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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工程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豫工院设〔2013〕130号

关于印发《河南工程学院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学校研究通过的《河南工程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2013年12月12日

 

河南工程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我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防止资产流失,促进我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和《河南省教育厅所属预算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教财[2008]3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学校通过科研、横向开发、各类办学收入形成的资产;学校各类经营实体在营运中形成的资产;学校校誉等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按照国家法规确认为归属学校的资产。

学校国有资产表现形式为:

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并不断完善学校各类国有资产的数据库,推动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和有效使用,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理顺学校国有资产的产权关系,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

负责组织学校国有资产的清查、评估、产权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组织实施设备预算编制、采购、验收、资产登记、维修保养和参与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对学校拟开办经营项目资产的登记;对投入的经营性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参与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会同有关部门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全校国有资产按资产的不同形式,分别由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实施分级管理。

第七条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统一协调管理工作。

“管委会”主任由校长兼任,主管资产和财务的副校长为副主任,委员由校长办公室、财务处、监察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基建处、教务处、科研处、图书馆、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后勤总公司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国有资产管理处具体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归口管理工作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交校长办公会决策;

(二)根据学校各项建设的需要,提出学校国有资产优化配置和界定工作的意见,交有关会议决策;

(三)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布置、监督、检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各项工作。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和认真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和有关规定,负责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具体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二)负责组织学校国有资产的资产清查、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等工作,并对有关具体事项进行协调处理;

(三)协助二级资产管理部门制定分类资产管理的办法和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

(四)负责办理学校国有资产的调拨、转让、报废、报损、捐赠等处置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调剂闲置资产,推动学校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

(五)负责建立学校国有资产的信息管理系统,随时按照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资产数据的统计工作,提供资产数据的统计报告,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表;

(六)负责学校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的评估工作,促进学校各类资产提高使用效益和保值增值,并通过评估为学校作出有关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七)负责对使用学校注册商标、字号等无形资产的行为进行审核并实施监督,加强对学校知识产权、专利等其他无形资产的管理;

(八)负责学校国有资产招标采购等工作:

(九)参与基建及后勤维修竣工验收等工作;

(十)参与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申报审批工作,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和保值增值考核,确保学校资产收益;

第八条校长办公室、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基建处、教务处、科研处、图书馆、后勤总公司等作为二级资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其职责范围内资产的分级管理工作。

履行以下职责:

(一)二级资产管理部门必须针对各自的管理对象,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二)认真做好各类资产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资产明细账,定期清查盘点,确保管理对象的帐、卡、物相符;

(三)具体负责各项实物资产的购置、领用、保管、报废、报损工作及经营性资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四)协助资产占有、使用单位的资产管理人员做好本单位占有、使用资产的管理工作,并负有监督检查责任;

(五)定期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告资产变动情况,协同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完成资产清查、评估、界定、登记和资产统计报告工作;

(六)建立无形资产的登记和专项管理制度。

二级资产管理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一)财务处:

负责全校流动资产(主要是货币资产和债权资产)、对外投资及材料和固定资产价值的核算管理;建立健全现金、各种存款、有价证券、对外投资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清理结算应收及暂付款项,避免呆帐、坏帐。

(二)后勤管理处:

负责房屋及建筑物、土地等实物资产的管理;

(三)图书馆:

负责全校图书期刊资料(含系图书期刊资料)和信息资源的管理;

(四)基建处:

负责新建、扩建工程立项、在建工程管理、竣工验收、办理竣工后资产移交手续;

(五)教务处:

负责全校各教学单位教学和科研资产的管理;

(六)校长办公室:

负责学校校名、校誉管理等无形资产管理;

(七)科研处:

负责专利权、著作权、版权、非专利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及工程技术中心、分析测试中心各项实物资产的管理;

(八)后勤总公司:

负责经营性资产租赁、托管和划转后所使用的国有资产使用、保管和保值、增值管理工作。

第九条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所使用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努力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二)对本单位占用资产的账、卡、物进行日常管理,确保资产的账、卡、物相符;

(三)负责本单位占用资产的日常清查;

(四)定期向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处报送本单位占用资产的统计报表;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产的配置和使用管理

第十条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数量、规格、价值等方面的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学校实际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能购置。

第十一条资产购置的报批程序:

(一)每年8月份,学校各单位应当根据存量资产的质量、结构和分布情况,提出本单位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名、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二级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二)学校二级资产管理部门根据资产配置标准和各单位资产存量状况进行审批,审批结果上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

(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二级资产管理部门上报的下一年度资产拟购计划,并提出学校下一年度资产拟购意见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研究,将结果上报主管部门审批;

(四)学校将省教育厅审批同意后的下一年度资产拟购计划,列入学校年度预算,未经批准的资产购置项目不能列入年度预算;

(五)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资产配置的,应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规定购置。

第十二条学校各单位购置大型、精密、贵重设备、仪器、珍版图书,或者大宗一般设备仪器、材料以及进行基本建设、大型修缮,按照学校招投标有关规定及购置程序组织考察论证,公开招标,并严格规范合同签订和财务报批手续,实行购建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第十三条学校建立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责任人制度。

各资产使用单位的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责任人。

各单位要确定一名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账、卡、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定期与二级资产管理部门核对;负责本单位实物资产的申购、领用、保管、报废等日常管理工作;协助二级资产管理部门作好本部门资产的清查、登记工作。

资产管理员要保持相对稳定,资产管理人员调动时必须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后方可离岗。

人员调动和交接情况必须及时报二级资产管理部门和学校备案。

第十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定期会同二级资产管理部门对学校资产状况进行清查登记。

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五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资产投入配置办法,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对于不合理占有、使用学校资产的现象,要进行认真清理和必要的调剂,做到定额配置,超额部分有偿使用或收回。

对于长期闲置和使用不合理的资产,二级资产管理部门在获得资产主管部门批准后有权进行调剂处置。

第十六条对固定资产及材料、耐用低值品、易耗品的管理,应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验收、入库、借用、领用、保管制度;修缮、养护制度;使用情况档案;损坏、丢失赔偿制度等。

第十七条对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及其它财产权利,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对使用学校名称(简称、字样)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个人及校内各单位、团体、个人,应严格审查资格、资信,逐一登记,并定期检查清理。

对因使用学校名称(简称、字样)而损害学校权益的,依法收回使用权,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各部门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长期出借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章资产处置

第二十一条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行为。

包括无偿转让、出售、置换、对外捐赠、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

依据教财[2008]346号《河南省教育厅所属预算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学校所属各单位无权直接处置国有资产,需要报损、报废的资产,必须按河南省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国有资产的处置结果应及时按项目汇总备案。

第二十三条资产处置申报程序如下:

(一)由资产使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向二级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处置申请;

(二)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资产处置鉴定小组进行鉴定,根据规定的权限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批;

(三)学校审批后,上报省教育厅审批;超过教育厅审批标准的需上报省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财政厅、教育厅对学校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以及《河南工程学校国有资产处置通知书》是学校安排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依据,是调整相关账目的凭证。

第二十五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所得收入归学校所有,统一上缴学校财务,并按“收支两条线”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五章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向上级主管理部门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经营性资产的产权登记工作由后勤管理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处协助办理。

第二十八条 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校内相关单位接受检查。

第二十九条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是指学校所属各单位对外、对内在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产生的争议。

凡涉及产权纠纷,事发单位必须及时报告二级资产管理部门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由有关单位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校法律顾问共同负责办理调查、取证、调处,或提交司法部门调处。

校内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由其主要负责人自行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调解或报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调解裁定。

第六章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第三十条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及其它任务所占有、使用的资产。

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在保证完成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三十一条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方式有: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三十二条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应符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国资事发[1995]89号文)的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办理申报手续。

办理申报手续时,经营性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审查、资产核实,并提交下列申报资料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1.申请报告;2.可行性论证报告;3.投资、入股、合资、联营、出租、出借的意向书、协议或合同;4.拟开办经济实体的章程;5.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6.近期财务报告;7.其他需提供的材料等。

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对批准转作经营的资产办理登记手续。

经营性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应的考核指标体系:

(一)经营性资产完好程度考核;

(二)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等。

经营实体应保证所使用的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并促进其保值增值。

第三十三条对经营性资产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学校与经营性资产使用者签订合同,使用者应严格按合同履行义务。

对转作企业注册资本金的经营性资产,学校按会计年度收缴利润(红利、股息);对转作企业注册资本金以外的非经营性资产,按年度收取一定比例的占用费。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对占用学校资产单位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未经批准学校的房屋、土地使用权不得作为资本金转作经营性资产。

任何企业不得转让和长期(十年以上)出租其建筑在使用权属学校的土地上的房屋及建筑物,也不得用于抵押和提供担保。

第三十五条校办企业、后勤总公司应按期(季、年)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报送报表,以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时了解、掌握和报告学校经营性资产存量的变动情况。

第七章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制度

第三十六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立并不断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三十七条学校各单位对所占用学校资产的状况,都要定期做出报告(报表和分析说明)。

资产报告的内容包括学校内部资产核验的报告制度和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统计年报制度两大类。

第三十八条学校内部资产核验的报告工作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二级资产管理部门、资产占有和使用部门以及财务处负责。

建立季度核验报告和年度核验报告制度。

季报的主要目的是实现国有资产管理处、二级资产管理部门、财务处之间的实物资产账与价值账协调平衡,每季度的第一旬安排上季度实物资产的核验入库季报,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

年报的主要目的是实现资产占有和使用部门与二级资产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之间的账账、账卡和账实协调平衡,每年的11月份安排当年各使用部门实物资产的年报工作,由资产占有和使用部门与二级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处核验汇总报批。

第三十九条学校资产各占用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填报资产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

同时,对占用学校资产的变动、结存情况和使用效益做出分析说明并提交数据电子文档。

第四十条 学校资产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汇编本部门所管理资产的有关报表及分析说明,向学校领导报告;同时抄送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编制学校资产汇总报告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要按照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报学校资产汇总表及分析说明,向学校领导、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为制定学校发展规划、编制学校财务预算提供决策依据。

第八章监督检查与责任

第四十二条学校的国有资产是学校完成事业计划、促进各项事业发展的主要物质保障。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学校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

应依法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其保值增值,并努力提高其使用效益。

第四十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是一种互相协调、互相配合的系统管理工程,归口和分级管理部门从计划、购置、保管、使用、维修、报损、报废到变卖、出售、转让都必须认真、严格、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

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好坏将作为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一个重要内容。

第四十四条学校各单位对占有、使用、管理的国有资产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有权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报相关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履行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资产清查、登记,账、卡、物不符,不及时填报资产报表,隐匿真实情况的;

(三)未履行报批手续,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报废或对外服务、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学校国有资产或利用职权谋私利的;

(五)对校办产业、经营实体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占用费的。

第四十五条在核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追究责任当事人的责任处理有以下形式:

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经济处罚、扣发工资,冻结当事人的经费使用指标,行政或党纪处分等。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资产管理和使用单位由于主观原因造成学校资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必须予以赔偿:

(一)直接造成资金损失的,按资金损失数额全额赔偿;

(二)造成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资产损失的,按损失资产的变现净值予以赔偿;

(三)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按固定资产账面折余价值予以赔偿;

(四)造成无形资产损失的,按无形资产摊余价值予以赔偿;

(五)造成对外投资损失的,按对外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损失当期应得收益与其市场价值确定赔偿数额予以赔偿;

(六)造成其他资产损失的,参照有关计价标准予以赔偿。

第四十七条对认真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在国有资产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表扬,并作为年终考核及职务晋升的依据。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校属各单位。

二级资产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分类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河南工程学院办公室2013年12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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