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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儒家思想对中国法治的影响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

专业毕业论文

 

儒家思想对中国法治的影响

 

姓  名:

 

学  校:

 

学  号:

 

指导教师:

 

定稿日期:

 

内容提要

中华五千年文明源远流长,中国的古代法律道德伦理色彩异常浓厚,儒家思想在秦汉以后一直是中国古代法律的指导思想,法律自身也成为儒家伦理道德观念的一种重要体现形式,对儒家法律思想进行探析,目的在于说明其对法制建设和对现代化法制建设的意义和作用,激起人们对儒家传统法律思想的重视。

一个民族的法制是这个民族存在、发展和进步的基础,是一个民族的灵魂所在。

关键字:

儒学中国法制

 

 

内容摘要……………………………………………………………………………1

关键词………………………………………………………………………………1

一、儒家文化的形成………………………………………………………………1

二、儒家文化的精神内核…………………………………………………………1

三、对中国政治和社会形成的影响………………………………………………2

四、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的影响…………………………………………………2

 

儒家思想对中国法治的影响

中华五千年文明源远流长,博大精深。

而中国法律文化的历史长河也是波光粼粼、人才辈出。

在中国的文化历史中,孔子的影响力或许无人能及,当今不仅在中国更在其他国家的

“孔子热”、“儒学热”就说明了孔子和儒家文化的影响力啦。

同样,儒家的法律思想是中国法律制度完善和发展的重要助推力。

中国的古代法律道德伦理色彩异常浓厚,儒家思想在秦汉以后一直是中国古代法律的指导思想,法律自身也成为儒家伦理道德观念的一种重要体现形式。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自西汉武帝起,至唐代定型,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

一般都认为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似乎儒术之兴在汉武帝一举手间即告功成,瞬间成为中国古代的正统思想。

而实际上自春秋战国以来在政治上就不得意的儒家,在经历了以法为治的秦帝国后,在汉初仍旧不受重视。

直到汉武帝为儒学开放了上升空间后,儒学基于自身的特点以及统治者的需要等多方面因素,才渐渐得到恢复和发扬,到西汉末期才基本上确立了其正统的地位。

儒家学说地位上升,对作为国家事务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制度、司法实践等方面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进程自此开始。

一、儒家文化的形成

儒家文化亦称儒家学说初步形成于中国春秋时期,约公元前500年前后。

儒家学派之前,古代社会贵族和自由民通过“师”与“儒”接受传统的六德(智、信、圣、仁、义、忠)、六行(孝、友、睦、姻、任、恤)、六艺(礼、乐、射、御、书、数)的社会化教育,孔子第一次打破了以往统治阶级垄断教育的局面,改变“学在官府”而为“有教无类”,使传统文化教育播及到整个民族。

这样儒家思想就有了坚实的民族心理基础,为全社会所接受并逐步儒化全社会。

以后经孟子、荀子等人的发展,更趋成熟。

汉武帝在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采纳董仲舒“独尊儒术”的建议,儒家学说成为国家信仰,中国进入儒家社会。

以后,儒家学说又传播到朝鲜、日本、越南等地区,在这些地区发展,并成为官方学说。

以至于后来逐步形成(以中国本土为地理中心),以中国文化为轴心的东亚文化圈,因儒学的影响尤为深远,所以也称“儒家文化圈”。

二、儒家文化的精神内核

儒家文化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影响很深,其精神内核主要是:

“仁、义、礼、智、信、恕、忠、孝、悌”。

仁:

爱人。

孔子思想体系的理论核心。

它是孔子社会政治、伦理道德的最高理想和标准,也反映他的哲学观点,对后世影响亦甚深远。

仁体现在教育思想和实践上是“有教无类”,即不问出身贵贱敏钝,均可来受教。

仁体现在政治上是强调“德冶”,德冶的基本精神实质是泛爱众和博施济众,孔子把仁引入礼中,变传统“礼治”为“德治”,对“德治”进行了继承和改造。

义:

原指“宜”,即行为适合于“礼”。

孔子以“义”作为评判人们的思想、行为的道德原则。

礼:

孔子及儒家的政治与伦理范畴。

即中国封建社会的道德规范和生活准则,其对中华民族精神素质的培养起了重要作用。

智:

同“知”,孔子的认识论和伦理学的基本范畴。

指知道、了解、见解、知识、聪明、智慧等。

信:

指待人处事的诚实不欺,言行一致的态度。

为儒家的“五常”之一。

恕: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包含有宽恕、容人之意。

忠:

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

孔子认为忠乃表现于与人交往中的忠诚老实。

孝:

孔子认为孝悌是仁的基础,孝不仅限于对父母的赡养,而应着重对父母和长辈的尊重,认为如缺乏孝敬之心,赡养父母也就视同于饲养犬,乃大逆不孝。

悌:

指对兄长的敬爱之情。

三.对中国政治和社会形成的影响

儒家文化对中国社会、政治的影响应从两方面来看:

积极方面:

(1)重视教育,创造了“因材施教”等教学方法,在教学上注意个性差异,善于启发教学。

孔子门下弟子三千,总结出了很多行之有效的教育方法,比如“温故而知新”、“三人行必有我师”、“学而不思则惘,思而不学则怠”等。

(2)注重道德、礼教、仁义,要求自觉遵从真和善,儒家文化强调的尊敬师长、孝顺父母、礼数的东西不能废等,这一方面比上欧洲西方国家的宗教和神论思想不知道进步多少倍,是典型的人文主义,以人为本。

(3)思想上善于辨证思维,重视自然的农业、重视经验,认为自然秩序是人类理性的根源,而人类的理性又是人的自然权利的依据.提倡“以农为本”,是符合中国古代的实际资源情况的重农思想。

(4)提倡以“礼”治国,“伦理政治”思想。

这一思想表现在政治上有积极的一面:

忠于国家,抵御外来侵略,刺杀暴君,直谏犯上。

(5)儒家思想早熟,统治有力,贯穿了中华民族的大部分时期,给社会历史的起了安定、平衡和参考约束的作用。

消极方面:

(1)不重视农业生产知识的传授,不重视科学知识的学习,带有强烈的政治目的,孔子就是倾向于参政的。

(2)不重视逻辑,一味重视经验,叫做“经验理性”,使逻辑推理和深刻解释事物的规律的理论没萌芽,不如西方人那么追根问底,无法产生理论和学说。

(3)强调个人服从群体,压抑了人的个性。

漠视性格,思想大统一,造成国民愚忠愚孝,道德和责任标准压制了人的创造性。

(4)伦理关系凝固化、绝对化,三纲五常,家长专制,成为人身压迫,精神虐杀,制约着全民族的思想方式和生活方式,成为历史前进的阻力。

(5)伦理观念、等级制度置高无上,达到排他性的程度,从而限制了自然科学和科技的发展.历代帝王也不重视科学技术,把一些科学成就说成“淫计小巧”。

总之,儒家文化对我们民族的思想文化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即使是当下,我们也无法走出它的圈子多远。

它有其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我们应如实客观的正视这个问题。

在当今世界,各国之间的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文化越来越成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而在多极化背景下,奉行霸权主义的国家也在借助文化渗透的方式,竭力推行自己的价值观念。

因而,作为儒家文化起源地的中国,更应该发掘儒家文化的现代价值,取其精华,弃其糟粕,以做到“古为今用”,提升自己的文化软实力,进一步扩大自己的国际文化影响力。

四、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的影响

1.“明德慎罚”,灵活施刑

西周时期在“明德慎罚”思想指导下,礼与刑开始结合为一体,进而又创立了“刑罚世轻世重”的施用原则。

这种注重德礼教化,慎用刑罚镇压及因人、因事、因时、因地制宜的灵活决定的刑事政策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例如,我们现在对违章车辆及行人的处罚:

如果交通法规过于宽泛,处罚过轻,就很有可能造成人人视其如儿戏的现象的出现;如果交通法规处罚上过于严厉,则很有可能造成大量交通肇事者逃逸的情况出现。

2.等级分明,“特权”法律化

从“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规定,到“八议”、“官当”制度的出现,统治阶级的特权逐渐法律化、制度化,使一部分官僚贵族、黄亲国戚获得了国家法律之外的特权。

此外,

“亲亲得相守匿”、“准五服以治罪”等原则,更是按照儒家三纲五常的伦理道德标准所制定的。

亦旨在维护上下、尊卑、贵贱、亲疏的社会等级秩序。

3.德主刑辅,德行难分

儒家认为,刑罚只能惩罚犯罪之后,而德教却能“止邪于未形”,防患于未然。

在“德主刑辅”思想的指导下,法律成为伦理道德体系和君主行政命令的附庸。

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行政命令之间没有明确界线,丧失了自身作为法律的独特个性和功能。

4儒家重道德的思想特征的徐立志教授提出的将儒家思想的核心概括为道德至上,即“德治”。

儒学的“德治”中这些合理成分对于营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法治人文基础都是有益无害的。

单有法律的硬性约束是远远不够的。

在社会生活中,对人们行为的评判,除了法与非法之外,还有是非、善恶、美丑、高下之分。

这个社会究竟提倡什么,反对什么,这些自然不能完全依靠法律,或主要不是依靠法律,而是依靠道德的准绳,因为“道德是人们关于善恶、是非、正义与否等等的观点、原则和规范。

”即“自律”。

在中国文明模式中,“仁”与“礼”构成了儒家思想的核心部分。

“修齐治平”的思想要求统治者通过“修身”而“齐家”而“治国”而“平天下”,由品格高尚的统治者来实现圣人统治。

古代中国的儒家主张“天下惟有德者居之”,而并不是让那些神的带言人来统御天下。

虽然统治者会把自己神化来巩固自己的位置,但是人民心中明白的是他也是人,注重的是他的德。

5、德治与法治之间关系即是儒家道德至上与当代法治所推崇的法律至上之间的既互相排斥,又可相通和可调和的关系,以至于二者之间可相互促进。

首先,它们都赋予有价值意义的规范以至上的性质。

按照儒家的观念,道德不仅是一种规范,而且具有价值意义。

道德至上的思想,既包含着对道德作为规范的至上地位的认可,也包含着对道德不同层面的价值意义的推崇。

法律至上也大致如此,被赋予至上地位的,并非仅为法律这种形式的规范,也包括法所具有的价值意义。

其次,从道德与法的一般关系看,道德更具有原发性和根本性,是法律的来源和根据之一。

通常情况下,同一时空环境中的道德和法在价值层面是一致的。

道德至上与法律至上的冲突,主要存在于规范层面,而不在价值深处,在现代条件下,以儒家道德至上的思想基础,接受法律至上的理念,不应十分困难,通过对道德与法律在价值与规范不同层面的重新安放,可以消除二者间的冲突,实现前者向后者的转化。

因此,道德至上作为儒家的核心思想,并非绝对不能适应法治时代的要求。

6、现代法治的基本含义和要求之一,是法必为善法即法必须符合社会公认的价值与准则。

在这个问题上,儒家的倾向与现代法治的要求是一致的。

按照儒家的理论道德具有至上的性质,不仅人的行为要以道德为准,法律也必须符合道德,所以孔孟通过赞扬“先王圣人之法”而提倡良法,并把孝悌仁义等作为衡量法之善恶的基本价值标准。

儒家人物反对重刑与苛刻,以及主张亲属相为隐等,都显示了他们对良法的追求。

他们虽未明确提出恶法非法,但要求法善的倾向是很明显的,比起恶法亦法的主张,更接近现代法治所包涵的法善理念。

7、生活在君主专制时代的儒家虽未提出君主权力应置于法律制约之下的主张,但却从另一角度否定了最高权力的绝对性。

在儒家心目中,道德是适用于君主和臣民的普遍的价值标准,所有人都应该遵守,只是身份不同,具体的道德要求不同而已。

在君臣、君民关系上,儒家强调相互间的对应性,孔子提出“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并认为君主欲使民恭敬、忠勤,自己必须庄重、孝慈、“举善而教不能”。

孟子他所阐释的“民贵君轻”的民本思想,也体现了对君权至上的否定。

在他们看来,君主的权力并非绝对,若君主无道,在一定条件下可用非常手段予以废除。

 孔子赞尧、舜禅让,肯定“汤、武革命”,孟子提出“暴君放伐论”,都是这种思想的体现,从而道德又成为君主权力合法性的来源之一。

这种用道德限制君主权力,君权相对的思想,虽与现代法治一切权力均受法律制约的理论不可同日而语,且带有一定的理想主义色彩,但在限制最高权利这一点上,与现代观念是相通的,亦可经过转化而适应现代法治的要求。

8、“天人合一”是中国传统文化最根本的特色,也是中国传统文化最根本的命题,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建立在“天人合一”的哲学基础上。

这种“天人合一”的和谐观投射到具体的制度上,从周代开始,官制中就设有调人之职,“司万民之难而和谐之”的专门负责调解事务的官员,后来的历朝官员百姓都乐于以调解来解决纠纷。

明朝时,在乡里设立了专门机构“申明亭”,由里长、里正调处民间纠纷,清朝时,中央和地方的立法中,对于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均倾向于调解解决。

而当代中国所独创的人民调解制度在世界上赢得了很高的声誉,在国际上享有“东方之花”的美誉,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甚至在1980年9月拟订了一项《调解规则》草案,中国人独创的人民调解方式已被联合国法律组织接受为综合治理的指导原则之一。

9、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

①、法治和德治同属上层建筑。

法治属于政治文明范畴,德治属于精神文明范畴,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法律和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二者的物质基础是共同的,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一种重要手段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

②、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根本目的和使命是一致的。

依法治国就是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照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法律和制度来治理国家。

以德治国,就是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积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并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培养全体公民具有良好的社会主义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从而在全体人民中形成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全社会形成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人际关系。

综上,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保证人民群众真正当家作主。

③、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是一致的。

共同的物质基础、思想基础,共同的利益、共同的目的和共同的使命,就决定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是一致的。

法治的基本原则,也是德治的基本要求,德治的基本原则是维护全体公民的整体利益的集体主义原则。

这个原则是从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坚持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并在保证集体利益的前提下,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结合起来。

而法治的基本原则也是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

法治的许多规范与德治的规范要求是相同的,如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遵纪守法、保守国家机密等要求,不仅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而且也是道德规范的内容。

人治不在成为治国的方略,但“贤人政治”的作用仍然是存在的。

法治和人治是两种法治文化。

法律是人来制定的,法治无法排斥人的能动性,法的执行、修改都离不开人。

另从法律的实践性和权变性上分析,法律的客观性、规范性不是永恒的,而是相对的,任何法律都有盲区和盲点;如何解决这些领域的问题都要发挥“贤人政治”的功能和作用。

法律是历史范畴,传承传统法律,变革创新法律,都离不开人的经验总结和理论探索。

所以,人治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另外,也不能把人治看作是逆时代潮流的东西,与封建专制等同起来。

结语

中华民族有着几千年的文明史,它不仅对我国的社会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而且对周边国家的历史文明进步也起到了积极作用,形成了

“东亚儒家文化圈”,亚洲“四小龙”的崛起同样与儒家文化不无关系。

儒家法律思想是在中国本土形成的具有中华民族特色的思想制度,它虽然不是完美无缺的,但对于当今社会的发展而言,这种思想制度仍有其重大的现实意义。

我们应该在扬弃的基础上继承和发展儒家法制思想,尤其是在现代化法制建设时期,更要以儒家法律思想中的“仁、义、礼、智、信”作为法律制定和制度建设的价值基础,把法治和德治结合起来,使两者更好地发挥其治理国家的功能。

此文以儒家法律思想作为基点,对儒家法律思想进行探析,目的在于说明其对封建法制建设和对现代化法制建设的意义和作用,激起人们对儒家传统法律思想的重视。

一个民族的法制是这个民族存在、发展和进步的基础,是一个民族的灵魂所在。

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今天,我们在不断吸收外国先进法律思想的同时,还要借鉴传统儒家法律思想的精华,只有这样,才能使社会持续稳定、经济顺利发展,现代法制建设的步伐才可以不断加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才能更好的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才能更好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能更好更早的实现!

参考文献:

[1]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第三版第2页。

[2]《大戴礼记》卷二,《礼察》。

[3]参见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第三版第116页。

[4]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73页。

[5]杜群《生态补偿的法律关系及其发展现状和问题》现代法学,2005年第(3)期。

[6]曹明德《森林资源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简论》政法论坛,2005年第

(1)期。

[7]瞿同祖《法律在中国社会中的作用》《中外法学》1998年第四期。

[8]瞿同祖《法律在中国社会中的作用》《中外法学》1998年第四期。

[9]范忠信《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87页。

[10]武树臣,等.《中国法律史》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3年版第226页。

[11]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306页。

[12]武树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历史遗产》《中央政法干部管理学院院报》1995年03期。

[13]马小红《礼与法: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57页。

[14]杜群《生态补偿的法律关系及其发展现状和问题》现代法学,2005年第3期

[15]曹明德《森林资源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简论》政法论坛,2005年第1期

[16]瞿同祖《法律在中国社会中的作用》《中外法学》1998年第四期

[17]武树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历史遗产》《中央政法干部管理学院院报》1995年第3期

[18]张进藩《论中国古代法律的传统》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4年秋季号

[19]武树臣《寻找最初的“律”》《法学杂志》2010年第3期

[20]马小红《人大法律评论》2009年卷

[21]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第三版

[22]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版

[23]范忠信《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24]武树臣,等.《中国法律史》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3年版

[25]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

[26]马小红《礼与法: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27]史玉成,郭武《环境法的理念更新与制度重构》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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