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水利监理工程师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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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水利监理工程师案例分析

【案例五十一】

背景材料

某工程项目进行施工招标,招标人编制了完整详细的招标文件,其招标文件的内容如下:

(1)招标公告;

(2)投标邀请书;(3)投标人须知;(4)合同主要条款;(5)技术条款;(6)招

标图纸;(7)工程量清单;(8)中标通知书;(9)评标委员会名单;(10)标底编制人员名单。

招标人通过资格预审对申请投标人进行审查,确定了资格预审表的内容,提出了对申请投标人资格必要合格条件的要求,要求包括:

(1)资质等级达到要求标准;

(2)投标人在开户银行的存款达到工程造价的5%;(3)主体工程中的重点部位可以分包给经验丰富的承包商完成.

问题:

(1)招标文件的内容中有哪些不应属于招标文件内容?

(2)资格预审主要侧重对投标人的哪些方面的审查?

(3)资格预审对投标人的必要合格条件主要包括哪几方面?

(4)背景材料中的必要合格条件不妥之处有哪些?

参考答案:

(1)不属于招标文件的内容是:

招标公告、中标通知书、评标委员会名单、标底编制人员名单。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根据施工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合同主要条款; 

 (四)投标文件格式; 

 (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六)技术条款; 

 (七)设计图纸; 

 (八)评标标准和方法; 

 (九)投标辅助材料.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2)资格预审主要侧重于对承包人是否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是否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是否被接管和冻结,是否处于破产状态、投标资格是否被取消,是否在最近三年内存在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等方面进行审查.

(3)必要合格条件主要包括:

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财务状况:

流动资金:

分包计划;履约情况。

(4)必要合格条件中不妥之处是:

1)投标人在开户银行的存款达工程造价的5%;

2)主体工程重点部位可以分包给经验丰富的承包商。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十七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可以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适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有关招标公告的规定。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九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条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案例五十二】

背景材料

某工程项目由于技术复杂、难度大,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设备和同类工程施工经验要求高。

业主在对有关单位和在建工程考察的基础上,经项目审批部门同意,邀请了3家国有一级施工企业参加投标。

业主要求投标单位将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别装订报送。

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规定如下:

(1)技术标共30分,其中施工方案10分、施工总工期10分、工程质量10分.满足业主总工期要求(36个月)者得4分,每提前1个月加1分,不满足者为废标;自报工程质量合格者得4分,自报工程质量优良者得6分(若实际工程质量未达到优良将扣罚合同价的2%),近三年内获鲁班工程奖每项加2分,获省优工程奖每项加1分.

(2)商务标共70分。

报价不超过标底(35500万元)的土5%者为有效标,超过者为废标。

报价为标底的98%者得满分(70分),在此基础上,报价每下降1%,扣1分,每上升1%,扣2分(计分按四舍五入取整)。

经评标专家评审,各投标单位的得分情况见下表

投标单位

报价(万元)

施工方案得分

总工期(月)

自报工程质量

鲁班工程奖

省优工程奖

A

35642

8

33

优良

1

1

B

34364

9

31

优良

O

2

C

33867

8

32

合格

0

1

问题

(1)该工程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且仅邀请3家施工单位投标,是否违反有关规定?

(2)分别计算各投标单位的技术标、商务标得分;

(3)计算各投标单位的综合得分,并按综合得分最高者中标的原则确定中标单位。

参考答案

(1)不违反(或符合)有关规定。

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对于技术复杂的工程,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允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邀请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3家.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批。

 

(2)各投标单位的技术标、商务标得分

1)计算各投标单位的技术标得分:

投标单位

施工方案

总工期

工程质量

合计

A

8

4+(36—33)×1=7

6+2+1=9

24

B

9

4+(36—31)×1=9

6+1x2=8

26

C

8

4+(36-32)×1=8

4+l=5

21

2)计算各投标单位的商务标得分:

投标单位

报价(万元)

报价与标底的比例(%)

扣分

得分

A

35642

35642÷35500=100.4

(100.4—98)×2=4.8

70-4.8=65.2

B

34364

34364÷35500=96.8

(98—96.8)×1=1.2

70一1.2=68.8

C

33867

33867÷35500=95.4

(98—95.4)×1=2.6

70-2.6=67.4

(3)计算各投标单位的综合得分:

┏━━━━━━━┳━━━━━━━━┳━━━━━━━━┳━━━━━━━┓

┃投标单位┃技术标得分┃商务标得分┃综合得分┃

┣━━━━━━━╋━━━━━━━━╋━━━━━━━━╋━━━━━━━┫

┃A┃24┃65.2┃89.2┃

┣━━━━━━━╋━━━━━━━━╋━━━━━━━━╋━━━━━━━┫

┃B┃26┃68.8┃94.8┃

┣━━━━━━━╋━━━━━━━━╋━━━━━━━━╋━━━━━━━┫

┃C┃21┃67.4┃88.4┃

┗━━━━━━━┻━━━━━━━━┻━━━━━━━━┻━━━━━━━┛

因为B公司综合得分最高,故应选择B公司为中标单位.

【案例五十三】

背景材料

某堤防工程投资5000万元,于2005年3月6曰发售监理招标文件.现将其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的要点摘录如下:

2、对投标人的要求

2.1资格要求

2.1.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1.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

省内具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甲级资质的监理单位。

2.2投标人的资格审查

2.2.1投标人应随同投标文件向招标人提交下列资料:

(1)投标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格证书及近三年审计报告;

(2)投标人监理过和正在监理的与本项目同类型项日的监理合同文件和能证明监理服务业绩的资料;

(3)投标人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及执行本监理服务的主要人员和经历;

(4)近三年有无经济诉讼案件等证明资料。

2.3本项目不允许联合投标。

5、现场踏勘

5.1招标人不统一组织现场踏勘工作,若投标人要求进行现场踏勘,可提前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将单独予以安排。

但现场踏勘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7、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3日以前按投标邀请书写明的地址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在开标时间2日前答复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8、招标文件的修改

8.1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日2日前,可以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这种修改可能是招标人主动作出的,也可能是为解答投标人要求澄清的问题而作出的。

8.2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收到修改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经收到修改通知。

17、投标截止日期

17.1本次招标的投标截止日期和时间为2005年6月8日北京时间18:

00时.

17.12招标人有权按本须知第8条规定发出修改通知,延长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

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力和义务相应延长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

18、迟到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在本须知笫17条所述的投标截止时问以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将退回投标人。

20、开标

20.1招标人将于2005年6月9日北京时间9:

00时在×××会议室召开开标会。

问题

通过阅渎上述内容,指出《投标人须知》中哪些规定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并说明规定要点。

参考答案

(1)“2.1.2”对投标人资格要求限定在“省内”不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六条规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2)“5.1”规定不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5月1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8委部局令第30号)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3)“7"、“8.1”中有关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的截止时间规定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

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

(4)“20.1”规定的开标时间比“17.1”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晚15个小时,不符合《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投标截止时开标。

【案例五十四】

背景材料

某引水工程隧洞施工招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中标条件是:

能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有6家,按评审后的报价由低到高排序如下表所示.

投标人

评审后的投标报价(万元)

A

48002

B

65503

C

72345

D

75436

E

82970

F

82908

该招标项目的标底为66060万元。

问题

(1)甲评标委员认为投标人A的报价远远低于招标项目标底,属于投标价格低于成本情形,应予拒绝。

你认为评标委员会的观点是否正确?

为什么?

(2)乙评标委员在对投标人A的投标报价进行合理性分析时,认为其投标报价偏低的原因主要是所需人、材、机的数量明显低于现行预算定额,应予拒绝。

你认为乙评标委员的观点是否正确?

为什么?

(3)经评审委员会评审,认为上述6家投标人的投标均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合理,均未低于其成本价,按照规定的中标条件,推荐的候选中标人及其先后顺序为投标人A、B、C。

在招标人与第一顺序候选中标人合同谈判时,要求将中标价降为47900万元,若投标人A拒绝,即认为其放弃中标,依次与候选中标人B进行谈判.你认为招标人的做法是否合法?

为什么?

参考答案

(1)甲评标委员的观点不正确.根据招标投标法的原则: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只能作为分析投标报价合理性参考依据,但不能直接作为决定废标的条件。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2)乙评标委员的观点不正确.现行预算定额可以作为编制标底和投标报价的参考依据,但决不是确定投标报价不可调整的标准.承包人的投标报价要综合考虑多种实际要素,如:

承包人的技术与管理水平以及工程的工期要求、作业条件、质量标准高低等多种因素。

(3)招标人的做法不合法.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案例五十五】

背景材料

某枢纽工程施工招标,合同条件采用《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A施工企业中标并签订合同后,认为中标价偏低,无奈受合同的约束,只好按合同履行义务。

在组织进场期问,发包人提供场地延误7天时间,故承包人以此为由,立即将人员、设备、设施等进场资源全部撤离现场,并向发包人发出通知:

‘‘由于你方提供场地延误己构成违约,我方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由于解除合同对我方造成的费用和利润损失,希望你方在合同规定时间给以支付”。

(1)你认为A施工企业的说法是否正确?

试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说明理由.

(2)为了降低成本,A施工企业未经任何许可,将所承包工程基础处理、大坝混凝土浇筑、泄洪洞等工程分包给当地的施工企业。

监理人发现后,认为分包已成事实,并考虑到工期非常紧,要求该施工企业补报项目分包申请报告,并经审查,承包人所选分包人具备承包能力,同意分包。

你认为监理人的做法是否妥当?

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A施工企业的说法不正确。

发包人提供场地延误7天时问,属于违约行为.但是,这一违约行为并不构成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合同法》规定的由于一方违约对方当事人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的情形:

1)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2)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显然,题中所属发包人的场地提供延误违约行为不构成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328—331】

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二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2)监理人的做法不妥当。

其一,任何分包均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合同之规定事先得到批准;其二,该项分包均涉及主体工程,依据合同法规定,不得分包。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第二百七十二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案例五十六】

背景材料

某供水公司投资一供水水源项目。

为了避免售水的市场风险,在项目建设初期,与甲用户依照法定程序以价格0.35元/m3依法签订了供水合同。

考虑到该供水工程建设难度较大,合同约定:

若供水工程建成,则供水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价格给甲用户供水;若供水工程项目取消,则所签合同不发生任何效力。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随着供水市场水资源紧缺,同时,又不涉及到供水线路改造,该供水公司又以0.5元/m3的价格将水全部售于乙用户。

签订合同时,乙用户并不知道供水公司已与甲用户签订了供水合同。

问题:

(1)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供水公司与甲用户,签订的合同属于那种合同生效的情形?

(2)供水公司供水工程完工后,甲用户要求供水,供水公司的解释是,在供水工程完工前,与甲用户所签供水合同并未生效,因此,供水公司不受此约束,将水以更高的价格售于乙用户是合情合理的,试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说明供水公司的说法是否正确?

(3)若甲用户坚持要求供水的主张,法院是否应予以支持?

(4)若供水公司供水给甲用户,应向乙用户承担什么责任?

参考答案

(1)该合同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情形。

【319】合同效力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2)供水公司的说法不正确。

尽管在供水工程完工前,与甲用户所签供水合同并未生效,但是,合同已经依法成立。

《合同法》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与解除。

【326】合同变更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3)法院应予以支持。

《合同法》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

【332—333】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4)供水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与乙用户签订合同,应向乙用户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19】缔约责任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案例五十七】

背景材料

某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上游面铺设混凝土预制块,合同采用《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合同技术条款中要求的铺设最大缝宽≤1cm,而合同中引用的某行业规范中规定的铺设最大缝宽≤1.5cm.

施工中,为了保证混凝土预制块质量,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购置更换了新模具、振捣设备,并增加使用了脱模剂,比原投标方案增加了成本.

问题

(1)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承包人与发包人就铺设混凝土预制块最大缝宽标准发生争议,你认为应如何确定标准?

说明理由.

(2)承包人就混凝土预制工作提出了费用补偿.你认为监理人是否应予批准?

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确定标准的方法为:

1)若合同中规定了合同规定标准与合同中引用技术标准的解释原则,应遵照其规定.一般来说,合同中规定:

合同规定标准优先,采用铺设最大缝宽≤lcm标准。

2)若合同中没有规定合同规定标准与合同中引用技术标准的解释原则,则按照明显证据优先原则,采用铺设最大缝宽≤lcm标准。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监理人不应予以批准。

混凝土预制块质量标准是合同约定的,未发生任何变更的情况下,承包人为保证质量所采取措施所需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案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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