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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监理实施细则.docx

爆破监理实施细则

工程

 

监理实施细则

 

XXXXXX有限公司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监理实施细则审批意见表

编号:

JGJL-实施--

工程名称

编制人

审批意见:

 

项目监理机构(章):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日期:

 

序号

内容

本工程特点

监理工作依据

监理工作流程

监理工作要点

监理工作的方法与措施

一、本工程特点

XXXX位于XXXXX。

土石方约340万立方米,其中开挖约215万立方米,爆破约125立方米。

 

一、地形、地貌及气候 

本合同项目位于XXXXX。

区域地势为西高东低,工程区中西部多为山区,地势较高,沟谷纵横,地势起伏不平,路线由东部的冲击平原向西部的中山成坡状展部,地面标高为1845.56m。

 

本区地XXXXXX,夏湿春干气候区。

根据XXX市多年气象资料统计,年平均气温12℃,最高气氛31.6℃,最低气温-11.7℃,年温差16.9℃,日温差25℃;日降雨量最大为117.1mm,年平均降雨量为1231.1mm,年最小降雨量884.8mm;月平均相对湿度为93%,年平均相对湿度为83%;最大风速为40m/s,最大风力5级。

年丰水期为5-9月(其中汛期为6-8月),枯水期为上年10月-次年4月。

 

二、地质和水文 

本项目拟建场地位于XXXX,其原始地貌为岩溶地貌,地貌形态组合类型属风从盆地,其特点石盆地内地形平缓,阶地和斜坡不明显,上覆第四系残积层,薄厚不均。

 岩石较破碎,张性裂隙较为发育,场地基岩为可溶性碳酸盐岩,受地下水的溶蚀作用,岩溶发育规模在纵向和横向上均变化较大,形成较复杂的岩溶地基。

 三、工程特点 

1、工序复杂,对所需设备的投入和组织要求较高。

 2、山区爆破后坡度需满足施工要求较高,对工期控制不利。

 3、爆破时要确保原有便道畅通,确保爆破目标周围的设备、人员、民宅的安全,工程量大、施工难度大。

四、爆破施工技术方案设计 

本项目土石方量较大:

约340万m³,其中开挖约215万立方米,爆破约125立方米。

表层土、风化石和软石挖方采用挖掘机挖装,自卸汽车运输;硬质石方开挖采用爆破方法,挖掘机挖装自卸汽车运输。

严格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组织爆破监理。

为减少对边坡的挠动,保证土石方开挖成型质量,并结合施工单位自由设备及人员优势,在石方开挖爆破过程中,必须最大限度地降低爆破振动对边坡稳定所造成的不利影响,绝对禁止采用集中装药的大爆破。

石方爆破采用毫秒微差定向控制爆破法施工,控制爆破冲击波、振动、噪音和飞石,避免对山体和现有植被的破坏。

考虑意外飞石采取安全距离警戒,考虑爆破地震效应对周围建筑物及构筑物造成破坏影响。

1、施工顺序:

依据施工现场实际地形进行爆破作业。

原则上采取从山顶平面分块,竖向分层进行松动爆破施工作业。

 

炮孔深度平均4米, 炮眼垂直且临空面相对,炮眼间距1.5米,排距1.5米每孔装药量约3.15公斤左右,装药深约为孔深的1/4至1/3

说明:

除用潜孔钻打眼外,其余及修整均用光面爆破。

 

2、对边坡采用小型光面预裂爆破,严格控制爆破开挖线,杜绝超爆发生,同时确保边坡的稳定。

 

3、依据开挖区实际地貌、环境状况和岩体情况结合工程特点和要求,选择爆破施工的工艺和方法。

 

4、爆破开挖前先进行山体表面的杂草和土层的清除,并运至事先选定的地点。

用挖掘机进行平整和修整平台,多个作业面要逐步达到多台阶施工,最大限度的利用空间和设备,提高施工效率,满足工期要求。

 

5、依据总体施工工期要求,将施工阶段分为两个阶段:

一次开挖阶段和分台阶开挖阶段。

实施浅孔爆破时应兼顾边坡的坡型要求。

 

6、爆破后对大粒径石块拟采用风钻打浅眼,进行爆破分解,并配合机械作业进行解小。

二、编制依据

1、本监理规划。

2、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

3、工程设计文件、爆破设计文件

4、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安全规定。

 

三、监理工作流程

承包商呈报爆破工程开工申请

监理工程师审验事故调查确定防护安全措施

不合格

监理工程师发布开工令原因分析防护措施实施

工序开工申请(钻孔、装药确定处理方案补充调查

连接起爆网路、安全防护等

实施处理方案进一步分析

工序施工

检查验收

承包商自检、填报工序质量验收表

不合格

结论

监理工程师检验

提交处理报告

批准进入下道工序

各项工作达到爆破要求

批准执行爆破命令

发现事故

爆破效果安全检查

达到设计要求

监理工程师签署爆破工程安全监督意见

四、监理工作要点

4.1事前控制

4.1.1熟悉和学习设计图纸、有关的合同和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4.1.2审查爆破施工企业资格:

4.1.2.1爆破施工企业应取得“爆破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或在其施工资质证书中标有爆破施工内容,该证书应标明允许承接爆破工程的范围和等级,资质未标明者只能从事一般岩土爆破;

4.1.2.2从事爆破施工的企业,应设有爆破工作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段(班)长、安全员、爆破员,应持有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设立爆破器材库的,还应设有爆破器材库主任、保管员、押运员,并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安全贮存许可证”;

4.1.2.3爆破企业应按允许的作业范围、等级从事经营活动,同时从事设计和施工的企业,应取得双重资质;

4.1.2.4爆破企业、作业人员及其承担的重要爆破工程均应投购保险。

4.1.3组织图纸会审。

4.1.4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4.1.4.1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主要设备及设施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满足要求;

4.1.4.2施工部署及施工方法是否合理;

4.1.4.3设备及劳动力安排是否符合进度要求;

4.1.4.4爆破后施工现场清理方案的合理性;

4.1.4.5施工进度计划、质量要求、文明生产和安全措施等方面是否能满足要求,对工程的特点和难点进行分析并提出监理审批意见;

4.1.4.6事故预防措施是否到位。

4.1.5审查爆破后破碎物清运准备工作:

4.1.5.1建设单位是否办理施工许可证和余泥渣土排放证;

4.1.5.2各施工企业是否组织专门的整治机构,建立了各级责任制,进行的整改活动是否有文字记录;

4.1.5.3建设工地项目经理是否已专门指派一名项目领导班子成员,在土石方挖运施工工程中,配合有关部门派出的市容环卫监督员工作。

4.1.6基坑支撑拆除爆破或在基坑中开展石方爆破前,应督促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基坑监测单位进行基坑监测工作。

4.2事中控制

4.2.1岩石爆破施工前,要求施工单位对现场的水准点、标高和轴线进行复检,应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人员参加,复核无误后才可进行施工。

4.2.2爆破工作实施前及实施过程中,应对爆破作业人员的任职条件与职资进行审查和抽查:

4.2.2.1爆破作业人员应参加培训经考核并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和作业范围、级别的安全作业证,持证上岗;

4.2.2.2爆破工作领导人,应由从事过3年以上爆破工作,无重大责任事故,熟悉爆破事故预防、分析和处理并持有安全作业证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

4.2.2.3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持有安全作业证;

4.2.2.4爆破段(班)长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或有三年以上爆破工作经验的爆破员担任;

4.2.2.5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和押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爆破作业的生理缺陷和疾病

2)工作认真负责,无不良嗜好和劣迹

3)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2.2.6爆破器材库主任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或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担任,并应持有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4.2.3督促爆破施工企业在爆破施工前做好爆破施工通告工作:

4.2.3.1开工前1d---3d应在作业地点张贴施工通告。

〔通告内容应包括:

工程名称、业主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业主单位、工程负责人、爆破作业时限等;

4.2.3.2装药前1d-3d应发布爆破通告,内容包括:

爆破地点、每次爆破起爆时间、安全警戒范围、警戒标志、起爆信号等,爆破通告除以书面形式通知当地有关部门、周围单位和居民外,还应以布告形式进行张贴;

4.2.3.3邻近交通要道的爆破需进行临时交通管制时,应预先申请并至少提前3d由交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发布爆破施工交通管制通知;

4.2.3.4爆破可能危及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讯等线路以及运输交通隧道时,爆破前都应向有关单位发出通知,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2.3.5在同一地区同时进行露天、地下或A级、B级、C级、D级爆破时,应由业主组织协商后共同发出施工通告。

4.2.4爆破安全允许距离监控

4.2.4.1爆破、爆破器材销毁以及爆破器材库意外爆炸时,爆炸源与人员和其他保护对象之间的安全允许距离,应按爆破各种有害效应(地震波、冲击波、个别飞散物等)分别核定,并取最大值。

4.2.4.2各种爆破器材库之间以及仓库与临时堆放点之间的距离,应大于相应的殉爆安全距离。

各种爆破作业中,不同时起爆的药包之间的距离,也应满足不殉爆的要求。

4.2.4.3确定爆破安全允许距离时,应考虑爆破可能诱发滑坡、滚石、涌浪、爆堆滑移等次生有害影响,适当扩大安全允许距离或针对具体情况划定附加的危险区。

4.2.5在爆破施工过程中,应督促并配合爆破施工企业做好中间验收工作;

4.2.5.1装药前应对炮孔进行逐个测量验收,并保存验收记录;

4.2.6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执行《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1)的情况,发现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有权停止其爆破作业,并向业主和有关部门报告。

4.2.6.1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制,责任到人;

4.2.6.2加强日常安全检查,检查有记录;并要求施工单位加强岗位培训,每月对“四员”进行一次安全业务知识培训,培训有记录;

4.2.6.3检查施工单位申报爆破作业的程序,对不符合批准程序的爆破工程,有权停止其爆破作业,并向业主和有关部门报告;

4.2.6.4监督施工企业按设计施工;

4.2.6.5检查从事爆破作业人员的资格,制止无证人员从事爆破作业,发现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督促施工单位收回其安全作业证;

4.2.6.6作业人员在保管加工运输爆破器材过程中严禁穿着化纤衣服;

4.2.6.7严格按照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做好爆破器材申领、运输、使用、清退、储存等环节的管理工作,做好爆破器材的防盗、防爆工作,确保爆破器材不流失、不被盗、不被移作它用。

4.2.6.8要求施工单位全方位加强对爆破器材领、用、退的监督管理工作,做好放炮前的警戒、三次警报及放炮后解除警报、现场清理、撤除工作,每月10日、20日、30日将现场使用明细表报监理组备案;

4.2.6.9要求施工单位爆破器材仓库保管员应按规定对申领单位申领手续、申领数量、申领人员及运输工具认真审核、查验,符合要求后,发放爆破器材,并要求爆破员、安全员双人签字,做好台帐登记工作,同时做到24小时不脱岗;

4.2.6.10爆破员、安全员严格按照爆破器材申领单数量及领取、运输要求领取爆破器材,爆破应严格按照爆破规程要求进行操作,爆破后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哑炮,及时填写爆破器材现场使用明细表,剩余爆破器材及时返库

4.2.6.11爆破器材应严格管理,必须实施实销实报,剩余的爆破材料当日退库,严禁私自收藏、乱丢乱放、更不得用爆炸物品炸鱼炸兽,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要立即报告等待处理;

4.2.6.12“四员”在发放、领取、使用、退库环节不得擅自截留、私藏、挪用、转让、买卖爆破器材,违者将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4.2.6.13制作起爆药包、柱,应在专设的加工房或爆破现场的专用棚内进行,棚内不准有电气、金属设备,无关人员不得入内,加工的起爆药包、柱,不应超过当班爆破作业的需要量;

4.2.6.14监督施工单位对爆破器材按规定要求进行检查,对失效及不符合技术条件要求的不得使用,对过期、变质或在未经批准在工程中应用的爆破器材不得使用。

4.2.7监理工程师应通过旁站、巡视或平行检查的方式督促爆破施工企业严格按照《爆破安全规程》第5章“各类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具体实施各次爆破作业。

4.2.8爆后检查

4.2.8.1爆后检查等待时间

1)露天浅孔爆破,爆后应超过5min,方准许检查人员进人爆破作业地点;如不能确认有无盲炮,应经15min后才能进入爆区检查。

2)露天深孔及药壶蛇穴爆破,爆后应超过15min,方准检查人员进人爆区。

3)露天爆破经检查确认爆破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方准许作业人员进人爆区。

4.2.8.2爆后检查内容

1)确认有无盲炮;

2)露天爆破爆堆是否稳定,有无危坡、危石;

3)地下爆破有无冒顶、危岩,支撑是否破坏,炮烟是否排除。

4.2.8.3爆后处理:

检查人员发现盲炮及其他险情,应及时上报或处理,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无关人员不应接近,发现残余爆破器材应收集上缴,集中销毁。

4.2.9盲炮处理

4.2.9.1处理盲炮前应由爆破领导人定出警戒范围,并在该区域边界设置警戒,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准许进人警戒区;

4.2.9.2应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盲炮,确室爆破的盲炮处理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提出方案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4.2.9.3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盲炮电路短路;

4.2.9.4导爆索和导爆管起爆网路发生盲炮时,应首先检查导爆管是否有破损或断裂,发现有破损或断裂的应修复后重新起爆;

4.2.9.5不应拉出或掏出炮孔和药壶中的起爆药包;

4.2.9.6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销毁,在不能确认爆堆无残留的爆破器材之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4.2.9.7盲炮处理后应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或提交报告,说明产生盲炮的原因、处理的方法和结果、预防措施。

4.2.10检查、督促爆破施工企业做好“爆破作业环境规定”的执行落实工作。

4.2.10.1爆破前应对爆区周围的自然条件和环境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危及安全的不利环境因素,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4.2.10.2爆破作业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应进行爆破作业:

1)岩体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的;

2)地下爆破作业区的炮烟浓度超过规定时的;

3)爆破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或人员的安全而无有效防护措施的;

4)酮室、炮孔温度异常的;

5)作业通道不安全或堵塞的;

6)距工作面20m以内的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或有瓦斯突出征兆的;

7)危险区边界未设警戒的;

8)光线不足、无照明或照明不符合规定的;

9)未按《爆破安全规程》的要求作好准备工作的。

4.2.10.3露天、水下爆破装药前,应与当地气象、水文部门联系,及时掌握气象、水文资料,遇以下特殊恶劣气候、水文情况时,应停止爆破作业,所有人员应立即撤到安全地点:

1)雷电、暴雨雪来临时;

2)大雾天气,能见度不超过100m时;

4.2.11爆后清运

4.2.11.1检查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全面负责建筑工地内运输车辆的管理工作,按要求在工地出入口设置洗车槽和洗车设施,雇请证照齐全的运输车辆,安排专职余泥运输车辆监督员负责监督运输车辆的出入管理,落实“一不准进,三不准出”规定。

4.2.11.2现场监理人员应采取旁站和巡视的方式,检查进出建设工地“泥头车”和商品混凝土运输车是否严格执行“一不准进、三不准出”的规定(没有运输资格的车辆不能进入工地,超载的车辆不能出工地,没有围蔽好的车辆不能出工地,没有清洗干净的车辆不能出工地)。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发出监理通知予以制止,并向建设单位和城管综合执法部门报告。

4.2.11.3督促爆破事故企业按照既定的清理、运输方案严格执行,如条件发生改变必须调整方案的,必须重新制定方案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再实施。

4.3事后控制

4.3.1工程验收:

4.3.1.1场地平整爆破工程的允许偏差:

1)水平标高:

+100mm,-300mm

2)长度、宽度(由设计中心线向两边量):

-100mm,+400mm

3)边坡坡度,不应偏陡

4.3.1.2基坑、槽或管沟爆破工程的允许偏差

1)水平标高:

0,-200mm

2)底面长度宽度(由设计中心线向两边量):

0,+200mm

3)边坡坡度,不应偏陡

4.3.1.3水下爆破工程的允许偏差

1)水平标高:

0,-400mm

2)长度宽度(由设计中心线向两边量):

0,+1000mm

3)边坡坡度,不应偏陡

五、监理工作方法与措施:

1、审查施工单位的资质和参加爆破作业的技术人员、施工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

审验从事爆破作业人员的资格,制止无证人员从事爆破作业;发现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督促施工单位收回其《安全作业证》。

2、检查施工单位申报爆破作业的程序,对不符合批准程序的爆破工程,有权停止其爆破作业,并向业主和有关部门报告。

3、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爆破物品购买证》,《爆破物品运输证》,《爆破物品储存许可证》(有必要时),条件不具备者不批准开工。

4、检验所购置的炸药及其起爆器材的质量,安全性能指标。

施工单位购置的炸药及其起爆器材,必须报监理工程师核实生产厂家、产品日期,必要时,施工单位要按其质量标准和安全性能说明书,抽样进行现场试验,确保其质量。

施工单位不得使用过期、变质和未经批准在工程中应用的爆破器材。

5、检查爆破设计审查意见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经过安全评估后的爆破设计方案,是爆破安全监理的主要依据。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评审中心评审通过的设计方案组织施工。

不得私自更改。

6、施工单位应建立严格的炸药及其起爆器材管理体制。

对购进的炸药、雷管、导爆管等物品的临时堆放、存储、发放、使用、清退等,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7、监理工程师对装药、堵塞、网络敷设阶段进行严格监督与检查,关键区段必须旁站监理,并认真填写旁站监理记录。

重点检查核准钻孔及其孔网参数是否与设计一致;核准爆破装药的药量参数、堵塞质量。

对施工单位在起爆网路敷设前的网路模拟试验进行评价,对起爆网路的段差、段位的合理性及安全、准爆性予以评价,并监督其实施。

8、监督现场安全施工管理,防护施工质量、安全警戒等执行情况。

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执行爆破安全规程的情况,发现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有权停止其爆破作业,并向业主和有关部门报告。

9、施爆后对爆破现场安全及效果进行检查与评价,并收集和整理有关资料。

总体爆破工程结束后,应按照有关规范、设计文件、合同等要求进行检查、验收、评定。

编写“爆破工程安全与效果”评价。

10、监理工程师除认真填写旁站记录,要及时收集施工单位爆破相关记录资料,并做好现场监理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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