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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有制经济资料

但是,应当看到,由于中国采取的是渐进式改革,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不是依靠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根据,而是以政策作为根据,主要靠政策手段而不是法律调整。

还没有建成一个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因此,在非公有制经济获得极大发展的同时,也还存在许多问题,阻碍和限制了非公有制经济进一步的发展。

例如,在企业设立登记、税负、取得贷款、企业上市等方面,存在不平等待遇,导致发生“挂靠”现象,及因“挂靠”诱发侵占非公有制企业财产的严重问题,以及一些地方存在的地下钱庄、高利贷等问题。

由于未及时制定完善的民法典建立健全财产归属关系的法律规则,加之在执法司法中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未得到妥善、公正的保护,导致一些私营企业主心存疑虑,难以消除。

当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往往停止扩大再生产,甚至把资金转移到国外或者用于挥霍浪费。

要真正消除他们心中的疑虑,激发其扩大再生产的热情和积极性,就一定要在宪法上规定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平等的法律保护,并以此为根据,健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对非公有制经济和公有制经济,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平等保护。

这次对宪法第11条第2款的修改,一是突出强调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平等保护;二是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以体现“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的方针;三是强调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监督和管理,必须依法进行,以贯彻、体现国家和政府全面推行依法行政的方针。

可见,这一修改具有非常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

现在我们的当务之急,就是要使修改后的宪法第11条具体化,要按照宪法第11条的规定,清理现行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剔除一切不平等对待的内容,尽快制定物权法规定平等保护的完善的法律规则,在企业设立登记、税负、贷款发放、公司上市及法院裁

判等各方面,严格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宪法第11条规定。

特别是在制定物权法时,抛弃传统理论按照生产资料所有制划分财产权的做法,规定统一的财产关系基本规则,贯彻对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平等保护的原则。

改革开放以来,经过了二十多年的发展,中国非公有制经济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发展起来了,已经成为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

在7日举行的世界经济发展与中国论坛(全体大会)上,萧灼基提出我国非公有制经济面临巨大的发展机遇。

非公有制的几个显著特点

萧灼基认为,最近几年,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势头很高,并且表现出几个明显的特点。

发展速度很快,实力大大增强。

平均每年以30%的速度发展,对GDP的贡献率,1998年不到1%,2002年已经达到20%以上,到去年年底,非公有制经济的企业一共有2641万户,注册资本2亿七千四百亿资金,雇用职工7477万,营业收入有3130亿,已经成为重要的经济力量。

第二,经营范围和经营理念不断扩大,不仅投资和经营制造业,而且延伸到第三产业的广告、旅游、学校、医院等领域,并且正在进入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领域。

2002年出口贸易,非公有制出口已经达到950亿人民币,一些非公有制不仅引用外资,而且资金向海外市场投入,利用海外的活力。

资本使用效益不断提高,2002年私营企业五百强占全国五百强,在资产总额只占2.6%,但经营收入占到10.1%,利润总的占10.6%,也就是说获得的利润比资本金要大四倍。

第三,非公有制企业的投资者素质有很大的提高。

现在的非公有制企业和高官者,大学生占到50%以上,有4.6%的已经是研究生学历了,在当前非公有制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在增加就业、税收、居民收入、扩大消费市场、改善人们生活等方面已经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非公有制经济面临巨大的发展机遇

萧灼基表示,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非公有制经济面临新一轮发展的良好机遇。

政府大力鼓励、支持和推动经济的增长,改革开放以前,政府把公有制经济作为非公有制的对立物加以改造和消灭。

改革开放以后相当长时间虽然允许非公有制的存在,但限制它的发展。

中共十五大确定非公有制经济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公有制为主题,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

从此以后,非公有制经济得到很大发展。

十六大又决定了要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要保护非公有制经济投资收益的非劳动收入。

最近举行的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提出要建立产权清晰、职责分明、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政府对外国投资者给予国民待遇,同样也给非公有制经济同样的待遇。

政府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制经济进入法律、法规没有禁止进入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其他行业领域。

非公有制经济在投资、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和其他企业享受同等的待遇,消除了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的政策障碍。

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为非公有制经济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未来二十年,我国人均GDP翻两番,达到3千美元左右,人均增长达到7%-8%,国家关于东部地区率先实行现代化、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西部大开发这些重大的战略部署,为非公有制经济提供了十分广泛的发展空间。

我国国有经济正在进行战略布局的重大调整,非公有制经济可以参与国有经济战略调整和体制改革。

除了关系到国家安全、资源稀缺等经济命脉以外,这部分由国家独资或者国家控股,一般竞争性的行业正在按照市场规律、优胜劣汰的原则进行体制改革和战略调整。

非公有制经济可以通过市场化的方式来兼并、收购国有企业,实现低成本的扩张。

非公有制经济还可以以国有资本、私有资本共同参股,为国企改革发挥重要的作用。

我国民间隐藏着大量的金融资产,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了资金支持。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民间金融资本数量非常的少,每人平均只有30多元。

20多年来,民间金融资产大量增加,到2003年上半年,包括本地和外地存款已经上升,股票在民间的资产已经达到15万亿,每人平均在1万元以上。

这笔巨大的资产为发展公有制经济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制度正在逐渐完善,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制度正在加快进行。

有关部门将清理和修订限制公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地区发展的法制环境和体制环境将要进一步得到改善。

政府的职能正在转变。

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服务和监管的质量正在进一步提高。

当前有些地方政府对待非公有制经济的服务和监管方面存在不少问题,行政审批手续繁琐,多头管理,重复执行的情况相当普遍,有些地方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规化,行政执法人员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好办事,不给好处乱办事,这种现象经常发生。

现在政府职能转变,简化审批手续,这样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非公有制经济具有较强的实力

萧灼基认为,非公有制经济具有较强的实力。

虽然每个私营企业规模小,平均务工每户只有10余人,注册资本90万。

根据2002年的统计,现在有务工一千人的企业339户。

不少私营企业的投资者有了较高的文化科学水平和丰富的管理经验,非公有制经济已经具备了发展的条件,当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还要扫除一些障碍。

社会上对非公有制在经济观念上、法制上、体制上等方面歧视的观念还没有改变,所以非公有制经济要克服前进中的困难才能发展。

非公有制必须支持五要和五不要

萧灼基提出,非公有制要坚持五要和五不要:

一要资本积累,不要原始积累;二要追求平均利润和创造利润,不要追求垄断利润和超集体收益;三要有高度的社会责任心,不要为了追求利润而损害社会利益;四要充分利用各种生产要素,不要浪费生产要素,特别不要浪费人才和土地资源;五要实行现代化和社会化的管理,不要恪守家庭管理的模式。

中国网2003年11月7日

萧灼基:

中国非公有制经济面临新的发展机遇

这是全社会以及全国人民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在政治上更加创新,在发展上更加放手,政策上更加放宽。

[10:

11]

  [刘家琛]:

宪法修正案除了提出非公有制的保护问题,也涉及到了私有财产的保护问题,宪法的修改建议当中作出了明确规定,我国宪法、现行宪法对于私人财产,过去主要是从生活资料、生产资料这方面提出了保护。

对私人生产资料的保护,在宪法中,在法律条文中表述不是十分明确,这样一些私营企业家对自己的财产的法律保护感到不放心。

造成一些民营企业家和企业家不敢投资,不敢扩大生产,也不敢扩大规模,做强做大,甚至出现了见好就收,差不多了,该收收了,钱多了,人家眼红,与其继续干,不如见好就收。

[10:

14]

  [刘家琛]:

另外一种情况就是有钱就花,有了钱就用。

还把一些资金转移到境外,知情的人都知道这个数字不是小数字。

我们想引进外资,可是我们自己的资金留不住,大批大批地往外流,这是一个很大的损失。

[10:

15]

  [刘家琛]:

关于这次中共中央对宪法修改的意见当中,对私人所有制提出修改意见,大家的确十分关注,一是进一步扩大了财产保护的范围,私人财产包括生产资料,既包括你的劳动所得,也包括其他合法收入。

二是用财产权代替了原来条款当中的所有权,所有当权当然是财产当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但不是唯一的。

三是确定了国家征收和征用要给予补偿制度。

[10:

17]

  [刘家琛]:

宪法明确表明要保护私人财产,这将有利于投资,积累财富,增加投入、扩大生产,这样经济才能发展,国家才能更加富强。

谢谢。

[10:

18]

辽宁省人民政府文件

辽政发〔1999〕28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体、

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的决定

(一九九九年九月五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促进全省经

济结构调整,省政府下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决定》

(辽政发〔1998〕6号),各地区、各部门对限制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

规、政策进行了清理和调整,进一步放宽了有关政策,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

发展环境逐步得到改善。

但是,目前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在经营领域、从业

条件、融通资金、税费征收、权益保护及鼓励发展等方面,仍存在有关政策措施落实

不到位、个别领域仍设有不合理限制等问题。

为了继续加大对全省个体、私营等非公

有制经济的政策扶持、发展环境整治和依法保护力度,进一步推进全省个体、私营等

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放宽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条件,拓宽经营领域

1.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都可凭居民身份证和有关证明申办个体工商

户或私营企业。

对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许可证、登记证、资格审查和专项审批

等一律取消。

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经营范围,地方政府和所属部门均不得自行

制定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性的限制规定。

对具有一定规模的私营企业,可适当放宽冠

以“辽宁”名头的条件。

2.除国家明确规定不允许私营企业参与的投资项目外,允许和鼓励有条件的私营

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对已经建成的基础设施项目,允许以适当方式转让或部

分转让给私营企业经营;对地方配套资金无法落实的在建基础设施项目,鼓励个体、

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参与投资。

3.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以承包、租赁、参股、控股、兼并、收购等各种形

式,参与国有小型企业和集体企业的产权改革、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

在审批程序、

资产评估、债务处理、职工安置等方面,均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并在政策待

遇方面与国有、集体企业一视同仁。

对国有、集体企业转制为私营企业的,其企业名

称(冠以“国营”的企业名称除外)、经营范围可以继续沿用。

4.鼓励和支持外埠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来我省投资、创办企业、设立分支机构、

参与企业资产重组。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提供优质服务;对其要求

在城市落户的,按辽政发〔1998〕4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吸纳下岗职工和其他劳动力资源,扶持下岗职工

和其他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济

5.引导、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优先招收、聘用下岗职工。

凡吸纳下岗职工

达到一定比例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均须认真落实减

免管理费、免征社区居民服务业营业税等优惠政策。

6.鼓励、扶持下岗职工兴办个体工商业、私营企业。

经批准,特困职工可从事临

时性经营活动。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积极为下岗职工提供经营场地、

设施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市场开办单位要为下岗职工开辟经营区或安排一定比例的摊

位,并适当减免市场管理费。

7.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申请取得其所在部门或单位同意,可以离职从事

个体、私营经济。

离职期间,其人事关系等可暂由原单位代管,3年内原工作部门或

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工作人员时,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免试回原单位工作。

3

年后未回原单位工作的,将其人事关系等转入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或按有

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

8.国有、集体企业及事业单位(政府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除外)的在

职人员,经单位批准,允许利用业余时间从事为个体、私营经济服务的科技开发、信

息咨询、技术培训等活动,或到私营企业兼职。

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受聘于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

三、加大扶持力度,鼓励兴办私营科技企业

9.各级政府要将兴办私营科技企业纳入本地科技发展规划。

允许私营科技企业将

专利、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经评估后作为注册资本。

放宽私营科技企业冠以“辽宁”

名头的审批条件。

私营科技企业在承担科技任务、接受科研项目、申请科研成果鉴定

及奖励、申请发放科技贷款和技改贷款、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

与国有科技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10.对新办私营科技企业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2年内免征企业所

得税。

私营科技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

本并于税前扣除。

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年增长幅度在10%以

上的私营科技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税所得额。

11.对私营科技企业经国家或省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自投产之日起3年

内,其新增的属地方收入部分的增值税可通过先征后返办法,由财政部门返还给企业。

具体认定和返还办法由省经贸、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

四、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发展外向型个体、私营经济

12.支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兴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合作项目;鼓励个体

工商户、私营企业到省外、国外经商办企业;在个体、私营经济组织中,重点扶持一

批出口创汇大户。

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事对外经贸业务及享受出口退税等方面

的政策待遇,与其他各类对外经贸企业一视同仁。

积极支持具备条件的私营企业获取

进出口经营权。

五、加强金融服务,拓宽个体、私营经济的融资渠道

13.国有商业银行应根据国家信贷政策,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

业,与其他企业同样给予贷款支持;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等地方性金融机构,

要坚持以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提供信贷支持作为重要经营原则。

有条件的地

方,可以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上缴的地方税收新增部分提取一定比例,建立个体

私营经济发展专项基金。

14.将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贷款担保纳入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要打破

所有制形式的限制,坚持绩优扶持的原则,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提供信用担保,

以有效解决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贷款难、担保难的问题。

15.支持私营企业进入国内外资本市场融资。

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私营企业(包括

私营科技企业)上市。

六、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税外收费管理

16.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加强对个体业者和私营企业税外收费管理的通知》(辽

政发〔1999〕19号)要求,凡越权设立收费项目、随意扩大收费范围、擅自提高收费

标准和巧立名目变相收费的,一律明令取消。

对保留的收费项目,执收单位必须持同

级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示证收费;收费人员必须在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

的《交费登记卡》上注明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时间、金额并签写执收单位和收费

人员姓名。

对未持《收费许可证》和不在《交费登记卡》上登记的任何收费行为,个

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均有权拒付,并应向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

各级政府要及时向社

会公布税外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

对乱收费的单位和人员,各级政府和有

关部门均须依法严肃查处。

七、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改善服务,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

创造良好条件

17.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实行执法公示制。

各级

注册登记机关、涉及前置审批的行业主管部门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对手续完备、证件

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有关事项及时予以审批、核准、登

记。

超出法定期限不予办理的,应追究相应责任。

18.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的原机关、事业单位离职工作人员,凡需接转人事

关系、保管人事档案、提供工龄计算、晋升档案工资、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代办

各类社会保险等人事代理服务的,由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予以

及时办理。

19.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科技和管理人员,按国家规定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

称、任职资格评审;从事技术工种的从业人员通过职业培训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

职业资格证书。

对以上评定的任职资格,各聘用单位应予承认,并给予相应待遇。

20.税务机关对达到国家规定条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私营企业,其增

值税专用发票的发放、使用、管理,应与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国有、集体企业

同等对待,按规定发放增值税发票。

对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

由税务部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1.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及其他行业组织的作用,

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从业人员分期、分批进行经济管理、科学技术和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政策等方面的培训,以进一步提高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经

营水平和综合素质。

(发至县级政府,可公开宣传)

主题词:

经济管理个体私营经济决定

发送: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沈阳军区政治部,省军区,

省纪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各人民团体,国家机关驻省直属机构,各新闻

单位。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999年9月7日印发

记者递给辽宁省省长张文岳两个数据:

2003年浙江省GDP9200亿元,其中民营企业占70.1%;辽宁省GDP6002亿元,民企为42%。

张文岳脱口而出:

“民营经济将成为振兴东北的重要力量。

目前,辽宁、吉林、黑龙江国有经济比重仍分别高达78.2%、86.2%和87.2%,其中黑龙江国有资产总量已经超过3500亿元,辽宁为6505亿元,吉林约3000亿元。

而辽宁有关方面提供的数据表明,该省2003年6505亿国有资产总额所产生的利润仅124.8亿元,资产收益率仅1.91%。

闻世震表示,辽宁省就东北问题提出了五大解决措施:

一、合理科学对现有国有经济布局进行调整,国有经济按“两大基地,三大产业”发展———装备制造和原材料基地,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农产品加工为主的消费工业;二、必须重视已成燎原之势的民营经济;三、切实解决资源型城市的转型;四、重视解决辽西北地区贫困人民的生活问题;五、区域经济布局要合理化。

四是民营经济提速发展。

2002年民营经济增加值达到2344亿元,比2000年增长30%;税收和出口创汇均增长30%以上。

大连实德、万达、华农、亿达、华丰、大杨,鞍山西洋,辽阳忠旺、富虹,营口盼盼、青花,沈阳远大、东宇,锦州华顺,本溪北龙,丹东曙光等一批民营企业已成做大之势。

大力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

这是调整我省经济结构和所有制结构,适应市场、加快发展至关重要的战略举措,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全力推进。

实行市场准入、登记、税费、融资平等政策,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

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经济布局调整,引导民营企业进行体制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

鼓励民间资本尽快进入基础设施建设、新兴服务业、外经外贸等领域,成为我省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的生力军,5年新创就业岗位180万个。

二00四年省政府工作报告

省长张文岳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省人民政府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省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同志提出意见。

      一、2003年政府工作回顾

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第三产业快速发展,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

坚持“放心、放开、放手”方针,加大对民营经济的支持力度。

全省民营经济实现增加值2700亿元,增长14%,营业收入超亿元的企业达到388户。

三是加快发展民营经济,为老工业基地振兴增添活力。

要按照“放心、放开、放手”的原则,充分发挥民营经济在全省农业产业化、工业现代化、农村城镇化进程中的作用。

三、2004年的主要任务

第四,大力发展民营经济,使之成为重要的经济增长极。

要按照十六大提出的两个“必须毫不动摇”的方针,发展壮大民营经济,使之成为推动老工业基地振兴、实现辽宁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今年要实现民营经济增加值增长16.5%,上缴税金增长15.8%,新增就业岗位30万个,从业人员达713万人。

一要认真清理歧视民营经济发展的法规政策,允许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公用事业以及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所有行业,在市场准入、信贷、税费、投融资等方面切实创造平等竞争的条件,大力培育一批经济实力强、技术水平高、特色突出的大型民营骨干企业和企业集团,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中小企业做强做大。

二要积极拓展民营经济的发展领域。

要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并购、参股、合资合作等形式积极参与老工业基地国有和集体企业的改组改造。

要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从事农产品精深加工业,兴办、并购、承包乡镇企业,在农村培育一批龙头企业和企业集团。

鼓励民营经济大胆进入第三产业,搞活商品流通。

三要鼓励和扶持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农村基层干部、城镇下岗职工领办和创办民营企业,扩大民营经济规模。

积极引导民营企业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努力提高民营企业的素质。

四要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进行体制创新,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建立科学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

辽宁省政协主席郭廷标委员说,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应实现三个突破:

一是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深化改革,实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

二是要多方面采取措施,切实解决东北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沉重包袱。

三是政府应实现职能转变,在建设良好的法治环境、政务环境、政策环境、市场环境、诚信环境、人文环境等方面下大气力。

近年来,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不断崛起,也为百万职工的就业转移提供了重要条件。

据有关部门粗略计算,最近6年来,辽宁的民营经济增加了250万个就业岗位。

而最近的一次统计表明,全省就业人数1011万人中,有531万人在非国有企业。

   此间专家认为,辽宁百万职工的就业大转移,不仅促进了劳动力结构的调整,也使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逐步确立。

这一规范的劳动制度的重大变革,为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创造了基础性的条件。

  经济学家厉以宁教授在对辽宁省、广东省的八个城市的情况进行调研后,认为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更快发展,必须解决四个问题: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真正为企业“松绑”;为中小非公有制企业融资大开方便之门;清理过时的税制规定,切实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加强私有财产保护,努力营造健康、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徐冠巨称:

直面民营经济发展五大问题

    全国政协委员、浙江省工商联会长、浙江传化集团董事长徐冠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首先谈到民营企业发展中面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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