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赞奇现代化的陷阱1900一1942年中国国家政权的扩张对华北乡村社会的影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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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赞奇现代化的陷阱1900一1942年中国国家政权的扩张对华北乡村社会的影响

杜赞奇:

现代化的陷阱—1900一1942年中国国家政权的扩张对华北乡村社会的影响

作者:

杜赞奇  时间:

2012-02-19   浏览次数:

704 次

  在二十世纪前半期的乡村中国,有两个巨大的历史进程值得注意,它们使此一时期的中国有别于前一时代。

第一,由于受西方入侵的影响,经济方面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第二,国家竭尽全力,企图加深并加强其对乡村社会的控制。

本文将研究第二个变化,即国家政权的扩张对华北乡村社会权力结构的影响。

  中国内陆经济的发展是二十世纪之后的事情。

大规模的铁路修筑加强了各区之间经济交流,促进了经济发展。

对二、三十年代华北平原、特别是对那些历史上种植经济作物以及新近引入经济作物的区域的研究也证明了这一点。

但是,世界资本主义的入侵对华北经济变化的影响是有限的。

马若孟(RamonMyens)和黄宗智对华北农家经济的研究均说明,这种入侵并未改变这一地区小农经济的本质。

  不过,自二十世纪之初就开始的国家权力的扩张,到40年代时却使华北乡村社会改观不小一一事实上,它改变了乡村社会中的政治、文化及社会联系。

国家权力企图进一步深入乡村社会的努力始于清末新政。

这一不可逆转的进程与近代早期的欧洲相似,查尔斯·蒂利(CharlesTilly)和其他学者称这一过程为:

“国家政权建设(state一making)”其相似之处包括:

政权的官僚化与合理化,为军事和民政而扩大财源,乡村社会为反抗政权侵人和财政榨取而不断斗争以及国家为巩固其权力与新的“精英”结为联盟。

  蒂利和他的同事们严格地区分了“国家政权建设”与“民族形成”(nationbuilding)的不同。

十八世纪欧洲的“政权建设”主要表现为政权的官僚化、渗透性、分化以及对下层控制的巩固;“民族形成”则主要体现在公民对民族国家(nation一state)的认可、参与、承担义务及忠诚。

蒂利等认为欧洲各国的这两个过程并不同步,强大的民族国家的出现往往先于民族的形成。

  二十世纪时中国“国家政权建设”与先前欧洲的情况不同。

在中国,这一过程是在民族主义(nationalism)以及“现代化”的招牌下进行的。

茵玛丽(Marywright)第一个发现二十世纪初膨胀的反帝民族情绪是如何促使满清政权(1644一1911)为挽求民族灭亡而走上强化国家权力并使政权现代化道路的。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种要求“现代化”的压力亦来自帝国主义方面。

清末新政包括:

建立新式学校、实行财政革新、创建警察和新军、划分行政区域以及建立各级“自治”组织。

促使改革的动力有多方面,其一是义和团起义以后,帝国主义列强期望中国有一个强有力的国家政权;其二是列强向财政崩溃的清政府勒索巨额赔款使它不得不加强权力以向全国榨取钱财。

所有这些因素都汇合起来,要求建立一个“现代化”的国家政权。

  与现代化和民族形成交织在一起的中国模式的国家权力的扩展,预示着二十世纪新兴的发展中国家的成长道路与十八世纪的欧洲不同。

在欧洲,财富的增加和现代化不仅是民族形成,而且是国家塑造的动力。

对1870一1970年间国家宪法的研究表明,国家权力对社会和经济生活各个方面的控制渐渐加强;同时,在现代化的民族国家内,公民的权力和义务也在扩大,而且,在发展中国家,尽管政权更替频繁,但国家权力却持续扩张(从国家财政收入占国民生产总产值的比例增长可以看出此点)。

  在二十世纪前期的中国政治舞台上,不论是在中央还是在地方,政权都在急剧地更替,但在华北,国家政权扩张的一个重要方面——深入基层和吸收下层的财源——在这整个时期却基本上没有中断,所有的中央和地区政权,都企图将国家权力深入到社会基层,不论其目的如何,它们都相信这些新延伸的政权机构是控制乡村社会的最有效的手段。

  这些新行政机构对乡村的领导构成和村财政产生了极深的影响。

清末新政要求村庄建立一套财政制度以资助兴办新学堂、新的行政组织和自卫组织。

而且,国家开始不断地向农村摊款,先是支付巨额赔偿,后来用来支持无休无止的混战。

所有这些摊款很快便超出天赋的倍数。

摊款从根本上不同于天赋和过去的其他捐税,它不是按丁口或私人财产分配,而是按村庄为单位分摊。

有村庄制定自己的摊款方式,从而使村庄具有整款权力进而发展起了村庄预算。

随着新式学校的建立,公共事业的扩大,为监督这些新事物并分派、征收摊款,新型的村庄领导组织亦得到加强。

  这一时期地方领导层的重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经济的现代化、民族的统一和国家政权建设是摆在新政权面前的重要问题,而且,这些要求并不像欧洲那样来源于自身内部的发展,而是来自外界的强求。

所有这些因素都要求政府培养一批地方领导来实现国家的目的。

为了避免社会恶化法统危机,这一地方领导层的重建,必然先于近代政权对传统权威的破坏。

  国家政权的扩张与内卷化

  尽管欧洲与中国在国家政权的扩张方面有相似之处,但中国国家权力的扩张有其自身的特点,即国家政权收入的增加与地方上无政府状态是同时发生的,换句话说,即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控制能力低于其对乡村社会的榨取能力,国家政权的现代化在中国只是部分地得到实现。

我们应找一合适的概念来概括这种既有成功又有失败、税收增加而效益递减的奇怪现象。

  我将用“国家政权内卷化”这一概念来说明二十世纪前半期中国国家政权的扩张及其现代化过程。

在政权内卷化的过程中,政权的正式机构与非正式机构同步增长。

尽管正式的国家政权可以依靠非正式机构来推行自己的政策,但它无法控制这些机构。

在内卷化的国家政权增长的过程中,乡村社会中的非正式团体代替过去的乡级政权组织成为一支不可控制的力量。

  我从克利福德·吉尔茨那里借用了“内卷化”这一概念,他最早是用此概念来研究爪哇的水稻农业的。

根据吉尔茨的定义,“内卷化”是指一种社会或文化模式在某一发展阶段达到一种确定的形式后,便停滞不前或无法转化为另一种高级模式的现象。

在殖民地和后殖民地时代的爪哇,农业生产长期以来原地不动,未曾发展,只是不断地重复简单再生产。

尽管这种生产并未导致人均收入的急剧降低,但它阻止了经济的发展,即人均产值并未提高。

  国家政权的扩张应建立在提高效益的基础之上,否则其扩张便会成为吉尔茨所描述的那种“内卷化”。

我对赋税征收系统中的效益作了如下定义:

不论利用何种手段,当正式的国家税收机关收税增加,而且,其征自纳税人的税款在总税收中比例增大时便可说明是效益提高。

相反,如果正式税收机关所征税款在总税收中比例并未增加(不论其绝对值是否增加),则说明其效益低下。

国家政权内卷化在财政方面的最充分表现是,国家财政每增加一分,都伴随着非正式机构收入的增加,而国家对这些机构缺乏控制力。

换句话说,内卷化的国家政权无能力建立有效的官僚机构从而取缔非正式机构的贪污中饱—后者正是国家政权对乡村社会增加榨取的必然结果。

  更广泛地说,国家政权内卷化是指国家机构不是靠提高旧有或新增(此外指人际或其他行政资源)机构的效益,而是靠复制或扩大旧有的国家与社会关系一一如中国旧有的赢利型经纪体制-一一来扩大其行政职能。

二十世纪当中国政权依赖经纪制来扩大其控制力时,这不仅使旧的经纪层扩大,而且使经纪制深入到社会的最底层-一一村庄。

  古代中国崇尚无为而治,并不讲求效益,故在一定程度上不存在“内卷化”问题,“内卷化”一词也不适用于在家长制或保守思想(不急于加强对物质生活和道德文化的控制)占统治地位的封建和殖民地时代。

许多封建和殖民地社会尚缺乏造成“内卷化”现象的另一重要条件:

即地方政权并不是由想捞取利益但毫不负责任的赢利型经纪人,而是由社会精英所控制的。

在封建时代,下层社会中国家和社会权力完全混和,社会精英有其独立权力基础的地方政权结构统治范围获得典型发展。

  尽管现代化、官僚化了的国家政权不可避免地仍然偏爱某些社会精英,但它力图发展一种不受精英们操纵的基层权力机构,即实现官僚化国家的“分离”理想,至少使政权从形式和结构上与社会相分离。

尽管内卷化的国家政权想脱离社会权力的影响,但它无法使自身完全官僚化。

民国政权可能有意于重用旧有的经纪体制增辟税源,也可能对赢利型经纪的再生无可奈何,但不论原因何在,这都阻碍了国家政权的真正扩张。

  在发展中国家,这种经纪型体制的存在十分普遍。

例如在印度,普通人总是得依靠中介人(经纪)来与官僚打交道,而公务的完成也离不开中介人。

通常情况下,这些中介人是政府下层职员或职业经纪人,他们的唯一资本是与官府的联系,他们以此为生,故竭力保持这种关系。

在这种经纪人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国家不仅丧失利益于经纪人,而且因为经纪者们利用贿赂、分成等手段以打通与官府的关系,从而使国家政权失去其对官僚部分收入(占相当比例)的监督。

更为严重的是,随着官僚们越来越看重这种“额外”收入,其自身也渐渐的半经纪化,从而忘却国家利益。

当赢利型经纪的再生阻碍了国家机构的合理化,这表明国家政权的内卷化达到了极点,它预示着国家权力的延伸只能意味着社会的进一步被压榨和破产。

  如此看来,我们必须重新考虑国家政权在华北各省财政中的作用,重点考虑其增长的真实原因。

对县级及县级以下财政状况的分析可以看出在这一增长背后是一个复杂的内卷过程,它对农村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尽管并不完全符合吉尔茨的定义,但我还是借用了“国家政权内卷化”这一概念,因为我实在找不出一个更合适的概念来描述这一过程。

当然,我是抽象地使用“内卷化”的,并用它来描述政治过程而非经济现象,如同吉尔茨从文化领域中借用这一词汇来研究“文化经济”现象一样。

与所有的借用词一样,它所揭示的现象已脱离了原词本意,所以,我提醒读者注意内卷化的过程而不要纠缠内卷化这一名词。

我所描述的“政权内卷化”与农业内卷化的主要相似处在于:

(1)没有实际发展的增长(即效益并未提高),

(2)固定方式(如赢利型国家经纪)的再生和勉强维持。

其不同之处在于:

(1)正规化和合理化的机构与内卷力量常处于冲突之中,

(2)功能障碍与内卷化过程同时出现。

而在吉尔茨的概念中,内卷化的消极后果是表现为长期的人口膨胀与资源枯竭的危机。

  河北省的县级财政

  在民国初期,尽管中央和地方的税收来源有所划分,但县政府与省政府之间的报解和截留却无明确的界限,这不仅使省府控制着地方税源,而且使县级财政陷于混乱。

  所以,民国时期与清政府时期一样,一县的财政收入有正式和非正式两种。

其正式收入主要为各种附加税,晚清政府默许县政府在正说之上征收一定的附加归地方使用,1914年之后,附加税的范围扩大,地方政府别正式授予在田赋、契税以及其他各税之上征收附加的权力,但规定附加税不得超过征税的30%。

在军阀混战时期,县政府与省政府之间就附加税的使用而讨价还价。

  1928年之后,田赋和田赋附加归省政府支配,作为“补偿”,省政府允许各县在原来“附加”之上再增“附加”,收入归县政府开支。

在河北,附加税几乎达到正税的50%。

商税是当时的主要税源之一,按规定,其附加税不得超过本县解省税款的50%,但该项附加税的税率一再提高,在二、三十年代,其收入往往超过田赋收入的二、三倍,而在清朝商税只占总收入的5015%。

直到民初,其收入亦占总收入的30%左右,这种超过规定的附加税,是县政府非正式收入主要来源。

  县政府正式收入中的另一主要来源是“亩捐”,即农民所说的“摊款”。

最初,“亩捐”是向北方省份征收的供皇帝出巡、官员往来、军队开拨等差役的费用。

在清末,“摊款”已被用来举办各种“新政”,但直到1911年之后,“摊款”才被正式固定下来,向各县摊派,用现银交纳。

“摊款”的突出特点在于其摊派方式,以村为单位,而不是以个人为派款对象,摊款不同于附加税,它无固定的征收标准和对象,县政府和地方精英为摊款多少往往争论不休。

所以,与其将摊款说成是一种正式收入不如将其视为临时性财政补充。

  但是,随着摊款的经常化、正规化,出现了为人痛恨的所谓“白地摊款”,虽然正式预算上并无这一项目,但县区政府、军队,甚至省政府根据“需要”,随时向地方勒索派款。

军阀混战之时,战争频繁,摊款不断。

进入国民政府之后,由于县政府职能加重、活动增加而资金短缺,摆地摊款成为县政府预算中一项不可缺少的非正式收入。

临时(白地)摊款不同于按季节征收的正规摊款,但同后者一样,它也是以村庄或其他团体、而不是个人作为摊派对象,至于如何向各户或个人摊派征收,由村庄或各团体自行决定。

  临时摊款很快成为农民一项最为繁重的负担,而且不可能得到监督和限制,对政府来说,它成为比其它税收更为重要的资金来源。

更为重要的是,它成为参与征收摊款的官方和半官方职员贪污中饱的主要手段。

正因摊款不属正规的财政预算,财政章规难以约束。

在摊派过程中,各级国家经济为饱私囊而层层加码,故很难弄清摊款的真正用途。

  县政府在全国财政收入中所占地位如何?

1934年,河北和山东二省各县田赋附加总额分别为500万和1100万元,而此年二省田赋收入分别为600万和1500万元。

如此看来,县里公开的财政收入与省田赋收入相差无几。

国民政府统一北方之后,县政府收入增长很快,在大萧条时期也不例外,如河北静海县1928—1933年间年增长率为17%。

  尽管如此,在不同时代的财政官员仍觉得县级财力空虚,认为上交的田赋数额太大,应截留更大部分归地方使用。

根据1934年李景汉向第二届全国财政会议提交的数据,县政府实际收入分别占省政府和中央政府从该县解去税款的75%和40%。

在30年代中期县级税收分配中,中央政府占52%,省政府占27.5%,县政府仅占20%。

李景汉认为上交税款很少返回而用于地方建设,所以他倡议进行财政改革,使县政府有权支配总税收的50%。

  县政府财政来源于省政府收入有很大的不同。

1931—1934年,非田赋(与土地无关)收入占省政府收入的70%一87%,而来自田赋、公产和亩捐(均与田地有关)的收入:

1391、1932、1933年分别占静海县财政总收入的62%、64%和76%。

  对全国13省中县财政收入的抽样调查表明,田赋附加往往超过县财政总收入的06%,而商税收入则不足1%。

尽管以上数据表明县政府主要收入来自直接税,但它也揭示出河北省二、三十年代在开辟间接税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当然,不可否认的是,省政府从这一成效中取得的份额较县政府要高得多。

  县政府的支出情况如何河北各县与全国范围平均支出的最大差别在于警察和防卫两项,河北各县在这两项的支出比全国平均数高出约02个百分点。

由于北方各省动荡不安和战争频繁,其警察和防卫开支可能普遍高于南方省份。

例如,此两项开支占山东各县总支出的32.43%,而仅占江苏各县支出的18.56%。

  对此我们应作如下说明,教育是地方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教育费用主要用于兴办小学。

值得注意的是,军阀混战时期教育投资所占比重却比国民政府时期为大,当然,其绝对投资总额仍是在增长的。

地方治安是另一项主要开支,1929年警察和保安费约占总支出57%,这种情况在河北各县大致相同。

在30年代,随着现代化工程的兴建,以上两项开支所占比重减少,而区行政费用的增长则说明区政府职能和权力在逐渐扩大。

  县财政支出一直捉襟见肘,不少人认为这是县政府自身措置不当造成的。

在二、三十年代,县政府不是利用不断增加的税收来巩固和提高已有设施和机关的办事效率,而是在省政府的命令下,不断地创立机构,增加“现代化”职能,如土地清丈局、卫生局、公路桥梁管理局、党训班等,各局经费极少,使一些有抱负的官员也难施展才能。

例如,某县的水利和森林管理局全年经费为408元,仅能开支2个职员的薪金。

  在层层压力下,县政府增设许多“现代化”部门,结果机构重叠,使有限的财源更显紧张。

现代化的消防队与旧有防火机构并存。

在县、镇、区皆设警察,而且区政府还兼管民团,它们各行其事,很少合作。

不少时论者认为如果将所有这些治安力量合并起来统一指挥,不仅可以节省费用,而且会提高功效。

  机构的增设必然带来职员的膨胀,这就使用于设备和建设工程的资金减少。

在对静海等4县的调查研究中,冯华德发现在各项费用中,仅工资一项即占总支出的07一08%,占前三位的警察、教育和区行政部门中尤其如此。

在区一级,09%的开支用于发放工资,而且,在1929一1931年,随着官僚机构的膨胀,薪金开支的绝对值亦在增长。

  工资与设备的高比率表明,政府官员办事效率极其低下。

在静海县,有510名警察,但只有少量现代化武器。

冯华德认为在这种装备缺乏的情况下即使裁掉大半警官,亦不会影响治安实力。

由于大部分县财政用于发放工资而甚少购置设备,故地方财政陷人恶性循环,似乎只是在养活不断庞大的官僚和国家经纪集团。

地方政府成为布兰德利·吉赛特所称的“安置就业 的机器”。

冯华德归结道:

“这种工资与设备的比例失调,尤其在诸如水利控制等设备投资应高于工资的经济部门,其结果只能是造成一批毫无作用的官僚。

在这种情况下,财政支出只能等于资金浪费,徒然加重农民的负担”。

  造成比例失调的主要责任在省而不在县,因为省政府不断地命令县政府增设“现代化设施”,但同时,又干方百计地榨取县政府收入,将各县财政控制于自己手中,毫不放松。

1928年,省政府在县级设立财政局,直接向省财政厅负责,对县行政拥有极大的监督和控制权力。

尽管财政局的设置并未完全达到省政府的预期目的,但它产生的压力使县财政往往陷于困境,从而造成事与愿违的结果:

  第一,为了完成基本的职责,县政府不得不巧立名目自筹款项,使附加税率提高、临时摊款增加而且更为频繁。

  第二,随着机构的增设,雇员增加,而资金有限,其结果只能如清朝那样“僧多粥少”,微薄的薪金无法维生,从而迫使他们额外勒索。

对这些国家经纪来讲,临时摊款是贪污中饱的绝佳机会,他们在往下摊派过程中层层加码,除解交上级外,其余部分归入私囊。

公、私之间到底如何瓜分摊款,我们无从得知。

  民国时期国家政权内卷化的主要特征亦体现在摊款之中-一一经纪体制被延伸到区和村庄,这些区、村“经纪”在征收和解交各种摊款及其他捐税过程中上下伸手,以饱私囊。

南京行政院在对这方面的调查中承认摊款是民之大患,一再指出其严重危害。

例如,据报告,河北省邢台县山川区04个村镇,到1933年中期已交纳的治安费用已是预算额的数倍,超出部分主要为区政府和民团所挥霍。

在另一事例中,村民负担是原摊款额的5倍,其中差额为警察和自卫人员所得。

这种事例不胜枚举,它不仅反映出农民负担沉重,而且揭示了整个正式和非正式政府机构是如何靠随心所欲的摊款来维持自身生存的。

  民国政府即使在省、县一级,亦是一个包括不同利益集团和动机的混合体:

正式机构与赢利型经纪集团有矛盾,省县之间有争夺。

如果我们承认国家政权内卷化普遍存在,特别是存在于下层政权,那我们不难发现,在国家力图加强对社会控制的过程中,不同利益集团的压力和冲突是造成内卷化的主要原因。

  中国国家政权的现代化始于1900年而非1911年,新政策带来效益,但也造成弊端,结果使新政府轮回到旧体制之中,只是披上了一件“现代化”的外衣,当政者将发现他们自身已断送了制约这一弊端的机制。

  国家政权的现代化与地方领导

  在晚清时期,为了保护社区利益,乡村领导与国家政权及其代理人进行了长期而艰苦的讨价还价。

但即使在受到财政和行政双重压力之时,他们与正统秩序仍保持一致。

因为,在文化网络之中,他们作为地方社会领袖的法统与帝国政权是分不开的。

二十世纪的国家政权现代化运动迫使乡村领袖与传统文化网络逐渐脱离关系而越来越依赖于正规的行政机构。

但是,国家政权的深入所产生的正式和非正式的压力是如此繁重,除个别人为捞取油水而追逐职权外,大部分乡村精英都竭力逃避担任乡村公职。

  当国家政权正需要稳定而热心的政治领袖之时,传统的乡村领袖却纷纷躲避公职,是国家政权的深入、还是战争或动乱对此应负责任无疑,战争和由此而引起的匪乱是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但通过考察国家政权不断侵犯乡村领袖的固有特权,我将揭示出国家政策和国家政权内卷化是造成乡绅“退位”的主要原因。

在此之前的战乱中,乡村精英们存活下来,他们对重振声威和再次充任社区领袖充满热望和信心。

进入二十世纪以后,不断地向乡村领袖勒索摊款以及使乡绅日益失去传统地位的政策使他们对“公职”畏之如虎、惟恐躲避不及。

而且,国家政权的建设与战争并不矛盾,在欧洲历史上,二者是紧密相联的。

在中国,因为军队的编置与作为同文职机构一样,存在着内卷化的倾向,故战争并未起到加强国家政权的作用。

在民国时期,雇佣兵越来越多,对他们来讲,战争只是一种谋生和求利的手段,并无为国家服务的意识。

  乡村精英逃离村中公职的主要原因在于,他得自这一公职的精神和物质报酬越来越少,而这一公职所带来的麻烦却越来越多,这主要表现在分派和征收摊款之上。

如前所述,按规定,摊款每年征收两次,均在收获之后,那时农民手中可能有点现钱,但实际上,县、区及过往军队常常随意向村中临时摊派,有时一年竟达10次之多(在一些村庄中,摊款栏目中的最大开支是招待县、区派往村中的催款警察,美其名曰:

“招待费”)。

我这里将着重说明摊款对乡村领袖与村民之间关系的影响,从分析这一间题的角度来看,摊派方式比摊款的多少更为重要。

尽管我们无法弄到有关摊款的各项精确数据,但总的趋势表明,农民负担的增长率远远超过其收入的增长率。

  两个普通村庄的资料可以说明农民负担的加重程度,西尼·甘布尔为我们提供了日军侵入前华北农村的财政状况的绝好事例。

甘布尔记载了1907一1932年河北中部新庄的财政支出,该数字包括村庄一级开支和军事摊款,而未包括县、区以及吏役的勒索。

从村庄开支的实际增长来看(用南开经济指数计算而得,1926年为100),若不包括军队摊派,则民国初年开支约为733元,到03年代初开支为76。

元,增长了80%。

若将军事摊派计算在内,则增长率为20%。

若与1905年前后的开支相比,增长率则更高,因为那时开始推行各项新政,在此之前,村庄公共开支甚微。

另一事例来自侯家营,据一位满铁调查员计算,在40年代初期,该村06%的现金开支用于支付摊款。

  让我们回过头来看看乡村领袖在征收摊款中的作用。

最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临时摊款并无定时,村民手中往往无钱,故常常需由富裕的乡村领袖先行垫付,而由村民在秋后归还。

不用说,向贫穷的村民收回垫付之款并非易事。

在冷水沟,村长杜凤山声称,在军阀张宗昌统治时期(1923—1928),摊款最繁,他因垫款而蒙受损失。

在寺北柴,前村长张乐卿也抱怨因垫款而受损。

在吴店村,村保甲长们因不能及时交纳摊款而受到警察的殴打。

  村领袖们不仅得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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