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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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2011年2月1日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1994年1月1日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7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
1999年11月1日
8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2001年1月1日
9
10
部门规章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2月1日
11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
2004年5月1日
12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
2005年1月1日
四、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
(一)行政审批(共10项)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另有规定除外);
年销售额虽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且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纳税人。
2、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对需领购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3、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资格认定及退税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非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其条件为: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4、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7条第1款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确实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5、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3条规定: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6、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7条规定: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7、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8、对吸纳下岗人员企业和对下岗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的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服务型、商贸型等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减免税进行审批。
9、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规定:
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10、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和注销、验证和换证、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二)税务行政许可(共4项)
1、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2条规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
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
2、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
“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其他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3、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①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②拆本使用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
“……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③使用计算机开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
“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
④批准携带、运输空白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7条第1款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⑤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需要报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另定。
4、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帐和办理帐务;
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三)行政处罚(共7大类)
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具体处罚事项: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5、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6、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法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7、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纳税人有上述行为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8、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9、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其结果未造成实际不缴或少缴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0、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1、未按照规定开具、领购、取得、保管、发票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12、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用品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3、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发票检查
规定六)对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4、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
收缴发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对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5、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用品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和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17、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8、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纳税人有上壕行为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19、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0、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1、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故意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纳税人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2、偷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3、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
责令限期缴纳、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6、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扣缴义务人已向税务机关报告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7、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其未缴、少缴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28、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9、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行政强制(共11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1、行政强制措施(5项):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扣押财物;
冻结存款、汇款;
共创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强制执行(共6项):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划拨存款、汇款;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代履行;
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五、行政执法流程
受理--调查--审查—决定--告知(明确其法定权利、义务)--执行--结案—案卷存档。
(注:
以上程序均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
六、联系监督电话
(一)法定代表人:
黄建英
(二)办公地址:
酉阳县桃花源南路477号
(三)联系监督电话:
县国税局75588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