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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设备缺陷管理规定

 

设备缺陷管理规定

 

目次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燃气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标准体系工作的需要而编制。

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司设备管理部门能够及时发现并消除设备及系统存在的缺陷,使设备保持良好的健康状态,保证机组安全、经济稳定运行,从而规范并加快企业标准体系的完善,适应国家标准和国际先进标准的需要。

本标准的附录A、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代替-215.06-06-2014《电力设备缺陷管理标准》

本标准由公司生产技术部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部门:

生产技术部

 

设备缺陷管理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范了公司设备缺陷管理工作的职责、内容、方法等。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设备缺陷管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6860-201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GB26164.1-2010《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GB26859-201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气线路部分)

GB26861-201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高压试验室部分)

H-216.09-06《设备缺陷管理规定》

H-219.10-08《ERP系统工作票、操作票管理实施细则》

3术语、定义

下列术语、定义和缩略语适用于本标准。

3.1A类缺陷

指不用设备倒换、系统隔绝、不影响机组安全运行和机组出力即可消除的缺陷。

3.2B类缺陷

指在不停止主设备运行、不影响机组或全厂出力的情况下,通过设备倒换、系统隔绝即可消除的设备缺陷。

3.3C类缺陷

指需要停机或影响机组出力才能彻底消除的缺陷。

C类缺陷可分为C1、C2两类。

C1类缺陷:

是指通过机组降负荷可彻底处理的缺陷;可临时处理或通过机组降负荷可临时处理,需要停机才能彻底消除的缺陷;设备参数已超标但仍可继续监视运行,需要制定技术方案,结合机组检修、临停才能彻底消除的设备缺陷。

C2类缺陷:

是指直接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需要立即停机进行消除的缺陷。

3.4一般维护性缺陷(G1类缺陷)

是指设备及系统以外的非生产设备的缺陷,对主辅设备安全运行无直接影响,并随时可以消除的缺陷。

如设备外观、环境,盘柜附件,建筑物缺陷等。

3.4.1文明生产缺陷包含以下内容:

3.4.1.1设备标示牌、阀门手轮、栏杆、步道、护板破损和缺失;

3.4.1.2设备油漆缺损;

3.4.1.2转动设备的转向指示、管道颜色、介质流向缺失和不完整不准确;

3.4.1.4设备或设施卫生状况不合要求,现场遗留杂物;

3.4.2装置性缺陷包含以下内容:

3.4.2.1设备、设施上的保温、支架、标识;

3.4.2.2所有的开关柜门、动力箱门、照明箱门、建筑物门窗把手缺失或不能正常使用;

3.4.2.3现场各种封闭间(包括配电室、集控室、工具室)的玻璃、门窗、把手等缺陷;

3.4.2.4各种管架、桥架出现缺陷;

3.4.2.5生产现场的所有大门、门窗、玻璃损坏;生产现场的地面损坏;

3.4.2.6设备设施的化妆板、建构筑物的外墙板等。

3.4.3建、构筑物缺陷包含以下内容:

3.4.3.1建、构筑物的墙面、屋顶出现缺陷;

3.4.3.2建、构筑物的钢梁、钢构件出现缺陷。

3.5重复缺陷

在规定时限内在同一设备、同一部位、发生2次及以上的相似缺陷。

A类缺陷间隔时限为15天,B类缺陷间隔时限为30天,C类缺陷间隔时限为180天。

3.6设备异常现象

指设备运行参数或试验数据虽未超出规程规定,但已发生较明显的恶化趋势,或设备状态出现异常,需要监督运行的缺陷。

异常设备缺陷要与直接影响设备安全运行的设备缺陷同等对待。

3.7消缺率

是指对于在规定时间内(一般一个月)消除缺陷的数量与发现缺陷总数的百分比。

其中包括:

全厂消缺率、全厂各类缺陷消缺率、各专业消缺率、各专业各类缺陷消缺率。

4职责

4.1公司

4.1.1贯彻执行集团公司《设备缺陷管理规定》,并组织公司相应标准的制定。

4.1.2检查公司设备缺陷管理标准的落实情况。

4.1.3设备缺陷管理由公司生产副总经理总协调。

4.1.4负责批准C2类缺陷的消缺方案。

4.2生产技术部

4.2.1是公司设备缺陷的考核管理部门。

4.2.2负责监督设备缺陷的全过程(缺陷的提出、消除、验收、分析、统计)管理,协调各部门在缺陷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4.2.3监督、检查各部门的缺陷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按照本标准的相关条款进行考核。

4.2.4负责本标准的监督执行。

4.3设备部

4.3.1 是公司设备缺陷消除的责任部门,点检人员是组织处理缺陷的责任人。

4.3.2 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维修单位的消缺工作。

4.3.3 每月对发生的缺陷进行分析,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避免同类缺陷重复发生。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威胁安全生产和系统完整的重大缺陷,组织有关人员制定监控措施、事故预想,防止缺陷蔓延或扩大。

4.3.4 负责设备缺陷的分析,制定C类缺陷的消缺方案。

4.3.5 负责提出维修单位和本部门各专业室的缺陷管理的考核和奖励建议。

4.3.6 对于需要进行设备重大改造才能恢复的缺陷,要列入年度技术改造和检修计划中,并提前做好可研方案。

4.3.7 设备部应通过各种切实有效的管理方法,提高本部门人员的技术水平,充分调动其积极性,积极采用成熟、先进、实用、有效的技术手段,开展设备劣化分析、缺陷普查和整治,使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4.3.8在维护、巡点检、保洁工作中检查设备状况,发现和登录缺陷,并开展自查自消工作。

4.3.9负责对ERP生产管理系统中缺陷管理内容的基础数据及运转平台的维护和改进完善。

4.3.10负责全厂区网络、通信系统设备缺陷的维护管理。

4.4发电部

4.4.1负责设备缺陷的检查、发现、分类、登记。

4.4.2负责消缺所需的设备和系统倒换,配合检修消缺及消缺后的验收(包括文明生产)闭环工作。

4.4.3负责提出对主控、辅控各值的缺陷管理的考核和奖励建议。

4.5安全监察部

4.5.1负责对消缺过程中的工作票、操作票、动火票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4.5.2负责对消缺过程中的文明施工进行监督和考核。

4.6维护单位

4.6.1负责对承包维护的设备实施消缺工作,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4.6.2定期对承包维护的设备进行分系统普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安排处理。

4.6.3每月对发生的缺陷进行分析,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

4.7物资部

4.7.1负责消除缺陷所需物资的采购和外委加工。

4.7.2负责设备、备件、耗材等物资到货的组织验收,并且进行妥善保存。

4.7.3在物质采购中对不积极配合的相关部门提出考核建议。

4.7.4负责组织不合格物资的分析。

负责不合格品退货、扣款相关事宜。

4.8人力资源部

4.8.1依据生产技术部提出的考核意见,落实对公司内部各部门及个人的考核。

5管理内容与方法

5.1总则

5.1.1设备缺陷管理是设备管理的主要环节,要从源头抓起,严格按有关规程、标准的要求,对设备进行全面、认真的维护;缺陷管理要关口前移,从设备出现劣化倾向就纳入缺陷管理范围;同时采取各种有效手段,降低缺陷发生的次数。

5.1.2电力设备缺陷管理遵循原则

5.1.2.1要树立“零缺陷”理念,设备存在缺陷应及时消除。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威胁安全生产和系统完整的重大缺陷,有关部门应制定监控措施,做好事故预想,以防缺陷蔓延或扩大。

带有明显危急人身及设备安全缺陷的设备应立即停止运行。

5.1.2.2健全设备缺陷管理的全过程管理机制,包括缺陷的提出、消除、验收、评价、分析、预防、控制、统计、考核,形成闭环管理。

5.1.2.3设备缺陷管理的任务及目标:

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建立良好的设备缺陷管理机制,利用网络、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提高设备管理水平,降低缺陷发生率,提高缺陷消除率,使设备零缺陷运行。

5.1.2.4设备消缺必须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调度规程》、《ERP系统工作票、操作票管理实施细则》以及相关规程等规定,并制定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做好危险点分析。

5.2设备缺陷管理要求

5.2.1所有生产区域设备、设施缺陷必须通过ERP系统进行管理(设备检修过程中发现的缺陷除外),包括缺陷登录、确认、验收等环节。

5.2.2ERP、SIS、生产调度电话、消防设施、电梯、起重设备等纳入到生产设备进行管理。

5.2.1.3设备、设施、系统缺陷以及设备异常、隐患均应纳入缺陷管理。

对设备异常应及时进行分析,制定监控措施,加强监督跟踪。

5.2.1.4个别缺陷很难准确判断所属专业,在填写缺陷时通知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人确认所属专业后填写缺陷记录。

5.2.1.5设备部内部缺陷划分不清时,由部门长或缺陷负责人协调解决,部门长拥有缺陷最终裁定权;部门之间包括部门与外委维护单位之间缺陷分工不清时,生产技术部负责协调解决,生产技术部部长拥有缺陷最终裁定权。

不允许发生因为缺陷分工不清而影响缺陷处理甚至影响机组安全稳定运行,由此造成不良后果的严格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5.2.6缺陷处理的时限规定

5.2.6.1C2类缺陷:

立即停机、停炉、停电进行处理,并明确消除时间。

5.2.6.2C1类缺陷:

根据机组情况降负荷、结合近期的大、小修或停机、停炉、停电等机会尽快进行处理,并明确消除时间。

5.2.6.3A、B类缺陷:

按照“小缺陷不过班,大缺陷不过天”的原则执行。

5.2.6.4A、B类缺陷消除完成时间为24小时。

5.2.6.5一般维护性缺陷消缺时限为72小时,对影响设备系统安全运行、环境卫生和危急人身安全的缺陷由点检人员接受工单时确定消缺时限,消缺时限不超过24小时。

5.2.6.6对于需要紧急处理的缺陷,维修人员必须在接到通知后15分钟到场,与当班主值和值长对缺陷的情况和处理意见进行沟通后,立即组织消缺。

运行人员应在工作日志上详细记录缺陷发生时间以及检修和维护人员到位的时间。

5.2.6.7对于填写错误或不存在的缺陷(经过检修人员和运行人员现场确认后),检修人员在退回缺陷时,必须同时电话通知当班运行人员缺陷退回原因,并且在返回备注中写明退回原因,由当班运行人员在1小时内关闭或者修改后重新下发。

如果出现争议,则上报生产技术部,由生产技术部组织裁定。

5.2.6.8发电部应积极为设备消缺创造条件,运行人员在接到工作票后,要检查各项措施及危险点分析的正确性,如不影响机组安全运行,无其它重要操作,应在20分钟内开始布置安全措施(交接班30分钟内除外),一般辅机3小时完成安全措施,重要辅机当班完成安全措施。

如果不能布置安全措施,必须在运行日志内记录检修人员上票时间、工作负责人、专业及不能进行检修的详细原因。

5.2.6.9当检修人员提出验收申请后,运行人员如无其它重要操作(交接班30分钟内除外),应在20分钟内安排验收。

5.3设备缺陷ERP流程管理

5.3.1设备缺陷实行计算机管理,各部门人员必须熟练掌握ERP生产缺陷系统操作流程。

5.3.2各类缺陷发生后,缺陷登记人应在15分钟内登录ERP生产缺陷管理网并发送工作流,运行人员、点检人员、设备管理人员可以在ERP进行缺陷登记。

5.3.3ERP缺陷流程中的每个环节完成后,要及时发给下一环节,各部门要根据消缺流程时间规律,安排人员定期浏览,以确保按时完成。

夜间为保证消缺工作的及时性,缺陷下达后,运行人员须用电话通知维护单位或设备部相关专业室值班人员。

5.3.4各环节操作人员在执行流程过程中如出现ERP系统软件故障问题,应立即联系信息管理员进行处理。

5.3.5因操作错误或其他非正常原因需要对ERP网上的缺陷流程进行修改时,由操作人向生产技术部提出申请,由生产技术部缺陷专责人认定后通知信息管理员进行删除或修改工作流程,不允许操作人直接联系信息管理员擅自删除或修改工作流程。

5.3.6信息专业负责对ERP生产缺陷管理软件进行维护,同时负责对不完善处进行改进。

当出现问题后应立即处理,同时通知生产技术部缺陷主管人或部长,并在网上发布公告信息。

5.3.7当ERP系统发生问题后,运行人员发现的缺陷应记录在值长日志上,同时详细记录缺陷的消除情况,交班时将缺陷记录电子版报送生产技术部主管缺陷副部长,待ERP恢复后,再录入。

5.4缺陷的发现、登录

5.4.1发电部运行人员应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设备部各专业室执行点检定修标准,及时发现设备缺陷和设备异常现象。

5.4.2在日常巡回检查和点检检查中发现设备缺陷及一般维护性缺陷后经核实和判定缺陷类别后,按设备缺陷类别分别进行录入工作,对影响机组安全运行的缺陷电话通知有关维护人员或值班人员。

5.4.3对于C2类缺陷,值长应立即汇报发电部部长、设备部部长、生产技术部部长、安全监察部部长、公司生产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

5.4.4C1类缺陷需通过机组降负荷处理的缺陷由缺陷登记人汇报当班值长,值长核实确认后立即汇报发电部部长、设备部部长,生产技术部部长,同时向公司生产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汇报。

5.4.5当发生突发缺陷,由值长统一指挥,立即联系设备部、维护单位值班人员,可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有关规定以抢修形式开展消缺工作,但必须做好安全措施及事故预想,同时在ERP中进行登记。

如当时无法处理时,值长应汇报发电部部长、设备部部长、生产技术部部长、公司生产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

5.4.6填写缺陷人员应对设备缺陷全面了解,在将所发现设备缺陷提交前,一定要先查阅该缺陷在“尚存缺陷一览”中是否存在,不能重复填写,同时要求每个环节的操作人员熟练掌握操作程序,不允许一条缺陷生成两个及以上的缺陷通知单。

5.4.7维护及运行人员发现缺陷后应及时通知维护部门缺陷负责人确认后登录ERP缺陷管理系统进行缺陷登录,缺陷登录时填写内容主要包括:

KKS编码、设备名称、缺陷描述、缺陷类别、所属机组和系统、运行值别、缺陷现象、缺陷所属专业、发现人、填写人。

缺陷填写要正确、描述要清楚。

运行人员应了解设备部的设备分工情况,配合维护人员消缺,不能出现错误填写缺陷,运行人员填写缺陷内容要准确,要运用准确的技术术语和数字来反映缺陷,以使维护人员更好判断缺陷性质。

5.4.8如ERP系统故障,可登录在缺陷登记台账上(系统恢复后24小时内必须补录),同时以缺陷通知单的形式下发设备维护单位。

5.5缺陷的处理

5.5.1点检人员每天的日常工作之一是了解缺陷发生情况,督促、协调和检查缺陷消除情况,提出缺陷处理方案,落实消缺所需物资。

5.5.2设备消缺必须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调度规程》、《检修规程》和《检修工作票管理规定》的要求,制定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做好危险点分析控制,确保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

5.5.3对于C1类缺陷(需降负荷、停主要辅机、倒换主要设备或系统运行方式才能消除的缺陷,且停运主要辅机及倒换主要设备或系统运行方式会直接影响到机组负荷)由设备部点检人员制定消缺方案,提出消缺组织措施,经设备部、发电部、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部主管部长,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由发电部做好应急预案,根据机组运行情况24小时内安排消缺。

若运行条件不允许,需发电部提出意见,设备部、发电部、生产技术部、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确认。

5.5.4对于不能及时彻底消除的C1类缺陷,由设备部组织各专业室、发电部和维护单位进行分析并制定临时处理和监控措施,点检人员负责落实,发电部配合,维护单位具体实施。

5.5.5B类缺陷由维护单位组织消缺,点检人员到现场协调和监督消缺,对消缺过程的安全、质量、进度负责。

5.5.6A类缺陷由维护单位进行消缺。

5.5.7在消缺过程中按《重大检修作业、运行操作升级监护管理规定》的要求,各部门和专业的相关人员必须到现场进行升级监护;在消缺过程中按《热工保护连锁和自动化系统投退及逻辑定值修改管理标准》和《继电保护和安全装置投退管理标准》的相关规定执行自动、保护的投退,自动、保护的投退必须在监护人的监护确认后,执行人才能进行操作,完成操作后向当班值长和主值说明,在自动、保护投退单上签字确认。

5.5.8设备消缺需要设备(A、B类)系统退出备用时,一定要进行设备退备申请审批,批准后才能进行工作。

设备退备由检修人员提出申请,由设备部专工、主任、发电部专工确认,由值长批准,对于重要设备(A、B类)退备值长还必须电话通知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同意。

5.5.9缺陷和设备异常现象发生后,各相关责任人必须合理组织、认真分析、准确判断设备故障和劣化原因,制定完备的处理方案,同时对同类设备进行普查,预防同类缺陷的发生。

5.5.10设备部各专业室和维护单位必须充分做好消缺前的现场准备工作,即材料、备件和工器具准备齐全,各项安全措施全部落实,各级人员已到位,具备工作票批准后即可开工的条件。

5.5.11在消缺过程中,维护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检修工艺、检修质量标准和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并做好检修和试运记录,点检人员负责过程指导、监督、验收和考核。

5.5.12消缺工作本着工序服从原则,由工单所在专业负责协调、联系,相关专业要积极配合,严禁相互推诿,保证按时完成。

如在消缺过程中出现需多部门或多专业共同分析解决的问题时,消缺负责人无法协调时,应及时向本专业室主任进行汇报,由专业室主任进行协调,如专业室主任无法协调时,应及时向部门长进行汇报,由部门长组织消缺。

5.6缺陷的转类及转移

5.6.1维修人员接收缺陷通知单后,经分析并确认需要转类时,应按ERP系统上的流程进行操作。

5.6.2维修人员在缺陷处理过程中,需要安全措施升级,可以升高缺陷级别,即A类转为B或C1类;B类转C1;同样可以降低缺陷类别,即C1类转为B、A类,B类转为A类。

5.6.3由于运行人员对设备分工不清,造成缺陷专业错误的或在消缺检查过程中,接受专业确定不是本专业的缺陷,应立即联系所属专业,在ERP流程提出申请转移到设备所属专业进行消缺。

5.7缺陷的延期

5.7.1对于已经开工但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缺陷,工作负责人需办理延期手续。

5.7.2延期缺陷必须填写延期原因,给定延期时限。

一般情况下,延期不得超过72小时。

5.7.3缺陷的延期由工作负责人提出申请,首先点检人员负责确定是否需要延期和延期时间,经专业室主任、设备部部长、发电部部长同意后,办理缺陷延期手续,最终由生产技术部缺陷负责人确认。

5.7.4生产现场的照明类缺陷原则上不得延期。

5.7.5天然气系统、CEMS、空调、制冷设备的缺陷原则上不得延期(无消缺备品除外)。

5.8缺陷的挂起

5.8.1对于采取临时措施可维持运行暂不处理的缺陷;因无备件、当时运行条件不允许或其他合理原因,不能消除的缺陷,可作为未消除缺陷挂起。

5.8.2挂起缺陷应由点检人员制定措施,进行检修交待,经专业室主任、设备部部长和发电部部长确认,最终由生产技术部缺陷负责人确认,方可实施。

挂起缺陷必须填写挂起原因,并且要确定消缺计划和防范措施。

5.8.3对于采取临时措施的C1、B类缺陷和主要辅机的设备异常现象,发电部运行人员、设备部点检人员、维护单位都应重点加强检查,同时做好事故预想,在紧急情况下启动应急预案,确保机组安全稳定运行。

5.8.4对于在机组运行期间不能彻底处理的缺陷,设备部各专业室应列入停机处理检修项目,提前制定消缺方案,落实备品备件。

5.8.5凡列入停机处理的缺陷,遇到有停机机会时,必须及时处理,如有客观原因确实不能处理的缺陷,必须经设备部、生产技术部部长确认,由批准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确认。

5.8.6对于需要进行设备重大改造才能消除的缺陷,要列入年度技术改造和检修计划中,由各专业室主任组织,点检人员负责,提前做好可研方案和各项准备工作。

5.8.7对于因备件原因挂起的缺陷,一般情况下,要求15天之内消除。

设备部与计划物资部共同确认是否有备件,如有备件采购计划但未到货,设备部各专业室主任通知计划物资部,计划物资部自接到通知后2日内给出到货时限。

若因备件到货周期长,15天之内无法到货的,计划物资部必须在生产协调会上提出。

如没有备件采购计划,设备部要1天之内编制紧急备件采购计划或外委修理(加工)申请单。

对重要的B、C1类的缺陷,危急人身和设备安全及影响机组负荷的缺陷,如果没有备件时,设备部和计划物资部要立即协调厂家和其他电厂在最短时间内筹到备件,组织进行消缺处理。

5.9缺陷的验收

5.9.1设备部点检人员是设备缺陷过程验收和质量验收的责任人。

5.9.2发电部运行人员是设备消缺工作结束、系统恢复和设备试运验收的责任人。

5.9.3各外委维护单位对职责范围的分级验收负责,并完成相关的配合工作。

5.9.4验收要求:

5.9.4.1设备检修质量符合检修规程、检修作业指导书及相关国家、行业的技术规范、标准,检修记录和质量验收卡齐全。

5.9.4.2设备或系统符合“四保持”标准:

保持设备或系统外观整洁,标示牌、铭牌、介质流向齐全、完整、无损伤;保持设备或系统结构完整;保持设备或系统的性能和精度达到标准要求;保持设备或系统的自动化程度达到标准要求。

5.9.4.3作业环境符合“6S”管理要求:

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临时设施全面拆除,动火作业结束后现场无遗留火种;环境卫生要达到文明生产标准;有用的物品有秩序摆放;物品、道路、场地、标志、安全防护设施等无损坏。

5.9.4.4设备检修和消缺负责人在检修和消缺完成后,对于无法进行试运验收的进行检修交代,写清楚处理的结果和设备系统所处状态及注意事项,以便运行清楚当前设备系统的状态。

5.10缺陷的分析

5.10.1每周五进行周缺陷分析会。

月度缺陷分析会并入月度生产例会,对近期和本月缺陷管理工作,设备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形成分析报告,提出改进措施。

5.10.2缺陷分析报告要求设备部每月3日前对设备缺陷发生和消除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并将分析报告提交生产技术部,生产技术部对设备统计分析报告进行审核,提出考核意见。

5.10.3附录A为月度缺陷分析报告,各专业和维护单位每月按规定内容和时间上报。

5.10.4 附录B为典型缺陷分析报告,各专业和维护单位每月对典型缺陷进行分析,对于C类缺陷必须进行单独分析。

5.11设备缺陷奖惩办法

5.11.1 缺陷的考核指标

5.11.1.1月度发生率

月度缺陷发生率=当月本专业室发生的缺陷总数(A、B、C类)/当月的天数

5.11.1.2月度消缺率

月度消缺率=当月消除的本月缺陷(A、B、C类)/本月发生的总缺陷数

因没有备件、系统无法隔离、需停机处理、等待厂家处理的缺陷不计入缺陷总数。

5.11.1.3月度综合消缺率

月度综合消缺率:

X=M/(N+L)%

其中:

X——月度综合消缺率

M——当月已消缺陷总数

N——当月发生的A、B、C类缺陷和一般维护性缺陷总数

L——以前遗留的缺陷

5.11.2考核与奖励

5.11.2.1设备缺陷考核与奖励办法详见公司《生产管理综合考核标准》。

5.11.2.2设备缺陷管理考核由生产技术部按本标准规定内容提出,逐级确认,在每月15日前完成对上月的缺陷考核,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执行生产管理综合考核。

6检查与考核

6.1检查方法:

按照本标准进行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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