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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试题知识点归纳

事业单位考试试题知识点归纳

《历年真题详解汇编》

2009年

单选题第18题

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及法律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权力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主体)依法行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直接或间接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不同类别的行政行为,对于行政机关的要求是不一样的。

明晰其分类,对于提高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对执法行为性质的认识、规范执法形式、完善执法程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对其做以下分类:

   一、行政立法行为与行政执法行为

   以行政权作用于法律规范的方向不同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行政立法行为与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立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如国家档案局制定部门规章的行为;行政执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将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具体组织和个人的行政行为,如档案行政处罚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以是否针对特定的对象、是否具有普遍约束力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管理对象做出的、具有普遍约束效力的行政行为,如某县档案局制定发布关于做好“三农”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管理对象做出的、影响相对方权益的具体决定或措施的行政行为,如某省档案局对携带档案出境的审批行为。

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抽象行政行为是不可诉的,而具体行政行为则是可诉的。

   三、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以做出是否必须具备法定形式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或遵守特定程序才能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如档案规章的公布行为;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具备特定形式或遵守特定程序,只要行政主体针对具体情况采取了适当的方式即可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如汶川地震灾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抢险中发布即时口头命令的行为。

   四、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

   以是否可主动做出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

依职权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授予的职权,无须申请即可做出的行政行为,如档案安全督察行为;依申请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根据相对方的申请才能做出的行政行为,如档案行政许可行为。

 五、羁束行政行为与裁量行政行为 

   以行政主体处理行政事项时受到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羁束行政行为与裁量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相关法律规范规定得非常具体,行政主体受到法律规范的拘束程度很高,自由行使权力的空间很小的行政行为,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和的行为;裁量行政行为是指相关法律规范仅仅做出了比较原则的规定,赋予行政主体一定自由裁量权的行政行为,如栏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档案违法案件根据不同情形进行相应处罚的行为。

二者之间并无截然分明的界限,都要受到相关法律规范的拘束,只是拘束程度不同而已。

   六、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多方)行政行为 

   以行政法律关系相对方参与意思表示的作用为标准司将行政行为分为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多方)行政行为。

单方行政行为是指不需要相对方同意仅依行政主体单方意思即可成立的行政行为,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发生档案违法现象的单位做出责令限期改正的决定的行为;双力(多方)行政行为是指需要相对方同意、行政主体与相对方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如某县档案局与农民签订代存土地承包合同的协议的行为。

单选题第29题

行政确认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确定。

即对个人、组织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的确定。

 

      

(2)认可。

又称认证。

是行政主体对个人、组织已有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以及确认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的承认和肯定。

 

      (3)证明。

即行政主体向其他人明确肯定被证明对象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或某种情况。

 

       (4)登记。

即行政主体应申请人申请,在政府有关登记簿册中记载相对方的某种情况或事实,并依法予以正式确认的行为。

 

      (5)批准。

即行政主体对相对方申请事项或某种法律行为,经审查后对符合法定条件者予以认可或同意的行为。

 

      (6)鉴证。

即对某种法律关系的合法性予以审查后确认或证明其效力的行为。

如工商管理机关对经济合同的鉴证。

 

       (7)行政鉴定。

即行政主体对特定的法律事实或客体的性质、状态、质量等进行的客观评价。

单选题第33题

  《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与审理民事案件不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行政赔偿事宜外,不得采用调解方式,也不得以调解方式结案。

原因有两个,一是行政诉讼的核心是审理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此合法性的判断有明确有事实标准和法律依据,不容争议双方当事人相互协商。

因此,具体行政行为要不合法,要不违法,在合法与违法之间或存在其他可能性,也就不存在法院调解的空间和余地。

第二,调解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必须对其权利享有实体上的处分权,而在行政案件当事人中,虽然原告可能享有一定的实体处分权,但被告行政机关因为行使的是国家管理权,这些职权同时也是其法定职责,不允许其随意处分。

第六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

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所以要注意:

“依行政诉讼法规定,在行政诉讼案件中一律不适用调解”这句话是错的。

单选题第37题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国务院总理:

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

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

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

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

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

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

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

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

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

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

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

十至十五级。

单选题第38题

行政法的分类

  

(1)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将行政法分为:

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监督行为法。

  

(2)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将行政法分为:

一般行政法、特别行政法。

  (3)以行政规范的性质为标准,行政法可分为:

实体法和程序法。

多选题第14题

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案例分析题

(一)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008年

单选题第3题

非诉行政案件

  非诉行政案件专指对于具有执行内容的行政行为,具有起诉主体资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执行的制度。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6条的规定,我国现行的行政执行是以人民法院非诉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执行机关依法执行为例外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

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作为人民法院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一种重要手段,在市场经济日趋完善的今天,越来越起着重要的作用。

[1]

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标准

  非诉执行审查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明显合法并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审查标准。

凡是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都应当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司法解释第95条规定:

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形式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可采用“书面审查”的形式,但应当告知被申请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对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仅进行形式审查,没有明显违法的,法院就应当裁定执行。

对案件影响重大,一旦执行错误将无法弥补或案外人提出异议,被申请人申请听证的,法院应组织听证,听证的形式可由合议庭主持,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交换证据进行质证,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意见,最后,合议庭进行评议,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单选题第11题

传统“金砖四国”(BRIC)引用了巴西、俄罗斯、印度和中国的英文首字母。

由于该词与英文中的砖(Brick)类似,因此被称为“金砖四国”。

南非加入后,其英文单词将变为“BRICS”,并改称为“金砖国家”。

这四个国家中,巴西被称为“世界原料基地”;俄罗斯被称为“世界加油站”;印度被称为“世界办公室”;中国被称为“世界工厂”。

单选题第28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2款规定: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根据这项规定,自书遗嘱的要求是:

  

(1)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名;

  

(2)须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遗嘱全文;

  (3)必须注明年、月、日,三项缺一不可。

自书遗嘱并不需要见证人。

但是,打印出遗嘱,然后只是签名,注明年、月、日,它的效力是有争议的,看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有相反证据证明该打印的遗嘱并非本人真是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遗嘱。

如果有数份遗嘱,经过公证的遗嘱效力最高;如果有数份经过公证的遗嘱,日期为最后日期的那份遗嘱效力最高。

最好是能够自己书写,因为有个人的笔迹为证。

2007年

单选题第22题

行政给付是指政府通过给予公民法人利益和便利等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活动。

  也称行政物质帮助,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相对人提供物质利益或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其中,“物质权益”主要表现为给付相对人一定数量的金钱或实物;“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表现形式很多,如让相对人免费入学接受教育、给予相对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等。

根据我国有关行政给付的法律、法规,我国的行政给付形式主要包括如下几类:

抚恤金

  抚恤金的发放对象主要是烈士和因公殉职、负伤、病故、残废的军人、警察或者其家属,其主要形式又包括革命军人牺牲病故抚恤金、革命残疾军人抚恤金、护理费、治疗费等。

生活补助费

  生活补助费的发放对象主要是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以及因工伤事故致残的公民,其主要形式包括复员退伍军人与烈军属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临时补助费,因公伤残补助费等。

安置

  安置的形式主要有发放安置费与提供一定的住所等。

安置费的发放对象主要是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如复员军人建房补助费。

救济

  救济的形式包括发放救济金与发放救济物资等等,其对象主要是因为某种情况而生活陷入困境的公民,如农村的五保户、贫困户,城镇的贫困户,发生自然灾难的地区的灾民等。

优待

  优待的对象是生活上处于某种困境的公民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该予以优待的特定社会成员,如贫困学生、独生子女等。

对于上述优待对象,行政主体可以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减免其学费,或者提供其他的优待措施。

社会福利

  社会福利的对象既包括一般的公民,又包括某些特殊身份的社会成员,其基本方式是举办社会福利事业或者发放社会福利金。

社会福利事业一般由政府采取资金扶助及政策优惠的方式扶植某些社会福利机构的发展,如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敬老院,以及安置机构、社会残疾人团体、福利生产单位与科研机构(如假肢科研机构与生产企业)等。

单选题第24题

在广义上指中央和地方的全部立法、行政、司法和官僚机关。

狭义的政府机构仅指中央和地方的行政机关、官僚机关,即依照国家法律设立并享有行政权力、担负行政管理职能的那部分国家机构,在我国,亦称为“国家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机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党委和政府的办事机关共称党政机关.其中党委\团委\工会\妇联等叫党群机关,政府行政部门叫行政机关.

县委是中国共产党的一级地方组织,属于党的机构,而不属行政机关.

多选题第15题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

确认发明专利权的行政案件,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所以行政诉讼法规定仍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关处理的案件包括关税的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对复议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案件和对海关处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海关处理的纳税案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其特点与其他种类案件不同,这些特点决定了海关处理的纳税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

这样规定主要是从案件重大复杂角度出发的。

同时也考虑到这些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有一定的困难。

一般来说,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比较复杂,其涉及的方面和范围比较大,案件的审理的结果对社会产生的影响也比较大,形成案件后对人民法院审理的难度较大。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

多选题第16题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有监督权的机关或组织,或者当事人认为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发动或申请再审,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区别:

1。

审理的对象不同。

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是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二审程序是一审程序判决或裁定尚未生效的案件。

2。

提起的主体不同。

审判监督程序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起;而二审程序由依法享有上诉权的人和在一审程序中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提起。

3。

提起的条件不同。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是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在认识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而二审程序如果由上诉人提出则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表示即可上诉,如果由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则要求认为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4。

提起期限不同。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除因发现新罪或将无罪改为有罪受追诉时效的制约以外,没有期限限制,只要原判决或裁定已生效,可以是在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正在执行的过程中,也可以是以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执行完毕以后;提起二审程序必须是在法定的上诉期和抗诉期内。

5。

审判适用的程序不同。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适用何种具体审判程序取决于以生效的判决,裁定原来适用的程序,原来是第一审案件,适用第一审程序审判,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是提审案件,应当使用第二审程序审判。

6。

审判结果能否加刑不同。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其最终审判结果可以是减轻原判刑罚,也可以加重原判刑罚;而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案件作出裁判时必须遵守上诉不加刑原则。

 

补充资料:

关于腐败与反腐败

浅析我国腐败问题的症结

进入转型期以来,中国的腐败状况在不断的恶化,不仅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构成了对政府合法性的严重挑战,也形成了严重的社会污染,使得腐败逐渐成为一种社会病。

多项社会调查表明,腐败已经成为中国民众最为关心的议题之一。

分析起来,中国的腐败大案涉及的主要是两类人,一类是掌握经济资源的政府官员,一类是事业有成的的民营企业家。

他们相互勾结,把中国的腐败水平从一个高峰推向新的高峰。

人们或许已经注意到,最近几年发生的腐败大案,都涉及金额庞大的违规贷款、金融欺诈,动不动就是十几个亿或者几十个亿。

中国旅美经济学家何清涟表示,从1998年以来,贪污腐败造成的损失,在中国经济中所占的比例高达13%到16.8%。

下面我从以下几个反面来谈谈我对腐败问题的看法。

(一)纵观中国历史,任何一个朝代的开始,都是吏治清明。

无论是秦皇汉武,还是唐宗宋祖,无论是和尚出身的朱元璋,还是马背得天下的努尔哈赤、皇太极。

但到了中后期,腐败之风便如席卷朝庭,天子面对现实也只有无奈的份。

拿清朝来讲,“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是当时社会真实的写照,也不过是历史长河中的小小一角而已。

封建政治是腐败的本源。

中国是个有着两千多年封建历史的国家,这在世界上是绝无仅有的。

中国实行的是封建政治,长期的皇权思想使中国人习惯于将自己的一切寄托在一个伟人的身上,而不是依靠制度或体制来规范人的行为。

在中国,不把一个人逼到绝路是不会反抗的。

陈胜吴广起义是这样,高迎祥李自成也如此。

然而,起义者的人生终极目标并不是为了世界大同,而是为了各自的利益。

刘邦得了天下便将刘姓子弟分封为诸王,一千年后的朱元璋也未能免俗,结果朱姓各王为了更大的利益而火并,叔叔夺了侄儿的天下。

成者为王败为寇,从那些失败者和不成气候者的身上,可见,中国历史上的风云人物,大多是谋利之徒,能力大者得天下得皇位,能力中者谋个封疆大臣,能力小者,便只好弄个“师长旅长干干”。

以这样的人治理天下,其属下之所为自然是见利忘义,为利是图了,腐败之风便也难免。

其实这也正符合人之本性,在封建政治制度下,这种人之本性得到了充分印证。

合理的机制缺失是腐败在重要因素。

吏治清明,是中国历朝历代开明的皇帝、正直的大臣、平民百姓追求的目标。

但正如上面所说的,在皇权思想支配下,人们只能将自己的希望寄托在皇帝、青天身上,而根本不懂得如何从机制上寻找杜绝腐败的钥匙。

包公得以名垂千史,于化龙被人奉若神明,只因他们铁面无私,廉洁清正。

但他们只是整个封建社会千年淘出的两粒金子。

不幸的是,中国封建政治的机制可以从砂中淘出金子,却无法铸出金山。

尽管元朝设立了督察院,清朝有密折制,但都不能阻止整个社会和官僚机构的腐败成风。

关于包公等人,他们关注的也只不过是自身的名节,而远不是意识到了这个制度的不对,他们试图以自身的行为为社会树立一个榜样,却没有想到要建立一个更为公平的机制,用制度保证这个社会的公平和清廉。

(二)从历史长河看,中国的现代是过去的延续。

一个从封建社会改朝而来的社会,很难真正洗心革面脱胎换骨,尽管从制度上说,我们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制度,但一个初级阶段,便为我们的现实定下了基调。

从许多方面看,我们都没有摆脱封建的残余。

改革开放解放了人们的思想,解放了人们压抑多年的欲望,正所谓,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人们的一切政治行为都成了经济利益行为。

按照民主政治的要求,政治应当以公民权利的自由和平等为核心原则。

任何公民不管其个体差异如何,在政治生活中都应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

但事实是,权贵阶层利用手中的政治权力广泛开展谋利行为。

一如封建制度下中国的权贵无人管束一样,今天的权力阶层也难有实质的管束。

如今对腐败现象的监督机制,主要来源是纪委和反贪局。

但奇怪的是,每一个单位的纪委,恰恰是人们最不愿去的地方,因为纪委听命于党委,党委书记说这个人是能人,给我们企业带来许多实际利益,不能查。

纪委书记只有照办的份。

更要命的是,到了纪委,无形中是给减了工资,因为别人本来想贿赂一下的,现在也不敢了。

任何一个部门都可以到下面去打打秋风,纪委来了,最多只能享受到四菜一汤的待遇。

收入的含金量一低,实际就等于减了工资。

而反贪局同样不是一个独立办案的机构,它的上面有检察长,检察长上面有区委市委省委。

大老虎不敢抓,小老虎又抓不了。

稳定是压倒一切的任务。

(三)文章开始时提到的两类人即掌握经济资源的政府官员和事业有成的的民营企业家。

他们相互勾结造就了今天这样令人瞠目的腐败局面。

这些遭遇厄运的富豪包括"上海首富"周正毅、万泰老板钱永伟和腾达老板许培新。

对那些数年来观看中国富豪"滑铁卢"连续剧的海内外观众来说,他们也不难想起正在中国狱中服刑的北京南德老板牟其中、正在听候中国法庭判决的沈阳荷兰村庄主杨斌、以及正在被中国政府追杀到太平洋彼岸加拿大的厦门远华老板赖昌星。

常言道:

商场如战场。

古今中外,在商场上栽跟头的小商人不计其数。

那些大红大紫、荣华富贵的商场大亨一夜间身陷囹梧的也不乏其人。

当然,如此遭遇,有的是由于世道不公,正经经商者被贪官或刁民陷害;有的是由于商人们自己利欲熏心、胆大枉法。

但是无论如何,声名显赫的富豪们失败得如此之惨烈、频率如此之高,不知道这究竟是中国富豪们的不幸,还是产生如此富豪的中国的不幸?

不少中国人对富豪们一代暴富嗤之以鼻,认为一代暴富者必是为富不仁,因此个个当诛。

这种观点其实过于偏激。

自资本主义社会以来,白手起家、在一代人的时间内积累起巨额财富的不在少数,他们之中,虽然也有不少刁钻横蛮之辈,但是绝大多数的成功或是由于出众的冒险精神、或是由于少见的机遇、或是由于他们的特殊天赋和对知识的掌握。

这些人的富裕,通常都伴随著社会财富的增加和普通民众生活或工作条件的改善。

一手创建微软王国的当今世界首富比尔盖茨本人也是一代"暴富",靠的是他对计算机知识的掌握和企业家精神。

白手起家创建维珍航空王国的英国首富理查德布尔莱逊靠的是他卓绝的胆识和极端的勤奋。

但是,如果人们仔细观察便不难发现,在中国的暴富者中,为数不少的人有著与资本主义社会中绝大多数成功的企业家绝然不同的发家轨迹。

在资本主义社会,与政府官员的密切关系并非成功创业的必要条件。

虽然人们也可以找到不少企业家与政客们密切往来的例子,但是也有许多成功的创业者们自始至终极端地藐视政治权力、瞧不起自以为是的政客。

比尔盖茨多次与联邦政府在法庭上对垒,并不见败北。

理查德布尔莱逊创业之初便与国有的英国航空公司公开竞争,现在更是经常在电视上批评政府的种种经济和社会政策。

中国的情形却十分不同。

几乎每一个暴富的商人背后都有著若干个官僚作靠山。

这些官员既有中央要员,也有封疆大吏,还有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的经理人。

在中国,官员们和商人们已经在官场和商场结成了一个个法力无边的权力和金钱结合的共同体。

君不见,周正毅背后有官办的中银香港总裁刘金宝和上海高官们,赖昌星背后有厦门海关关长、福建省甚至中国军队的高官们。

可以说,不少中国的富豪们完全是高官们一手创造出来的为他们直接和安全地牟取经济利益的代理人。

正是由于这种背景,中国的富豪们才格外的大胆、格外地于法律和道德而不顾。

可以说,中国富豪们的恶劣名声正是这种特殊背景造成的。

由此看来,在中国发家,是富豪们的悲剧;而让官僚制度培养出大批这样的富豪,则是中国的悲剧。

针对以上问题,现在关键的是如何进一步提出有力地制约权力、消除腐败的措施。

(一)立法上的漏洞和不足也是难以严厉打击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

如我国《刑法》第383条规定的贪污罪,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严重的可直至死刑,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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