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与人药GMP对比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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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可以兼任。

应当制定操作规程确保质量受权人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企业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干扰。

5.

企业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适当资质(含学历、培训和实践经验)的管理和操作人员。

质量控制试验室的检验人员至少应具有相关专业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并经过与所从事的检验操作相关的实践培训通过考核。

 

第三章厂房与设施

6.

对产品共线生产的要求不同

无多产品共线风险评估要求

应当综合考虑药品的特性、工艺和预定用途等因素,确定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多产品共用的可行性,并有相应评估报告;

生产青霉素类、β—内酰胺结构类等高致敏性兽药应使用相对独立的厂房、设施及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

如需利用停产的该类车间分装其它产品时,则必须进行清洁处理,不得有残留并经测试合格后才能生产其它产品。

生物制品应按微生物类别、性质的不同分开生产。

强毒菌种与弱毒菌种、生产用菌毒种与非生产用菌毒种、生产用细胞与非生产用细胞、活疫苗与灭活疫苗、灭活前与灭活后、脱毒前与脱毒后其生产操作区域和贮存设备应严格分开。

生产特殊性质的药品,如高致敏性药品(如青霉素类)或生物制品(如卡介苗或其他用活性微生物制备而成的药品),必须采用专用和独立的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

生产β-内酰胺结构类药品、性激素类避孕药品必须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并与其他药品生产区严格分开;

生产某些激素类、细胞毒性类、高活性化学药品应当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

特殊情况下,如采取特别防护措施并经过必要的验证,上述药品制剂则可通过阶段性生产方式共用同一生产设施和设备;

8.

用于生产、贮存的区域不得用作非区域内工作人员的通道;

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未经批准人员的进入。

生产、贮存和质量控制区不应当作为非本区工作人员的直接通道。

9.

对洁净区内的照度要求不同

洁净室(区)内应根据生产要求提供足够的照明。

主要工作室的最低照度不得低于150勒克斯,对照度有特殊要求的生产部位可设置局部照明。

厂房应有应急照明设施。

厂房内其它区域的最低照度不得低于100勒克斯。

生产区应当有适度的照明,目视操作区域的照明应当满足操作要求。

10.

对洁净区内的压差要求不同

空气洁净度级别不同的相邻洁净室(区)之间的静压差应大于5帕。

洁净室(区)与非洁净室(区)之间的静压差应大于10帕。

洁净室(区)与室外大气(含与室外直接相通的区域)的静压差应大于12帕,并应有指示压差的装置或设置监控报警系统。

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不同级别洁净区之间的压差应当不低于10帕斯卡。

必要时,相同洁净度级别的不同功能区域(操作间)之间也应当保持适当的压差梯度。

11.

对洁净区内的温湿度要求不同

洁净室(区)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与兽药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

无特殊要求时,温度应控制在18—26℃,相对湿度控制在30—65%。

无温湿度的一般要求。

12.

仓储区对物料存储的区别

无要求

高活性的物料或产品以及印刷包装材料应当贮存于安全的区域。

接收、发放和发运区域应当能够保护物料、产品免受外界天气(如雨、雪)的影响。

接收区的布局和设施应当能够确保到货物料在进入仓储区前可对外包装进行必要的清洁。

待检、合格、不合格物料及产品应分库保存或严格分开码垛贮存,并有易于识别的明显标记。

不合格的物料应专区存放,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固体、液体原料应分开贮存;

挥发性物料应注意避免污染其他物料;

如采用单独的隔离区域贮存待验物料,待验区应当有醒目的标识,且只限于经批准的人员出入。

 

不合格、退货或召回的物料或产品应当隔离存放。

如果采用其他方法替代物理隔离,则该方法应当具有同等的安全性。

不合格的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每个包装容器上均应当有清晰醒目的标志,并在隔离区内妥善保存。

不合格的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处理应当经质量管理负责人批准,并有记录。

第四章设备

15.

对润滑剂使用要求的区别

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等不得对兽药或容器造成污染。

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等不得对药品或容器造成污染,应当尽可能使用食用级或级别相当的润滑剂。

16.

对仪表校准的区别

用于生产和检验的仪器、仪表、量器、衡器等的适用范围和精密度应符合生产和检验的要求,有明显的合格标志,并定期经法定计量部门校验。

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和校准计划定期对生产和检验用衡器、量具、仪表、记录和控制设备以及仪器进行校准和检查,并保存相关记录。

校准的量程范围应当涵盖实际生产和检验的使用范围。

应当使用计量标准器具进行校准,且所用计量标准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7.

对注射用水储存条件要求的区别

注射用水的储存可采用80℃以上保温、65℃以上保温循环或4℃以下存放。

注射用水可采用70℃以上保温循环。

第五章物料

18.

对物料供应商的要求的区别

兽药生产所用物料应从合法或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购进,并按规定入库。

备注:

《兽药GM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指南》的解释与人药类似。

物料供应商的确定及变更应当进行质量评估,并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采购。

19.

对运输条件要求的区别

无此要求

物料和产品的运输应当能够满足其保证质量的要求,对运输有特殊要求的,其运输条件应当予以确认。

20.

对原辅料检验要求的区别

应当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采取核对或检验等适当措施,确认每一包装内的原辅料正确无误。

21.

所发放的物料应有质量管理部门的检验报告

只有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放行并在有效期或复验期内的原辅料方可使用。

22.

对配料的要求

应当由指定人员按照操作规程进行配料,核对物料后,精确称量或计量,并作好标识。

配制的每一物料及其重量或体积应当由他人独立进行复核,并有复核记录。

用于同一批药品生产的所有配料应当集中存放,并作好标识。

23.

对包装材料要求的区别

兽药的标签、使用说明书应与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式样、文字相一致。

标签、使用说明书印制前的样稿应经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校对批准后印制。

印制后的兽药标签、使用说明书应凭质量管理部门的检验报告发放、使用。

应当建立印刷包装材料设计、审核、批准的操作规程,确保印刷包装材料印制的内容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一致,并建立专门的文档,保存经签名批准的印刷包装材料原版实样。

印刷包装材料应当设置专门区域妥善存放,未经批准人员不得进入。

切割式标签或其他散装印刷包装材料应当分别置于密闭容器内储运,以防混淆。

24.

对退货的要求

企业应当建立药品退货的操作规程,并有相应的记录,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产品名称、批号、规格、数量、退货单位及地址、退货原因及日期、最终处理意见。

同一产品同一批号不同渠道的退货应当分别记录、存放和处理。

第六章卫生

25.

对卫生的要求

第五十二条兽药生产企业应有防止污染的卫生措施,制订环境、工艺、厂房、人员等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并由专人负责。

无专人负责要求

26.

进入病原微生物培养或操作区域内使用的工作服应消毒后清洗。

无明确要求

第七章验证

27.

对验证风险评估的要求

关键设备应全部经过验证。

确认和验证的范围和程度应当经过风险评估来确定。

28.

验证文件的批准要求

验证方案和报告及工作程序由验证工作负责人审核批准。

验证方案和报告由质量管理负责人批准

29.

对模拟灌装的要求

无菌分装或无菌灌装线的培养基灌装实验通常1年再验证一次。

培养基模拟灌装试验的首次验证,每班次应当连续进行3次合格试验。

空气净化系统、设备、生产工艺及人员重大变更后,应当重复进行培养基模拟灌装试验。

培养基模拟灌装试验通常应当按照生产工艺每班次半年进行1次,每次至少一批。

第九章生产管理

30.

对返工的要求

注射液可见异物检查不合格的较大批量成品,允许药液做回收处理。

且回收处理后,回收过程不影响药品质量的,可将产品混入同品种配液工序,并做好记录。

制剂产品不得进行重新加工。

不合格的制剂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一般不得进行返工。

只有不影响产品质量、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且根据预定、经批准的操作规程以及对相关风险充分评估后,才允许返工处理。

31.

对批记录的要求

未规定有效期的兽药,批生产记录应保存三年。

兽药无药品放行审核记录要求。

每批药品应当有批记录,包括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批检验记录和药品放行审核记录。

批记录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至少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

第十章质量管理

32.

质量控制试验室应当配备药典、标准图谱等必要的工具书,以及标准品或对照品等相关的标准物质。

33.

对留样的要求

一般留样的产品,留样量至少为检验用量的3-5倍(可见异物检查除外)。

每批药品的留样数量一般至少应当能够确保按照注册批准的质量标准完成两次全检(无菌检查和热原检查等除外);

物料的留样量应当至少满足鉴别的需要;

除稳定性较差的原辅料外,用于制剂生产的原辅料和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的留样应当至少保存至产品放行后两年。

如果物料的有效期短,则留样时间可相应缩短。

34.

对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要求执行变更、偏差、CAPA,年度产品质量回顾分析等

35.

会同企业有关部门对主要物料供应商质量体系进行评估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对所有生产用物料的供应商进行质量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物料供应商(尤其是生产商)的质量体系进行现场质量审计,并对质量评估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行使否决权。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物料供应商质量评估和现场质量审计,分发经批准的合格供应商名单。

第十一章产品销售和收回

36.

对收回的要求

应当定期对产品召回系统的有效性进行评估

37.

38.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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