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经济法第二版重点知识归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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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经济法第二版重点知识归纳

经济法重点归纳

(一)部分

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代理:

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代理的特征:

(1)代理行为必须是实施某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2)代理行为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的活动。

(3)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依自己的而不是被代理人的意志进行代理活动,发挥其作为代理人应有的作用。

(4)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债的发生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的期间为两年;特殊诉讼时效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为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对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为180天;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为4年。

仲裁纠纷:

(二)部分

经济法的概念:

是国家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对于经济进行宏观调控而对一定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为什么说经济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1我国目前划分划分独立法律部门的标准(调整对象的特殊性);2经济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3经济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主体之间在国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主体:

国家和国家经济机关;社会经济组织;经济组织的内部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自然人

经济法律客体:

有形财物,经济行为和无形财富

第(三)部分

企业概念:

是依法成立并具有一定组织形式,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的盈利性经济组

企业设立条件:

1.又符合法律规定的名称2.有自己的章程3.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本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6.有自己的住所和经营场所7.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生产经营范围

企业的变更:

指已经设立并登记注册的企业在存续期间,由于主客观情况的而变化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在企业组织机构和其他登记注册事项方面的改变。

类型:

企业变更组织形式---1.企业的合并2.企业的分立

企业注册登记事项的变更

第(四)部分

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

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律人数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5,有公司住所

有限责任公司人合因素:

限制股东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规则:

内部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外部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一人公司的特殊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股东制定,且不设立股东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经会计事务所审计

股份有限公司概念:

指将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

1.发起人的法定人数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5.由公司名称6.有公司住所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

发起设立、募集设立

股份的概念:

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以股票为表现形式,按相等金额划分,体现股东权利和义务,组成公司资本的基本单位

允许股份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员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股份有限公司对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不能收购本公司的股份,特殊情况除外(详细情况见上题)

股份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情形:

在有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公司章程提议的其他情形时。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要划分为等额的股份,而有限责任公司一般不分为等额的股份,每个股东出资不分大小;人资两合性:

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人合兼资合的公司

注册资本的概念:

是公司制企业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本总额,并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

公司出资方式和出资要求:

发起出资(发起人100%认购);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不得少于35%)

公司章程的生效:

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股东会:

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的权力机构

董事会:

是由股东选举产生的公司经营决策机构。

公司董监事、高管任职的资格:

不得有以下的行为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的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董监事、高管任职的义务:

分为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不得有以下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

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特任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用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股东的权利:

股东权利可分为共益权和自益权

股东的义务:

按照约定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一起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遵守公司章程;依法定程序行使权力

第(五)部分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1.投资主体是一个自然人;2。

由投资者(企业主)个人拥有和控制;

3.没有独立法律人格,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是营利性的经营实体

合伙企业内部限制与对外效力问题:

合伙企业亏损的承担: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六)部分

(中外合资企业)

概念:

中外合资企业,是指中国投资者与外国投资者依照中国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设立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同盈亏的企业法人组织。

组织形式:

是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法人

利润分配:

按照出资比例分享经营权力、分配利润、分担亏损,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管理机构:

企业只设董事会、不设股东会。

董事会的人数不得少于3人。

董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经1/3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临时会议。

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合同:

合营企业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力、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关系: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1000万美元(含)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含)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合营企业股权转让规则: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可以转让,转让时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经审批机构批准。

合营他方对转让方的出资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其中,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第(七)部分

(合同)

合同形式:

1书面形式2口头形式3其他形式

要约:

要约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实践中亦称作发盘、发价、出盘或出价。

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应当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生效的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的撤回:

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撤回要约是在要约尚未生效的情形下发生的。

要约的撤销:

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但以下情形下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

(2)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承诺的生效时间:

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自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承诺的撤回:

承诺人发出承诺后反悔的,可以撤回承诺,其条件是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即在承诺生效前到达要约人。

实质性变更的“承诺”为新要约: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1)两种责任产生的时间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前;而违约责任产生于合同生效之后。

(2)适用和范围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合同未成立、未生效、无效等情况;违约责任适用于生效合同。

(3)赔偿范围不同。

缔约过失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而违约责任赔偿的是可期待利益的损失。

原则上,可期待利益的损失要大于信赖利益的损失。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已经成立的合同不一定生效,还有无效、可撤销、可变更合同。

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指全部由格式条款组成的合同,只有部分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反映出来的,则称之为普通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的合同,不能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都属于无效合同。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同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瑕疵,撤销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者变更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的类型: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法定情形合同效力待定: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3)无处分人订立的合同。

合同无效或者被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1)无效或者可撤销合同在被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3)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如管辖权、法律适用的条款即属于有关争议解决方法的条款。

(4)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合同担保的形式:

担保方式除了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以外,还有反担保。

抵消:

抵消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一方通知对方以其债权充抵债务的清偿或者双方协商以债权充抵债务的清偿,使得双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度内消灭的行为。

提存:

提存是指非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或者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由提存机关保存,以终止合同权利义务的行为。

债权转让与债务转移不同的行使条件:

违约金及其基本条件:

违约金是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

当事人约定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与定金法则的适用:

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但两者不可同时并用。

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拒绝对方请求履行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相对人财产明显减少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证对待给付时,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上述规定中的“5年”

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性质、对方当事人以及标的物的种类、质量、数量等涉及合同后果的重要事项存在错误认识,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订立合同,并因此可能受到较大损失的行为。

第(八)部分

《产品质量法》所谓产品的范围: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产品责任:

产品缺陷责任即产品责任,是指由于产品缺陷,造成他人的人身以及缺陷产品以外其他财产损害时,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有:

(1)必须有缺陷产品的存在;

(2)存在损害的事实;(3)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诋毁商誉:

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诋毁、诽谤竞争对手的行为。

诋毁商誉的构成要件包括:

经营者的宣传、散布言行具有诋毁的故意;诋毁商誉行为的客体是同业竞争者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经营者采用了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手段

第(九)部分

消费者权利:

(1)安全保障权;

(2)知悉真情权;(3)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依法求偿权;(6)依法结社权;(7)接受教育权;(8)维护尊严权;(9)监督批评权。

双倍返还:

虚假广告责任承担: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罚。

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承担全部责任。

消费者维权的途径:

1.与经营者协商;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

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部分

不正当竞争行为(狭义):

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应承担的默示担保义务: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适用性能,但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

产品瑕疵与产品缺陷之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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