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技术人员晋升高级农艺师工作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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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技术人员晋升高级农艺师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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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技术人员晋升高级农艺师工作总结

  篇一:

镇农技站干部晋升高级农艺师业务工作总结

  镇农技站干部晋升高级农艺师业务

  工作总结

  我于1981年1月毕业于宁波农校农学专业,学制三年。

同年同月被分配到原奉化市大桥镇农技站参加工作,从事栽培、植保、土壤普查等工作,1987年12月被确认为具有助理农艺师任职资格。

1988年2月被调到奉化市种子管理站主持杂交水稻及其制种技术工作,并于1995年9月获得了中级职务(农艺师)任职资格,同年10月开始直到现在被聘任为农艺师职务。

20xx年10月到现在被奉化市农林局派住江口街道任科技特派员。

参加工作以来,自己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深入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保质保量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工作期间无工作失误,身体健康。

在1995年获得了中级职务(农艺师)任职资格后,经过长达15年的刻苦学习钻研、继续教育和努力工作,已经具备了符合破格晋升高级农艺师的条件,现将我任农艺师职务以来的主要业务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任农艺师以来从事和完成的主要专业技术工作:

  1.引进推广以协优46为代表的异质同恢密阳46系列杂交组合。

协优46是我市1989年到20xx年的主栽杂交组合,该组合在我市累计推广面积40余万亩,该组合的推广有效的替代了汕优6号组合,使我市晚稻粮食单产从原来的350公斤左右提高到了500公斤,累计增产粮食在1500万公斤以上,同时解决了汕优6号易感稻瘟病的问题。

创造了很好的经济效率和社会效益。

该系列组合的示范推广得到了有关专家的肯定,先后获得了浙江省农业厅技术改进三等奖;宁波市农业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宁波市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等成果。

  2.引进推广以两优培九为代表的超级杂交稻组合。

该组合于1999年引进试种,也是我市引进推广的首个两系超级杂交稻组合。

20xx年组织有关镇、街道进行高产攻关,累计推广面积3.5万余亩,平均亩产597.7公斤,最高亩产量689公斤,曾创我市单产历史记录,曾是我市单季稻的主栽组合.该组合比协优46增产百来公斤,推广以来已累计增产粮食350余万公斤。

该组合的示范推广获宁波市农科教项目三等奖;获奉化市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

撰写的“水稻两优培九后期青枯死苗及防止”一文在《内蒙古农业科技》上发表,并获得奉化市优秀论文三等奖。

  篇二:

农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试行条例

  农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试行条例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1986年3月14日发,职改字1986第2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农业技术专门人才的成长,充分发挥广大农业技术人员为社会主义农业服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一支素质好,结构合理的农业技术队伍,适应农业现代化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文件,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农业技术职务名称为:

高级农艺师、农艺师、助理农艺师、农业技术员。

高级农艺师为高级技术职务,农艺师为中级技术职务,助理农艺师和农业技术员为初级技术职务。

  第三条农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农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而设置的技术工作岗位,有明确的职责和任职条件。

高、中、初级技术职务应有合理的结构比例,有规定的任期,在任职期间领取农业技术职务工资。

  第二章岗位职责

  第四条农业技术员的岗位职责:

参与试验、示范等技术工作,承担试验、示范工作中的技术操作,并在技术推广中,指导生产人员按照技术操作要求进行操作;并正确地进行记载和整理技术资料。

  第五条助理农艺师的岗位职责:

制定试验、示范和技术工作计划,组织并参与实施,对实施结果进行总结分析;指导生产人员掌握技术要点,解决生产中一般的技术问题;撰写调查报告和技术工作小结。

  第六条农艺师的岗位职责:

负责制定本专业主管工作范围内的技术工作计划或规划,提出技术推广项目,制定技术措施;主持或参与科学试验及国内外新成果引进试验和新技术推广工作,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问题,并对试验结果和推广效果进行分析,做出结论;撰写技术报告和工作总结;承担技术培训,指导、组织初级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工作。

  第七条高级农艺师的岗位职责:

负责制定本部门或本地区主管工作范围内的生产发展规划,从理论和实践上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并指导或组织实施;提出生产和科学技术上应采取的技术措施,解决生产中重大技术问题;审定科研、推广项目,主持或参与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鉴定;撰写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技术报告和工作总结;承担技术培训,指导、培养中级技术人员。

  第三章任职条件

  第八条担任农业技术职务的农业技术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本职工作,工作积极,作风正派,努力为实现农业现代化贡献力量。

  第九条聘任或任命农业技术职务,必须以履行岗位职责的学术、技术水平,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工作成就为主要依据。

各级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应有学历要求。

  第十条农业大学专科毕业生和中等农业学校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从事农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并取得农业中专毕业学历者,经考核评审,凡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的要求,并初步掌握所学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能承担本专业一般的技术工作,完成工作任务,可聘任或任命为农业技术员。

  第十一条获得农业硕士学位研究生;高等农业院校本科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农业大学专科毕业生、担任农业技术员工作二年以上;担任农业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经考核评审,凡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的要求,并具备下列第一款及二、三款之一者,可聘任或任命为助理农艺师。

  l.能运用所学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结合当地农业生产情况,承担本专业技术工作。

  2.能向群众传授农业科学技术知识,进行一般的技术指导或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3.能因地制宜地推广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并设计一般实施方案,对本专业的一般技术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在工作中做出一定成绩。

  第十二条获得农业博土学位的研究生;获得农业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担任助理农艺师工作二年以上;农业大学本科、专科毕业生,担任助理农艺师工作四年以上;农业中专毕业生担任助理农艺师五年以上,并取得农业大专毕业学历者,经考核评审,凡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的要求,并具备下列第一、五款及二、三、四款之一者,可聘任或任命为农艺师。

  l.能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独立承担本专业范围内的技术工作。

  2.了解本专业科学技术动态,能主持开展科学实验和群众性科学活动,及时引进推广先进技术、科研成果,在降低成本、提高生产率、增加经济效益等方面做出成绩。

  3.能结合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技术工作计划、规划、并能发现生产及工作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在本专业技术工作或技术管理工作中做出了成绩。

  4.能对农业技术员、助理农艺师进行技术指导,承担本专业范围内初级技术人员的培训教学工作及开展本专业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5.能阅读本专业一门外文书刊资料。

  第十三条获得农业博士学位的研究  

生,担任农艺师工作二年以上;获得农业硕士学位或具有农业本科毕业学历的农业技术人员,担任农艺师工作五年以上,经

  考核评审,凡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的要求,并具备下列第一、五款及二、三、四款之一者,可聘任或任命为高级农艺师。

  l.具有系统、坚实的本学科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在某一方面有较深的造诣,在学术上、技术上有独到见解,发表过有一定水平的论文和著作。

  2.能制定本地区或本专业生产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研究计划新技术开发项目,并指导或主持实施,解决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3.能运用国内外先进科学技术,在较大范围内指导试验示范,在提高农业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方面成绩显著。

  4.在传授科学技术知识或培养中级技术人才方面做出了较大的成绩。

  5.能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一门外文书刊资料。

第十四条为了广开才路,不拘一格地选拔和使用人才,对确有真才实学,在农业科技工作中有发明创造,为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可不受本条例有关学历和晋升间隔年限的限制,经评审委员会考核评审,表明能胜任并能履行相应农业技术职务岗位职责者,根据工作需要,可破格聘任或任命相应的农业技术职务。

  第四章评审及聘任权限

  第十五条农牧渔业部指导全国农业技术职务的评审、聘任工作。

各级农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需经相应的农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县级农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助理农艺师、农业技术员;地(市)级农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农艺师;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高级农艺师。

  第十六条各级农业技术职务应根据本单位的技术工作需要和主管部门核定的合理结构比例、限额,在评审委员会评审符合相应条件的技术人员中聘任或任命。

实行聘任制的,由单位行政领导与应聘人员签订聘约。

实行任命制的,应按科技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命手续。

  聘任或任命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聘、连任。

在本单位或本地区继续聘任原职务,可不再进行任职条件评审,如聘任高一级技术职务,需经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条例适用于直接从事农业技术、试验、示范、推广、培训、科技管理等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和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技术职务的评审和聘任。

畜牧、兽医技术人员的技术职务名称分别为高级畜牧师、畜牧师、助理畜牧师、畜牧技术员;高级兽医师、兽医师、助理兽医师、兽医技术员。

  第十八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在农牧渔业部。

关于执行《农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由农牧渔业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贯彻执行本条例的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实施》

  意见(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云南省农牧渔业云南省人事厅

  【发文字号】[92]云农(人)联字18号

  【颁布时间】1992-07-31

  【生效时间】1992-07-31

  各地(州、市)、县农牧局、人事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人事(职改)部门:

  现将《云南省农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望告云南省农牧渔业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云南省农牧渔业厅云南省人事厅

  一九九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云南省农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省人民政府云政发1992124号文件《云南省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或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根据中央、国务院、人事部、省职改领导小组有关文件精神和《农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农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范围对象

  

(一)各级农业部门和有关部门所属独立的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农牧渔业技术试验、示范、推广、培训、技术咨询工作的技术人员。

  

(二)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水产技术推广站中,直接从事农业技术工作的在编人员。

  (三)下列人员暂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1、出国留学(学习)、到国外探亲未经批准延长时间,到期不归者;

  2、擅离职守,经教育仍不返回原单位者;

  3、受行政留用察看处分期未满者、受行政记大过或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不到一年者;

  4、刑满释放、缓刑和劳动教养期满,从事技术工作不到一年者。

  二、岗位设置

  岗位设置是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基础。

各单位应按《农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试行条例》(以下简称农业《试行条例》)的规定和《云南省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要求,根据需要和可能,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其职责。

  三、任职条件

  

(一)担任农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应坚持农业《试行条例》规定的思想政治标准,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知识,具备相应的的学历和履职年限要求,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中、高职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外语水平,由省统一组织外语考试,成绩达到省规定的最低控制线,方可推荐评聘相应的农业技术职务。

  四、对不具备农业《试行条件》规定学历要求的人员,破格评聘农业技术职务的问题。

长期在农业生产第一线工作,实绩突出,确有真才实学,但不具备农业《试行条例》规定的学历要求的人员,同时在具备其他任职条件的前提下,根据其工作成绩和贡献以及从事农业技术工作的累计年限等情况,可破格推荐评聘相应的农业技术职务。

  

(一)技术员

  应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初中毕业从事农技工作十年以上,高中毕业从事农技工作五年以上;

  2、在农业技术试验、规范、推广工作中,能按技术要求,独立开展或指导农民进行技术操作,工作表现突出,完成任务好;

  3、经地、州、市主管部门按农业广播电视学校试题的同等水平统一组织基础理论和业务知识考试,成绩及格。

  考试科目分为:

(1)种植业考植物保护学、土壤肥料学、作物栽培学;

(2)畜牧兽医考畜牧学、兽医学、兽医临床诊疗基础;(3)水产养殖考鱼类学、鱼病学、池塘养鱼。

  

(二)助理农艺师

  应同时具备下列1至4款或1、2、5款

  1、高中毕业从事农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

  2、担任农业技术员四年以上;

  3、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按云人培19923号文件规定,参加省委组织部、省农牧渔业厅、省人事厅(以下简称一部两厅)组织的函授学习,必修课(以下同)经省统一组织中专级水平考试,各科成绩及格;

  4、能向群众传授农业科技知识,并进行技术指导或技术咨询服务工作,对本专业的一般技术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工作表现突出,做出一定成绩,履职考核优秀;

  5、获科技推广县级一等奖或地、厅级三等以上奖的主要完成人。

  (三)农艺师

  应同时具备下列1至4款或1、2、5款

  1、中等农校毕业,从事农技工作十五年以上;

  2、担任助理农艺师五年以上;

  3、经省一部两厅组织的函授学习,由省统一组织大专级水平考试,各科成绩及格,能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独立承担本专业范围内的技术工作,能对初职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工作;

  4、能主持科学实验和群众性科学活动,及时引进推广先进技术、科研成果,在降低成本、提高生产率、增加经济效益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是本单位助理农艺师中的业务技术骨干,履职考核优秀;

  5、在自然科学将、发明奖、星火奖、丰收奖、科技进步奖、新技术推广奖中,获得地、厅级二等以上奖的主要完成人。

  (四)高级农艺师

  应同时具备下列1至4款或1、2、5款

  1、中等农校毕业,从事农技工作二十五年以上;农业院校大专毕业,从事农技工作二十年以;

  2、担任农艺师职务五年以上;

  3、能制定本地(州市)或本县生产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研究设计新技术开发项目,并指导或主持实施,解决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篇三:

农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试行条例

  农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试行条例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1986年3月14日发,职改字

  〔1986〕第2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农业技术专门人才的成长,充分发挥广大农业技术人员为社会主义农业服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一支素质好,结构合理的农业技术队伍,适应农业现代化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文件,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农业技术职务名称为:

高级农艺师、农艺师、助理农艺师、农业技术员。

高级农艺师为高级技术职务,农艺师为中级技术职务,助理农艺师和农业技术员为初级技术职务。

  第三条农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农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而设置的技术工作岗位,有明确的职责和任职条件。

高、中、初级技术职务应有合理的结构比例,有规定的任期,在任职期间领取农业技术职务工资。

  第二章岗位职责

  第四条农业技术员的岗位职责:

参与试验、示范等技术工作,承担试验、示范工作中的技术操作,并在技术推广中,指导生产人员按照技术操作要求进行操作;并正确地进行记载和整理技术资料。

  第五条助理农艺师的岗位职责:

制定试验、示范和技术工作计划,组织并参与实施,对实施结果进行总结分析;指导生产人员掌握技术要点,解决生产中一般的技术问题;撰写调查报告和技术工作小结。

  第六条农艺师的岗位职责:

负责制定本专业主管工作范围内的技术工作计划或规划,提出技术推广项目,制定技术措施;主持或参与科学试验及国内外新成果引进试验和新技术推广工作,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问题,并对试验结果和推广效果进行分析,做出结论;撰写技术报告和工作总结;承担技术培训,指导、组织初级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工作。

  第七条高级农艺师的岗位职责:

负责制定本部门或本地区主管

  工作范围内的生产发展规划,从理论和实践上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并指导或组织实施;提出生产和科学技术上应采取的技术措施,解决生产中重大技术问题;审定科研、推广项目,主持或参与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鉴定;撰写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技术报告和工作总结;承担技术培训,指导、培养中级技术人员。

  第三章任职条件

  第八条担任农业技术职务的农业技术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本职工作,工作积极,作风正派,努力为实现农业现代化贡献力量。

  第九条聘任或任命农业技术职务,必须以履行岗位职责的学术、技术水平,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工作成就为主要依据。

各级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应有学历要求。

  第十条农业大学专科毕业生和中等农业学校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从事农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并取得农业中专毕业学历者,经考核评审,凡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的要求,并初步掌握所学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能承担本专业一般的技术工作,完成工作任务,可聘任或任命为农业技术员。

  第十一条获得农业硕士学位研究生;高等农业院校本科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农业大学专科毕业生、担任农业技术员工作二年以上;担任农业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经考核评审,凡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的要求,并具备下列第一款及二、三款之一者,可聘任或任命为助理农艺师。

  l.能运用所学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结合当地农业生产情况,承担本专业技术工作。

  2.能向群众传授农业科学技术知识,进行一般的技术指导或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3.能因地制宜地推广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并设计一般实施方案,对本专业的一般技术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在工作中做出一定成绩。

  第十二条获得农业博土学位的研究生;获得农业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担任助理农艺师工作二年以上;农业大学本科、专科毕业生,担任助理农艺师工作四年以上;农业中专毕业生担任助理农艺师五年以上,并取得农业大专毕业学历者,经考核评审,凡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的要求,并具备下列第一、五款及二、三、四款之一者,可聘任或任命为农艺师。

  l.能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独立承担本专业范围内的技术工作。

  2.了解本专业科学技术动态,能主持开展科学实验和群众性科学活动,及时引进推广先进技术、科研成果,在降低成本、提高生产率、增加经济效益等方面做出成绩。

  3.能结合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技术工作计划、规划、并能发现生产及工作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在本专业技术工作或技术管理工作中做出了成绩。

  4.能对农业技术员、助理农艺师进行技术指导,承担本专业范围内初级技术人员的培训教学工作及开展本专业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5.能阅读本专业一门外文书刊资料。

  第十三条获得农业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担任农艺师工作二年以上;获得农业硕士学位或具有农业本科毕业学历的农业技术人员,担任农艺师工作五年以上,经考核评审,凡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的要求,并具备下列第一、五款及二、三、四款之一者,可聘任或任命为高级农艺师。

  l.具有系统、坚实的本学科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在某一方面有较深的造诣,在学术上、技术上有独到见解,发表过有一定水平的论文和著作。

  2.能制定本地区或本专业生产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研究计划新技术开发项目,并指导或主持实施,解决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3.能运用国内外先进科学技术,在较大范围内指导试验示范,在提高农业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方面成绩显著。

  4.在传授科学技术知识或培养中级技术人才方面做出了较大的成绩。

  5.能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一门外文书刊资料。

  第十四条为了广开才路,不拘一格地选拔和使用人才,对确有真才实学,在农业科技工作中有发明创造,为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可不受本条例有关学历和晋升间隔年限的限制,经评审委员会考核评审,表明能胜任并能履行相应农业技术职务岗位职责者,根据工作需要,可破格聘任或任命相应的农业技术职务。

  第四章评审及聘任权限

  第十五条农牧渔业部指导全国农业技术职务的评审、聘任工作。

各级农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需经相应的农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县级农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助理农艺师、农业技术员;地(市)级农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农艺师;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高级农艺师。

  第十六条各级农业技术职务应根据本单位的技术工作需要和主管部门核定的合理结构比例、限额,在评审委员会评审符合相应条件的技术人员中聘任或任命。

实行聘任制的,由单位行政领导与应聘人员签订聘约。

实行任命制的,应按科技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命手续。

  聘任或任命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聘、连任。

在本单位或本地区继续聘任原职务,可不再进行任职条件评审,如聘任高一级技术职务,需经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条例适用于直接从事农业技术、试验、示范、推广、培训、科技管理等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和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技术职务的评审和聘任。

畜牧、兽医技术人员的技术职务名称分别为高级畜牧师、畜牧师、助理畜牧师、畜牧技术员;高级兽医师、兽医师、助理兽医师、兽医技术员。

  第十八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在农牧渔业部。

关于执行《农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由农牧渔业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贯彻执行本条例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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