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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模板合同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苏州吴中滨湖新城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注册地址:

承包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注册地址:

发包人为建设(以下简称“本工程”),已接受承包人提出的承担本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并维修其任何缺陷的投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共同达成并订立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资金来源:

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详细承包范围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三、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14年11月15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14年12月14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30天,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形式

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

六、签约合同价

金额(大写):

(人民币)

(小写)¥:

其中:

安全文明施工费:

暂列金额:

元(其中计日工金额元)

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

专业工程暂估价:

七、承包人项目经理:

姓名:

;职称: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八、合同文件的组成

下列文件共同构成合同文件:

1、本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九、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十、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交付并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承担维修责任。

十一、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十二、本协议书连同其他合同文件正本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份,其中一份在合同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留存。

十三、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不得背离本协议第八条所约定的合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补充协议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日期:

日期:

签约地点: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参照住建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协议书中约定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各项工程量对合同双方不具有合同约束力。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无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其他法律法规以及江苏省和苏州市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文件规定,如地方法规与国家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规执行。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现行工程施工标准规范以及质量验收标准及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承包人自行购置。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如有涉及,双方另行协商约定。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开工之前天提供施工图纸套(不含竣工图)。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外借使用;否则,承包人应当对发包人进行赔偿,数额相当于支付设计机构的设计费用。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施工期间的“五控”、“二管”、“一协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A、同时担任多个项目的总监;B、调整批准的监理规划;C、调换总监代表或主要专业监理工程师;D、签发开、停工令;E、处理施工索赔问题,审批工期延长;F、审批工程变更的费用和工期费用。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经发包人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发包人行使业主权利,全面负责本工程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签发或签署各种相关指令,报表及支付凭证,处理施工过程中的各有关事宜。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7、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已基本到位。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业主在开工前提供施工用水水源和用电电源,场内铺设电路、水路由施工单位自理。

施工用电用水费用由施工单位含在合同价中。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已到位。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需要时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地下管线资料由发包人提供,承包人协助收集。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正式开工前。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正式开工前,现场交接。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正式开工前。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负责处理,如有费用支出由发包人承担。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如涉及,双方现场协商。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如涉及,双方现场协商。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正式开工之前二日,完善细化投标的施工组织设计,提供实施性的施工组织设计、材料、设备、人员进场计划及当月工程进度计划。

工程进度计划要充分考虑邻近工程的进度情况。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按建设工程安全施工规范、苏州市颁布的有关安全及施工保护规定执行。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需无偿提供业主办公室2间,费用已在报价中考虑。

临时设施区内应统一考虑监理办公用房的布置。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按苏州市颁布的有关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交通、环卫、防噪音等方面的管理规定办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前,承包人负责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承包人负责保护,如有费用支出由发包人承担。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施工期间按创建文明工地及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施工后做到工完场清。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办理开工必须的各项手续,发生费用有发包人承担。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开工之前七天。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收到后七天。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按合同工期实施,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发包方应予以顺延工期。

13.2因承包方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应扣除报价中的赶工措施费,并按每延误一天处以元的违约金。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按有关施工验收规范以及监理细则执行。

19、工程试车

19.1试车费用的承担:

五、安全施工

按按建设部现行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以及招标文件中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执行,由承包人负责管理,监理和发包人监督执行,安全事故由责任方承担一切后果。

环境保护按苏建招﹝2010﹞10号文:

关于在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增加防止扬尘等要求的通知。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本合同价款采用

(1)方式确定。

采用固定单价合同,除专用条款

本工程中标下浮率为

23.3条约定的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外,合同价款不调整。

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工程建设周期内市场价格等因素的波动风险,风险费用由投标人自主报价。

标底中的风险费用按如下(B)方法计算:

A、本工程合同工期在6个月以内,标底中风险费用按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计取;

B、本工程标底中不计取风险费用。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办法: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1)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发生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的工程量按现场签证确定。

(2)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文件调整合同价款。

(3)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如未确认的,综合单价按以下(A)方式确定。

A、按招标时实行的计价标准组价,按中标下浮率让利,中标下浮率计算公式:

(标底价-中标价)/[标底价-暂列金额×(1+规费费率)×(1+税率)-专业工程暂估价×(1+规费费率)×(1+税率)-材料暂估价包括甲供材料费×(1+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率)×(1+规费费率)×(1+税率)];

B、取投标报价中的人工、材料、机械等单价和相关费率进行组价,同一类型出现两个单价或费率时,取较低的单价或费率。

(4)有两项以上施工内容组成的清单项目,当其中的部分项出现变更时,仅调整变更项的单价,其余不变。

变更项的单价确定办法同上。

(5)若材料(或品牌)变更,施工工艺不变,仅调整材料(或品牌)单价,投标报价中有相同品种的采用投标价;没有投标价的,只调整两种材料(或品牌)同口径市场价的差价。

(6)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0%,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如未确认的,综合单价按招标时实行的计价标准组价,按中标下浮率让利,中标下浮率计算公式:

(标底价-中标价)/[标底价-暂列金额×(1+规费费率)×(1+税率)-专业工程暂估价×(1+规费费率)×(1+税率)-材料暂估价包括甲供材料费×(1+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率)×(1+规费费率)×(1+税率)]。

(7)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措施项目费应按下列原则调整:

“措施项目表一”中的措施费仍按投标时所报费率进行调整;“措施项目表二”中的措施费发生关联变化时,按原组价方法调整,未按规定组价的措施项目按投标时价格折算成费率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要求,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8)人工、材料、机械等要素的市场价格波动产生的差价按以下(B)办法调整。

A、本工程合同工期在6个月以内,且标底中已按规定计取了风险费用,不再调整差价。

B、本工程标底中未计取风险费用,差价按如下办法调整:

本工程的可调价要素为:

,以及其价值占单位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5%以上的其它要素者。

计算公式如下:

占比(%)=某要素单位专业工程总数量(包括变更调整数量)×中标单价/中标的单位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包括变更调整部分)×100%。

施工期间可调价要素价格的涨、跌幅度以招标控制价所采用的月份价格为基础,涨、跌幅度在5%以内(含5%)时,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涨、跌幅度超出5%时,其超出部分的差价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计算公式如下:

①上涨超出5%时,差价(正值)=(施工期间可调价要素加权平均价-招标控制价所采用的月份价格×1.05)×(1-该要素单价让利幅度);

②下跌超出5%时,差价(负值)=(施工期间可调价要素加权平均价-招标控制价所采用的月份价格×0.95)×(1-该要素单价让利幅度)。

施工期间可调价要素加权平均价=Σ(每月实际使用量×当月价格)/该要素总用量。

当每月实际使用量无法确定时,可以根据当月完成的工作量分析出的数量计算。

当某要素单价让利幅度无法确定时,可以采用中标让利幅度。

差价应根据计价规则计取相关费用和税金,并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和工程进度款同

期支付。

(9)因发包人或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遇价格波动造成的差价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合同生效后一周内支付合同金额(中标价扣除甲供材、预留金及其税费)的%,作为预付款。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施工期间在进度款中同比例扣除,预付款支付及扣回时均不含

甲供材、预留金及其税费。

25、工程量确认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月25日前。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按月计量支付,在次月10日前支付经计量核定的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为50%。

工程审计结束支付至审定总价的60%;超过一年不到两年的付到75%;超过两年不到三年的付到90%;余额在付到90%的基础上一年内付清,但是一个年度内只能支付一次。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不列入本工程结算。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承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清单见“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八、工程变更

30、其他变更

30.1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人发出的设计变更、签证,增减或调整工作内容及施工进度、变更材料、材质的指令等,是合同的一部分,中标单位须无条件按发包人的要求实施并承担合同义务,否则视作违约。

计量方法按以上约定。

本工程有关变更的处理办法执行《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苏府〔2009〕88号),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需根据自身情况考虑报价。

30.2发生变更、施工条件变化等,要由监理工程师、发包人、跟踪审计同时确认方为有效;由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引起的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清单项目工程数量的增减,其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及跟踪审计确认后,作为竣工结算依据;上述变更工程量按50%支付进度款。

30.3中标方应及时对招标工程量清单数量与施工图纸的工程数量进行校核,如两者的误差额达到《实施细则》要求的备案起点时,必须在分部分项工程实施前向发包方提出变更费用申请,否则工程结算时对因此造成的造价增加将不予认可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提供符合苏州市建设工程档案归档规范要求及苏州市城建档案馆要求的竣工图纸及资料各叁套。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按照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执行。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由承包人负责对不合格工程进行整改或返工,直至验收合格,并承担一切费用。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见各条款中的约定。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

(2)调解不成的,向苏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分包施工单位为: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按保险合同解释。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有发包人与承包人联名投保,保险费由招标人承担。

保险手续由招标人办理,投保的范围与条件和保险费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投保协议中确定。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2)承包人投保内容:

按苏州市有关工程保险规定,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由承包人办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合同签订前一周内承包人按合同价的10%交纳履约保证金;(其中50%的现金和提供50%的银行保函);工程交工验收通过后一周内无息退还50%的履约保证金,竣工资料(包括结算书)递交完成后无息退还剩余的履约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正本二份,双方各一份;副本六份,发包人四份,承包人二份。

47、补充条款

47.1本工程首席建造师(仅适用于苏住建规【2014】5号文规定的政府投资的重大(重点)工程项目):

姓名:

;职称: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首席建造师受施工单位委托,为项目施工总负责人,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全工程实施管理。

其职责是:

负责组建项目管理部,落实项目施工主体责任,确保按图施工及施工质量、生产安全;做好施工组织和施工进度管理;配合做好工程各阶段的验收及竣工验收工作等。

以实签施工合同为准,其他未尽事宜参照苏州吴中太湖新城《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及《项目管理手册》实行

 

附件四: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苏州吴中滨湖新城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

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按合同承包范围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

分单项交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除基础、主体及防水外的其他土建工程、装修为贰年,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伍年;

3、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

4、供热及供冷为/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5、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年;

6、其他约定:

本工程保修期为年(自竣工验收合格起12个月)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5%。

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按实际发生的支付)(大写)。

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0。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无息返还承包人。

六、其他

本保修书的条款同时适用本标段工程。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无。

本工程质量保修作书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三:

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发包人:

苏州吴中滨湖新城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承包人:

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一、双方的责任

1.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1.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1.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2.1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2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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