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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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residentialbuilding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住宅residentialbuilding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套型dwellingunit由居住空间和厨房、卫生间等共同组成的基本住宅单位。

使用面积usablearea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的面积。

层高storeyheight上下相邻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地下室basement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的空间。

半地下室semi-basement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空间。

单元式住宅 :

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单元均设有楼梯、电梯的住宅。

塔式住宅:

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住宅。

通廊式住宅:

以共用楼梯、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房的住宅。

5利用坡屋顶内的空间时,屋面板下表面与楼板地面的净高低于1.20m的空间不应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0m~2.10m的空间应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0m的空间应全部计入套内使用面积;坡屋顶无结构顶层楼板,不能利用坡屋顶空间时不应计算其使用面积;

套型总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全楼各层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求出住宅楼建筑面积,当外墙设外保温层时,应按保温层外表面计算;

2应以全楼总套内使用面积除以住宅楼建筑面积得出计算比值;

3套型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计算比值所得面积,加上套型阳台面积。

住宅楼的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住宅楼的所有楼层的层高不大于3.00m时,层数应按自然层数计;

2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

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大于3.00m时,应对大于3.00m的所有楼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00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小于1.50m时,多出部分不应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0m时,多出部分应按1层计算;

3层高小于2.20m的架空层和设备层不应计入自然层数;

4高出室外设计地面小于2.20m的半地下室不应计入地上自然层数。

3套型阳台面积应等于套内各阳台的面积之和;阳台的面积结构主体内全算,结构主体外算一半;

1.居室

居室为住宅建筑最主要的房间,一户可以有一居室或多居室,局室的功能主要为满足住户的以下两种需求:

一是集中的活动(如团聚、娱乐、会客、进餐)

二是分散的活动(如睡眠、工作、学习等)

因此,对应这两种活动,居室可以分为起居室、餐厅;卧室、书房。

当然,依据建设标准的不同,会出现一些兼容的功能空间(如卧室兼书房、卧室兼起居室等),但总的来说,可以这样来归类。

·应注意房间平面的长、宽尺寸比例,一般控制在1:

1.5以内为宜,避免空间给人以狭长感。

·门窗设置与家具布置、房间采光、通风有关,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窗地面积比值1/7。

门洞宽高、开门方向、墙垛宽度与家具布置有关。

采光窗下沿离楼面或地面高度低于0.50m的窗洞口面积不应计入采光面积内,窗洞口上沿距地面高度不宜低于2.00m。

起居室按“大厅小卧”套型模式进行设计。

在住宅型面积比较小的条件下,适当减少卧室面积。

国家规范规定:

起居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平米。

太小就不能称之为起居室了,只能称之为过厅。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D:

套型设计时应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厅的门的数量。

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宜大于3m。

F:

起居空间要有安定性,其平面设计应尽量减小交通穿越干扰。

越交通最好角穿或短边穿越,尽量避免对角或长边穿越。

卫生间、厨房的门洞不宜直接开向起居室;厕所、浴室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

1.2.餐厅

A:

明亮通透,有直接通风采光。

(很多高层住宅缺乏餐厅采光、直接影响居住的品质)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m

卧室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双人卧室不应小于10m;

  单人卧室不应小于6m;

  兼起居的卧室不应小于12m。

卧室的门,窗位置布局主要是结合卧室家具布局而布置。

门窗位置应适合家具位置的不同变换。

卧室设计应保证卧室私密性,不允许穿套。

在套型设计中,应在保证“三大一小一多”的套型模式前提下,保证卧室的数量,最好能保证“人均一间”的小康标准。

2.1.厨房

A: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D:

参考数值与相关规定:

应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应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

(厨房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0平方米)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0m。

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净宽不应小于0.9m

水池是厨房的重要设施,它们的布置与厨房设计密切相关。

灶具避免设置在窗前,否则油烟机设施会遮挡窗户,而且有风时易发生危险。

灶具与水池应保持不小于300的距离,避免水溅入油锅发生危险。

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m;

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最小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5m。

厨房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

厨房布置要考虑与卫生间、洗衣间等联系方便,易于使用管理。

厨房与餐室有直接紧密的联系。

厨房、餐室的布局有利于家庭成员之间交流、团聚,并能兼顾照看教育儿童。

按户内居住行为分区,厨房属公共活动行为区即动区。

最好设于北向房间;连接服务阳台,不仅可以为操作者提供一个室外活动空间,还可以利用较低气温条件储藏食品(寒冷地区)。

2.2.卫生间

A:

基本功能:

便溺、洗浴、盥洗、洗衣化妆等,一般由如

厕空间、浴室空间、洗脸化妆空间组成。

D:

相关规定与经验数值

指标规定:

≥2.5㎡(设三件卫生器具)

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卫生间面积以3~6m²为宜。

1.8×3.6(3.9);2.1×2.7(3.0);2.4×2.4(2.7)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当卫生间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时,均应有防水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尽可能明确区分卫生间的干湿分区,也就是淋浴和盥洗、如厕区分,避免互相交叉影响,瘦长型较有利。

适当增加储藏空间,如拖布、清洁工具、容器、浴巾、浴衣化妆品等。

并置于不起眼的位置,如门后。

洗手盆应考虑台面以摆放日用品,不宜做独立式洗手盆。

地面、墙面应考虑防水措施,地面坡度千分之3-5。

3.1.入口

A:

应有明显标志,便于识别,特别是对于单元式住宅更是如此。

B:

应有良好的采光和照明

C:

在适当的位置设置邮箱、报箱、奶箱,方便居民使用。

D:

规范规定: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设置雨罩等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处应有识别标志;可按户设置信报箱。

高层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应设门厅、管理室及信报间。

设置电梯的住宅公共出入口,当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3.2.楼梯间

A:

需要空间明亮,有自然采光,窗要确保安全

B:

规范基本要求: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

扶手高度不宜小于0.90m。

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

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花纹内饰)。

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并不得小于1.20m。

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至人行过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2m。

入口处地坪与室外地面应有高差,并不应小于0.10m。

套内楼梯的梯段净宽,当一边临空时,不应小于0.75m;当两侧有墙时,不应小于0.90m。

套内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高度不应大于0.20m,扇形踏步转角距扶手边0.25m处,宽度不应小于0.22m。

楼梯井宽度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七层及以上的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过

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十二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宜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厢的深度,且不得小于1.50m。

设计要求:

阳台栏杆设计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

封闭阳台栏板或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要求。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和寒冷、严寒地区住宅宜采用实体栏板。

顶层阳台应设雨罩,各套住宅之间毗连的阳台应设分户隔板。

套型:

为满足不同户型住户的生活居住需要而设计的不同类

型的成套居住空间。

1.我国住宅建筑套型发展

住宅应成套设计,住宅户内空间组织、组合方式往往与地域的人口构成、生活习惯、气候、特别是社会经济条件和国家的住宅政策密切相关。

1.1.六个阶段

我国城市住宅套型发展建国以来经过了从单一功能到多功能、从低标准到高标准、从粗放到精细的过程,大体分为以下6个阶段:

A:

50年代,由于社会经济能力的限制、“居者有其屋”为其首要目标,住宅经常多户合住、厨卫共用,目标仅仅是满足“一人一张床”。

B:

60、70年代受自然灾害和文革的影响,住宅建设发展缓慢,独门独户、满足家庭使用的小户型成为主流,厨卫空间已独立使用。

C:

80年代,“一户一套房:

成为目标,住宅面积有所增加,部分套型出现小方厅(过厅或餐厅),储备做到餐寝分离。

D:

90年代,仍为福利分房、计划经济下的住宅建设标准控制仍然严格,但经济条件好转使居住要求提高。

表现为套型面积继续扩大、功能进一步优化、做到了“居寝分离”。

E:

1998年全面推行住宅商品房政策,城市住宅的形式大为改观,居住者的需求得到充分重视,功能配套随之完善,“一人一间房”成为居住目标。

F:

2003年以来,住宅商品化特征越来越明显,套型设计呈多样化的趋势。

住宅的舒适性、健康性、文化性受到重视,“健康住宅”“生态住宅”“绿色住宅”等多种概念层出不穷。

住宅设计呈现多元化趋势。

进行套型空间的组合设计一般是从楼梯间、电梯间的交通组织至入户开始,通过对主要空间的位置、布局、面宽的综合调整来完成。

其设计不仅要做到功能分区明确、还要考虑个房间之间的“制约关系”,综合考虑空间布局、面宽及面积安排,兼顾到日照、采光、通风等环境条件及结构、设备管井布置等。

2.1.基本的功能关系如图

2.2.三个设计原则

设计原则就是将住宅套型内不同性质的使用空间,以区域的形式加以划分,从而提高使用效率,避免不同的活动互相干扰。

一个优秀的住宅套型设计,各区域应划分明确,根据住宅各功能空间的性质,我们可以得出住宅功能空间的分区及组合关系:

公私分区(内外分区)

动静分区

洁污分区

公私分区(内外分区)

公用功能空间与私用功能空间分离,即家庭公共活动空间(如起居室、客厅、餐厅、公用卫生间)和家庭成员私有的空间(如卧室、私人卫生间)之间的分离。

住宅内外分区主要是按照空间使用功能的私密性强度的层次来区分的。

私密性分四个层次,由强到弱,依次为:

①家人的卧室和私人卫生间等,它们不仅对外有私密性要求,本身各部分之间也需要适当的私密性。

②书房.家庭室等进行各种家务活动、儿童教育和家庭娱乐等活动的空间。

对家庭成员之间一般没有什么私密性的要求,但是对外人或许还有些私密性的要求,这是第二个层次。

③客厅、餐厅、客用卫生间、和客人共同娱乐等空间为半开放部分,这部分是家庭成员与客人在家里交往的地方,开放性较强。

④入户门是住户与外界之间的一道关口,门外一般为公用走廊或公用楼梯平台,这里完全是开放的外部公共空间。

动静分区

动静分区,就是进行安静行为(如就寝、学习等)的空间,与比较吵闹的行为(如娱乐、休闲等)的空间分离。

一般来说,会客室、起居室、餐室和厨房是住宅中的动区,卧室是静区。

工作和学习空间也应是在静区。

洁污分区

指厨房、卫生间应与其他功能空间分离。

住宅中的洁与污分离,实际上体现在用水与非用水空间的分区。

3.套型的尺度控制

尺度控制主要指套型的面积、面宽、进深的控制,它们与区域的经济条件、人民的生活水平相关联,同时也与住宅使用功能和空间组合、家庭人口、结构及居住行为密不可分。

面宽是指主要采光面的宽度,进深是指与面宽在平面上相垂直的面的宽度。

4.套型的平面组合设计

4.1.基本组合形式

对于住宅套型平面组合设计,应遵循“三个分区”,利用平面内功能空间位置的摆设,将各个功能空间布置在套型中,实现功能的分区。

现今多层住宅套型功能空间的组合方式主要有:

A:

起居圆心型。

即以起居厅为圆心,四周有通向卧室的过道或门,这样的组合型是起居厅使用率较低的一种空间组合。

在一些小面宽大进深住宅套型中,为了能在有限的面宽内满足更多的房间有好的朝向,起居厅南侧还会布置一间卧室,东或西外墙只为起居厅留下有限的采风门窗面积。

这样既影响了起居厅的采光和视野,又减少了起居厅的实际有效面积,造成了起居厅内的交通穿越。

B:

公私各置一侧型。

即进门是起居室、厨房、形成的公共空间,端头的一侧则是由卧室和卫生间组成的私用空间。

这样能够保证起居厅空间的完整,公私空间界限分明,减少了相互的交通穿越,被公认为最经济适用的组合方式。

这种组合形式在20世纪90年代的大面宽小进深的住宅中被采用,后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大量采用,一直沿用至今,受到住户的好评。

C:

公共空间中轴型。

即私用空间置于公共空间的两侧。

这样的组合方式,使从一侧的私用空间到另一侧必须要穿越公共空间,对公对私都造成了不便。

但如果能合理安排好主次卫的位置,减少两侧私用空间的穿越频率和必要性,也能适应居民的生活需求。

这种组合形式是与上述“公私各置一侧型”同步出现在20世纪90年代初的大面宽小进深住宅。

这两种形式都是伴随住宅面积增大、居室增多、起居厅在住宅中地位的提高而产生和发展的,是现在普通住宅最常用的形式。

1.类型区分与特征

按层数划分

低层住宅多层住宅中高层住宅高层住宅

1-3层4-6层7-9层27m以上

54m54m以上

二类一类

A:

低层住宅的特点

不利于提高为住宅服务的道路、管网及其它设施的使用效率。

庭院:

指受到建筑不同程度的围合(不小于三面围合)而形

成的室外环境,建筑在“外”,院落在“内”,空间效果比

较封闭。

宅院:

指独立式住宅的外院,从属于一户住宅,在空间位置

上围绕在建筑的周围,建筑在“内”,院子在“外”。

我国《住宅设计规范》规定:

1.3.高层住宅

27m以上并设置电梯为主要交通工具的住宅称为高层住宅

产生的问题:

建筑的垂直荷载和侧向荷载大大增加,对高层住宅的材料和结构体系有了新的要求。

标准层的公共交通面积和设备及管井占用面积较大,每户分摊较多公用面积,因此,每户的建筑面积虽大,但有效使用面积并不大。

而高层住宅的售价往往高于多层住宅。

《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

防火分区最大的允许建筑面积为:

——一类建筑1000平方米

——二类建筑1500平方米

——每一个防火分区应具有两个安全疏散口,保证双向疏散。

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2-18层的单元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

19层及19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11层及11层以下的通廊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

超过11层的通廊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10-11层塔式住宅可只设一部消防电梯和一座防烟楼梯。

12-18层塔式住宅应设两部电梯(包括一部消防电梯)和一座防烟楼梯。

超过18层的塔式住宅除设两部以上电梯外,还应设置两部防烟楼梯。

《住宅建筑规范》建筑专业部分

住宅建筑residentialbuilding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简称住宅。

对居住用地的布局应更加注意环境的要求;选址关系住宅总体品质(环境质量、结构安全、人身健康等等)

住宅应具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

居住空间与设施(水、暖、电、气、热)的基本目标要求

3.1.5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具有足够的可靠性。

3.1.6住宅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

存在较多火灾隐患或火灾发生概率较高;居住空间中的主要重大伤害源

目标的实现依赖于遵循一定原则的多种措施的采取

住宅应具备在紧急事态时人员从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

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和自然采光隔声要求

住宅建设的选材应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住宅必须进行节能设计,且住宅及其室内设备应能有效利用能源和水资源。

住宅建设应符合无障碍设计原则。

住宅应采取防止外窗玻璃、外墙装饰及其它附属设施等坠落或坠落伤人的措施。

住宅建设必须采用质量合格并符合要求的材料与设备。

当住宅建设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必须经相关程序核准。

未经技术鉴定和设计认可,不得拆改结构构件和进行加层改造。

既有住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遭遇重大灾害后,需要继续使用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进行处理。

既有住宅进行改造、改建时,应综合考虑节能、防火、抗震的要求。

良好的外部环境是保证住宅具有卫生、健康的内部环境和良好居住生活品质的外部条件。

配套服务设施、交通、空间关系与场地利用等都是住宅的功能延伸。

反映住宅外部环境的功能、性能的最基本的要求。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

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h的标准。

2.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标准;

道路边缘距建筑物应保持一定距离,主要考虑:

1、住宅建筑在底层开窗开门时不影响道路的通行(不碰头)

2、建筑外装饰、设备、窗等一旦脱落能保障居民出入、过往行人和车辆的安全

3、维护住宅建筑底层住户的私密性

住宅周边设置的各类管线不应影响住宅的安全,并应防止管线腐蚀、沉陷、振动及受重压。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公建)应包括:

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九类设施

在执行本条时尚应重视以下几点:

1、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与城市协调互补

倡导设施共享,应将本条要求在相关层次的城市规划中充分考虑,尤其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统筹解决。

2、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满足基本保障要求

均应配套设置九类设施,以保障居民居住生活的基本要求

当市场需求不足时,应当做好用地预留,以利于居住用地的长远发展

探索土地开发新机制(公益性设施建设纳入土地一级开发)

配套公建的项目与规模,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期交付。

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一个出入口可以通达

机动车。

4.3.2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双车道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宅前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2.5m;

2当尽端式道路的长度大于120m时,应在尽端设置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

3当主要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4在抗震设防地区,道路交通应考虑减灾、救灾的要求。

表4.3.3坡道的坡度

高度(m)1.501.000.75

坡度≤1:

20≤1:

16≤1:

12

居住用地内应配套设置居民自行车、汽车的停车场地或停车库。

新区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0%。

绿地率的涵义:

绿地率系指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四类绿地(其中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面积的总和与居住用地总面积的比率(%);

绿地面积计算应符合有关规定。

3、绿地系统应与体育设施统筹考虑,联为有机整体,为居民提供强身健体、休憩、交往的良好环境;

4、在抗震设防地区的居住用地绿地系统规划,应结合抗震避灾规划要求设置利于避灾、疏散的绿地,即绿地系统应具备防灾、减灾、救援、避难等公共安全的功能。

公共绿地的具体设置要求,可查询国标《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相关规定。

3、建议强化在各层次城市规划中充分采用,以地块指标形式指导具体建设,适应实际情况。

4.4.3人工景观水体的补充水严禁使用自来水。

无护栏水体的近岸2m范围内及园桥、汀步附近2m范围内,水深不应大于0.5m。

执行本条时尚应重视以下几点:

1、人工景观水体包括人造水景的湖、小溪、瀑布及喷泉等,但属体育活动的游泳池不属此列;

2、应利用中水和雨水收集回用等措施,解决人工水景、绿地浇灌及洗车的水源问题;

3、采用水景应因地制宜,应杜绝“无米之炊”的人工水景方案。

受噪声影响的住宅周边应采取防噪措施。

执行本条时,应重视以下几点:

1、重视城市道路防噪声措施。

2、重视建筑布局方式,避免临干道布置住宅。

3、重视有噪声污染配套设施的合理分布。

(学校、商场、活动场地、机动车停车场以及锅

炉房等)

4.5.1地面水的排水系统,应根据地形特点设计,地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0.2%。

4.5.2住宅用地的防护工程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台阶式用地的台阶之间应用护坡或挡土墙联接,相邻台地间高差大于1.5m时,应在挡土墙或坡比值大于0.5的护坡顶面加设安全防护设施;

2土质护坡的坡比值不应大于0.5;

3高度大于2m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住宅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其下缘与住宅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如果受住宅平面的限制,不得不将卧室、起居室紧邻电梯井布置时,为保证卧室、起居室的安静必须采取一些隔声和减振的技术措施。

例如在曳引机底盘下面和承重梁之间设置减振装置,在电梯导轨和电梯井壁之间设置减振垫等等,可以减小电梯噪声。

在我国绝大部分地区的气候条件下,为了在冬夏两季维持一个适合居住的室内热环境,采暖和空调是不可或缺的。

采暖和空调在改善住宅建筑室内热环境的同时也消耗着数量相当可观的能源。

因此,设计、建造和使用住宅时应关注节能问题。

本章分成三节,第1节所涉及内容主要是住宅建筑中与节能相关的一般情况。

第2、3节则专门涉及建筑围护结构和采暖空调设备的节能问题。

由于本规范第8章已经包含了采暖空调设备,所以在本章中更多讨论的是建筑围护结构的节能问题。

夏热冬冷地区的住宅应以建筑物采暖和空气调节年耗电量之和为控制目标;

建筑物采暖和空气调节年耗电量应采用动态逐时模拟方法在确定的条件下计算。

夏热冬暖地区的住宅应以参照建筑的空气调节和采暖年耗电量为控制目标;

参照建筑和所设计住宅的空气调节和采暖年耗电量应采用动态逐时模拟方法在确定的条件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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