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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井下电气设备安全运行,杜绝失爆,防止人身触电、电气火灾和电气火花引起的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制定本规定的依据是:

《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以下简称《短路保护细则》)、《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保护接地细则》)、《煤矿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以下简称《检漏保护细则》)、《XX焦煤集团公司井下防爆电气设备检查标准》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井下电气安全管理的范围是指井下高低压供用电系统、综合自动化系统、通讯照明信号系统、监测监控系统的各种电气设备、器材、设施在选型、购置、安装、测试、使用、维护、检修和拆除过程中的综合管理及计量测量等各种电气仪表的电气安全管理。

第四条各矿机电科是本单位井下电气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本单位井下电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井下电气安全是矿井安全工作的重点之一,各级机电部门领导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要定期下井深入现场,加强对井下电气设备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井下电气设备安全运行。

第二章基础管理

第六条各矿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修订和完善井下电气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电气安装、检修、拆除工作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按有关规定程序审批,认真贯彻落实并存档备查。

第七条各矿配足机电工程技术人员,负责井下供电系统的设计、电气设备选型、用电负荷调整及电气保护装置的整定计算,编制电气设备检修安全技术措施,建立井下电气设备台帐,绘制井下高低压供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

高低压供电设计、保护装置整定计算和绘制的各种图纸,由矿机电科技术负责人审核,经矿机电副总工程师批准,并统一存档。

新安装的变电所、临时配电点和采煤、掘进、开拓工作面及采(盘)区必须有专门的供电设计,要使用统一的“供电设计软件”,确保实际与设计相符,严禁无设计施工,严禁先开工后设计。

第八条井下供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必须用CAD软件绘制。

井下供电系统图必须有高压供电系统图和低压供电系统图册。

井下供电系统图应标明电气开关型号、容量、编号、短路整定值、过负荷整定值、熔断器熔体的额定值、被保护线路最远端两相短路电流值、负荷名称、负荷容量以及电缆规格型号、长度、电源指向。

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应标明巷道名称、设备名称、设备图例、设备数量。

井下供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要根据系统的变化及时修正,并于每季度初3日前上报集团公司机电处。

第九条各矿对井下使用的电缆、按钮、电铃、接线盒、防爆灯具等小型电器要实行专业化管理,完善管理制度。

对电缆和各种小型电器的编号、保管、领取、发放、回收、修理、试验等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建立台帐,做到数量清、状态明,帐、物、卡一致。

电气设备的台帐管理必须纳入微机管理。

第十条各矿配备专职的试验人员,负责井下开关保护装置的检测调试、高压电缆的泄漏和耐压试验、主要电气设备绝缘电阻检测、井下接地网接地电阻值测定、杂散电流和远方漏电等电气试验工作。

第十一条各矿要加强井下电气事故管理,建立电气事故档案,完善电气事故登记、追查、分析和报告制度,认真执行《XX煤电集团公司机电事故管理条例及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矿井必须制定煤矿井下供电系统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三章防爆管理

第十三条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矿井与突出矿井的防爆管理要求一致、标准一致、管理一致。

第十四条防爆电气设备的强制性检查和维护

1、各矿必须建立健全防爆电气设备管理制度,严格防爆电气设备验收,严把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关,做好入井防爆合格证发放记录。

不符合防爆要求和证件不齐全的电气设备、小型电器等,严禁入井使用。

2、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必须有专职防爆检查员检查其防爆性能及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防爆合格证和产品合格证,符合要求粘贴“XX煤电入井防爆合格证”,方可入井使用。

3、“XX煤电入井防爆合格证”由公司统一制作,各矿按需领用。

每台电气设备的入井防爆合格证更换周期为一年。

4、防爆电气设备必须实行包机制管理,每台防爆电气设备(包括五小电器)都必须责任到人,机电管理人员必须实行“分片包干制”,明确分工,明确职责,包机到位。

5、要加强防爆电气设备的日常检查与维护工作,使用队组每班至少对防爆电气设备进行一次外部的巡回检查,必要时开盖检查。

每月必须至少对各自所辖范围内的防爆设备逐台逐件的开盖检查维护一次,并留有检查记录。

6、矿机电科每月至少对所有队组的防爆电气设备动态抽检两次。

7、各矿都要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检查制度和相应的考核制度,建立起防爆检查的考核激励机制。

第十五条各矿机电科成立专业的防爆检查组,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防爆检查员,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的队组必须配备兼职防爆检查员。

防爆检查组人员数量、职责和权力:

1、防爆检查员数量配置

矿井防爆检查员数量按每个采区至少配备2名防爆检查员。

井下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的每个队组配备不少于3名兼职防爆检查员。

1.1防爆检查员必须由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担任。

防爆检查员经集团公司培训,考试合格后颁发资格证,持证上岗。

1.2防爆检查员每两年进行一次专业培训,每年不定期进行一次专业知识的复训。

2、防爆检查员的职责:

2.1对入井前的防爆电气设备、小型电器的“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进行检查,并在地面对产品进行性能测试和防爆检查。

对证件齐全、防爆性能符合标准要求的电气设备、小型电器由专职防爆检查员签发“XX煤电入井防爆合格证”,准予入井使用。

2.2对井下供电系统、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电气保护、电缆及各种电气安全设施等进行监督检查。

2.3对井下现场发现的电气失爆和其他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和处罚意见。

3、防爆检查员的权力:

3.1对查出的电气安全隐患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对失爆和危及安全生产的电气设备有权停止使用,并责承使用单位立即处理。

3.2有权制止电气作业中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

第十六条新型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或不同生产厂家的电气设备入井前要将“两证一标志”报集团机电处审核。

第十七条井下电气设备防爆性能检查,必须严格执行GB3836-201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国家标准》和《XX焦煤集团公司井下防爆电气设备检查标准》及上级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井下在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有MA证和铭牌,铭牌内有防爆合格证号和煤安标志证号。

第十九条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进行技术改造,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二十条井下电气设备选型基本原则:

1、井下电气设备的选用必须符合《规程》第441条、《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四批)》等要求。

2、综采工作面供电应优先选用组合式开关或负荷中心。

3、电气设备应优先选用具有远距离监测、监控功能的智能化产品。

4、大功率、启动频繁的输送机应配置性能优良的软启动装置。

5、井下分路开关不得使用磁力启动器代替。

6、低压磁力起动器、照明综保等应使用数字化智能保护开关。

第四章开关保护装置管理

第二十一条开关保护装置及功能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具有两防装置,其结构应保证非专用工具不能轻易解除它的作用,不符合要求禁止使用。

2、井下高压开关的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装置应选用数字智能保护装置。

避免出现越级跳闸现象。

3、井下低压馈电开关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两台及以上馈电开关的供电系统,必须具有选择性漏电保护功能。

选择性检漏保护装置必须配套使用,带延时的总检漏装置不准单独使用。

4、直接控制低压电动机的开关必须具有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程控制功能。

电动机绕组有温度传感元件的,控制开关应有温度保护。

小容量控制开关必须装设电动机综合保护器,具有软启动功能的控制开关也必须具备上述保护功能。

5、采掘工作面使用的局部通风机的开关必须有风电、甲烷电闭锁功能。

6、照明信号保护装置每天试验一次。

对具有选择性功能的检漏保护装置,各支路应每天做一次跳闸试验,总检漏装置每周做一次跳闸试验。

淘汰使用试验电阻进行远方人工漏电试验的方式。

第二十二条保护装置的计算和调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矿机电科负责开关整定值计算,并下达整定值通知单。

通知单的整定值要符合现场实际情况。

2、开关保护装置必须经检测调试,合格后方能交给运行队组使用,每6个月应调试、校对一次。

应对开关保护装置按类别、生产厂家建档编号,帐、物、卡一致,并做好发放、回收、使用情况记录。

3、保护整定值的调整要由专人负责,严格按照整定值通知单整定,严禁使用队组随意调整定值。

第二十三条高低压开关的整定计算及校验要符合《短路保护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保护接地管理

第二十四条电压在36V以上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聚氯乙烯绝缘铠装电缆的钢带(或钢丝)和橡套电缆的接地芯线或金属屏蔽护套等都必须可靠接地。

所有必须接地的设备和局部接地装置都要与总接地网连接,严禁串联接地。

第二十五条主接地极应在主、副水仓中各埋设一块。

井下分区从井上独立供电无法与主接地极连接时,必须单独设置分区主接地极。

第二十六条在下列地点应装设局部接地极:

1、每个采区变电所(包括移动变电站和移动变压器);

2、每个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

3、每个低压配电点(含单台馈电开关)或装有3台以上电气设备(包括开关、电动机)的地点;

4、无低压配电点的采煤工作面的运输巷、回风巷、带式输送机巷以及由变电所直接供电的开掘工作面至少要装设1处;

5、连接高压动力电缆的金属连接装置;

第二十七条禁止使用无法与接地系统连接的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

第二十八条接地网接地电阻的阻值和接地装置的材质选用、安装、检查以及保护接地的其他要求按《保护接地细则》规定执行。

第六章井下电缆管理

第二十九条各矿必须配备专职电缆管理人员,负责井下电缆的选型、验收、台帐建立等管工作。

必须建立电缆专业维修点,负责电缆的编号、修补、试验、发放、保管等工作。

电缆有关资质证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凡用于井下的各类电缆,必须符合《规程》有关要求,必须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和生产厂的《出厂检验合格证》。

2、井下使用的各种电缆必须经集团公司阻燃电缆检测站进行安全性能检测,检测合格后出具《阻燃电缆检验报告》,否则不准入井使用。

第三十条电缆的选用、敷设、悬挂和连接必须遵《规程》有关规定。

动力电缆、信号、监控线等不得与瓦斯抽放管路吊挂在巷道的同一侧,在交叉地点不得直接接触。

第三十一条电缆的使用和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缆使用维护单位必须配备红外线温度检测仪器,至少每周对电缆完好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2、靠近移动设备15米内的拖拽电缆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严禁将电缆浸泡在水中或拖在地上。

3、进行巷道清洗、维修等有可能损伤电缆的作业时,必须有电缆防护措施。

4、采煤机、掘进机和侧卸装岩机等移动设备必须使用专用设施拖拽电缆。

5、同一趟电源线路串接移变数量不宜超过三台。

6、向采区供电的同一电源线路上,串接的采区变电所数量不得超过三个。

第七章运行维护管理

第三十二条各矿必须建立电气设备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进行原因分析并制定整改和预防措施。

第三十三条对重大电气安全隐患、防爆电气设备失爆、开关保护不齐全或不起作用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进行处理,合格后方可恢复使用。

第三十四条安装井下机电硐室电气设备,必须达到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

项目完成后应由矿机电科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使用。

第三十五条井下不得带电检修电气设备。

严禁带电搬迁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电缆,采用电缆供电的移动式用电设备不受此限。

第三十六条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非专职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操作电气设备。

2、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3、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须接触的部位必须有良好绝缘。

4、严格执行停、送电申请审批制度。

第三十七条严格执行《规程》中有关电气管理的“二十条严禁”:

1、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2、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3、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

4、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5、硐室外严禁使用油浸式低压电气设备。

6、直接向井下供电的高压馈电线上,严禁装设自动重合闸。

7、带油的电气设备必须设在机电设备硐室内,严禁设集油坑。

8、溜煤眼、矸、材料的溜道中严禁敷设电缆。

9、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

不同型电缆之间严禁直接连接,必须经过符合要求的接线盒、连接器和母线盒进行连接。

10、严禁用电机车架空线作照明电源。

11、严禁使用矿灯人员拆开、敲打、撞击矿灯。

12、井下电话线路严禁利用大地作回路。

13、升降人员和主要井口绞车的信号装置的直接供电线路上,严禁分接其它负荷。

14、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

15、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

16、严禁用金属管道以及电缆铅护套作为接地极。

17、提升绞车必须有声、光信号装置,信号装置的供电线路上严禁接其它负荷。

18、非专职和非值班电气人员,严禁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19、严禁用短路方式测试电瓶的充电器。

20、严禁采用铝包电缆。

第三十八条井下电气安全应做到“十不准”:

1、不准甩掉开关保护装置。

2、不准甩掉局部通风机风电、甲烷电闭锁装置。

3、不准甩掉检漏保护装置。

4、不准明火操作、明火打点、明火放炮。

5、不准用铜丝、铅丝和铝丝等替代熔断器的熔体。

6、不准对未经检查瓦斯浓度或瓦斯浓度超限的地点进行送电、验电、放电。

7、不准对有故障的供电线路强行送电。

8、不准对保护装置不可靠的电气设备送电。

9、不准使用无煤安标志的电气设备和非阻燃电缆。

10、不准在总回风巷、专用回风巷内安装电气设备。

第三十九条电气设备检查、维护、修理和调整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气设备必须由专职的电气维修工进行检查、维护、修理和调整。

2、井下电气维修人员必须配带便携式瓦检仪和与电源电压等级相适应的验电笔。

3、在检查、维修前,检测环境瓦斯浓度低于0.5%时方可开盖作业,并严格执行停电、验电、放电和挂接地线的操作程序。

4、高压电气设备的修理和调整工作,应有工作票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5、高压停、送电的操作,必须办理停送电申请票,得到批准后由专职电工执行。

停电后必须按规定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停电牌,必须严格执行一人监护一人操作的规定。

严格执行谁停电谁送电的停送电制度;送电时要由施工负责人与地面停送电联系人、送电人员三方取得联系,并留有记录。

6、井下供电使用远方集中控制系统时,必须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职责范围和操作权限,由指定的专职人员在控制室进行停送电操作,并有监护。

在地面远程调整高压开关整定值或遥控时,必须做远程模拟传动试验。

第四十条电气设备、小型电器和电缆使用的标志牌、整定卡和铭牌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为了便于使用、维护和监督检查,各类电气开关、移动变电站、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都必须在开关内粘贴“XX煤电电气设备整定标牌”(简称整定卡)。

应标明设备型号、负荷、用途、过载、短路整定值、最远端两相短路电流值,整定人和整定日期。

标志牌要根据负荷变化和设备防爆检查情况及时更新,无变化时每半年更换一次。

2、动力电缆在电气设备进出线处及巷道内每隔一定距离、拐弯、分支点、连接不同直径电缆的接线盒两端、穿墙电缆的墙两边都应粘贴电缆标志牌,电缆标志牌应标明电缆电源指向、电压等级、编号、用途、截面等内容。

3、标志牌、整定卡按集团公司统一样本制作。

4、铭牌要齐全,字迹清晰。

新进的电气设备要求在壳体内部和外部都有相同的铭牌。

第四十一条井下变(配)电所及机电设备硐室应遵守下列规定:

1、采区变电所、实现采区变电所功能的中央变电所、充电室、集中供液硐室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必须设在进风风流中;采用扩散通风的硐室,其深度不得超过6m、入口宽度不得小于1.5m,且无瓦斯涌出。

2、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移动瓦斯抽放泵、主排水泵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不得少于两回路供电,电源来自上级不同变电所或同一变电所不同母线段,并设置电源进线开关、母联开关。

两段母线分列运行,当任一回路停电后,合上母联开关,另一回路能迅速恢复供电,并能担负全部负荷。

3、实现远程智能化控制的井下变电所,必须完善供电管理制度,启动权限要实现“远程”与“就地”闭锁功能,监控分站要采用双分站双电源自动切换方式,联络柜要实现双母联;并不定期安排专业维护人员对设备进行维护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参与集控人员必须经培训取证后上岗。

未实现远程智能化控制的井下变电所、整流室必须设专人值守,同时积极进行无人值守改造。

第四十二条井下高、低压开关内可放置防潮剂,并放置可靠。

在移动或检修时取出防潮剂,防止防潮剂的包裹与导体接触发生漏电。

防潮剂要及时更换。

第四十三条井下电气信号应遵守下列规定:

1、井下电气信号应使用具有声光和通讯功能的装置。

2、井下照明和信号的配电装置,应当具有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功能。

3、井下防爆型的通信、信号和控制等装置,应优先采用本质安全型。

第八章局部通风机供电管理

第四十四条井下局部通风机应遵守下列规定:

1、局部通风机必须装备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

双电源实现双专供,应来自变电站(所)同时带电的不同母线段,线路上不得分接任何负荷,双风机实行1#、2#风机单双日运行。

2、双专供电源应采用从地面直供或井下中央变电所供电。

3、严禁单台专用变压器跨采区供电或同时向四台以上的局部通风机供电。

4、局部通风机必须实行风电闭锁和甲烷电闭锁。

保证停风后或瓦斯超限时能切断停风区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机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和甲烷电闭锁。

5、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选用智能化组合式开关,具有电动机综合保护功能、风电闭锁功能及电动机开停等运行参数、故障类型显示和记忆功能。

6、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位置、双风机双电源及自动切换要符合《规程》和上级的相关规定。

7、正常工作的1#、2#局部通风机均失电后,恢复启动时均不得自行启动,必须人工开启。

8、井下运转超过6个月的局部通风机,必须升井进行检修。

第九章井下电气试验

第四十五条根据《规程》和公司规定,井下电气试验项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井下电气试验项目及周期

序号

项目

测试范围及方法

测试周期

1

配电系统继电保护装置检查整定

对井下配电系统继电保护装置重新核定负荷,进行整定试验

新开关下井前,在用开关每6个月1次,负荷变化及时整定

2

高压电缆的泄漏和耐压试验

高压电缆用交直流高压发生器做耐压、泄漏试验

每年一次

新敷设的高压电缆做耐压、泄漏试验

入井前

3

主要电气设备绝缘电阻的检查

提升运输设备、通风机、主要排水设备、主要采掘设备及井下高低压供配电设备,绝缘电阻用绝缘摇表或绝缘电阻测试仪测试

每6个月不少于1次

4

固定敷设电缆的绝缘和外部检查

动力电缆绝缘电阻用绝缘摇表或绝缘电阻测试仪测试

每季至少测试一次

5

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橡套电缆绝缘检查

动力电缆绝缘电阻用绝缘摇表摇测

每月一次,由使用单位维修电工负责测试记录

6

井下电网接地电阻值测定

局部接地极、主接地极接地电阻用接地电阻测试仪测定

每季一次

7

新安装的电气设备绝缘电阻和接地电阻的测定

井下所有电气设备绝缘电阻用绝缘摇表摇测,接地电阻用接地电阻测试仪测定

投入运行以前

8

远方人工漏电跳闸试验

安装检漏保护装置的线路

每月一次

9

总馈电开关(具有选择性漏电保护功能)

用试验按钮对检漏保护装置进行跳闸试验

每周一次

10

分路馈电开关(具有选择性漏电保护功能)

用试验按钮对检漏保护装置进行跳闸试验

每天一次

11

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

用试验按钮对检漏保护装置进行跳闸试验

每天一次

12

高压开关的短路和漏电试验

用试验按钮进行试验

每旬一次

13

杂散电流

用杂散电流测定仪进行测量

每季度一次

2、试验要求

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必须在瓦斯浓度0.5%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瓦斯浓度。

第十章其它

第四十六条严禁使用单光源矿灯,严禁发放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的矿灯。

矿灯应当使用免维护电池,并具有过流和短路保护功能。

采用锂离子蓄电池的矿灯还应当具有防过充电、过放电功能。

突出矿井应当采用本安型矿灯。

第四十七条进入采区的不回电轨道与架线电机车回电轨道之间的绝缘按照《规程》第381条执行。

进入采区的金属网必须在采区大巷口增设绝缘段,绝缘段长度不得小于10米。

杂散电流的测试与防治要符合《井下牵引网络杂散电流防治技术规范》。

第四十八条井下要有充足的照明,并符合《规程》469条规定。

第四十九条防止井下皮带、电缆和电气设备着火必须执行《XX煤电集团公司防止机电外因火灾管理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灭火器材种类及数量要符合相关消防规定。

第五十条监测监控系统的电气设施及管理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每年应对矿井高压电网单相接地电容电流测试一次,超过规定值时,必须采取限制措施。

第五十二条井下瓦斯抽采队组作业点必须采用专供电源,并实现瓦斯电闭锁。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由XX煤电集团公司机电处负责解释,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原XX煤电发〔2019〕72号《XX煤电集团公司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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