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世纪之交的回顾与展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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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世纪之交的回顾与展望

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

世纪之交的回顾与展望

 

  

「内容提要」论文对20世纪我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的成果从六个方面作了较为全面的评述。

论文积极肯定了该学科在短时期内所迅速取得的成绩,认为与相邻学科相比已毫不逊色,在某些方面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亦有胜出之处。

论文同时也指出了现有研究五个方面的主要不足。

作者预言,中国国际经济法学在21世纪将走向繁荣,获得与美国、欧洲、日本国际经济法学同等的影响力。

作者最后就未来20年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主要任务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并提出了将来应予关注的16个重要课题。

  「关键词」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回顾与展望

  「正  文」

  伴随着人类进入经济全球化时代,国际经济法已渐成为人类法律实践中最为活跃的部分,国际经济法研究在中国和世界范围内正蓬勃发展令人瞩目。

在21世纪国际经济法将面对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种种挑战和机遇,并担负着促进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的重任,世界和中国国际经济法学必须回应实践的呼唤。

  21世纪中国国际经济法学将如何顺应实践的要求而发展?

这是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人在世纪之交有必要思考和作出回答的一个问题,也是诸多业内业外人士所关心的问题。

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又不可避免地与中国国际经济法学20世纪的总结和回顾相关联。

  本文不揣挂一漏万之嫌,拟对20世纪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短暂的历史和丰硕的成果作一述评,并结合国外研究状况,对21世纪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发展进行展望,希望能对有关人士了解该学科已有的重要成果、存在的问题及把握其未来走势有所裨益。

  一、20世纪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概述

  

(一)国际经济法学在中国的产生

  从美国传教士丁韦良1864年翻译惠顿的《万国公法》并在同文馆讲授国际法时起,国际公法传入中国已有130多年了。

从1905年敦斌著《国际私法》出版开始,中国国际私法学也已有近一百年的历史。

国际经济法学在中国的产生则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迄今只有20年。

  1.中国国际经济法学是对外开放的产物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对外贸易、引进外资和技术等工作迅猛发展。

对外经济交往中新的法律问题不断出现,涉外经济法律、法规渐次颁布,引发了学者们的各项专题研究。

例如,针对湖广铁路债券案及烟火案,有学者对国家主权豁免问题作了研究;(注:

倪征yù@②:

《关于国家豁免的理论与实践》,载《中国国际法年刊》(1983年)第3-30页;陈体强:

“国家主权豁免与国际法-评湖广铁路债券案”,载《中国国际法年刊》(1983年)第31-53页。

)有的学者对外国投资的法律保护,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投资争议公约,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作等了深入研究,以适应1979年《中外合资经营法》颁布后大量外资进入中国的新形势的需要;(注:

姚梅镇:

《论对外国投资的法律保护》,载《中国国际法年刊》(1982年);史久镛:

“论投资争端与1965年《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公约》”,载《中国国际法年刊》(1984年)第67-89页;陈安“从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的由来看美国对海外投资的法律保护”,载《中国国际法年刊》(1984年)第90-119页。

)与中国政府对外经济交往活动的展开相适应,有的学者对国际经济新秩序、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等问题展开了研究。

(注:

周晓林:

《国际经济新秩序与国际法》,载《中国国际法年刊》(1983年)第70-92页。

)这些研究均采用国外第一手资料,探讨比较深入,不但具有显著的实际意义和理论开拓价值,同时也为从整体的角度理解国际经济法并确立国际经济法学的新兴学科地位打下了基础。

  2.外国学说的介评是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产生的催化剂

  国际公法学和国际私法学均为舶来品,国际经济法学的产生也深受外国学说的影响。

不少美国、欧洲和日本学者的国际经济法学说被不同程度地介绍和评析。

我国学者在介评外国学说时将它们分成二大类:

狭义国际经济法说和广义国际经济法说。

欧洲和日本的一些学者,如施瓦曾伯格、卡罗、金泽良雄被认为是狭义说的代表。

杰赛普、卡茨、布鲁斯特、瓦茨、杰克逊、罗文费尔德等美国学者的著作则被诠释为属于广义国际经济法说。

我国学者对外国学说的介评不多,散见于其他论文或著作中,既缺乏系统的译著,专论也很少。

(注:

介评外国有关学说的专论、译文主要有:

姚梅镇译:

《国际经济法的产生》,载《国外法学》,1981年第6期;姚梅镇译:

《国际经济法的意义》,载《国外法学》1982年第5期;姚梅镇译:

《国际经济法的研究方法》,载武汉大学法律系《法学研究资料》1980年第2期;姚梅镇:

《美国国际经济法丛书评介》,载武汉大学法律系《法学研究资料》1981年第4期。

)但外国学说却成为中国学者构建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体系的主要参照模型。

  3.教学、研究和政府行为促成了国际经济法学的产生

  上述研究给国际法教学和科研带来了新的问题。

在教学上,有学者将调整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实体法统称为国际经济法作为一门新的课程;在研究上,有学者主张国际经济法应成为一个新的国际法学部门。

为此,中国国际法学会曾经多次举办过有关的研讨会。

到1982年时,学者之间尽管意见尚未完全统一,但是把广义国际经济法学作为一个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并列的独立的新兴法律学科的主张成了主流。

同年,国家教育委员会(现国家教育部)正式将国际经济法列为法学二级学科。

1984年9月,《中国大百科全书。

法学》出版,国际经济法学被列为十四个法学分支学科之一,其辞条撰写由姚梅镇教授担任主编,姚壮教授、刘丁教授担任副主编。

1984年5、6月间,武汉大学等7所大学和研究机构在庐山举办国际经济法讲习班,参加讲习班的全国53个单位、90多名代表倡议筹建全国性的国际经济法学术团体。

经协商讨论通过中国国际经济法研究会章程,成立理事会,推选姚梅镇教授为会长。

这样,在短短的几年时间里,中国国际经济法学迅速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中国法学大家庭里多了一名新的成员。

  

(二)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迅速发展

  坚冰已经打破,航道已经开通。

接下来的十多年里,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蓬勃开展,迅速成为一门“显学”。

  1.丰硕的学术成果

  1984年以后,《外资法》、《中外合作经营法》、《外商投资和外国所得税法》、《海商法》、《仲裁法》、《外贸法》、《外汇管理条例》等相继颁行;中国还相继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投资争议公约》、《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恢复了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的合法席位,并积极谋求“复关”和“入世”,这为我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素材。

国际经济法学者承担了数目众多的国家级、省级部科研项目以及国际合作研究项目,为我国涉外经济法的制定和完善,为我国加入或参加有关国际条约以及在有关国际组织的活动提供了许多富有参考价值的咨询报告和建议,产生了一大批教材、专著

  

  

和论文;据不完全统计,共有著作逾百部,论文数百篇。

中国国际经济法学已具备相当的学术积累。

  2.卓有成效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

  由于国际经济法律实践的需要和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重视,国际经济法学科建设高速发展,后来居上。

近二十年来,我国各政法院校、大学的法学院和法律系在本科教学中均将国际经济法作为一门必修主干课,一些大学的国际金融、世界经济专业也将国际经济法列为必修课。

一些院校还曾经开设国际经济法专业和国际经济法学系。

经国家教委批准,一批院校相继设立国际经济法专业硕士点,北京大学(1982年)、武汉大学(1984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1984年)和厦门大学(1986年)亦先后获准设立国际经济法博士学位授予点,武汉大学和北京大学还先后设立国际经济法博士后流动站。

1997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办公室将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合并为一个学科“国际法”,但三者仍作为“国际法”这个二级学科的三个不同研究方向。

目前,我国已拥有一支初具规模,并仍在稳定增长的专职从事国际经济法教学和研究的队伍。

他们为国家培养了一大批国际经济法专业人才,这些人才深受用人单位欢迎,年年供不应求。

  3.富有活力的学术团体活动

  1987年在国家教委的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全国国际经济法教学研讨会在武汉大学召开,有30多所大学和科研单位的40多位专家学者参加。

会议决定正式成立中国国际经济法研究会,由姚梅镇教授担任会长。

1989年、1992年研究会分别在大连、厦门举行会议,讨论了有关学术问题。

1993年,研究会在珠海召开学术研讨会。

会议组织了对已故著名国际经济法学家姚梅镇教授的纪念活动,高度评价姚教授对国际经济法学的开拓性学术贡献。

会议决定研究会改名为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选举陈安教授为会长。

1994-20XX年,学会分别在重庆、上海、昆明、杭州、深圳、海口和北京等地召开学术研讨会。

1998年,主要依托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会员,同时面向海内外学人的全国性国际经济法专业学术著述汇辑《国际经济法论丛》问世,迄今已出3卷。

全国性学术团体的成立和发展有利于组织和推动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研究。

研究会和学会组织的学术研讨会,为我国国际经济法学者和实务人员提供了一个交流信息、讨论问题和切磋学术的场所,对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20世纪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主要成果述评

  我国学者在20世纪最后20多年间对国际经济法所作的研究涉及面极广,笔者仅就若干重要的热点学术问题作一简略评述。

  

(一)综合性的国际经济法教材或著作

  20世纪,我国出版的主要教材有:

刘丁教授著《国际经济法》(1983年)、姚梅镇教授主编《国际经济法概论》(1989年初版,高等学校文科教材)、陈安教授主编《国际经济法》(1994年,全国自学考试教材)、余劲松教授主编《国际经济法学》(1994年,高等学校法学教材)、曹建明教授主编《国际经济法概论》(1994年,高等学校法学教材)、董世忠教授主编《国际经济法导论》(1997年)、高尔森教授主编《国际经济法通论》(1998年)、曹建明、陈治东主编六卷本《国际经济法专论》(1999年)、郭寿康、赵秀文教授主编《国际经济法》(20XX年)、余劲松、吴志攀教授主编的《国际经济法》(20XX年,教育部组织编写的“面向21世纪法学”十四门核心课程教材之一,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重要教材)等。

上述教材不仅包含对本领域基本概念、基本原理、主要规范的阐释,亦不乏理论问题的探讨,构成我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成果的基础部分。

余劲松教授主编的《中国涉外经济法律问题新探》(1999年)采取专题研究的方式,对我国涉外经济法律领域的21个重大法律问题作了深入的探讨,反映了我国在这些研究领域中的前沿水平,对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均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余劲松教授所著《中国国际经济法的理论与实践》(日文版),1999年由日本成文堂翻译出版,在日本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二)国际经济法基本理论

  1.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范围

  对于这一问题我国学术界曾进行过两次大的讨论。

两次讨论均由中国国际法学会发起。

在80年代初的讨论中,学者们分别持广义说和狭义说,在1996年的讨论中,出现了一些新观点。

  广义说是目前国际经济法学者中的主流学说,该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社会中关于经济关系和经济组织等法规和法制的总称;(注:

姚梅镇:

《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载《中国国际法年刊》(1983年)第374页。

)不能拘泥于传统的法学分科标准,将国际经济法纳入国际法或国内法某一法学分科。

(注:

姚梅镇主编:

《国际经济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7页。

)国际经济关系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而且包括不同国家的个人、法人之间、个人和法人与他国或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注:

余劲松主编:

《国际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3页。

)国际经济法学具有边缘性和综合性。

(注:

陈安:

《论国际经济法学科的边缘性、综合性和独立性》,载《国际经济法论丛》第1卷,第24、46页。

)这样界定的国际经济法,其范围涵盖三个部分:

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法律(即狭义的国际经济法),调整跨国商事交易的法律(主要为统一实体法)和内国涉外经济法。

  狭义国际经济法说。

一部分国际公法学者认为,国际经济法就是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法律,属国际法的一个分支。

(注:

王铁崖主编:

《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第411-450页;史久镛:

《论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范围》,载《中国国际法年刊》(1983年)第362页。

  大国际私法说。

一部分国际私法学者认为统一实体法的目的和任务在于消除国际商事活动中的法律冲突,它与解决法律冲突的冲突法,都应属于国际私法的范畴。

(注:

韩德培主编:

《国际私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年修订版,第8页。

  国际经济法独立部门说。

这一学说认为国际经济法即为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法律,但是这一类法律并不是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而是一个与国际公法并列的新的独立法律部门,因为它与国际公法有不同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这一学说同时认为以统一实体法为主体的国际商法亦为另一国际法的新部门。

国际法应分为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商法、国际经济法四个法律部门。

(注:

左海聪:

《论国际法部门的划分》,载《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1998年)。

  此外,也有学者认为国际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是不能成立的,然而以跨国经济法律问题(包含国际法和国内法)作为研究对象可形成一个独立的综合性的国际经济法学科。

(注:

徐崇利: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学》,载《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1996年第2期,第90-96页。

)还有学者认为,广义说和狭义说可以并行不悖,在讨论国际经济法学科体系时,可使用狭义的国际经济法,在一般讨论有关涉外经济贸易活动的法律时,可使用广义国际经济法。

(注:

董世忠在1996年国际经济法研讨会上的发言,参见秦晓程:

《中国国际法

  

  

学会国际经济法研讨会》,载《中国国际法年刊》(1996年)第411页。

  对国际经济法概念和范围的讨论,并非只有形式上的意义或只是教学上的需要,而是关系到国际经济法学的兴衰,关系到这一学科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的两个相邻学科的关联,关系到整个国际法的教学、科研和国际学术交流,从而不可避免地会对我国未来的国际法律实践产生影响;而且,对这一问题的深层次探讨,还会涉及国际法的法哲学问题,对二战以来国际法发展的再认识,以及经济全球化形势下国际法的未来走势等具有思辩性、全局性和预测性的问题,可推动中国国际法学研究跃上新高度;同时,这也可以为中国国际法学者对世界国际法学作出创新贡献提供契机,因为从世界范围来看,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范围问题也是一个探索中的问题,尚未形成一致的认识。

  目前,国外关于国际经济法通论性质的教材只有为数不多的几本,它们是:

美国乔治敦大学法学教授杰克逊和德威等合著的《国际经济关系中的法律问题》(1995年修订本)、(注:

,LegalProblemsofInternationalEconomicRelations,1986,secondedition,1995,thirdedition.)法国巴黎大学教授卡罗和其他作者合著的法文版《国际经济法》(1998年修订本)(注:

,DroitInternationalEconomique,1998.)、曾任奥地利维也纳大学教授的霍亨维尔登所著英文版《国际经济法》(注:

,InternationalEconomicLaw(2nd,1992))、日本丹宗昭信、山手治之和小原喜雄三位教授主编的日文版《国际经济法》(1994年修订本)和新近由英国曼彻斯特大学克内西博士独著的英文版《国际经济法》。

(注:

,InternationalEconimicLaw,1999.)上述后四部著作均以“国际经济法”命名,所论内容仅涉及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法律。

杰克逊教授的教材不仅在美国为权威教材,在欧洲、日本亦有广泛影响,其内容以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法律为主,同时对美国外贸法也作了较充分的讨论。

上述著作中,丹宗昭信等人的著作将国际经济法视为与国际公法、国际交易法、经济法并列的独立法律部门。

(注:

丹宗昭信、山手治之、小原喜雄等:

《国际经济法》(日文版),1987年,第9-38页。

)克内西的《国际经济法》则将国际经济法视为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

(注:

,InternationalEconimicLaw,1999.第8页。

)卡罗的《国际经济法》分析了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相比较所具有的若干重要特点。

(注:

,DroitInternationalEconomique,1998.第3-22页。

)杰克逊在其著作的前言中叙明其撰写主旨在于“把该书所讲授的法律课程当作国际公法课程的逻辑上的后续课程”、“并尽量减少与国际私法(冲突法)的重复”。

可见,至少从实际操作上作者是将国际经济法作为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并列的一个体系。

1989年杰克逊在其另一部重要著作《世界贸易体制:

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和政策》中指出,有些学者对国际经济法的定义过于宽泛,使得几乎所有国际法都可以包括进去,因为规范国际关系的各种规则都可以说与国际经济有着或多或少的;应该对国际经济法进行较有节制的界定,而卡罗等在《国际经济法》中的定义就比较适当。

(注:

,TheWorldTradingSystem:

LawandPolicyofInternationalEconomicRelations,1989,P21.)1998年,已从密执安大学转至乔治敦大学的杰克逊发起创立了《国际经济法杂志》,该杂志主编、副主编、编辑委员会、编辑顾问委员会和特别报告人荟萃了世界各国著名国际经济法学家共37位。

(注:

JournalofInternationEconomicLaw,1(1998))这一期刊的问世无疑将促进这一学科在21世纪获得更为迅猛的发展,同时也昭示了国际经济法律问题的全球性和普遍性。

杰克逊在该杂志的创刊号上发表“全球经济和国际经济法”一文,对如何界定国际经济法作了讨论。

杰克逊认为,国际经济法可分为交易性(transactional)国际经济法和管制性(regulatory)国际经济法。

前者主要研究私人和其他当事人的跨国交易(中的法律问题),后者强调政治机构或国际组织的作用。

也许基于实用和务实的理由,国际经济法传统上主要研究跨国交易,但是有理由认为,在当今世界,理解国际经济法及其对政府和私人生活的影响时所面临的真正挑战,表明有必要将国际经济法主要视为“管制性法律”(类似于国内法中的税法、劳动法、反托拉斯法以及其它管理性法律)。

(注:

Jackson,GlobalEconomicsandIntern-ationalEconomicLaw,JournalofInternationalEconomicLaw,1(1998),P8-9.)杰克逊的这一论断极具代表性。

  由此可见,我国学者关于国际经济法概念和范围的前述观点和学说之间存在着种种歧异或冲突并不是偶然现象,也绝非学术割据,而只是国际经济法乃至整个国际法学科尚未臻严密而又发展迅猛这一情势的必然反映。

我国学者下一步所要作的,应该是注意借鉴和吸收外国学者的可取观点和理论,并与他们相互交流,共同解决这一学术难题。

  2.国际经济法学的体系

  我国学者在讨论国际经济法的概念的同时,对国际经济法的体系亦作了探讨。

广义国际经济法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由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及国际经济组织法等分支构成的一个法律体系;(注:

姚梅镇:

《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载《中国国际法年刊》(1983年)第374页。

)国际经济法学的体系亦应包括上述各分支部门法;各分支学科均又具有自身独立的体系,均可单设专业课程。

(注:

姚梅镇主编:

《国际经济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前言第1页。

)这种体系与美国纽约大学罗文费尔德教授的《国际经济法》不无关系。

罗氏的《国际经济法》分为六种,分别讨论国际私人贸易、国际私人投资、基于政治目的的贸易管制、国际货币体制、国际商事交易中的税收和国际贸易的政府管制中的法律问题。

(注:

,InternationalEconomicLaw,6Volumes,1976-1979.)但我国学者在此基础上有进一步的发展,表现在:

将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等视为国际经济法的分支学科,在每一分支学科中分别构建独立的学科体系。

(注:

参见本文关于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等分支的评述。

  3.国际经济法学其他基本理论问题

  

(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学者均认为,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是获得国际社会广大成员的公认,对

  

  

国际经济法各个领域均具有普遍意义,并构成国际经济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我国学者立论的基础主要是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一系列决议。

在列举基本原则时一般认为包括经济主权、公平互利、国际合作和发展三项原则,(注:

姚梅镇:

《国际经济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31-32页;余劲松主编:

《国际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38-43页,曾华群:

《国际经济法导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59-237页。

)也有学者还加列“有约必守”原则。

(注:

陈安主编:

《国际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198-211页。

  关于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有学者认为其内容包括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

对内方面指各国对本国境内自然资源、全部财富和一切经济活动享有完整的永久的主权,其中包含有权对外资实行国有化。

对外方面即指各国经济主权平等,具体包括:

各国有权自主选择本国经济制度;在国际经济决策中具有平等的参与和决策权;有权自主确立国际经济关系、签订国际经济条约和参加国际经济组织。

(注:

曾华群:

《国际经济法导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64-173页。

)我国学者指出,在实践中,发展中国家并未获得平等的参与和决策权,加权表决制等制度使得发达国家拥有实际决策权;有的西方学者企图以世界经济的相互依存性否定经济主权的最高性,发展中国家须加以警觉。

我国学者强调一国缔结国际经济条约、参加国际经济组织而导致对主权的限制是基于自愿,而且是有限度的,无论如何不得损害国家的根本经济利益。

(注:

曾华群:

《国际经济法导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64-173页。

)这些分析和论断对我国政府的对外经济交往具有参考价值。

  关于公平互利原则,我国学者注意区分公平(equity)与平等(equality)这两个不同的概念,(注:

陈安主编:

《国际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174页。

)强调实质公平(materialequity)。

  关于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有学者认为它是发展权与国际合作义务相结合而产生的新的法律原则;发展权是一项集体人权,是自决权的必然延伸;国际合作是各国实现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的手段,也是各国的责任。

(注:

曾华群:

《国际经济法导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10-216页。

  综上,我国学者对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讨论是有深度的,对理解和适用国际经济法具有积极意义。

但上述讨论没有涉及非歧视待遇原则、互惠原则、经济全球化对国家经济主权的影响等问题,似可在这些方面作更深入的探究。

此外,认为上述基本原则皆适用于所有国际经济法领域在逻辑上尚有不圆通之处。

因为广义国际经济法所包括的国际商法以意思自治、诚实信用等等作为基本原则,与上述三项原则并不相容,这三项原则主要属于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法律原则。

(注:

左海聪:

《论国际法部门的划分》,载《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1998年),第275页。

  

(2)国际经济新秩序

  我国学者间较为一致的看法是:

战后布雷顿森林体制所确立的旧国际经济秩序主要反映了发达国家的利益和要求;发展中国家在战后所作的努力,尤其是1974年由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行动纲领》以及《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已为建立国际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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