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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公司研发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公司技术创新,根据XXX《XX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铁财〔XXXX〕162号)和国家、XXX及XX省其他有关科研、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研发经费主要包括公司安排的研发经费,公司所属单位承担科技研究课题的自筹资金等。

(一)公司按运输收入的0.3~0.5%并结合实际安排年度研发经费,纳入公司营运成本总体预算。

(二)公司安排一定更改资金用于科技成果示范性推广和购置或试制构成固定资产的科研专用仪器设备。

因科研开发需要购置或试制科研专用仪器设备构成固定资产的,按照固定资产购置审批权限、程序和相应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

其中:

因科研开发需要购置或试制科研专用仪器设备构成固定资产的,可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中关于“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司研发经费管理要逐步建立追踪问效考核机制,并按以下原则管理和使用: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应集中用于公司运输安全生产所需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试验,以及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科技成果示范性推广等方面。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严格按照科技研究开发课题和科技活动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

(三)专款专用,分项核算。

研发经费应当纳入公司财会统一管理,按科技研究开发课题、科技成果示范性推广项目和科技活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条 公司研发经费按科技研究开发课题、科技活动项目和科技成果示范性推广项目实行预算管理。

(一)公司财务处应会同公司科委办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制度。

(二)对已立题的科技研究开发课题需购置或试制构成固定资产的科研专用仪器设备,以及科技成果示范性推广项目,纳入公司更新改造投资计划。

(三)公司科委办应建立研发经费预算管理档案,将课题(项目)预算安排情况、组织单位和承担单位、课题(项目)负责人和课题(项目)研究(推广)人员、承担单位承诺的条件等内容纳入档案进行管理。

第五条 公司所属多经企业及合资XX企业为自身发展或利益开展的科技研究开发等科技活动,可纳入公司科技计划一体化管理,但研发经费需全部自筹。

第二章 开支范围

第六条 公司研发经费主要用于科技研究开发课题研究经费、科技成果示范性推广经费、科技管理经费、规章与标准化管理经费、科技信息服务经费、科技攻关活动及其他科技活动经费。

第七条 科技研究开发课题研究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人员费、设备费、材料费、委外工作费、试验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课题(项目)验收及成果评价费、课题(项目)管理费等。

(一)人员费:

是指支付给课题组成员的工资性支出及其附加、劳务费。

工资性支出可按扣除设备费后课题(项目)经费总预算的10%~15%比例控制(重大课题按15%、重点课题按13%、引导课题按10%控制,按课题类别实行上、下限额度控制),纳入应付工资管理。

工资性支出纳入公司工资预算管理,由公司科委办与劳动和卫生处在核准的课题(项目)经费预算中工资性支出控制范围内审批发放。

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不属于工资性支出。

严格控制劳务费支出,严禁支付给课题(项目)组成员和承担(组织)单位人员,总额控制在扣除设备费后课题(项目)经费总预算的5%以内。

(二)设备费:

是指在课题(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且不构成或不新增固定资产的,或者符合国务院国发〔2006〕6号文件规定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的固定资产,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科研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构成固定资产的通用设备不得用科研经费购置。

(三)材料费:

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四)委外工作费:

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独立经济核算的其他课题承担单位,以下同)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等委外工作费用。

(五)试验费:

是指野外测试试验和上道试验的相关费用。

野外测试试验费用支付范围一般包括支付给外单位的试验设备仪器运输、安装费用,以及试验人员野外生活费用(可比照不超过B类会议生活费标准预算)等。

上道试验的相关费用支付范围一般包括支付给外单位的试验设备仪器运输、安装、试验观测和数据收集等费用。

室内模拟及其他一般性试验原则上不得列支试验费。

(六)燃料动力费:

是指在课题(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以及仅为试验编组运行的试验列车牵引机车的燃料动力费等。

(七)差旅费:

是指在课题(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技术调研、学术交流等按公司规定标准所发生的差旅费、交通费用等。

(八)会议费:

是指在课题(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技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课题(项目)实施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课题(项目)承担(组织)单位应当按公司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期和会议开支标准。

(九)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是指在课题(项目)实施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十)出版印刷/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是指在课题(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印刷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十一)专家咨询费:

是指在课题(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咨询费和科技成果评价聘请的评价专家的咨询费,不属于工资性支出,不得支付给课题(项目)组成员和承担(组织)单位人员。

专家咨询费参照《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159号)等规定,可按下列标准执行: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会期两天的,公司外高级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技术职称人员300~500元/人天,公司内高级技术职称人员400~600元/人天、其他技术职称人员200~400元/人天;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起减半支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科技成果评价,评价专家(含资料审查专家和技术测试专家)的咨询费可按技术鉴定400~600元/人项、技术评(定)审(含安全技术审查)300~500元/人项、技术验收200~400元/人项标准执行,专家组长、副组长、测试组长和公司外专家可适当高于此标准。

以函审形式组织的科技成果评价,评价专家的咨询费可按技术鉴定300~400元/人项、技术评(定)审(含安全技术审查)200~300元/人项、技术验收100~200元/人项标准执行,专家组长、公司外专家可适当高于此标准。

(十二)课题(项目)管理费:

是指在课题(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管理费按扣除设备费后课题(项目)经费总预算的5%以内控制,实行总额控制,由课题(项目)承担(组织)单位管理和使用,在批复预算范围内据实列支,不得直接提取。

课题(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支并提供相关资料,单独核定。

第八条 科技成果示范性推广经费是指科技成果(已通过评价)通过小批量推广应用以考核科技成果的稳定性、可靠性、适用性及科技成果完善(扩大)研究所需的设备费和研究经费。

设备费列公司更新改造计划,按更新改造相关规定管理。

研究经费支付范围一般包括人员费、材料费、委外工作费、试验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可参照本细则第七条编制预算。

第九条 科技管理经费开支在公司层面,范围包括学术交流,重大技术问题和科技管理咨询、研讨、论证;公司科技成果推介展示,专家技术讲座,科技期刊及资料收集,新技术检索查询、考察、调研;科技计划课题遴选、评估会务费和专家咨询费,科学技术奖励评审会务费和专家咨询费;申报国家、部省级科技研究开发课题及科技奖的科技成果遴选、审查会务费和专家咨询费。

专家咨询费可按本细则第七条第十一款执行。

第十条 规章与标准化管理经费开支在公司层面,范围包括铁道行业标准信息查询服务,标准购置;企业标准起草、论证、审查、印刷、宣贯;技术规章的起草、试验验证、论证、审查、印刷、宣贯等,可参照本细则第七条编制支出预算。

第十一条 科技信息服务经费开支一般包括《XX科技》编辑出版、技术标准数据库维护、科技资料检索、科技信息收集与交流及最新科技动态编辑等费用。

第十二条 科技攻关活动及其他科技活动经费是指由公司安排,为解决运输生产安全某一重大问题而组织的科技攻关活动及其他科技活动所需经费,可参照本细则第七条编制预算。

第三章 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三条 科技管理经费和规章与标准化管理经费预算草案由公司总工程师室编制,科技信息服务经费预算草案由公司科学技术研究所编制,预算草案经公司科委办初审后报公司财务处核定。

第十四条 公司所属单位(部门)在提报科技研究开发课题和科技成果示范性推广项目时,同时提报经费预算建议。

科技攻关活动及其他科技活动项目经费预算建议由组织单位提报。

提报经费预算建议时,须遵循下列规定:

(一)根据课题(项目)实施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编制经费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来源预算中,有自筹经费来源(含联合开发对方单位出资的经费)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

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由公司内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课题的,应当同时编列其他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四)与公司外单位共同承担课题(项目)时,原则上按联合开发形式组织,应当明确对方单位的实施条件和资源,并针对课题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成果及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提出共享方案。

应当初步明确各自的主要任务、出资额、经费用途及测算理由。

(五)课题(项目)预算建议应当由课题(项目)负责人协助课题提报单位财务部门编制。

第十五条 课题(项目)预算较大的,需要进行评审评估。

科技研究开发课题和科技攻关活动及其他科技活动项目预算在30万元以上的,由公司财务处牵头商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估。

科技成果示范性推广项目单套预算在10万元以上的,由公司计划统计处牵头商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估。

评审评估时可要求课题(项目)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到场答疑。

第十六条 公司研发经费预算由公司科委办初审汇总,分别与财务处、计划统计处会审提出分项预算额度建议,报公司科学技术委员会审定后,与公司科技计划合并下达。

第十七条 公司科技计划下达一个月内,科技研究开发课题、科技成果示范性推广项目和科技攻关活动及其他科技活动项目承担(组织)单位在研究确定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按本细则第十四条的要求以下达的经费额度为限,正式编制经费预算,以课题(项目)实施审批表的形式报公司科委办,经公司科委办商计划统计处、财务处、劳动和卫生处审核批准后执行。

人员费中的工资性支出部分由公司科委办依据各课题(项目)的预算提出总预算计划报公司劳动和卫生处,纳入公司工资计划。

第四章 预算的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内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课题(项目),在课题(项目)实施审批表批准后一个月内,第一承担单位应当与其他参加单位签订包含任务分劈、经费分劈的共同承担协议,并报公司科委办核备。

第十九条 与公司外单位共同承担课题(项目),在课题(项目)实施审批表批准后一个月内,须与对方签订包含目标、分工、责任、义务、知识产权占有形式和经费投入与支出等内容的联合开发协议。

联合开发协议按公司相关规定报审签订,签订后报公司科委办备存。

第二十条 公司研发经费实行分项验工计价拨付制度。

由课题(项目)第一承担(组织)单位根据科技计划文件、公司批准的经费预算、季度工作进度,按季度(半年或一次性)办理验工计价手续后进行清算。

公司机关各部门(没有独立财务的单位)承担(组织)的课题(项目),其经费原则归口公司办财务科或公司财务集中核算所管理。

第一承担单位每次收款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根据共同承担协议或联合开发协议的约定向其他承担单位转拨经费。

第二十一条 课题(项目)承担(组织)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课题(项目)预算,课题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须调整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核批:

(一)课题(项目)预算总额、课题间预算调整,应当按原审批渠道报批,经公司批准后以科技计划调整文件下达执行,一年内最多调整一次。

(二)课题(项目)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预算调整,或课题(项目)预算科目之间调整,应当由课题(项目)负责人协助课题(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以课题(项目)实施变更审批表报公司科委办,公司科委办商有关部门核准后执行。

(三)课题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

第二十二条 课题(项目)承担(组织)单位应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的课题经费开支范围和核算的科目支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课题(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课题(项目)承担(组织)单位应当规范使用研发经费。

(一)严禁以课题费、咨询费、劳务费等各种名义在课题经费中列支工资性支出;严禁超标准、超范围发放劳务费。

(二)除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可提取现金直接支付外,其他科目研发经费严格按公司相关财务制度规定支付,严禁违规支付现金。

(三)人员费中工资性支出实行与实施进度挂钩,由承担(组织)单位按季度以实施进度为依据提出申请,按核准的金额发放,严禁超标准、超范围发放。

(四)严禁从研发经费中直接提取管理费计入课题(项目)成本。

(五)严禁挤占、挪用研发经费,超预算开支。

(六)严禁违反规定自行调整研发经费预算。

(七)严禁编制虚假预算套取研发经费。

(八)严禁从研发经费中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及对外投资等。

(九)严禁利用研发经费以各种方式谋取私利。

(十)严禁将课题(项目)占用的房屋、通用仪器设备原值等列入配套,加大配套资金额度套取研发经费。

(十一)严禁提供虚假配套承诺或不及时足额提供配套资金。

(十二)严禁签订虚假委外工作协议转移研发经费。

(十三)严禁研发经费脱离课题(项目)承担(组织)单位财务、审计部门监管。

(十四)严禁课题结题后不及时进行经费结算。

第二十四条 课题(项目)承担(组织)单位应当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如实反映研发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并单独编制研发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报告由课题(项目)承担(组织)单位财务部门会同课题负责人编制,报公司财务处、科委办审核汇总。

第二十五条 公司研发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除联合开发协议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外,其余均属公司所有。

形成的科研仪器设备、科学数据、科技资源等由承担(组织)单位管理,实行公司内共享,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形成的运输装备、设施,由承担(组织)单位按公司有关规定移交设备管理单位,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形成的科技成果由原承担(组织)单位或公司指定单位进行开发推广,其产生的效益由公司另行制订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跨年度实施的课题(项目)按实施(变更)审批表执行,经费不结转,须在批准的年度预算额度内按实际成本清算。

第二十七条 课题(项目)实施完成后,与结题验收申请同时报送经费结算。

最终结算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完成课题(项目)实施(变更)审批表约定的实施内容的,在预算内按实际成本清算。

(二)未完成课题(项目)实施(变更)审批表约定的实施内容的,按未完成比例相应扣减研发经费。

第二十八条 课题(项目)因故终止,课题(项目)承担(组织)单位财务部门应当组织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报公司财务处、科委办,经核实后收回相关经费。

第二十九条 研发经费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在课题(项目)实施期间出现实施内容调整、负责人变更或调动、课题(项目)承担(组织)单位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按照《科技研究开发计划管理实施细则》(XX总〔2009〕49号)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公司财务处、审计处负责组织对研发经费拨付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务处对认为有必要的课题(项目),负责组织专家对研发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

专项财务检查结果将作为调整课题(项目)预算安排、按进度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课题(项目)结题验收(可与科技成果评价合并进行)时,由公司财务处对研发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审核验收。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研发经费;

(二)未对研发经费进行明细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研发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研发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课题(项目)验收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财务结算手续,正确计算课题(项目)的实际成本。

第三十四条 研发经费管理建立承诺机制和信用管理机制。

课题(项目)承担(组织)单位分管科技的领导、课题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当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公司科委办对课题(项目)承担(组织)单位、课题负责人在课题经费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公司财务处会同科委办按违纪金额收回研发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终止课题(项目)并建议纪检监察机关按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纪律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级政府下达的科技研究开发课题,其经费管理按下达课题的政府研发经费管理实施办法执行,没有研发经费管理实施办法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自筹经费组织的科技开发研究和科技活动可参照本细则执行,研发经费预算须报公司财务处、科委办核备。

第三十八条 有关课题(项目)的立项、实施、结题与成果管理、监督与检查,按照《科技研究开发计划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财务处商科委办进行解释。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

工资性支出人员费发放申请核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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