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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日常监管检查基础知识

煤矿安全日常监管检查基础知识

一、总体要求

1、根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煤矿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内容。

2、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标准、规范执法行为。

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监管相关工作制度:

建立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制度,建立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计划制度,建立煤矿安全隐患督促整改、跟踪落实制度,建立煤矿安全监管档案制度,建立煤矿安全监管行政执法信息通报制度,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煤矿安全检查联合执法工作制度等。

3、严格煤矿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存在瓦斯、水害、火灾等重大安全隐患的矿井,应按照《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有关规定停止生产或停产整顿,并给予相应经济处罚;对现场安全管理混乱、违章现象较为普遍、随时有发生事故可能的矿井,应按照《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有关规定停止生产或停产整顿,并给予相应经济处罚;对煤矿主要负责人不亲自抓安全、长期不下井、以包代管的矿井,除对煤矿企业进行处罚外,还应对主要负责人按照《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经济处罚。

煤矿企业存在下列行为的,应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446号)的要求予以相应行政处罚:

a、未取得相关证照,非法从事生产的;

b、屡禁屡犯的;

c、提供虚假情况,隐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d、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又不积极配合安全监管进行整改的;

e、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

4、严肃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以事故教训推动安全工作。

二、日常安全检查方法:

对煤矿现场进行日常性的安全监督检查是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重点。

要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职责,必须要明确煤矿安全生产现场重点检查内容。

主要通过检查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机构建设、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技术基础管理、现场安全管理等多方面来实施,尤其要突出落实“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落实“预测预报、有疑(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严格督促煤矿企业整改安全隐患,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1、日常检查--查阅相关证照证件,查阅相关图纸资料,现场抽查(地面和井下检查)验证,包括排查重大安全隐患等。

2、专项检查--根据专项要求确定。

具体检查方法如下表,主要分三个大类:

一是煤矿现场安全管理检查;二是煤矿矿井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检查;三是煤矿安全技术检查。

(一)煤矿安全日常监管检查表

表1-1煤矿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工作检查表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标准或依据

检查方法

检查、处理情况

 

1

 

依法办矿

 

(1)具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2)依法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进行生产,不准越层、越界开采

(3)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查“六证”

及开采现状

 

2

安全管理机构

(1)煤矿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持有效合格证方能任职、上岗

查安全机构状况和成员持证情况

 

 

3

 

规章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安全目标管理制度,(3)安全奖惩制度,(4)安全技术审批制度,(5)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报告制度,(6)安全检查制度,(7)安全办公会议制度,(8)安全教育培训制度,(9)安全投入保障制度,(10)入井检身、出人井清点管理制度,(11)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12)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13)事故应急救援制度,(14)机电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15)其他

 

查制度和落实情况

 

4

 

基本图纸

(1)煤矿必须具备:

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巷道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下运输系统图,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排水、防尘、等管路系统图,井下通信系统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和井下避灾路线图

(2)煤矿所具备的各种图纸经煤矿技术负责人审查,并根据矿井发展情况和采掘活动及时修改、填绘

 

查看图纸与

生产现状

 

5

 

井下设备、安全标志

(1)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经过安全检验,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2)煤矿试验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

查设备、材

料采购凭证,查设备材料现场的标志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标准或依据

检查方法

检查、处理情况

 

6

 

安全教育、培训

(1)煤矿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培训,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

(2)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3)煤矿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

料、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主要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查企业培训计划及执行结果,查特种作业现场持证上岗情况

 

7

 

安全检查、隐患处理和灾害预防

(1)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根据生产安全情况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

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2)对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3)对重大危险源应登记建档,定期进行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

(4)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

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组织实施,煤矿每年必须至少组织1次矿井救灾演习

 

查安全检查、处理隐患的记录,查重大危险源档案及处理情况

 

续表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标准或依据

检查方法

检查、处理情况

 

8

 

事故报告、抢救及查处

(1)煤矿发生事故应按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2)事故发生后,主要负责人立即组织抢救,不得撤离职守

(3)事故调查结束后,根据事故调查情况,对事故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落实整改措施

 

查事故报告、统计和处理情况

 

9

 

安全生产投入

(1)煤矿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主要安全生产条件,否则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煤矿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投入

(3)主要负责人对由于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4)煤矿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其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

查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其所需费用、材料、设备等供需状况

 

10

 

“三同时”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2)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行业技术规范要求和煤矿初步设计安全专篇

(3)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否则不得施工

(4)建设工程竣工后投产前,其主要设施应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查建设项目设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设计和竣工验收情况

 

11

 

职工安全管理、劳动保护

(1)煤矿应及时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所采取的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2)煤矿企业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资金

(3)煤矿应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说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

查劳保用品质量、采购、发放和使用情况,询问从业人员对作业场所危险因素是否知情

 

(二)煤矿矿井安全生产条件检查

表2-1煤矿矿井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检表

续表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标准或依据

检查方法

检查、处理情况

 

1

 

安全出口

(1)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间的距离不得少于30m

(2)下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各个采区必须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

(3)井巷交叉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

(4)安全出口应经常清理、维护,保持畅通

(5)采煤工作至少保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巷。

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确实不能保持2个出口的,必须制定措施,有经县、市以上煤炭主管部门批准的专项安全措施

 

查矿井采掘平面图和生产现场

 

2

 

矿井井巷断面

(1)主要运输巷和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小于2m,有架线的,架线悬挂高度在车场和有行人的巷道不小于2m;不行人的巷道不小于1.9m,进底车场不小于2.2m,采区内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小于2m,薄煤层内的巷道不小于1.8

(2)运输巷道中的人行道宽度不小于0.8m,车场中的人行道宽度不小于1.0m;需设躲避硐的,躲避硐宽度不小于1.2,高度不小于1.8m,深度不小于0.7m;两硐间距不小于40m

(3)双轨运输巷,两列对开列车最突出部分间距不小于0.2m,采区装载点不小于0.7m,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小于1.0m

 

现场检测

 

3

 

矿井通风

(1)矿井应当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并有通风系统图

(2)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实行独立通风

(3)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通风设施应当齐全可靠

(4)矿井必须在地面安装矿用主要通风机,一台使用,一台备用

 

查看通风系统图及生产现场

 

4

防治瓦斯

建立健全瓦斯管理机构和瓦斯管理制度

查瓦斯防治材料

 

5

 

矿井防尘

(1)矿井必须有煤层的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

(2)矿井必须有防尘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3)开采有煤尘爆炸性危险的矿井,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

查资料、防尘机构、防尘措施和效果

 

6

 

矿井防治水

(1)矿井必须有完整的水文地质资料和远、近期防治水措施

(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必须建立底下水动态观测系统,并制定相应的“探、防、堵、截、排”综合防治措施

(3)雨季受水威胁的矿井必须制定防洪措施

(4)矿井具有完整的排水系统,排水符合规定

 

查资料、防排水设施及效果

7

矿井防灭火

(1)矿井必须制定防灭火措施,完善防灭火系统

(2)开采易自燃和自燃性煤层的矿井,应制定防止煤层自燃的措施,建立完善的防止煤层自燃的系统

检查井上、下消防和防治煤层自燃的设施及效果

 

8

 

矿井供电

(1)矿井应有双回路供电

(2)矿井必须有井上、下配电系统图

(3)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各种防护装置完善可靠

(4)井下电气设备应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检查配电系统图、查看井上、下电气设备保护、防爆、标志是否齐全

9

矿井提升

矿井提升绞车各种保险装置齐全可靠,深度指示器完善可靠

现场检查

 

10

 

矿井通信

(1)矿井应有完善可靠的通信系统,保持矿内外、井上下和重要场所、作业地点通信畅通

(2)井下主要泵房、井上、下变电所、主要通风机房的电话应与矿调度室(或值班室)直接联系

现场检查、测听

11

井下爆破

(1)煤矿应按规定要求建井上、下爆炸材料库,爆炸材料的储存量符合规定

(2)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的相应级别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

现场查看账目和实物

 

(三)煤矿安全技术检查

表3-1煤矿回采工作面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标准或依据

检查方法

检查、处理情况

 

1

 

必备条件

(1)采区(或采面)开采前必须编制包括安全设施在内的采区设计,并按照有关规定进

行审批

(2)采区和采面投产前,必须经过严格检查,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不得投入生产

 

查设计和相关材料

 

2

 

作业规程

(1)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审核、批准,并组织所有作业人员进行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2)作业规程内容包括工作面巷道布置,生产工艺、作业方法,以及通风、瓦斯、防火、防尘、配电等管理内容和安全防护措施等

(3)随工作面自然条件和其他因素变化,必须及时修改或补充安全措施

 

查作业规程及其执行情况

 

3

 

采煤方法

(1)必须安全、合理、正规

(2)适应煤层赋存、围岩、构造、瓦斯、发火、水文、矿井等地质条件

(3)照应相临采面开采程序、推进速度、交接关系

针对突出性问题进行现场检查

 

4

 

采面安全出口

(1)采煤工作面必须有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至回风巷,一个通到进风巷

(2)开采三角煤、断层带、残留煤柱或地质构造极为复杂的煤层,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时,必须制定措施,并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3)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20m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小于1.6m

 

现场检查工作面出口安全情况和有关审批文件

 

续表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标准或依据

检查方法

检查、处理情况

 

5

 

工作面通风及瓦斯管理

(1)回采工作面通风设计,包括风路、风量计算和通风管理,符合有关规定

(2)随着工作面瓦斯涌出变化,必须及时修改通风设计

(3)工作面的通风设施(如风门、风幛、风桥)应有专人管理、维修

(4)根据工作面瓦斯等级制定瓦斯检查制度

查作业规程和现场检查通风设施、风量、瓦斯浓度

 

6

 

工作面顶板管理

(1)

(1)应根据顶板岩性、煤层构造、采煤方法,采煤工艺等制定工作面顶板管理方法

(2)采煤工作面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和失效的摩擦金属支柱、单体液压支柱,工作面所使用的支柱必须留有足够备用数量

(3)在同一采面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

(4)摩擦式金属支柱、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

摩擦式金属支柱、金属顶梁和单体液压支柱,在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或使用时间超过8个月后必须进行检修,并进行压力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查作业规程,抽查支柱初撑力和支柱检修记录

 

7

 

工作面顶板管理

(2)

(5)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支护,所有支架必须架设牢固,并有防倒措施。

摩擦金属支柱初撑力不得小于50KN;单体液压支柱初撑力,柱径为100mm的不得小于90KN,柱径为80mm的不得小于60KN

(6)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回柱放顶或充填。

根据顶板情况、采面相邻关系、工作面推进速度、进度等因素制定控顶距离和回柱放顶安全措施。

采用密集支柱切顶时,两段密集支柱间必须留有宽0.5m以上出口

 

查作业规程,抽查支柱初撑力和支柱检修记录

 

表3-2煤矿井巷掘进工作面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标准或依据

检查方法

检查、处理情况

 

1

 

技术管理

(1)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每个工作人员学习

(2)工作面地质情况发生变化,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

(3)过断层、老空与巷道贯通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

(4)在冲击地压危险区内的掘进必须制定专门措施

 

查作业规程及贯彻情况

 

2

 

有关规定

(1)开凿或延深斜井、下山时,必须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设置防跑车装置,在掘进工作面的上方设置坚固的跑车防护装置

(2)斜井施工期间兼作人行道时必须每隔40m设置躲避硐,并设红灯

(3)向下向上掘进25°的倾斜巷道时,必须将溜煤(矸)道与人行道分开;人行道应设扶手、梯子和信号装置

(4)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用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爆破后喷雾、装岩(煤)时洒水、净化风流和使用水泡泥等综合防尘措施

(5)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在松软煤、岩层、地质破碎带、流沙性地层掘进时,必须采取前探支护或其他措施

 

现场检查

 

3

 

架棚与砌碹支护

(1)支护支架应牢固,严禁空顶、空帮,支架间应设牢固的撑木和拉杆

(2)掘进工作面迎头10m内的架棚支护,在爆破前必须加固

(3)砌碹巷道,碹体必须牢固、坚实,与顶、帮之间必须用不燃物充满填实

 

现场检查

 

4

 

锚杆支护

(1)锚杆、锚喷等支护的端头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钻杆的形式、规格、安装角度,混凝土标号、喷体厚度,挂网所采用金属网的规格以及围岩涌水的处理等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中规定

(2)采用钻爆法掘进的岩石巷道,必须采用光面爆破

(3)打锚杆眼前,要处理掉活矸

(4)软岩使用锚杆支护时,必须全长锚固

(5)锚杆必须拧紧,确保锚杆托板紧贴巷壁

 

现场检查

 

5

 

巷道维修

(1)巷道维修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2)扩大或维修井巷连续撤换支架时,必须留置撤人出口;独头维修由外向里进行;维修倾斜井巷时,严禁上下段同时作业

(3)维修旧井巷,必须首先检查瓦斯

现场检查

 

表3-3煤矿矿井通风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标准或依据

检查方法

检查、处理情况

 

1

 

全风压系统

(1)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

(2)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措施,按管理权限报县以上煤炭管理部门批准

(3)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

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4)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

(5)矿井必须按规定配备“一通三防”专职检查人员

 

查通风系统图

 

2

 

主要通风机

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主要通风机应符合下列条件:

(1)安装在地面,装有主要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不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超过15%

(2)保证连续运转

(3)安装两套同等能力的装置,其中一套作备用,并能在10min内开动

(4)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

(5)装有主要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安装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防爆门

(6)新安装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性能测定和试运转

 

查主要通风机房和有关设施

3

主要通风机房

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作他用,机房必须安设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温计、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和反风操作系统图

查主要通风机房和有关设施

4

反风

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改变巷道中风流方向,每年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

现场检查

5

采空区封闭

对采空区必须及时实施封闭,随采面的推进必须逐个封闭采空区的连通巷道,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用防火墙与之全部封闭

现场检查

 

6

 

贯通

巷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掘进巷道贯通时,综掘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其中一个的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2)贯通时,必须由专人在现场按照预定措施统一指挥

(3)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作业,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

检查措施、图纸及现场

续表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标准或依据

检查方法

检查、处理情况

 

7

井下空气成分

(1)进风流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2)有害气体的最高允许浓度:

一氧化碳0.0024%、二氧化氮0.00025%、二氧化硫0.0005%、硫化氢0.00066%、氨0.004%

现场检查井下空气成分

8

井巷风速

最高风速:

无提升设备的风井,15m/s;专为升降物料的井筒,12m/s;风桥10m/s;主要进、回风巷,8m/s;运输机巷,采区进、回风巷,6m/s;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巷道,4m/s

现场检查

9

井下气温

(1)进风口以下,必须在2℃以上

(2)采掘工作面气温:

不大于26℃

(3)机电硐室气温不大于30℃

现场检查

 

10

 

矿井风量

矿井风量应按下列要求计算,并选取其中的最大值:

(1)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小于4m³

(2)按采煤、掘进、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进行计算。

实际需要风量,必须使有害气体的浓度、风速以及温度、风量符合规程的规定

 

现场检查,查实际风量是否满足生产要求

 

11

 

矿井通风设施

(1)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

(2)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

(3)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道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连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现场检查

 

12

 

矿井通风管理

(1)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

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

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

(2)矿井必须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

仪表必须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3)主要通风机的运转应由专职司机负责,并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4)因故停风,必须制定停风措施

 

查测风记录和反风记录,仪表完好情况,司机持证情况

 

表3-4煤矿采掘工作面、硐室通风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标准或依据

检查方法

检查、处理情况

 

1

 

回采工作面通风

(1)必须编制回采工作面通风设计方案,包括风路、风量、通风设施和风量计算依据,工作面瓦斯涌出量等发生变化及进行修改

(2)采煤工作面的回风必须进入采区回风巷,采煤工作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方可回采

(3)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进风、回风不行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

(4)同一风路中的2个采煤工作面、相邻两个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可以串联通风,但串联次数不得超过1次,必须在进入被串工作面风流装设甲烷断电仪,且瓦斯与二氧化碳浓度都不超过0.5%。

其他有害气体浓度不能超过允许值

 

查工作面作业规程,采掘平面图

 

2

 

掘进工作面通风

(1)矿井开拓或准备采区时,必须根据全风压供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编制通风设计。

掘进巷道的通风方式,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装、使用等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2)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和局部通风机通风

(3)煤巷、半煤岩巷掘进面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

(4)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

(5)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现场检查

 

3

 

井下硐室通风

(1)井下爆破材料库,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引入矿井总回巷或主要回风巷中

(2)井下充电室必须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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