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刑事判决书怎样书写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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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刑事判决书怎样书写的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刑事判决书怎样书写的?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刑事判决书要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的信息。

检察院指控内容。

公诉机关的宣判结果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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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实生活中,交通事故是常发的事故之一,出现交通事故最严重的便是导致个体的死亡,尤其是交通事故的引发者构成了刑事犯罪,此时往往就需要走刑事诉讼的途径,对加害者予以一定的刑罚同时慰藉死者的家人,由犯罪人赔偿家属一定的死亡赔偿金。

那么法院一般如何进行交通事故死亡赔偿的刑事判决呢?

下面,的小编以一份▲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刑事判决书为例,向各位做具体的介绍。

  ▲交通肇事罪赔偿死亡赔偿金的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5)新刑初字第XXXX号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XXXX,女,系被害人死者赵XXXXX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XXXXX,女,系被害人死者赵XXXXX之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XXXXX,男,系被害人死者赵XXXXX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XXXXX,女,系被害人死者赵XXXXX之女。

  被告人陈XXXXX,男。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张XXXXX,男,系肇事车辆实际所有人。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平顶山市XXX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XXXXX,系该公司董事长。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中国人民X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XX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

  负责人王XXX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诉刑诉(2015)X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X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附带民事原告人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XXXXX、路XXX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XXXX到庭参加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XXXX、赵XXXXX、赵XXXXX、赵XXXXX,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张XXXXX、平顶山市XXX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X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XX公司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04月24日6时42分许,在平顶山市新华区西环路与花程线交叉口,被告人陈XXXXX驾驶豫D81XXX号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右转弯时,与右侧骑电动车的被害人赵XXXXX发生碰撞,致赵XXXXX遭车轮碾压当场死亡、车辆受损。

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新华大队认定,陈XXXXX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赵XXXXX无责任。

被告人陈XXXXX拨打120、110后在案发现场等候处理。

  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宣读了被告人陈XXXXX的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接货、前科证明、到案情况说明、110接警记录、火化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XXXXX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XXXX、赵XXXXX、赵XXXXX、赵XXXXX诉称,2015年4月24日6时42分许,被告人陈XXXXX驾驶由平顶山市XXX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豫D81XXX号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沿西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花程线交叉口处,右转弯时与右侧同向行驶由赵XXXXX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致使赵XXXXX遭车轮碾压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理交通事故。

该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书认定被告人陈XXXXX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赵XXXXX无责任。

肇事车豫D81XXX号车辆在中国人民X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XX公司投保有责任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陈XXXXX的刑事责任;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487829元、丧葬费19402元、车辆损失2830元、鉴定费200元、交通费2000元,共计512261元;被告中国人民X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XX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并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购买的保险单据、驾驶人及所驾车辆信息、火化证明、居住证明、工资明细、购车票据、价格评估结论书、鉴定费收据、赵XXXXX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交通费发票等证据。

  被告人陈XXXXX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并愿意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请求从轻处罚。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张XXXXX、平顶山市XXX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辩称,车辆买的有保险,相关赔偿费用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中国人民X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XX公司辩称,附带民事原告人的合理合法部分保险公司愿意赔偿,鉴定费不在赔偿范围内,不予以赔偿,只对被害人的直接损失进行赔偿;被害人赵XXXXX发生事故时所骑电动车的定损并没有显示委托方,评估的检材没有进行质证;电动车的购车凭证只是一个收据,没有任何印章;交通费请求法庭酌情处理;需要提供赵XXXXX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居住证明、收入证明、否则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赔偿。

  经审理查明:

2015年04月24日6时40分许,在本市新华区西环路与花程线交叉口,被告人陈XXXXX驾驶豫D81XXX号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右转弯时,与右侧同向骑电动车的被害人赵XXXXX发生碰撞,致赵XXXXX遭车轮碾压当场死亡、车辆受损。

陈XXXXX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后在案发现场等候处理。

经鉴定,被害人赵XXXXX符合头面部、胸腹部及四肢等受到钝性物体的作用(碰撞挤压等)导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新华大队出具的平公(交)认字(2015)第X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XXXXX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赵XXXXX无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陈XXXXX系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张XXXXX所雇佣司机,张XXXXX是豫D81XXX车的实际车主,该车挂靠在平顶山市XXX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该车辆在中国人民X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XX公司投有122000元的交强险,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

  再查明,被害人赵XXXXX(1953年9月7日出生)与配偶张XXXXX育有一子两女,长女赵XXXXX、长子赵XXXXX、次女赵XXXXX。

平顶山市湛河区九里山街道XXXXX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居住证明,证实赵XXXXX2010年至2015年居住在XXXXX社区X号楼X单元X楼西户。

被害人赵XXXXX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证实赵XXXXX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在平顶山市XXXXX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工作。

2015年8月18日达成补偿协议,被告人陈XXXXX家属、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张XXXXX自愿一次性补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张XXXXX、赵XXXXX、赵XXXXX、赵XXXXX68000元,并承诺放弃向保险公司理赔的权利。

附带民事原告人对被告人陈XXXXX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陈XXXXX从轻、减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陈XXXXX的供述,证实2015年4月24日早上,自己去土石方停车的地方上班,到土石方大概是早上六点多钟,开着豫D81XXX号货车去平煤一矿拉货。

到一矿后,发现去错地方了,应该去十一矿,自己开车原路返回去十一矿,沿西环路由北向南行驶到与花程线交叉口右转弯的过程中发生了事故。

当时正转弯的时候,自己听见刺啦啦响,就赶快踩刹车停车,下车看到车的后边四五米的地方躺着个人,地上有血,就喊了那人一声,没有反应,自己赶快报了120,接着报了110,在现场等。

120的医生一看人不行了就走了,等110的警察来,自己配合处理。

自己右转时没有看见车前方有东西,开始挂的十档,转弯时减到了九档,车速有三十码左右。

  2、证人张XXXXX证言,证实自己是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过来配合公安机关调查。

今天上午六点四十二分,司机陈XXXXX给自己打电话说他在看守所附近碰住人了,自己让他打120救人,打122报警。

自己到现场后看到车停在西环路与花程线交叉口,有个男子倒在车后四五米的地上,男子的家属已经过去。

自己把车上的家里人送到西斜后赶到现场联系陈XXXXX,他说事故科的人让他到警车上去。

  3、证人申XXXXX证言,证实2015年4月24日早上6点40分左右,自己骑着电动车由北向南走西环路去姚孟村给别人盖房子,到西环路与花程线交叉口时,发现有一个人躺在路上,那人的衣服像同村的赵XXXXX,压在货车左前轮下的白色电动车,也像是赵XXXXX平时骑的,自己绕到货车后边仔细看躺着的人,就是赵XXXXX。

后自己借路边群众电话打电话给贺XXXXX,让贺XXXXX通知赵XXXXX的家人。

一会儿,贺XXXXX也到事故现场。

等到交警勘查完现场自己就回村上了。

  4、证人赵XXXXX证言,自己和父母一块住,父亲在姚孟那片做零工,他早上很早走的,当时自己还没起床,不知道他具体什么时间走的,到早上六点四十多,邻居贺XXXXX的老婆到自己家说父亲在西斜被车撞了。

自己听了之后,很快就到了现场,看到父亲在一个货车的后边躺着,地上有很多血,自己又用手机打了一遍110。

  5、证人贺XXXXX证言,2015年4月24日早上6点51分,自己接到申XXXXX的电话,他说赵XXXXX在西斜立交桥南边出车祸了,人伤的很重,让自己赶紧通知赵XXXXX的家人。

自己给妻子苗XXXXX打电话让她去赵XXXXX家里说一下,就骑电动车去现场了。

到事故现场,自己看到赵XXXXX趴在一辆八轮货车的后边,货车左前轮轧住赵XXXXX骑的电动车前轮,他右手的皮没有了,左手握成拳头,身边有一摊鲜血。

一会儿,120车到了,医生说人死了,让报事故科,自己就报了110。

  7、人口基本信息、无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陈XXXXX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无前科。

  8、到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陈XXXXX现场归案,系自首。

  9、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新华大队平公(交)认字(2015)第X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陈XXXXX驾驶机动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是造成该事故的直接原因,认定陈XXXXX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赵XXXXX无责任。

  10、平顶山市殡仪馆遗体火化证明,证实2015年5月25日,被害人赵XXXXX在平顶山市殡仪馆被火化。

  11、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平公物鉴(尸检)字(2015)XXXX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证实被害人赵XXXXX头面部、胸腹部及四肢受到钝性物体的作用(碰撞挤压等)导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12、平顶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6张,证实勘查人员李XXXXX、海XXXXX在见证人刘XXXXX的见证下于2015年4月24日7时10分至55分对位于平顶山市新华区西环路与花程线交叉口的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肇事人陈XXXXX在事故现场等候,肇事车辆豫D81XXX重型自卸货车,现场死亡1人。

  13、补偿协议、调查笔录,证实被害人赵XXXXX家属已与被告人陈XXXXX家属、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张XXXXX达成补偿协议,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陈XXXXX的行为表示谅解。

  14、居住证明、工资明细,证实被害人赵XXXXX201年至2015年居住在XXXXX社区X号楼X单元X楼西户,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在平顶山市XXXXX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工作。

  15、新华区焦店镇刘沟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害人赵XXXXX与配偶张XXXXX育有两女一子。

  16、购车收据、鉴定费收据、损坏的电动车价格评估结论书,证实被害人赵XXXXX所骑的电动车是2014年10月30日以4250元的价格购买的,赵XXXXX对事故中损坏的电动车定损花费200元,河南XXXXX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电动车的价格评估标的修复价为2830元。

  17、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单、机动车保险单,证实肇事车辆在中国人民X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购买有机动车强制险、第三者责任险,且都在保险期限内。

  另有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110接警记录、急救指挥中心派车单、平顶山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道路交通事故尸体解剖检验告知书、委托书平顶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平顶山市公安局事故鉴定所平公(交)鉴(毒)检字(2015)XXXXX、(2015)XXXXX号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在卷证实。

  综合以上证据,被告人陈XXXXX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供认不讳,且有证人证言、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情况说明、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相互印证。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经当庭质证,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符合证据之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要求,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XXX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XXXXX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陈XXXXX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无异议。

鉴于被告人陈XXXXX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待民警调查,系自首,案发后陈XXXXX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故依法可从轻处罚。

  由于被告人陈XXXXX的犯罪行为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XXXX、赵XXXXX、赵XXXXX、赵XXXXX遭受损失,应予赔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赔偿其死亡赔偿金487829元,丧葬费19402元,车辆损失2830元、鉴定费200元、交通费2000元,共计512261元。

经查,被害人赵XXXXX的户口虽为农村户口,但是根据平顶山市湛河区九里山街道XXXXX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居住证明,证实赵XXXXX2010年至2015年居住在XXXXX社区X号楼X单元X楼西户,已在城市居住连续一年以上。

故对被害人家属的各项赔偿数额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第一,死亡赔偿金根据河南省201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391.45元/年的标准计算为463437.55元(24391.45元/年×19年)。

第二,丧葬费应根据河南省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持六个月,应为19402元(38804元/年÷2)。

第三,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而本案被害人在被送到医院后当天死亡,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交通费2000元的诉求,本院酌情支持500元。

第四,车辆损失及鉴定费共3030元,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本院确认附带民事原告人的损失为死亡赔偿金487829元、丧葬费19402元、交通费500元、车损及鉴定费3030元,共计486369.55元,应由被告人陈XXXXX予以赔偿。

  因被告人陈XXXXX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XXXXX雇佣人员,故该损失应由车主张XXXXX及车辆挂靠公司予以赔偿。

由于肇事车辆豫D81XXX在中国人民X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XX公司投有122000元的交强险和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因此,应首先由中国人民X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在122000元的限额内赔偿原告人112000元,下余不足部分在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限额内予以赔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XXX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4日至2015年10月23日。

  二、中国人民X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XX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张XXXXX、赵XXXXX、赵XXXXX、赵XXXXX112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限额内赔偿374369.55元,共计486369.55元。

  三、驳回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XXX

  审判员 闫XXX

  人民陪审员 郭XXX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XXX

  针对▲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刑事判决书的书写问题,各位可以通过阅读上文的判决书做一个大致的了解。

小编提供的是一份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这样更方便各位理解刑事犯罪上的交通事故关于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的内容。

同时,在现实生活中也可以采取这样的刑事附带民事来起诉,节省了一定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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