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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解释:

1、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

(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修改要点:

(1)新解释删除了“居住在国外的”这一涉外性质,只要案件“重大”,均由中院管辖。

(2)新解释增加了“等具有重大影响的”,增加了范围的开放性。

2、专利纠纷案件级别管辖。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新解释新增“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专利纠纷案件。

(2)新解释新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专利纠纷案件。

(二)地域管辖 

1、住所地的确定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4、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1)增加了“其他组织”的住所地的确定,同法人住所地的确定。

(2)法人新解释删除了将“主要营业地”作为法人、其他组织的“住所地“的认定标准,法人、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就是”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3)在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无法确定的情况下,以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

2、消除城乡差别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

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

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新解释删除了”城镇“的限定词,城乡无差别。

3、户籍迁出未落户,管辖法院的确定。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7、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取消了户籍迁出未落户一年以上由经常居住地管辖的年限限制条件,只要户籍迁出尚未落户,不管时间长短,均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户籍地法院管辖。

4、“劳动教养”全部修改为“强制性教育措施”,新民诉法已修正。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8、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2013年《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劳动教养已被废止,因此,新解释将“劳动教养”全部修改为“强制性教育措施”。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9、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新增“抚育费、扶养费”案件,规定更加完整周延。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0、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增加“可以”两字,其他无修改,。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1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新解释规定,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所有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2〕11号)第一条第

(一)项规定相统一。

换言之,如果只有一方当事人是军人或者军队单位,则不适用本条款规定,仍应按照民诉法和民诉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3)旧解释仅针对离婚案件(不涉及其他民事案件),且不涉及军事法院管辖问题。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多了“可以”二字)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增加了“被告”二字,表述更明确)

第18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新解释修改了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履行地约定不明时,如何确定?

A、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B、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C、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D、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无“被告住所地”)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5、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区分了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类不同的合同

A、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可由被保险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B、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被告住所地。

(2)注意:

尽管新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没有规定”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是,由于新解释使用了”可以“的用词,而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是民诉法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最基本的管辖规则,因此,新解释的表述,并不意味着不能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新解释

第二十六条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旧解释

第二十九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修改要点

扩大了对消费者的保护范围到服务领域,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版)相统一。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新增条款)

第三十一条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

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没有在法定的期间起诉,因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起诉讼的,由采取该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1)增加了“申请仲裁前的保全”;

(2)仲裁前/诉前保全致损管辖法院的确定:

A、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仲裁/起诉的,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管辖;

B、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仲裁/起诉的,受理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

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新的民事诉讼与原来民事诉讼解释相比,更加体现民事诉讼意思自治原则,更加尊重当事人的协议管辖,使得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管辖约定尽量有效。

二、新增条款:

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共十二条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要点:

注意的点,本条规定系针对“双方均已定居国外的已经离婚的中国国民”,如果仅一方定居国外,并不当然适用本条规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规定了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的规则。

A、网上交付(如网上缴话费),合同履行地为买受人住所地;

B、其他方式交付(如网购实物),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二条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由公司住所地管辖)

与民诉法第二十六条对应新增。

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信息网络侵权地的确定:

A、侵权行为实施地:

被诉侵权行为的设备所在地

B、侵权结果发生地:

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三十一条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与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相统一。

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订立的管辖协议无效。

第三十二条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此解释与合同法关于合同转让的规定相一致。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民诉法:

[协议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第四十二条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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