回路、一般电源插座回路、空调插座回路、电炊具及电热水器等专用电源插座回路。

厨房电源插座和卫生间电源插座不宜同一回路。

除壁挂式空调器的电源插座回路外,其它电源插座回路均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13电源插座底边距地低于1.8m时,应选用安全型插座。

10.8各类建筑照明设计要求

10.8.2学校电气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于晚间学习的教室的平均照度值宜较普通教室高一级,且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7;

2教室照明灯具与课桌面的垂直距离不宜小于1.7m;

3教室设有固定黑板时,应装设黑板照明,且黑板上的垂直照度值不宜低于教室的平均水平照度值;

4光学实验室、生物实验室一般照明照度宜为100~200lx,实验桌上应设置局部照明;

5教室照明的控制应沿平行外窗方向顺序设置开关,黑板照明开关应单独装设。

走廊照明开关的设置宜在上课后关掉部分灯具;

6在多媒体教案的报告厅、大教室等场所,宜设置供记录用的照明和非多媒体教案室使用的一般照明,且一般照明宜采用调光方式或采用与电视屏幕平行的分组控制方式;

7演播室的演播区,垂直照度宜在2000~3000lx,文艺演播室的垂直照度可为1000~1500lx。

演播用照明的用电功率,初步设计时可按0.3~0.5kW/m2估算。

当演播室高度小于或等于7m时,宜采用轨道式布灯,当高度大于7m时,可采用固定式布灯形式;

演播室的面积超过200m2时应设置疏散照明;

8大阅览室照明宜采用荧光灯具。

其一般照明宜沿外窗平行方向控制或分区控制。

供长时间阅览的阅览室宜设置局部照明;

9书库照明宜采用窄配光荧光灯具。

灯具与图书等易燃物的距离应大于0.5m。

地面宜采用反射系数较高的建筑材料。

对于珍贵图书和文物书库,应选用有过滤紫外线的灯具;

10书库照明用电源配电箱应有电源指示灯并应设于书库之外。

书库通道照明应在通道两端独立设置双控开关。

书库照明的控制宜在配电箱分路集中控制;

11存放重要文献资料和珍贵书籍的图书馆应设应急照明、值班照明和警卫照明;

12图书馆内的公用照明与工作(办公)区照明宜分开配电和控制。

10.8各类建筑照明设计要求

10.8.3办公楼电气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办公室、设计绘图室、计算机室等宜采用直管荧光灯。

对于室内饰面及地面材料的反射比,顶棚宜为0.7;墙面宜为0.5;地面宜为0.3;

2办公房间的一般照明宜设计在工作区的两侧,采用荧光灯时宜使灯具纵轴与水平视线相平行。

不宜将灯具布置在工作位置的正前方。

大开间办公室宜采用与外窗平行的布灯形式;

3出租办公室的照明灯具和插座,宜按建筑的开间或根据智能大楼办公室基本单元进行布置;

4在有计算机终端设备的办公用房,应避免在屏幕上出现人和什物的映象,宜限制灯具下垂线50°角以上的亮度不应大于200cd/m2;

5宜在会议室、洽谈室照明设计时确定调光控制或设置集中控制系统,并设定不同照明方案;

6设有专用主席台或某一侧有明显背景墙的大型会议厅,宜采用顶灯配以台前安装的辅助照明,并应使台板上1.5m处平均垂直照度不小于300lx。

10.8各类建筑照明设计要求

10.8.4商业电气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商业照明应选用显色性高、光效高、红外辐射低、寿命长的节能光源;

2营业厅照明宜由一般照明、专用照明和重点照明组合而成。

不宜把装饰商品用照明兼作一般照明;

3营业厅一般照明应满足水平照度要求,且对布艺、服装以及货架上的商品则应确定垂直面上的照度;

4对于玻璃器皿、宝石、贵金属等类陈列柜台,应采用高亮度光源;对于布艺、服装、化妆品等柜台,宜采用高显色性光源;由一般照明和局部照明所产生的照度不宜低于500lx;

5重点照明的照度宜为一般照明照度的3~5倍,柜台内照明的照度宜为一般照明照度的2~3倍;

6在无确切资料时,导轨灯的容量可每延长M按100W计算;

7橱窗照明宜采用带有遮光隔栅或漫射型灯具。

当采用带有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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