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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相关规定

最新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相关规定

——从检察官角度

李用华

  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途径包括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即委托辩护)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指定辩护)。

本章主要介绍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这两种方式。

  第一节委托辩护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对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的两种称谓。

公诉案件中,受刑事追诉者在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前,称为“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后,则被称为“被告人”。

  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律师或者其他公民担任辩护人参与诉讼,协助其行使辩护权。

  一、聘请律师的时间

  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最迟在开庭10日前送达被告人。

对于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

  二、聘请律师的方式

  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可以自己聘请,也可以由其亲属代为聘请。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的,看守机关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办理案件的有关侦查机关,侦查机关应当及时向其所委托的人员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

犯罪嫌疑人仅有聘请律师的要求,但提不出具体对象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律师。

  三、如何办理委托手续

  

(1)当委托人决定聘请某位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时,应与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署《委托协议》一式二份,一份委托人留存,一份由律师事务所存档(应注意的是,委托人应与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协议,不要与律师个人签订,以免在双方发生争议时,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证)。

  

(2)委托人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办案机关,一份由承办律师存档,一份交委托人保存(应说明的是,委托人的身份证并非是法律所规定的必须出具或提交的手续,但由于各地办案机关的要求不同,有些机关可能会要求律师出具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3)律师事务所给承办律师开具律师事务函,由律师交办案机关。

  四、特殊案件聘请律师的批准问题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办案机关不能因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保守秘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根据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第二节指定辩护

  指定辩护是指刑事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在遇有法定情形时,人民法院指定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法院指定辩护属于法律援助范畴,在此情况下,被告人及其家属不需要支付辩护律师的费用。

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分为应当指定辩护和可以指定辩护两种。

  一、在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几种情形时,人民法院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

  1.盲、聋、哑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年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的人);

  2.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

  二、人民法院可以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情形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为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7种情形可以指定辩护:

  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的;

  5.具有外国国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我国的刑事诉讼中的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审判阶段,被指定的辩护人只能是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

第二章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工作流程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有一定流程。

本章主要介绍不同诉讼阶段律师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流程。

第一节侦查阶段的工作

一、接受委托

犯罪嫌疑人受到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律师可以接受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此阶段的律师,尚且不能称呼为“辩护人”,只能称之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

二、与侦查机关联系

律师接受委托后,为及时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应该尽快与侦查机关联系,落实相关事宜。

与侦查机关联系的工作内容主要是:

1.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并出示律师执业证;

2.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3.及时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要求;

4.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的特殊程序要求。

如果犯罪嫌疑人的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律师要求会见的,除提供一般案件所要求的手续外,还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会见嫌疑人的申请,侦查机关批准后方可会见。

三、会见犯罪嫌疑人

律师会见难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

2007年修订的《律师法》明确保证了律师会见的权利,但由于《刑事诉讼法》没有进行相应修改,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一般会使用《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来制约律师会见的问题。

以下仅以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对会见程序进行介绍。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要求后,侦查机关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2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侦查机关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

虽然法律对律师会见没有时间与次数的规定,律师可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决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和次数,但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对律师会见比较排斥,因此会尽量减少律师会见的次数,律师在公安侦查阶段会见的次数一般不会超过3次。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应首先征询其对于聘请律师的意见。

由于律师第一次会见前,很多情况下是嫌疑人在押,因此委托律师的人并不是嫌疑人本人,而可能是嫌疑人的近亲属、朋友等,因此律师在第一次会见时,征求嫌疑人本人的意见是很有必要的。

犯罪嫌疑人表示同意的,律师应要求其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表示不同意的也应书面表明意见。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以下有关案件的情况:

1.嫌疑人的自身情况;

2.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

3.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

4.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人身、财产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5.侦查活动有无其他违法行为;

6.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如下法律帮助,讲述相关法律规定:

1.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

2.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3.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4.嫌疑人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以及在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

5.嫌疑人要求侦查机关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其告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6.嫌疑人的辩护权;

7.嫌疑人的申诉权和控告权;

8.刑法关于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关规定;

9.刑法关于自首、立功及其他相关的规定;

10.有关刑事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

11.其他有关法律问题。

四、申请取保候审

1.取保候审的概念、条件。

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综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公通字[1999]39号)《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详见本书法律法规篇第一篇),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为: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

(3)对拘留的嫌疑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4)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5)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7)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8)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

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2.怎样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办理取保候审,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也可以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近亲属(夫、妻、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以及侦查阶段聘请的律师或者审查起诉之后委托的辩护人,向司法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受理取保候审的机关不同。

在侦查阶段,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在审判阶段,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依法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并决定是采取保证人担保(即人保)还是保证金担保(即财产保),二者只能择一使用,不能责令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提出保证人和缴纳保证金。

对于人保,取保候审申请人必须提出保证人,保证人通常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者朋友。

保证人保证是以保证人的人格、名誉和信誉作保,不涉及财物,是纯粹的人格担保。

保证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同时还需要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由保证人和被担保人(即被取保候审人)出具保证书,保证人保证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财产保,司法机关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责令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出具由司法机关确定的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取保候审的财产保手续即告终结。

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现金方式提供缴纳,最低额不得低于1000元。

在司法实践中,确定保证金的具体数额通常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被保证人涉嫌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

一般情况下,被保证人涉嫌的犯罪越严重,其人身危险性也就越大,相应所需的担保力度也就越大,保证金数额也相应较高;反之则少些。

二是被保证人主观上的认罪、悔罪态度。

被保证人认罪、悔罪态度好,说明其主观上逃避、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可能性较小,交纳少量保证金足以约束其行为;反之则应当交纳较多的保证金才能达到相应的效果。

三是被保证人的实际经济状况。

被保证人经济状况良好,相对其经济能力而言,少量保证金不足以约束其行为;二被保证人经济状况较差或者很差,若课以较高保证金,一方面无法执行,另一方面也没有必要。

在这三个因素中,第一个因素是最核心、最关键的因素。

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具体时间由司法机关决定),如果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司法机关不退还保证金,将其上缴国库;根据不同情况,司法机关可以责令当事人重新办理取保手续,也可以转变为监视居住、逮捕等强制措施。

3.律师如何做取保候审的工作。

(1)律师认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如前述的取保候审的相关条件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2)申请取保候审的方式及批准问题

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的,应向有关机关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事实、理由及保证方式,并注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通信地址及联系方法等。

律师为在押的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后,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在七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

对于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律师有权要求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并可以提出复议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3)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亲属朋友会为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提供保证。

司法实践中,如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愿意为其提供担保,则取保候审更容易得到批准。

律师为防范执业风险,一般不应作为犯罪嫌疑人的保证人。

五、代理申诉和控告

申诉、控告权是法律赋予公民对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申诉、控告的权利。

即使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司法机关也应该保证其人身不受伤害,人格尊严、财产权利不受侵害。

当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其有权对不法行为提出申诉、控告。

但由于嫌疑人正在被追诉,权利行使受到诸多限制,因此有必要通过其聘请的律师代为申诉、控告。

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涉嫌罪名不当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的,可以代理嫌疑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予以纠正。

律师发现侦查机关有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或者发现有管辖不当、非法搜查、扣押及其他违反法律规定情况的,可以代理嫌疑人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第二节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重心是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寻找无罪、罪轻、从轻的理由,根据法律和事实说服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以较轻的罪名、犯罪情节提起公诉,或者对犯罪嫌疑人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一、查阅案卷材料

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以后,律师应该及时与承办案件的检察人员联系,提交辩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出示律师执业执照并留下复印件,告知检察机关受托律师已经正式介入案件,要求查阅案卷诉讼文书。

1.明确案卷材料的重点。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应重点审查侦查机关出具的起诉意见书和相关鉴定文书,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行为以及侦查机关对该种行为的定性,这是律师开展辩护工作的基础。

2.分析、发现问题。

通过查阅诉讼文书,发现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案件事实是否真实、全面,案件定性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的实质性辩护工作,通常是从分析起诉意见书着手,而起诉意见书往往只是非常简单地描述犯罪事实,可能忽略对嫌疑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对此必须充分注意。

对于一个犯罪行为,至少有如下情节是需要明晰的:

(1)犯罪主体身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犯罪行为的起因以及犯罪动机;(3)犯罪行为的发生过程;(4)犯罪嫌疑人和其他涉案人员(包括受害人和其他共同犯罪人)的关系;(5)犯罪后果是如何产生的;(6)犯罪行为是如何被发现的;(7)其他对定罪量刑具有影响的情节。

同样,对于鉴定文书,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查找问题:

(1)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是否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比如对于某些专项的司法鉴定,具有一般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就不一定具备该专项鉴定的资质,这些专项鉴定,须经专项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方具备法律依据;

(2)鉴定所依据的材料是否真实、全面;(3)鉴定方法是否科学可靠;(4)鉴定程序是否合法。

律师发现问题后应作好记录,以便在后续工作中予以核实。

二、会见犯罪嫌疑人

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会见,律师不仅要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诉、控告,更重要的工作是通过询问案情,探查细节,找出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为法庭辩护打下基础。

1.询问案情。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工作重心是通过与嫌疑人的交谈,寻找对其有利的事实和证据,以确定辩护思路。

因此,律师应当尽力拓展谈话的深度和广度,力争发现对嫌疑人有利和不利的所有情节,有利的可成为辩护理由,不利的则早作抗辩准备。

为了达到会见的目的,律师最好在会见时准备相应的提问提纲,并应尽量以简短、开放式的提问让嫌疑人回忆案发经过,使其尽可能地详细地描述案件情节,从而使律师获得更多信息。

2.律师会见中的禁忌。

律师在任何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时,都必须严格遵守羁押场所的有关规定,不能为嫌疑人传递物品、信函,不能将通讯工具借给嫌疑人使用,以免发生嫌疑人串供的情形,一旦发生上述行为,不仅将影响案件的正常侦查、审理程序,而且羁押场所将可能对该律师采取扣押手机或律师证等方式,并且通报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建议对该律师进行行政处分,将直接影响律师办案。

三、调查取证

2007年修订的《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新规定强化了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减少了律师调查取证的阻力。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要树立这样的观念:

侦查机关移送到人民检察院的卷宗材料中可能遗漏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材料,起诉意见书可能疏漏对嫌疑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

律师必须通过认真细致的调查取证,以发现对嫌疑人有利的事实、情节或者相关线索。

如犯罪主体方面,是否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是否符合特定犯罪的主体身份,是否因为年龄或者精神状况而为限制责任能力者等;犯罪主观方面,是否具有犯罪故意,是否具有刑法要求的特定犯罪目的等;犯罪客观方面,是否有不在犯罪现场或者不具备作案时间的情况,是否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意外事件情形,是否有减轻、从轻处罚情节等。

律师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一般应由二人共同进行。

如果调查的结果非常重要,可能影响案件的定性,则最好请公证机关对调查取证的全过程进行公证,增强证据的法律效力。

下面介绍几种常见取证方法以及注意事项。

1.询问证人。

律师询问证人应当制作调查笔录,如实记录。

不要随意限制证人陈述范围,要鼓励证人全面陈述,尽可能多地通过了解案件情况而发现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线索。

律师询问证人,特别是询问被害人或其亲属,或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必须注意:

至少要二名律师共同进行;最好在公共场所进行,绝对不能在宴请、娱乐的地方和证人约谈;不要以现金、物品或其他任何方式给证人以任何作证报酬。

2.咨询专家。

律师如对鉴定文书存在疑问,最好的方法是向相关专家进行咨询。

咨询专家的重点包括:

(1)鉴定方法、方式是否科学、合理;

(2)鉴定结论的疑点能否得到合理解释。

如果两个方面都倾向于否定,则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者作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解释。

3.走访现场。

律师走访现场是为了获得直观感受,激发辩护灵感。

如果在现场发现有价值的证据,则更有收获。

4.收集书证和物证。

律师主要是收集可能被侦查机关遗漏而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物证和书证。

律师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证据时,可以以书面方式申请检察机关调查、收集证据。

四、提交辩护意见或法律意见

在前述工作基础上,律师可以向检察机关提交辩护意见或法律意见,其目的在于对于起诉意见书中指控不实的事实提出,引起检察机关的重视,争取检察机关不起诉,或者以较轻罪名起诉,或者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中的不起诉制度分为以下三种:

1.法定不起诉。

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法定不起诉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除此之外,对于人民检察院查明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虽然嫌疑人的行为造成危害后果,但从法律上并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检察院应对嫌疑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法定不起诉的情形有: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酌定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免除刑罚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犯罪嫌疑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犯罪的;(3)犯罪嫌疑人因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7)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在自首后有立功表现的;(9)犯罪轻微又自首的或犯罪较重又有立功表现的。

3.存疑不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第三节审判阶段的工作

案件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后,原犯罪嫌疑的称呼发生了改变,此阶段被称呼为“被告人”。

一、与法院联系

案件移送起诉后,辩护律师应及时与法院承办法官取得联系,提交相关委托手续,并及时查阅、摘抄、复制案卷的全部证据材料。

二、会见和通信

1.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会见被告人无需经过批准,可以随时会见。

2.辩护律师可以自由与被告人进行通信,无需得到批准。

3.律师会见被告人时,应注意了解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发现、核实、澄清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中的矛盾和疑点。

三、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

法院审判阶段,虽然法律对被告人取保候审没有明确禁止性规定,但司法实践中,由于一审案件的审理期限较短,法院一般不同意对被告进行取保候审。

四、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1.律师可以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2.律师可以向其他证人或者单位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3.律师在调查、收集案件材料时,可以录音、录像。

4.律师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

五、出庭准备

1.律师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应制作上述人员名单,注明身份、住址、通讯方式等,并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在开庭前提交人民法院。

2.律师对于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应制作目录并说明所要证明的事实,在开庭前提交人民法院。

3.律师在开庭前三日内才收到出庭通知的,有权要求法院变更开庭日期。

4.律师应了解公诉人、法庭组成人员的情况,协助被告人确定有无申请回避的事由及是否提出回避的申请。

律师发现案件审理违反公开审判规定的,应向法庭提出异议。

六、法庭调查中律师应注意的问题

1.审判长宣布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后,律师可接受被告人的委托,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代为申请回避,并应说明要求其回避的理由。

2.法庭对被告人的年龄、身份、有无前科劣迹等情况核对有误,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律师应认真记录,在法庭调查时予以澄清。

3.律师在公诉人讯问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向被告人发问后,经审判长许可,可向被告人发问。

被告人不承认指控犯罪的,律师可就上述讯问、发问的情况进一步进行补充性发问,通过发问,展示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与情节,以达到辩护目的。

4.公诉人以威胁、引诱等方式讯问被告人或提出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律师有权提出反对意见。

5.公诉人对律师的发问提出反对意见的,律师可以进行争辩。

6.律师对控诉方的出庭证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1)证人与案件事实的关系;

(2)证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3)证言与其他证据的关系;(4)证言的内容及其来源;(5)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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