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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万公路维修工程监理规划书内容

一、工程概况

(一)工程规模

制万公路维修工程起于津歧公路,桩号为(K9+960),止于石化厂区铁路,桩号为(K17+800),全线长7.84km。

(二)道路横断面布置

津歧公路~津港公路段(K9+960~K14+473):

2.0m人行道+15m行车道+3.0m中央分隔带+15m行车道+2.0m人行道,路基全宽37m。

津港公路~石化厂区铁路段(K14+473~K17+800):

3.0m人行道+15m行车道+3.0m中央分隔带+15m行车道+3.0m人行道,路基全宽39m。

(三)工程主要内容

对道路病害进行维修处理,具体处理方式为:

1、横、纵缝处治

对于横缝间距较大(大于10m)路段的裂缝,首先清除缝中的杂物,然后采用开槽灌注密封胶的方法予以处理。

对于单条纵缝无支缝且无明显沉陷的路段,清除缝中的杂物,采用开槽灌注密封胶的方法予以处理。

对于多条纵缝并有明显沉陷或严重网裂伴有唧浆、沉陷的路段,采用铣刨面层及基层的措施予以处理。

做法为:

铣刨旧路27cm,然后依次铺筑18cm石灰粉煤灰碎石+5cm中粒式沥青混凝土(AC-20)+4cm细粒式沥青混凝土(AC-13)。

2、局部点位的路面破损

对于个别点位有坑槽、网裂、沉陷路段采用局部挖补的方式,具体处理措施为:

对于龟裂严重(裂块<20×20cm)和沉陷严重(>25mm)的部位,将旧路下挖27cm,做18cm石灰粉煤灰稳定级配碎石+5cm中粒式沥青混凝土(AC-20)+4cm细粒式沥青混凝土(AC-13)。

龟裂较轻(裂块>20×20cm)和沉陷较轻(<25mm)部位,铣刨旧路9cm油面,做5cm中粒式沥青混凝土(AC-20)+4cm细粒式沥青混凝土(AC-13)。

 

(二)项目组织机构

建设单位:

天津市公路处

设计单位:

天津市公路设计研究院

监理单位:

天津市恒力达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

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公路管理处

二.监理范围

根据《监理合同》和业主对监理单位的委托,以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优质监理服务对制万公路维修施工进行全过程(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阶段)实施进度、质量、费用控制;合同、信息管理;工作协调以及安全、文明施工的监理工作。

三.监理工作依据

1.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以及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有关会议记录和其他文件。

2.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条例或规定。

3.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建设的质量标准、施工规范和试验检测规程。

4.《天津市市政公路工程施工技术质量文件管理规定》

5.《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06

6.《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

7.《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

8.《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F10—2006

9.《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J92-86

10.《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JTJ034—2000

11.《公路路基路面现场测试规程》JTGE60—2008

12.《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076—95

四、监理工作目标

按照IS09001:

2000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认真完成监理合同规定及业主委托的各项工作,提供优质的监理服务。

使合同履约率达100%,顾客满意度达85%以上。

在保证本身工作系统化、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和科学化的同时,严格敦促承包商履约,实现工程预定目标:

 

1.投资控制目标:

以施工合同总价为控制目标进行控制

2.工期控制目标:

以施工合同规定的工期进行控制。

3.质量控制目标:

确保优良工程。

4.安全控制目标:

确保工程无安全责任事故。

五.监理组织及职责

(一)监理组织机构、人员配备:

 

(二)监理职责

1、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2)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计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

日常工作;

(3)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

(4)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人员调配,对不称职的人员应调换其工作;

(5)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6)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

(7)审核签署承包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8)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9)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10)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11)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

(12)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监理人员对待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13)解释和修正合同文件中不明确或不一致的地方;

(14)审查并处理驻地监理工程师的报告和函件;

(15)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

2、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1)负责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

(2)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3)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当人员需要调整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

(4)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

(5)负责本专业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

(6)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对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和请示;

(7)根据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监理日记;

(8)负责本专业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9)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

(10)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

3、测量监理工程师职责

(1)在驻地工程师的指导下,配合道路工程师、结构工程师、严格按照规范要求的精度监督承包人放线、放样、审查批准承包人测量内外业成果及道路和构造物几何尺寸、标高等。

(2)负责检查承包人对水准点及其控制点的护桩设施,保证不受损坏,有变更需在图上说明。

(3)承包人进行施工前测量时必须在场,操作时随时抽测各项测量记录,要认真核对,经签认后,承包人才可绘制施工图。

(4)审查承包人的检查申请,经现场检验校核后,如符合规范要求的精度,方能签字认可,否则应将所有不合格部分及时通知有关人员。

(5)检查路基工程的填挖边界线,并督促承包人标绘在横断面图上。

(6)协助道路工程师审核承包人报送的施工和竣工图纸,进行收方丈量,审查计算数据。

(7)定期督促检查承包人使用测量仪器的精度。

(8)办理驻地工程师交办的其它工作。

4、合同管理工程师的职责

(1)协同驻地办核对各单项工程的数量,对有较大变动的数量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2)协同总监办解释合同条款,处理合同文件的遗漏、错误及含糊不清的问题,协助解决合同争端;

(3)审查驻地办报送的支付报表及原始凭证等,审核和修正中期支付证书,最终支付证书及合同终止后任何款项的支付证书;

(4)按时提出报业主及有关上报的各种报表和监理报告的基础资料;

(5)提供有关计量、支付、延期、索赔及计划、统计等方面的表格、图表及证书,并指导驻地办具体实施;

(6)做好合同管理方面的文件收发及存档工作;

(7)及时向总监办领导报告工程施工进度、计量支付、工程变更费用、索赔费用等情况;

4、监理员的职责

(1)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2)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3)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

(4)按设计图及有关标准,对承包单位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加工制作及工序施工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记录;

(5)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6)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的监理记录。

六、监理工作内容

(一)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1、熟悉各种文件:

监理工程师进场以后总监办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各种合同文件,包括合同条件、合同图纸、工程量清单及其说明、技术规范及验收规范,熟悉施工现场,认真分析其特点,掌握控制重点和难点。

对合同文件中存在的差错、遗漏或含糊不清等问题,应查证清楚,作出合理的解释,提出合理的处理方法。

2、编制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

监理合同签定28天内,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工程师编制监理规划,监理规划经公司总工程师审查,同意后方可执行,并报业主备案。

监理规划实施细则应下发有关监理部门和监理工程师。

3、参加设计交底

设计交底由业主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进行。

设计代表、承包商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质控负责人、有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和驻地监理工程师参加。

主要内容为设计代表介绍设计构思、工程地质、水文、主体结构、主要设计指标、采用的设计规范、施工要求、施工注意事项等。

设计代表回答或澄清承包商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所提出的问题。

4、审批施工组织设计

主要审查承包商总体施工进度计划、质量保证体系、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及质量控制措施、雨季施工措施、试验、检测和测量控制手段以及文明、安全施工的保证措施等

5、基准点复测

(1)参与设计交桩工作

业主及设计人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向承包商进行现场交桩,并提供基准点(导线点和水准点)的详细资料。

(2)进行基准点复测,承包商在接到上述交桩资料后7天内,应组织合格测量人员(具备上岗证)用合格测量设备(设备已标定,精度符合要求)对上述基准点进行复测,并延伸至相邻标段基准点。

复测完毕后,书面将复测原始记录、计算结果、精度评定、测量人员资质证明、测量仪器检定证书等资料上报总监办审批。

(3)监理工程师复核及批复

总监办在接到承包商上报的复测报告后7天内,应对承包商的复测结果予以批复。

在正式批复以前,总监办应组织测量工程师对上述基准点进行复核,以确保基准点准确无误。

当总监办的复核结果和承包商的复测结果均满足设计和规范规定的精度要求时,总监办应批准承包商使用上述基准点;当双方的测量结果有一方不能满足设计和规范规定的精度要求时,双方应再次组织复测,直至双方达成一致结论。

若双方的测量结果均不能满足设计和规范规定的精度要求,总监办应尽快书面报业主,以便及时请项目管理处裁决。

总监办应将承包商的复测报告和驻地办的复核报告报业主备案。

(4)基准点的使用和保护

经监理工程师批准使用的基准点作为承包商测量定线的依据,承包商应对其进行妥善保护,保证在施工期间不受扰动。

当监理工程师认为基准点不能满足施工放线精度要求时,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商对上述基准点进行重新测量,并以监理工程师重新批复的结论为准。

监理工程师对基准点批准使用的结论,并不免除承包商在测量工作中出现任何偏差造成工程不能满足规范要求的责任。

6、地面线测量

在清理老油层以前,承包商应对路基范围内的原始地面标高进行测量,并将测量结果报总监办审批。

总监办在收到承包商提交的原始地面标高测量结果后,应及时组织监理工程师进行核对和抽查,作为审批的依据。

7、单位工程划分

(1)总体工程开工以前,监理工程师应敦促承包商根据合同工程范围和技术规范对所辖工程进行单位工程划分,详细列明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厂程、工序及涵盖关系,报总监办审批。

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单位工程划分,作为将来审报和审批开工申请、进行质量评定和信息统计的依据。

(2)监理工程师在批准单位工程划分之前,不批准总体工程开工。

(3)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单位工程划分,须报业主备案。

8、检查承包商质量自检体系

(1)承包商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要求

承包商质量保证体系应以自保为目的,以自检为手段,对施工过程进行自我控制与调节。

a)配备足额的合格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试验检测人员和技术工人;

b)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约束与激励机制;

C)建立满足工程需要的合格工地试验室和现场养生室;

d)配备足够数量、满足工程需求的仪器和设备。

(2)承包商自保体系的审批要点

a)各类人员的资质、资历和数量是否满足工程需要;

b)质量保证体系各职能部门的职能划分和工作流程是否清楚;

C)质量保证体系总负责人是否明确,并在质最问题上具有否决权;

d)工地试验室和养生室是否满足工程需求;

e)仪器设备配备是否与工程需求相适应。

9、检查材料和机械准备

(1)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批准的工程进度计划,审查承包商进场的机械设备的数量、型号、规格、生产能力、完好率与承包商投标书是否符合,与批准的施工方案是否适应。

对于数量不足或不配套的施工机械设备,应限期要求承包商补足进场;审验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应限期撤离工程现场。

机械设备,一经监理工程师批准进场,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承包商不得擅自更换。

(2)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承包商根据批准的工程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确定材料供应厂家、材料进场计划、材料检验计划和材料存放场地,并对首期使用的材料进行检验。

10、核查开工条件

(1)在承包商认为已经具备总体工程开工条件时,应向总监办申报总体工程开工申请,阐明临建情况、施工组织设计审批情况、厂料机准备情况、图纸及拆迁到位情况、质量保证体系建立情况、工地试验室建设情况、测量复核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2)总监办在收到承包商提交的总体工程开工申请后,应组织监理工程师核查承包商的开工条件,核查要点是:

a)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开工手续和资质证明(开工许可证、外地企业施工许可证、企业资质证明、专项施工许可证)是否已经具备。

b)施工组织设计和总体工程进度计划是否已经得到监理工程师批准。

C)基准点测量复核是否已经得到监理工程师批准。

d)质量保证体系是否经监理工程师检查合格。

e)工、料、机准备是否已经满足开工需要。

f)临建(道路、水、电、通讯、办公和生活设施)是否已达到开工条件。

g)进场设备和人员是否和标书一致。

h)环保措施是否已经制定并准备实施。

(3)经过核查,如承包商基本具备了总体工程开工条件,应准备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

11、第一次工地会议

1.前提条件

a)参建各方组织机构组建完毕;

b)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得到批准;

C)基准点复测完毕并得到批准;

d)地面线测量完毕并得到批准;

e)工、料、机准备基本到位;

f)总体工程开工申请已经提交。

2.会议组织

第一次工地会议由总监办组织召开,总监理工程师主持,承包商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计量负责人、试验检测负责人、主要分包商、业主代表、监督部门代表和有关监理工程师参加。

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将第一次工地会议议程通知业主、承包商及有关方面。

3.会议的主要议程

a)业主代表宣布对监理的授权。

b)各方组织机构及人员介绍,并宣布人员授权。

C)承包商介绍总体进度计划按排,并从工、料、机、法、环五个方面介绍施工准备情

况。

d)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商的陈述进行逐项评价。

e)业主代表明确开工条件,并提出工作要求。

f)监理工程师明确监理工作程序及要求。

g)监督部门提出工作要求。

h)其它事宜。

12、总体工程开工令

如果第一次工地会议表明,承包商具备总体工程开工条件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发总体工程开工令,标志着承包商和监理方面的准备工作结束,工程进入实体实施阶段。

总体工程开工令应报业主备案。

(二)工程质量控制

监理工程师应依据合同条件、合同图纸、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对承包商的施工全过程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的各种不利因素,使承包商提交的工程项目符合合同图纸、技术规范和验收标准的各项要求。

1、控制原则

(1)总原则:

总体控制,分项管理。

对应方案是总体工程施工方案和分项工程施工方案。

总体施工方案未经批准不得批准总体工程开工;分项工程施工方案未经批准不得批准分项工程开工。

(2)合同原则:

按照合同文件规定的设计图纸、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技术规范和试验检测规程的要求进行质量控制。

(3)预控原则:

对关键点、薄弱环节、重点项目进行质量预测,制订对策,组织落实执行。

(4)重点控制原则:

抓住质量环节中的重点和难点环节,落实组织、落实措施、落实责任人。

(5)三全”原则:

对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质量控制,不放过任何环节。

(6)三不”原则:

不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工艺不得实施、不合格的工程不得验收签认。

(7)程序原则:

质量监理活动必须遵循规定的办事程序,尤其是审批程序、验收程序和事故处理程序。

(8)以自保为基础的原则;监理的质量控制活动是建立在承包商质量保证体系活动基础上的,必须充分监督和激励承包商质量保证体系正常运转,不以监代管。

2、控制方法

(1)预防:

分项工程施工方案未经批准、开工条件不具备不得批准开工;施工过程中实施工艺和方法与方案有实质性不符,必须及时制止。

(2)旁站:

对于重点项目和关键环节,返工造成损失较大或难以事后通过检测确定其质量状况的,应进行旁站监理。

(3)验收:

对工程实施以工序验收为基础的分项工程验评制度。

(4)试验与检测;按照规定的项目、频率和方法进行试验和检测,为工程质量验收和评定提供基础依据。

(5)测量:

按照规定的项目、频率和部位,对工程定位进行抽查,为工程质量验收和评定提供基础依据。

(6)指令:

对承包商违反合同文件的一般施工行为或质量后果,及时发出监理指令给予纠偏、整改或制止。

(7)暂停工程:

对承包商严重违反合同文件的施工行为或恶劣的质量后果,及时发出暂停施工指令,防止后果进一步恶化。

(8)暂停计量支付:

承包商违反合同文件和监理程序,造成恶劣或不确定后果,监理工程师应暂缓相关项目的计量支付。

(9)控制分包;按照合同文件规定严格控制分包项目的审批。

通过承包商对分包商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严禁以包代管。

(10)坚持程序:

监理工程师要控制承包商的一切质量行为按照合同和监理工程师规定的程序进行,以达到对承包商进行监督和管理的目的。

3、对承包商质量自检体系的日常管理

(1)管理要点

a)检查质量保证体系人员到位情况;

b)检查职责分工落实情况;

C)检查专业技术人员和技工持证上岗情况;

d)重点检查分项工程质量控制人员现场到位与工作情况。

(2)管理方法

a)总监办应每月组织对承包商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全面检查,对于发现的不足或问题,及时发出书面指令,并抄报项目管理处。

b)总监办应每月统计承包商的首次报验合格率,作为衡量承包商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情况的定量指标。

C)如承包商质量保证体系发生重大问题,致使其不能有效运转时,总监办应暂停其永久性工程施工,限期整改并书面报告业主。

4、永久性工程材料

(1)对用于永久性工程的材料进行控制,其目的在于确保用于永久性工程的材料,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并得到监理工程师的认可。

(2)监理工程师必须监督承包商按照规范规定的材料种类、试验项目、试验方法和试验频率进行试验,并通过承包商的申报及时掌握试验结果。

(3)控制要点

a)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承包商按照当地政府有关有见证取样送检的有关规定,进行工程材料的有见证取样和试验。

b)在材料进场前,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承包商用于永久性工程的材料合格证和出厂试验资料。

c)监理工程师在批准承包商使用其所提交的工程材料以前,应抽取试样进行独立试验,在此基础上审批承包商提交的材料使用申请。

d)在材料使用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承包商所用材料是否与报批的样品一致,发现问题,及时指令,直至撤销对该部分材料的批准。

e)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量反算材料实际用量,掌握实际进场批次及进场数量,来控制承包商材料申报的频率。

当发现材料申报频率不足时,应对相关工程项目进行扣支或缓支,并采取补救措施保证工程质量。

f)监理工程师应建立控制性材料审批和使用台帐,详细记录材料种类、总数量、进场批次、应申报次数、实际申报次数、审批结果及审批撤销情况等。

g)当承包商使用新型材料时,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国家权威部门的技术鉴定证明资料。

监理工程师应要求其在有资格的试验单位进行试验,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应要求其完成一定数量的试验工程。

(4)控制程序

a)在合同工程总体工程进度计划批准以后14日内,承包商应根据被批准的总体工程进度计划按分项工程编制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总体材料进场计划和材料报验计划,供监理工程师审批。

被批准的总体材料进场计划和材料报验计划应随总体工程进度计划的调整而调整,并需重新报监理工程师审批。

b)材料在进场之后3日内,承包商应及时填报材料进场报告单,载明进场材料的种类、规格、数量、存放地点、拟使用部位等,供监理工程师查验。

C)在分项工程开工之前14日或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承包商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工程材料报验单,并附全部详细试验资料,报监理工程师审批。

d)监理工程师在收到上述申请之后,应及时抽取试样进行试验,并据试验结果于14日内批复承包商的材料使用审请。

e)被监理工程师批准使用的工程材料,如在使用过程中生产厂家、生产批次、进场批次、规格、配比等发生变化,或实际使用数量已经超过规范规定允许代表数量,则承包商应重新提交材料使用申请,报监理工程师审批。

f)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商所申请使用材料的批复,是以对试样的试验结果为依据的,因此,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材料的批准,并不免除承包商的任何质量责任。

若监理工程师发现材料在使用过程中与试样不一致或对材料的品质有怀疑时,有权撤消其批准。

5、外购预制件、商品混凝土和混合料

外购预制件、商品混凝土和混合料按照合同管理中有关分包的规定进行办理,但监理工程师必须督促承包商按照4.4款的规定对分包商进行管理,并敦促承包商随时申报质量结果,以便及时掌握。

6、测量放线

(1)进行测量放线控制的目的是保证道路、管线等结构物的空间位置和几何尺寸符合合同图纸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控制要点

a)测量放线对基准点的引用是否正确,基准点有无扰动;

b)工程控制桩(路线中桩、边桩、起止桩,临时基准点、重要构造物控制桩等)是否经过监理工程师复核,有无扰动;

c)测量放线计算和误差评定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d)两个相邻合同段交界处的线位是否有偏差;

e)测景仪器是否经过年度标定;

f)测量人员是否具行上岗证明或具有同等资历;

g)勘测部门提交的基准点资料是否正确。

(3)控制程序

a)承包商根据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基准点向现场引设的工程控制桩,其布置图、测量记录和计算资料须提交监理工程师查验;

b)监理工程师在接到上述报验后,应对工程控制桩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决定是否采用:

c)在分项工程开工以前,承包商根据设计从基准点或工程控制点进行施工放样,并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及时提交放线资料,供监理工程师抽查;

d)监理工程师依据放线部位的重要性,对承包商的施工放样项目进们100%抽查,频率不低于20%,重点部位应100%复核。

e)在分项工程完工验收前,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承包商提交完工测量成果资料,并应组织监理测量人员进行复核。

当监理工程师认为承包商提交的资料不能使其满意时,承包商应就上述顶目重新进行测量,直至达到监理工程师满意为止。

7、试验

(1)监理工程师单独进行的现场检测频率不低于规范规定承包商自检频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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