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备考方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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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避免走剔除问题这个弯路也要引起学员的高度重视。
由于多种原因,目前各执业资格考试所使用的教材都会或多或少地存在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必然会影响到考生的学习。
对于编者而言会时时关注、检查已经出版的书中的问题,随时听取各方的意见,将确认的问题在再版的教材中重点声明。
但是,如果考生通过自学来备考,不能及时了解到这方面的信息,结果或者在有问题的知识点面前迷惑不解,或者干脆将这个问题的知识点当作正确的知识点来加以记忆,毫无疑问会影响到其学习效率。
(三)听课有助于了解将来命题的主导思想
培训的目的不仅仅在于讲解知识,更重要的是要介绍一下命题的基本思想。
例如,在基本思想中谈到第一次建造师考试的试题将会考虑“存量问题”,这是我国经济建设和建设管理的形势所决定的。
尽管只有短短几句话,但对于考生而言却是很重要的信息,那就是复习的时候要注意把握基本的知识点,而不要去做一些难题、怪题。
这其实就是考生备考的路标,是考生复习的方向,参加了的考生会获得这样的信息,自学的考生是无法获得这样的指导性信息的。
二、何时参加辅导
应该说,何时参加辅导没有一个统一的尺度。
主要根据考生自身的实际情况而定。
对于考生,根据他们自身的文化素质和学习能力,可以简单地分为三种类型:
A类考生。
这类考生本身具有很好的专业文化素质,对于将要考试的学科也有一定的了解。
一般来讲,相关专业院校刚刚毕业几年的大学生基本属于这一种。
B类考生。
专业文化素质相对较弱,对于将要考试的学科了解得比较少。
一般来讲非相关专业院校毕业不久的考生属于这一种。
C类考生。
专业文化素质很弱,对于将要考试的学科几乎没有了解,或是吸收的知识过于陈旧,或是专业基础知识基本忘记。
一般来讲,那些年龄较大的考生属于这一种。
显然,A类考生是最具有竞争力的考生,而C类考生则明显处于劣势。
对于这三类考生,这里只提出一个指导性的建议,供考生参考:
A类考生最迟不应晚于考前2个月参加辅导。
因为仅仅依靠听是不能解决问题的,还要给自己留下复习的时间。
每本书复习20天左右是比较理想的。
B类考生最迟不应晚于考前3个月参加辅导。
因为需要利用一个月的时间来弥补自己本科教育的不足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C类考生最好能相对于B类考生再早些,因为这类考生由于年龄与专业文化素质的原因,学习的效率会比较低
同时,B类和C类考生最好在考试之前的一个月内再参加一次串讲;
临考前的冲刺性辅导是非常必要的。
三、如何选择考前培训班
正确地选择一个考前培训班是至关重要的。
选择不慎不仅会使学员损失培训费用,而且更重要的是会延误学员有限的复习时间,进而可能会导致整个备考计划的失败。
另一方面,目前社会上形形色色的建造师培训班,培训质量亦千差万别,其中不免会充斥一些纯利益驱动型培训班,它们基本上以营利为目的,培训质量较差,亦无能力对学员负责。
所以,在选择培训班时切勿草率,要认真考核,权衡后再作决定。
对于培训班的选择可以参考以下建议:
(一)看师资
选择培训班就是选择授课教师。
一位高水平教师的点睛之评会使学员的复习事半功倍,而一般老师的泛泛之谈则会贻误考生的备考时机。
1.
尽量选择编委作为授课教师
考试用书的编写人员通晓知识点的考察重点,因为考试大纲科就是由他们编写的!
所以,选择编写人员作为授课教师自然会更容易把握考试的方向、思想,甚至是获得将来命题的原则等重要的考试信息。
但是,社会上有的培训班自称授课教师是编写人员,但是在上课的时候却来了个“狸猫换太子”,用别的教师顶替。
(1)核对考试书上是否有授课教师的名字,这是很快捷的方法,可以迅速辩别真伪
(2)网络查询/学员口碑:
在网上查询该培训班的情况,电话咨询一些培训班的老学员。
总之,千万别选错了教师。
否则就输在起跑线上了。
2.尽量选择经过检验的高水平的授课教师
由于编委毕竟是有限的几个人,不可能满足全国各地培训班的需要。
所以,在没有了这个选择以后,我们就要尽量选择经过检验的高水平的教师来授课。
这里主要强调两点:
什么是高水平?
评价的标准与职称评定的标准是不同的。
职称评定的时候要考察该教师有多少文章、著作、课题,而这些对于辅导考生参加考试是毫无意义的。
考生需要的是能够帮助他通过考试的教师。
所以,对高水平的衡量自然就很有针对性了。
一般来讲,可以考察以下几个方面来确定授课教师是否具有高水平:
(1)了解教师的历史
了解授课教师的历史有助于我们对其正确认识。
这主要是看这个教师从事的专业是什么,他们所研究和讲授这门课的经验以及学生的口碑如何等。
自2004年至今已经经过了这么多次建造师的培训,授课教师的水平经过了不少检验了,所以,通过参加过建造师培训的学员来了解授课教师,将有助于我们对其做出正确的判断。
(2)可以考虑通过试听作出取舍
由于学员一时之间很难做出正确的选择,所以,学员还可以“眼见为实”,考虑通过试听来了解授课教师的实力。
不管培训单位宣传得如何,自己来听一听、看一看,才能有效地避免上当。
(二)看教务安排
目前在社会上普遍存在着两种培训班,一种是集中授课,一种是利用业余时间授课。
集中授课的跨越的天数较短,利用业余时间授课的跨越的天数较长。
对于后者,如果时间允许,各位学员还是尽量要参加这种业余培训班,因为填鸭式的教学经过实践检验不适合学员参加应试考试。
考前串讲班因为时间短加上有精讲班的学习基础,可以连续授课。
四、如何听课
很显然,听课的质量决定了后面复习的难度。
听课这个过程可以解析为听、记、问。
(一)听
1.听轮廓
听轮廓就是指在学习之初听教师讲解《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以下简称《法规》)这门课中主要包括哪几部分、每部分在整本书中的地位和价值如何、难度如何、考生对这部分的关注程度如何等框架性的知识。
因为学习就像走路一样,考生需要首先知道自己将要走向何方,然后才能谈如何去走的问题。
所以学习之初应该首先对考试用书中将要讲述的知识点有一个框架式的认识,从而便于从整体上把握本书的精华,切忌眉毛胡子一把抓,不分重点的机械式学习。
2.
听命题趋势
尽管建造师考试命题具有保密性,对其中的具体细节无从知晓,但是还是可以大致了解命题的总体趋向。
例如,前面谈到一级建造师师资班上已经得到了第一年命题将会难度适当的信息。
为什么第一年命题就会这样呢?
这是由于到2008年2月27日,现有的项目经理证将作废,项目经理如若执业则必须要具备建造师执业资格。
我国的工程建设不会停止,也不会因此修改《招标投标法》、《建筑法》等相关法律,这就要求我国必须要在2008年补充足够数量的建造师。
如此一来,试题要出得适合就是必然趋势。
所以,我们在听课的时候要注意来自授课教师的每一句话。
尤其是关于考试形势的分析。
因为这决定了我们复习的方向。
3.
听讲解
听讲解是考生参加考前辅导的核心。
只有认真听老师的讲解,才能为后面的复习打好坚实的基础。
但是授课教师不同,其对知识内容的讲解方式、范围也不一样,并且学员也不可能随时提问,这样就使学员处于相对被动的位置。
那么,如何在相对被动的条件下有效地提高听课效果呢?
一般来讲,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角度入手,尽量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提高听课效果。
(1)紧跟授课教师的思路
考生到培训班就是来听教师讲课的,如果我们不紧跟授课教师的思路,听课就变得没有意义。
所以上课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听授课教师的讲解,跟上教师的思路。
有的时候,可能有某个问题没能很好的理解,此时可暂时搁置问题,继续跟上授课教师的思路。
否则,不但没有理解的问题未解决,而且可能由于没能跟上教师的思路而影响了后面的内容。
这一点在串讲的时候尤为重要。
因为串讲已经不再逐句讲解了,而是跨越式的讲解重点、难点以及估计容易出题的知识点,此时如果跟不上教师的思路可能会使得你找不到接下来教师正在讲授的内容,学习的效果就会大大地降低。
(2)将知识转化成自己的语言
将知识转换成自己的语言是帮助考生提高学习效率的重要手段。
《法规》的题型是选择题,选择题需要理解性记忆。
例如,《安全生产法》中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原则是: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这几句话,尽管不长,但是要准确记忆并不容易。
如果它转换成自己的语言,即安全生产要“别出事或少出事”就很容易记住。
所以,听课的任务主要是对知识进行理解,然后转化成自己的语言。
(二)记
我们建议直接在书上作笔记。
因为教师讲授的内容会与书上的内容紧密结合,在书上直接标注不仅节约时间,而且有利于日后的复习。
做笔记主要是需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重点的内容
重点的内容不一定要按照教师的讲解和书上的原话记录,可以在书旁边的空白位置作一下简要记录。
2.难点的内容
难点的内容最好能够详细记录。
因为即使现在理解了,将来也可能忘记。
所以,尽可能详细记录有利于将来的复习。
对于课堂上没有听懂的难点,可以先圈点上,利用下课的时间向授课教师咨询。
3.典型的题型
《法规》这门课知识点非常散,单纯依靠讲解来授课不可能取得好的效果。
这就要求授课教师要结合例题来讲解,从而将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
对于重点讲解的例题,学员有必要记录。
4.疑问
法规这门课的特殊性导致学员在听课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各种疑问。
例如,关于委托代理的终止的规定有:
●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组织终止。
具有这四种情形之一的,则委托代理终止。
对于这四点的理解应该没有问题,但是,有的学员可能会产生疑问,为什么这里仅仅提到了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会导致代理关系终止,却没有谈到被代理人如果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会不会导致代理关系终止呢?
如果具备这个条件,他们的代理关系是否终止呢?
这样的问题严格讲已经超出了考试大纲的要求,在考试中是不会出现的。
但是,如果学员心中始终存有这样的疑问,就对后面的复习不利。
因为学员认为自己对法律掌握得还不够精,进而动摇了信心。
所以,学员可以将这样的疑问记录下来,利用课间时间向授课教师咨询。
(三)问
考生要珍惜来之不易的学习机会,在不影响授课的情况下应该尽量多提一些问题。
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没听懂的问题
有问题就要及时向老师请教,绝对不能带着没有解决的问题进行下一阶段的复习。
离开了教师,离开了课堂,再想解决这个问题就更加困难。
2.临时产生的疑惑
如同上文分析的关于代理关系终止的问题一样,考生也会有其他疑惑产生。
这时候要及时解决,考生可以利用课余时间向教师请教,但是,也要注意把握一个尺度:
这个疑惑应该是与所学课程密切相关的问题,而不应该是离考试太远的问题。
3.其他关心的问题
例如,是否有考试的最新动向等考生关心的问题都应该得到及时的解决。
4.培训单位的联系方式
这样做的好处意味着在后面的学习的过程中遇到了问题有机会得到及时解决。
第二节
复习
复习的过程可分为这样三个主要阶段:
整理、精读、泛读。
一、整理
这里所谈的整理主要是指对前一阶段听课内容的整理。
这个阶段不需要花费很多时间,只需要对听课的成果进行归纳总结就可以。
在上课过程中,考生不一定要将老师讲授的内容全部记录下来。
此时,需要借用其他同学的记录将上课中所涉及的重点、难点、重点题型的变化都归纳到一起,形成完整的听课记录。
二、精读
对考生来说,精读耗时较长。
精读的效果将直接决定考生成绩的高低,所以,考生要对此高度关注。
尽管考生都是生产上的骨干力量,时间非常紧张,但是,这个重要的阶段却绝对不可以小视。
那么如何精读?
精读到什么程度?
这里的精读,指的是要逐字逐句地阅读教材中的文字。
一般来讲,精读应该有两遍。
第一遍精读要达到对每一个词汇都能够正确理解。
第二遍精读要做到对教材中的文字的理解能达到一定的深度,能够找到一段文字中重要的知识点,并能读懂语句的弦外音。
(一)正确理解
所谓正确理解就是明白了文字真正的含义,真正领会语句在这里所要表达的意思。
《法规》这门课不同于其它三门课,有的语句是法律上的专有词汇,而且会涉及很多外延的法律知识,要想正确理解这些语句还是有一定难度的。
例如,关于诉讼时效有这样一段文字:
“时效,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律规定期间内的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
时效一般可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对于消灭时效,后面进一步作了解释,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诉讼时效。
但是,什么是“取得时效”呢?
文字中没有作进一步的解释,考生就有必要查阅一下相关的资料来确认一下什么是“取得时效”了。
而在教材中,这样的类似例子还有很多,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首先一一攻克。
(二)弦外之音
所谓弦外之音就是文中所隐含的意思,弦外音很容易成为考题。
要解答出这样的题型需要考生能够真正理解教材,所以,考生必须要能够真正理解这些弦外之音。
例如:
《建筑法》中关于分包的规定有这样一条:
“建筑工程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但是,“除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这里就有隐含的意思,从“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这句话中,我们可以看出分包单位分成了两种:
一种是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商,另一种是总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分包商。
显然,这两种分包上是互相排斥的,他们共同构成了分包商这个集合。
对于总承包合同以外的分包商需要经过建设单位认可,这一点我们可以通过法条的原文直接得出。
但是,总承包合同里面约定的分包商是否需要经过建设单位的认可呢?
答案是肯定的。
如果建设单位没有认可那个分包商,他会与总承包商签订合同吗?
既然已经签订了合同,就意味着它已经认可了这个分包商。
所以,我们可以从这个规定中读出它的弦外之音---所有的分包商都要经过建设单位的认可。
由于法律相对于其他科目的特殊性,这样隐含着的语句在书中非常多。
对于重点章节中这样的句子,需要好好体会。
(三)能够找到重要的知识点
作为考生,应该能够对知识点的重要性作出基本的判断,这样会提高学习的效率。
书中重要的知识点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数字型考点
这种考点很容易识别出来。
由于其答案比较标准,很容易受到出题人的青睐。
对于这样的考点,虽然不必将所有的数字都记下来,但是对于重要条文中的数据必须要掌握。
例如,书中关于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法律后果中有这样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没有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这段文字来源于《建筑法》,应该说是很重要的规定。
在这段文字中,有多处数字型考点,例如“三个月内”、“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超过六个月的”等都是属于这种类型。
2.主体型考点
所谓的主体型考点就是考察考生能否确定某些建设行为的主体是谁,也就是某些事情应该是谁去做的问题。
这样的考点答案唯一,也很容易出现在考题之中。
例如,《建筑法》中关于报建的规定:
“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立项批准后,工程发包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办理报建登记手续,未办理报建登记手续的工程,不得发包,不得签订工程合同。
”
类似的建设行为,我们都要清楚是谁去做。
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还是监理单位?
考生应该注意类似的知识点,这样的知识点在书中有很多。
在这众多的知识点中,我们要尤其注意重要法律法规之中这样的知识点。
3.分类型考点
所谓分类型考点就是对某个事物如何分类的问题。
这样的知识点在书中不是很多,但是这样的考点由于答案比较固定,也很受出题人青睐。
这样的考点非常容易出现在多选题中。
例如,书中有关于物权的种类的理论。
有这样的一段话:
“物权可按如下划分:
1)根据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为财产的所有人划分。
●自物权,又称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所有物享有的物权。
●他物权,是指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设定的权利。
2)依据设立目的的不同划分。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物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外国民法规定的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都是用益物权。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也属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也指为了担保债的履行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的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权利。
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都是担保物权。
3)按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划分。
●动产物权,是指以能够移动的财产为客体的物权。
如外国民法中规定的质权和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留置权。
●不动产物权,是指以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
如外国民法规定的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和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土地使用权。
这就是非常典型的分类型考点。
对于这样的考点,考生没有别的更好的选择,只能是机械性地记下来。
4.程序型考点
程序型考点考察的是某项工作的程序。
这种考点要求考生掌握正确的程序,即谁在先,谁在后的问题。
例如,书中关于招标程序的规定是这样的:
(1)成立招标组织,由建设单位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
(2)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3)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4)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者;
(5)发售招标文件;
(6)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7)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8)签收投标书;
这种知识点的出题方式很有可能会取出其中的几个步骤,将其顺序打乱,请考生找出哪个程序是正确的。
这样的知识点在书中不算多,最典型的就是关于招标程序的规定。
因此,考生应该对这部分的程序给予关注。
5.混淆型考点
混淆型知识点考察的主要是易于混淆的两个或多个知识点。
这样的考点是有些难度的,要求考生必须要能够很准确的掌握这两个或多个易于混淆的知识点。
例如,关于要约的撤回和要约的撤销就是一个混淆型考点。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取消要约的行为。
而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取消要约,使其丧失法律效力的行为。
这两个概念非常近似,他们的区别实质上就在时间点的不同,以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为标志,一个在其前面,一个在其后面。
掌握了这个关键的区别后就不容易混淆了。
为了正确解答这样的试题,考生在学习的时候应该注意总结出要约的撤回和要约的撤销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相同点:
1)二者都是通过后一个意思表示否认了前一个意思表示。
2)二者都是要约人所为。
不同点:
后一个意思表示发生的时间不同。
一个在要约生效前,一个在要约生效后。
做了总结之后,就很容易区别混淆型知识点了。
6.条件型考点
条件型考点主要考察考生是否掌握了某些事物的形成条件,这样的知识点要求考生要能够熟练掌握这些条件,避免多选、少选或者选择了近似但不正确的条件。
条件型考点本身还可以进一步细分:
(1)充要条件型
这是典型的条件型试题,即某些条件是某些失误形成的充要条件。
例如,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的规定是这样的:
“
A、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B、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通过上面规模和标准的规定,可以看到,一个工程项目必须招标的充要条件既要符合招标的范围,也要符合招标的标准,二者缺一不可。
这样的考点由于与重要的法律相结合,显得尤其重要。
(2)前提条件型
这种题型主要是考察考生是否掌握某件事存在的前提条件。
因为,如果没有这个前提条件,则该事物是不存在的。
例如,关于合同条款空缺的规定:
“《合同法》第62条规定: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特定标准履行。
●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市场价格履行;
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 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