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城管理行政执法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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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城管理行政执法局

潍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市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登记表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裁量标准

适用条件(违法情形)

裁量标准

裁量阶次

1

在建筑物顶部、阳台外或者窗外擅自搭建鸽舍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补救措施的

不予处罚

轻微

逾期未拆除或采取补救措施的,面积在1平方米以下的

拆除,处50元罚款

较轻

逾期未拆除或采取补救措施的,面积在3平方米以下的

拆除,处100元罚款

一般

逾期未拆除或采取补救措施的,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的

拆除,处300元罚款

严重

逾期未拆除或采取补救措施的,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的

拆除,处5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2

在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

(二)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限期清理或采取补救措施的

不予处罚

轻微

限期未清理或采取补救措施的,物品在一件(种)以下的

清理,处50元罚款

较轻

限期未清理或采取补救措施的,物品在三件(种)以下的

清理,处100元罚款

一般

限期未清理或采取补救措施的,物品在五件(种)以下的

清理,处150元罚款

严重

限期未清理或采取补救措施的,物品在五件(种)以上的

清理,处2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3

未及时清理路面杂物或者补装、更换井盖、沟盖、雨箅等相关设施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限期清理、补装、更换的

不予处罚

轻微

逾期未采取措施,杂物1平方米以下,设施1处以下

处3000元罚款

较轻

逾期未采取措施,杂物2平方米以下,设施3处以下

处10000元罚款

一般

逾期未采取措施,杂物3平方米以下,设施5处以下

处15000元罚款

严重

逾期未采取措施,杂物4平方米以下,造成人员财产损失

处20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4

未经批准擅自在城镇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所堆放物料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四)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限期清理或采取补救措施的

不予处罚

轻微

逾期未采取措施,物料面积5平方米以下的

处500元罚款

较轻

逾期未采取措施,物料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

处2000元罚款

一般

逾期未采取措施,物料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

处3000元罚款

严重

逾期未采取措施,物料面积15平方米以上的

处5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5

对运输砂石、土方、渣土、混凝土、灰浆等散体、流体物质或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车辆未采取覆盖、密闭措施,造成泄漏或者遗撒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最高3万元。

限期清理的

不予处罚

轻微

逾期未清理,泄漏或者遗撒20平方米以下的

每平方米20元

较轻

逾期未清理,泄漏或者遗撒40平方米以下的

每平方米30元

一般

逾期未清理,泄漏或者遗撒60平方米以下的

每平方米40元

严重

逾期未清理,泄漏或者遗撒60平方米以上的

每平方米50元

特别严重

6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乱堆乱放或者焚烧废旧物品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六)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单位:

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个人:

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违犯后及时整改没有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

轻微

未采取补救措施,乱堆放30平方米以下的

单位罚款1000,个人罚款50

较轻

未采取补救措施,乱堆放50平方米以下的

单位罚款3000,个人罚款100

一般

未采取补救措施,乱堆放50平方米以上的

单位罚款4000,个人罚款150

严重

焚烧废旧物品的

单位罚款5000,个人罚款200

特别严重

7

施工单位未在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硬质围挡、未对车辆进出道路进行硬化、施工时未采取防尘措施、未及时清运渣土等建筑垃圾、未保持驶离施工现场车辆的清洁、未按规定排水致使污染路面、工程竣工或者停工后未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七)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犯后及时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

轻微

未整改或采取补救措施,未对车辆进出道路进行硬化、工程竣工或者停工后未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处5000元罚款

较轻

未整改或采取补救措施,施工单位未在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硬质围挡

处10000元罚款

一般

未整改或采取补救措施,施工时未采取防尘措施

处15000元罚款

严重

未整改或采取补救措施,未及时清运渣土等建筑垃圾、未保持驶离施工现场车辆的清洁、未按规定排水致使污染路面

处20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8

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八)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限期拆除或采取补救措施的

不予处罚

轻微

未拆除或采取补救措施,单体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

拆除,处5000元罚款

较轻

未拆除或采取补救措施,单体面积20平方米以下的

拆除,处10000罚款

一般

未拆除或采取补救措施,单体面积25平方米以下的

拆除,处15000罚款

严重

未拆除或采取补救措施,单体面积25平方米以上的

拆除,处20000罚款

特别严重

9

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九)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限期清理或采取补救措施的

不予处罚

轻微

未采取措施,张贴张挂或设置面积10平方米以下

处500元罚款

较轻

未采取措施,张贴张挂或设置面积20平方米以下

处2000元罚款

一般

未采取措施,张贴张挂或设置面积30平方米以下

处4000元罚款

严重

未采取措施,张贴张挂或设置面积30平方米以上

处5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10

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或者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进行张贴、涂写、刻画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十)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并可停止号码使用

限期清理的

不予处罚

轻微

未清理,张贴、涂写、刻画5处以下的

处100元罚款

较轻

未清理,张贴、涂写、刻画10处以下的

处500元罚款

一般

未清理,张贴、涂写、刻画15处以下的

处700元罚款

严重

未清理,张贴、涂写、刻画15处以上的

处1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11

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枝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十一)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限期整改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

轻微

未整改的,焚烧枝叶的

处100元罚款

较轻

未整改的,焚烧垃圾的

处150元罚款

一般

未整改的,焚烧其他废弃物的

处200元罚款

严重

特别严重

12

建筑物或者设施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

拆除,并处1000元罚款

轻微

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

拆除,并处5000元罚款

较轻

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

拆除,并处10000元罚款

一般

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

拆除,并处20000元罚款

严重

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

拆除,并处30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13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

(一)项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单位处以300O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以20O元以下罚款

限期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警告,不予处罚

轻微

按照混入量计算处罚

每立方米50元

较轻

一般

严重

按照混入量计算处罚

单位最高罚款3000;个人最高罚款200

特别严重

14

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

(二)项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单位处以300O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以20O元以下罚款。

限期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警告,不予处罚

轻微

按照混入量计算处罚

每立方米50元

较轻、一般、严重

按照混入量计算处罚

单位最高罚款3000;个人最高罚款200

特别严重

15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限期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警告,不予处罚

轻微

1、单位受纳垃圾能力在500立方米以下的,处以5000元罚款,受纳垃圾能力在500立方米以上的,按受纳垃圾能力每立方米10元的标准处罚,但最高不超过1万元;

2、个人按受纳建筑垃圾能力每立方米10元处以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元。

较轻

一般

严重

特别严重

16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

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限期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警告,不予处罚

轻微

受纳工业、生活垃圾500立方米以下

处5000元罚款

较轻

受纳工业、生活垃圾500立方米以上

按每立方米50元罚款

一般

严重

受纳有毒有害垃圾的

处10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17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限期改正,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警告,不予处罚

轻微

产生垃圾500立方米以下的

处5000元罚款

较轻

产生垃圾500立方米以上的,按每立方米5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一般

严重

特别严重

18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

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限期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警告,不予处罚

轻微

处置200立方米以下的

处10000元罚款

较轻

处置500立方米以下的

处50000元罚款

一般

处置1000立方米以下的

处80000元罚款

严重

处置1000立方米以上的

处100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19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

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限期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警告,不予处罚

轻微

丢弃100平方米以下,遗撒5000平方米以下

处5000元罚款

较轻

丢弃建筑垃圾的,按占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0元罚款,遗撒建筑垃圾的,按污染道路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元罚款,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一般

严重

特别严重

20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

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文件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警告,不予处罚

轻微

情节轻微,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处5000元罚款

较轻

情节较重或造成重大影响的

处10000元罚款

一般

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

处15000元罚款

严重

情节恶劣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处20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21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

(一)项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对施工单位按实际处置垃圾每立方米50元处以罚款,但最少不低于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按实际处置垃圾每立方米20至30元罚款,但最低不少于50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轻微、较轻、一般、严重、特别严重

22

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

(二)项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对施工单位按实际处置垃圾每立方米50元处以罚款,但最少不低于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按实际处置垃圾每立方米20至30元罚款,但最低不少于50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轻微

较轻

一般

严重

特别严重

23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

堆放建筑垃圾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限期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警告,不予处罚

轻微

单位倾倒、抛撒、堆放100立方米以下的

处5000元罚款

较轻

个人倾倒、抛撒、堆放1立方米以下的

处50元罚款

单位倾倒、抛撒、堆放300立方米以下的

处15000元罚款

一般

个人倾倒、抛撒、堆放2立方米以下的

处100元罚款

单位倾倒、抛撒、堆放500立方米以下的

处25000元罚款

严重

个人倾倒、抛撒、堆放3立方米以下的

处150元罚款

严重

单位倾倒、抛撒、堆放500立方米以上的

处50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个人倾倒、抛撒、堆放3立方米以上的

处200元罚款

24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

圾处理费的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限期改正的

不予处罚

轻微

单位、个人一次催缴的

处一倍罚款

较轻

单位、个人三次催缴的

处二倍罚款

一般

单位、个人三次以上催缴的

处三倍罚款

严重

特别严重

25

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限期改正的

不予处罚

轻微

应建5处、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

处3000元罚款

较轻

应建10处、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

处6000元罚款

一般

应建15处、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

处9000元罚款

严重

应建15处、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

处10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26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限期改正的

不予处罚

轻微

5处、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

合同价2%罚款

较轻

10处、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

合同价3%罚款

一般

15处、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

合同价4%罚款

严重

特别严重

27

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限期改正的

不予处罚

轻微

5处、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

处10000元罚款

较轻

10处、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

处30000元罚款

一般

15处、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

处70000元罚款

严重

15处、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

处100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28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限期改正的

不予处罚

轻微

单位倾倒、抛撒、堆放100立方米以下的

处5000元罚款

较轻

个人倾倒、抛撒、堆放1立方米以下的

处50元罚款

单位倾倒、抛撒、堆放300立方米以下的

处15000元罚款

一般

个人倾倒、抛撒、堆放2立方米以下的

处100元罚款

单位倾倒、抛撒、堆放500立方米以下的

处25000元罚款

严重

个人倾倒、抛撒、堆放3立方米以下的

处150元罚款

单位倾倒、抛撒、堆放500立方米以上的

处50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个人倾倒、抛撒、堆放3立方米以上的

处200元罚款

29

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初犯,立即停止并改正的

不予处罚

轻微

再次违犯或不听制止的

处30000元罚款

较轻

一般

严重

特别严重

30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限期改正的

不予处罚

轻微

丢弃100平方米以下,遗撒5000平方米以下

处5000元罚款

较轻

丢弃建筑垃圾的,按占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0元罚款,遗撒建筑垃圾的,按污染道路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元罚款,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一般

严重

特别严重

31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的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查处,限期改正的

不予处罚

轻微

季度累计查处3次以下的

处5000元罚款

较轻

季度累计查处10次以下的

处10000元罚款

一般

季度累计查处20次以下的

处20000元罚款

严重

季度累计查处20次以上的

处30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32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的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查处,限期改正的

不予处罚

轻微

季度累计查处3次以下的

处5000元罚款

较轻

季度累计查处10次以下的

处10000元罚款

一般

季度累计查处20次以下的

处20000元罚款

严重

季度累计查处20次以上的

处30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33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未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致使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不干净整洁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限期改正的

不予处罚

轻微

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

处5000元罚款

较轻

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

处10000元罚款

一般

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

处20000元罚款

严重

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

处30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34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没有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限期改正的

不予处罚

轻微

造成污染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

处5000元罚款

较轻

造成污染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

处10000元罚款

一般

造成污染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

处20000元罚款

严重

造成污染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

处30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35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犯,限期改正的

不予处罚

轻微

处置生活垃圾100立方米以下的

处30000元罚款

较轻

处置生活垃圾500立方米以下的

处50000元罚款

一般

处置生活垃圾1000立方米以下的

处80000元罚款

严重

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处100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36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未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导致二次污染的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犯,限期改正的

不予处罚

轻微

违章处置100立方米以下的

处30000元罚款

较轻

违章处置500立方米以下的

处50000元罚款

一般

违章处置1000立方米以下的

处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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