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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E部门年度再培训-法律法规部分,张煦编制,Wison(Nantong)HeavyIndustryCo.,Ltd.,法的基本概念,什么是法:

广义上讲,就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狭义上讲,就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非成文法。

法的基本概念,法的特征:

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法是依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法具有国家强制性;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法的基本概念,法的分类:

法律的分类有很多的标准,不同的标准对法的划分类别不同。

按照创立和表达形式,分为: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我国以成文法为主。

按照地位和层次,分为: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按照内容和效力强弱,分为:

宪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

其中普通法律又可以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按照效力范围(时间、空间、对象),分为:

特殊法和一般法。

法的基本概念,不同层次法的概念:

宪法:

具有最高的地位和效力。

与宪法相抵触的其他法律无效。

法律:

地位仅次于宪法,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才有权制定和修订。

在全国具有约束力。

行政法规:

地位次于宪法和法律。

狭义上讲,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在全国具有约束力。

地方性法规:

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约束本行政区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章:

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两种。

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的部、委或直属机构制定的在全国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是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实施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宪法1982年12月4日颁布,2004年3月14日第4次修订,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安全法律法规,我国安全管理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实施),安全生产法:

第一章总则适用范围安全生产方针安全责任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工会的作用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投入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安全执业资格安全培训安全“三同时”安全标示设备设施管理,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安全通道高危作业的管理安全告知和监督劳护用品安全检查外包管理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处置、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安全法律法规,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

注:

1.领域包括陆地、水域和领空。

2.生产经营单位是指:

包括各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公司、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3.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法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法的灵魂,主要体现在以下6个方面:

安全意识在先。

安全投入在先。

安全责任在先。

建章立制在先。

隐患预防在先。

监督执法在先。

安全法律法规,最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安全法律法规,各层次的安全管理职责:

主要负责人: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负责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的决策并组织实施。

(6项主要责任)有关负责人:

按照分工,协助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专职负责。

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环保部):

按照分工,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各部门管理人员:

检查、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违章指挥,不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对所承担的工作负责。

工人:

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坚守岗位,对本岗位的生产负责。

安全法律法规,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注:

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必须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能够独立行使决策权,享有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安全)的最终决定权。

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人。

必须是能够承担安全生产工作全面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安全法律法规,工会的作用安全生产法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安全法律法规,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注:

1.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人员包括应负法律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2.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包括:

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详细内容见各法律法规的罚则和刑法。

此外还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安全法律法规,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类。

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条件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单位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依法经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条件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投入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注:

安全资金投入包括:

1.建设安全技术措施工程。

2.增设安全设备、器材、装备、仪器、仪表等及其日常维护。

3.重大安全生产课题的研究。

4.按国家标准为职工配备劳动保护用品。

5.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6.其他有关预防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费用。

安全资金投入不包括发生事故以后处理事故所发生的费用。

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投入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建筑施工等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以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投入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等危险性较大的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中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至少配备三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一千人的,至少配备八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五千人的,至少配备十五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法律法规,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六条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责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协助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查处事故隐患和违章行为,并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及时整改。

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经验。

参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管理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协助调查和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进行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提出报告。

定期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执业资格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考核不得收费。

安全法律法规,安全培训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安全法律法规,安全培训的内容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情况。

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修和保管知识。

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安全生产知识。

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

安全法律法规,安全培训的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六条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有关事故案例等。

安全法律法规,安全培训的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七条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有关事故案例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安全法律法规,安全培训的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八条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有关事故案例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安全法律法规,转岗、复岗、四新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九条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安全法律法规,安全培训的时间要求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每年接受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其他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

新招用的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换岗、离岗六个月以上复工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均不得少于4学时。

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安全法律法规,安全培训的时间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安全法律法规,特种作业培训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法定特种作业包含以下工种:

(一)电工作业;

(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三)高处作业;(四)制冷与空调作业;(五)煤矿安全作业;(六)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七)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八)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九)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十)烟花爆竹安全作业;(十一)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安全法律法规,特种作业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安全法律法规,安全培训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安全法律法规,安全“三同时”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安全法律法规,安全“三同时”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安监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

1.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从可行性研究至竣工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都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进行建设与管理,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2.对矿山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使用危险化学品等高危险行业的建设项目以及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专门论证,委托安全评价中介机构进行安全生产评价,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安全性和可操作性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安全生产对策的具体方案;对报告书应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的科学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对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并编制安全专篇。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安全设施单项验收申请,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的总体验收。

安全法律法规,安全“三同时”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第八条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

1.凡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2.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3.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4.大量生产或使用级、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5.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6.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的其它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

安全法律法规,安全“三同时”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安全法律法规,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安全标示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法律法规,参照标准安全色(GB2893-2001),安全标志(GB2894-1996),安全标志使用通则(GB16179-1996),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2003)气瓶颜色标志(GB7144-1999)等,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安全标示安全色(GB2893-2001)的主要内容:

安全法律法规,一、安全色:

安全色包括以下四种颜色红色:

表示禁止、停止、危险以及消防设备的意思。

凡是禁止、停止、消防和有危险的器件或环境均应涂以红色的标记作为警示的信号。

蓝色:

表示指令,要求人们必须遵守的规定。

黄色:

表示提醒人们注意。

凡是警告人们注意的器件、设备及环境都应以黄色表示。

绿色:

表示给人们提供允许、安全的信息。

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安全标示安全色(GB2893-2001)的主要内容:

安全法律法规,二、对比色:

包括白色和黑色。

黑色:

用于安全标志的文字、图形符号和警告标志的几何边框;白色:

作为安全标志红、蓝、绿的背景色,也可用于安全标志的文字和图形符号;对比色搭配安全色使用,应符合以下规律,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安全标示安全色(GB2893-2001)的主要内容:

安全法律法规,三、安全色与对比色的相间条纹红色与白色相间条纹:

表示禁止人们进入危险的环境;黄色与黑色相间条纹:

表示提示人们特别注意的意思;蓝色与白色相间条纹:

表示必须遵守规定的信息;绿色与白色相间的条纹:

与提示标志牌同时使用,更为醒目的提示人们。

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安全标示安全色(GB2893-2001)的主要内容:

安全法律法规,四、安全色使用导则红色:

各种禁止标志;交通禁令标志;消防设备标志;机械的停止按钮、刹车及停车装置的操纵手柄;机器转动部件的裸露部分,如飞轮、齿轮、皮带轮等轮辐部分;指示器上各种表头的极限位置的刻度;各种危险信号旗等。

黄色:

各种警告标志;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警戒标记,如危险机器和坑池周围的警戒线等;各种飞轮、皮带轮及防护罩的内壁;警告信号旗等。

蓝色:

各种指令标志;交通指示车辆和行人行驶方向的各种标线等标志。

绿色:

各种提示标志;车间厂房内的安全通道、行人和车辆的通行标志、急救站和救护站等;消防疏散通道和其他安全防护设备标志;机器启动按钮及安全信号旗等。

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安全标示安全色(GB2893-2001)的主要内容:

安全法律法规,四、安全色使用导则红色与白色相间条纹:

公路、交通等方面所使用防护栏杆及隔离墩表示禁止跨越;固定禁止标志的标志杆下面的色带等。

黄色与黑色相间条纹:

各种机械在工作或移动时容易碰撞的部位,如移动式起重机的外伸腿、起重机的吊钩滑轮侧板、起重臂的顶端、四轮配重;平顶拖车的排障器及侧面栏杆;门式起重和门架下端;剪板机的压紧装置;冲床的划块等有暂时或永久危险的地方或设置。

蓝色与白色相间条纹:

交通上指示性导向标志。

固定指令标志的标志杆下部的色带。

绿色与白色相间条纹:

固定提示标志杆上的色带。

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安全标示安全色(GB2893-2001)的主要内容:

安全法律法规,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安全标示安全标志(GB2894-1996)的主要内容:

安全法律法规,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安全标示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2003):

4.1根据管道内物质的一般性能,分为八类,并相应规定了八种基本识别色和相应的颜色标准编号及色样,安全法律法规,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安全标示气瓶颜色标示(GB7144-1999):

安全法律法规,注:

色环栏内的P是指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Mpa。

现场管理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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