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煤炭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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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煤炭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工作实施方案.docx

江西煤炭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工作实施方案

江西省煤炭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省煤炭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减量置换严控煤炭新增产能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0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快建设煤矿产能置换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60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二十三部门《关于做好2017年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的意见》(发改运行〔2017〕69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根据发改能源〔2016〕1602号、发改能源〔2017〕609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国家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有关要求,合法在籍、且在“十三五”期间关闭退出的煤矿的产能,可用于产能置换指标交易。

二、工作原则

——坚持市场交易原则。

按照国家政策精神,通过市场化方式开展煤炭产能置换指标交易,交易双方需达成协议,签订书面交易合同。

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未实现交易的产能指标作废。

——坚持分类实施原则。

省属煤矿的产能置换指标由省能源集团公司统一处置,省国资委做好督促、指导工作;地方煤矿按照自愿原则,可委托各设区市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牵头部门统一开展指标交易,也可自行开展指标交易。

——坚持省内优先原则。

为大力支持省内煤矿企业转型发展,并购省外优质资源,保障省内煤炭供应,在同等交易条件下,支持省内煤矿企业优先收购我省产能指标。

——坚持政府统筹原则。

对企业自愿委托各设区市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牵头部门交易的,由各设区市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牵头部门统一开展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并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将年度退出产能的交易所得收益统筹平均分配给委托企业。

三、主要任务

(一)分类确定可用于交易的产能。

各设区市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牵头部门要及时对本地可用于产能置换指标交易的煤炭产能进行梳理,召集相关企业宣讲政策,组织企业自愿选择交易方式。

对选择委托各设区市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牵头部门统一交易的,组织企业签订授权统一交易的书面委托书;对选择自行交易的,组织企业签订自行交易的书面承诺书。

各设区市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牵头部门要根据企业选择的交易方式,分类汇总本地煤炭产能及按国家规定比例折算后可用于实际交易的产能情况,并上报省化解产能办;省能源集团公司要及时将本企业产能置换指标交易方案及相关情况上报省化解产能办。

煤矿企业既未书面委托统一交易、又不书面承诺自行交易的,视为决定自行交易。

(二)组织开展产能置换指标交易。

1.发布信息。

省化解产能办在政府网站及时发布我省可供交易的产能指标等相关信息。

各设区市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牵头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也要按照全省统一部署,结合各自实际,积极发布相关信息。

2.确定交易指导价。

省化解产能办以书面形式,向国家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函询产能置换指标交易的市场价格。

根据国家批复的交易指导价或规定的交易指导价测算标准,并结合兄弟省市场交易价格确定我省交易指导价。

3.组织开展交易。

对委托统一交易的,由各设区市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牵头部门委托产权交易机构或采取其他公平公正交易方式开展指标交易;达成交易协议的,各设区市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牵头部门和产能置换指标购买方签订书面交易合同。

对自行交易的,各设区市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牵头部门要积极做好有关服务工作。

在同等交易条件下,我省煤炭产能指标优先支持省内煤矿企业需求。

(三)统筹平均分配统一交易所得收益。

对委托统一交易产能指标的所得收益,按年度根据产能规模进行平均分配的方式分配给各委托企业。

分配公式为:

单个煤矿企业获得收益=(统一组织开展指标交易年度退出产能获得的全部交易收益﹣交易佣金)÷参与统一组织开展指标交易的年度产能指标×单个煤矿企业的产能指标。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启动。

各地宣传相关政策精神,组织企业签订授权委托书或自行交易承诺书,发布相关交易信息,汇总上报本地可用于指标交易的产能相关情况。

2016年退出产能的交易启动相关工作限2017年7月20日前完成;2017年已退出或确定退出的产能可列入今年交易范围,且需在2017年7月20日前完成交易启动相关工作。

(二)组织实施。

统一交易的,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做好网上公开竞价交易工作,及时签订交易合同,形成我省产能置换指标交易方案,报国家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6年退出产能的交易实施及签订协议限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2017年及以后退出产能的交易实施及签订协议限次年6月30日前完成。

(三)分配收益。

各地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分配原则,将委托统一交易的所得收益分配到委托企业。

2016年退出产能的交易所得限2017年12月31日前分配到位,2017年及以后退出产能的交易所得限次年12月31日前分配到位。

五、有关规定

(一)高度重视。

煤炭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工作是进一步加大去产能力度、促进煤炭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各地、省能源集团公司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正确宣传解读政策精神,抓好组织实施,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省化解产能办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做好有关协调、服务工作。

(二)在规定期限内做好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工作。

根据发改能源〔2017〕609号文规定,2016年退出的产能必须在2017年9月30日前签订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协议,2017年及以后退出的产能必须在次年6月30日前签订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协议。

逾期未签订交易协议的产能指标作废,不得再用于置换交易。

各地、省能源集团公司要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认真做好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和服务工作。

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交易协议的的产能指标自然作废,由煤矿企业承担后果。

(三)确保煤矿关闭到位。

参与产能置换指标交易的煤矿必须按要求关闭到位、符合标准、不可恢复。

2016年度关闭退出但未按标准到位的煤矿产能,不得纳入2016年度产能指标交易范围。

纳入2017年及以后关闭退出范围的煤矿,可预先列入交易范围,但必须确保按期按要求关闭到位;未关闭到位的煤矿产能指标,根据国家政策有关规定予以剔除;关闭到位后,可继续纳入下一批交易范围。

(四)严格分配交易收益。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精神和本方案的规定,及时将产能置换指标交易所得收益分配到参与交易的各委托企业,不得挪用。

(五)明确责任。

煤炭产能置换指标交易是市场行为,煤矿企业自行承担交易风险以及交易引发的民事责任。

各设区市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牵头部门承担组织实施产能指标交易工作的相关责任。

(六)特别规定。

在确保按计划完成化解过剩产能任务的前提下,各地计划2017-2020年关闭退出的煤矿,经申请不享受中央与省级财政奖补资金的,可作为实施方案以外的产能置换指标用于交易。

未实现交易的,按照有关规定继续拨付相关奖补资金;虽实现交易,但获得的交易收益低于省级奖补资金平均标准的,按省级奖补资金平均标准补足差额。

如国家另行出台有关产能置换指标交易的新政策的,根据国家政策精神对本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附件:

1.煤炭产能指标交易授权委托书式样1

2.煤炭产能指标交易授权委托书式样2

3.煤炭产能指标自行交易承诺书式样1

4.煤炭产能指标自行交易承诺书式样2

 

附件1

煤炭产能指标交易授权委托书式样1

(适用2016年度关闭退出煤矿)

委托人:

煤矿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股东或投资人):

身份证号:

手机:

住址:

被委托人:

名称:

单位负责人:

一、本煤矿企业已于2016年将煤矿关闭到位,退出煤炭产能万吨(大写:

万吨)。

本煤矿企业无条件承诺并保证该煤矿关闭退出符合标准、不可恢复、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二、本煤矿企业已完全知悉并理解《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快建设煤矿产能置换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609号)等文件关于“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可选择委托政府有关部门统一交易,也可选择自行交易”的相关规定,无条件同意并支持我省实施方案规定的“分类实施原则”及相关内容,完全自愿决定选择委托统一交易的方式,将煤矿退出的煤炭产能万吨,委托给(××市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牵头部门)统一开展产能置换指标交易,由其负责本煤矿企业产能指标交易的协商洽谈、签订交易合同等全部交易行为。

本煤矿企业完全自愿、无条件放弃自行交易方式。

三、本煤矿企业无条件同意(××市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牵头部门)委托产权交易机构或其他公平公正交易方式操作具体交易事宜,无条件认同并接受产权交易机构或其他交易方式达成的交易结果,无条件认同并接受产权交易机构依法收取交易佣金。

四、本煤矿企业已完全知悉并理解“委托政府有关部门统一开展交易,交易所得资金统筹分配”的政策精神,无条件同意并支持我省实施方案规定的奖补资金“政府统筹原则”及相关内容,无条件同意并接受按年度根据产能规模平均分配统一开展产能置换指标交易所得收益的分配方式,分配公示为:

单个煤矿企业获得收益=(统一组织开展指标交易年度退出产能获得的全部交易收益﹣交易佣金)÷参与统一组织开展指标交易的年度产能指标×单个煤矿企业的产能指标。

五、本煤矿企业已完全知悉并理解我省实施方案规定的“省内优先原则”及相关内容,无条件同意并支持在同等交易条件下,由省内煤矿企业优先收购我省包括本煤矿企业退出的煤炭产能指标。

六、本煤矿企业已完全知悉并理解我省实施方案规定的“市场交易原则”及相关内容,充分认识到产能置换指标交易是市场行为、存在交易不成功等方面的风险,充分认识到交易价格没有统一标准、存在价格波动性、不确定性,对交易时出现的不同地区、不同企业或不同时段价格差异现象完全理解、无条件接受。

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2016年退出的产能交易期限为2017年9月30日前),如无用户购买或未达成交易协议的,本煤矿企业对产能指标逾期作废无任何异议。

七、对受委托人开展并签订的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合同,本煤矿企业无条件同意并接受,并无条件承担一切后果。

八、本煤矿企业无条件同意对交易所得依法纳税,无条件同意由有关单位依法代扣应缴税款。

九、本煤矿企业无条件自行承担交易风险以及交易引发的民事责任等一切法律后果,无条件同意受委托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本委托书委托统一交易期限为本煤矿企业的产能指标交易有效期限。

十一、本委托书一式四份,煤矿企业留存一份,市、县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牵头部门各留存一份,省化解产能办备案一份。

 

委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股东或投资人)(签名、按手印):

税号:

开户行:

账号:

 

受委托人(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月日

 

附件2

煤炭产能指标交易授权委托书式样2

(适用2017年及以后关闭退出煤矿)

委托人:

煤矿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股东或投资人):

身份证号:

手机:

住址:

被委托人:

名称:

单位负责人:

一、本煤矿企业已于年将煤矿关闭到位,退出煤炭产能万吨(大写:

万吨)。

本煤矿企业无条件承诺并保证该煤矿关闭退出符合标准、不可恢复、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对未关闭的,本条表述为:

本煤矿企业承诺于年月前将煤矿关闭到位,退出煤炭产能万吨〔大写:

万吨〕。

本煤矿企业无条件承诺并保证该煤矿关闭退出符合标准、不可恢复、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二、本煤矿企业完全自愿申请不享受中央和省级奖补资金,将本煤矿企业退出的产能作为方案外的指标使用。

未实现交易的,本煤矿企业无条件同意按照规定的标准继续拨付相关奖补资金;虽实现交易,但获得的交易资金低于省级奖补资金平均标准的,本煤矿企业无条件同意按省级奖补资金平均标准补足差额。

(对决定领取相关奖补资金的,本条表述为:

本煤矿企业完全自愿选择按照有关规定,获得奖补资金,完全知悉并无条件同意获得奖补资金后将退出的煤炭产能作为方案内指标按规定比例折算后使用。

三、本煤矿企业已完全知悉并理解《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快建设煤矿产能置换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609号)等文件关于“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可选择委托政府有关部门统一交易,也可选择自行交易”的相关规定,无条件同意并支持我省实施方案规定的“分类实施原则”及相关内容,完全自愿决定选择委托统一交易的方式,将煤矿退出的煤炭产能万吨,委托给(××市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牵头部门)统一开展产能置换指标交易,由其负责本煤矿企业产能指标交易协商洽谈、签订交易合同等全部交易行为。

本煤矿企业完全自愿、无条件放弃自行交易方式。

四、本煤矿企业无条件同意(××市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牵头部门)委托产权交易机构或其他公平公正交易方式操作具体交易事宜,无条件认同并接受产权交易机构或其他交易方式达成的交易结果,无条件认同并接受产权交易机构依法收取交易佣金。

五、本煤矿企业已完全知悉并理解“委托政府有关部门统一开展交易,交易所得资金统筹平均分配”的政策精神,无条件同意并支持我省实施方案规定的奖补资金“政府统筹原则”及相关内容,无条件同意并接受按年度根据产能规模平均分配统一开展产能置换指标交易所得收益的分配方式,分配公示为:

单个煤矿企业获得收益=(统一组织开展指标交易年度退出产能获得的全部交易收益﹣交易佣金)÷参与统一组织开展指标交易的年度产能指标×单个煤矿企业的产能指标。

六、本煤矿企业已完全知悉并理解我省实施方案规定的“省内优先原则”及相关内容,无条件同意并支持在同等交易条件下,由省内煤矿企业优先收购我省包括本煤矿企业退出的煤炭产能指标。

七、本煤矿企业已完全知悉并理解我省实施方案规定的“市场交易原则”及相关内容,充分认识到产能置换指标交易是市场行为、存在交易不成功等方面的风险,充分认识到交易价格没有统一标准、存在价格波动性、不确定性,对交易时出现的不同地区、不同企业或不同时段价格差异现象完全理解、无条件接受。

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2017年及以后退出的煤炭产能交易期限为次年6月30日前),如无用户购买或未达成交易协议的,本煤矿企业对产能指标逾期作废无任何异议。

八、对受委托人开展并签订的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合同,本煤矿企业无条件同意并接受,并无条件承担一切后果。

九、本煤矿企业无条件同意对交易所得依法纳税,无条件同意由有关单位依法代扣应缴税款。

十、本煤矿企业无条件自行承担交易风险以及交易引发的民事责任等一切法律后果,无条件同意受委托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一、本委托书委托统一交易期限为本煤矿企业的产能指标交易有效期限。

十二、本委托书一式四份,煤矿企业留存一份,市、县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牵头部门各留存一份,省化解产能办备案一份。

委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股东或投资人)(签名、按手印):

税号:

开户行:

账号:

受委托人(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月日

附件3

煤炭产能指标自行交易承诺书式样1

(适用2016年关闭退出煤矿)

(市、县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牵头部门名称):

针对本煤矿企业退出的煤炭产能指标交易事宜,本煤矿企业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煤矿企业已完全知悉并理解《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快建设煤矿产能置换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609号)等文件关于“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可选择委托政府有关部门统一交易,也可选择自行交易”等规定,无条件同意并支持我省实施方案规定的“分类实施原则”及相关内容,完全自愿决定选择自行交易的方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自行开展本煤矿企业产能指标交易的寻找用户、协商洽谈、签订交易合同等全部交易行为。

本煤矿企业完全自愿、无条件放弃委托统一交易方式。

二、本煤矿企业已完全知悉并理解我省实施方案规定的“省内优先原则”及相关内容,无条件同意并支持在同等交易条件下,由省内煤矿企业优先收购我省包括本煤矿企业退出的煤炭产能指标。

三、本煤矿企业已完全知悉并理解我省实施方案规定的“市场交易原则”及相关内容,充分认识到产能置换指标交易是市场行为、存在交易不成功等方面的风险,充分认识到交易价格没有统一标准、存在价格波动性、不确定性,对交易时出现的不同地区、不同企业或不同时段价格差异现象完全理解、无条件接受。

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2016年退出的产能交易期限为2017年9月30日前),如无用户购买或未达成交易协议的,本煤矿企业对产能指标逾期作废无任何异议。

四、本煤矿企业无条件自行承担交易风险以及交易引发的民事责任等一切法律后果,无条件同意政府有关部门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本煤矿企业承诺对交易所得依法纳税。

六、本承诺书一式四份,煤矿企业留存一份,市、县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牵头部门各留存一份,省化解产能办备案一份。

承诺煤矿(盖章):

煤炭产能:

万吨(生产煤矿按减量生产前的核定产能、改扩建煤矿按设计产能)

法定代表人(股东或投资人)(签名、按手印):

日期:

年月日

 

附件4

煤炭产能指标自行交易承诺书式样2

(适用2017年及以后关闭退出煤矿)

(市、县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牵头部门名称):

针对本煤矿企业退出的煤炭产能指标交易事宜,本煤矿企业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煤矿企业已完全知悉并理解《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快建设煤矿产能置换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609号)等文件关于“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可选择委托政府有关部门统一交易,也可选择自行交易”等规定,无条件同意并支持我省实施方案规定的“分类实施原则”及相关内容,完全自愿决定选择自行交易的方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自行开展本煤矿企业产能指标交易的寻找用户、协商洽谈、签订交易合同等全部交易行为。

本煤矿企业完全自愿、无条件放弃委托统一交易方式。

二、本煤矿企业完全自愿申请不享受中央和省级奖补资金,将本煤矿企业退出的产能作为方案外的指标使用。

未实现交易的,本煤矿企业无条件同意按照规定的标准继续拨付相关奖补资金;虽实现交易,但获得的交易资金低于省级奖补资金平均标准的,本煤矿企业无条件同意按省级奖补资金平均标准补足差额。

(对决定领取相关奖补资金的,本条表述为:

本煤矿企业完全自愿选择按照有关规定,获得奖补资金,完全知悉并无条件同意获得奖补资金后将退出的煤炭产能作为方案内指标按规定比例折算后使用。

三、本煤矿企业已完全知悉并理解我省实施方案规定的“省内优先原则”及相关内容,无条件同意并支持在同等交易条件下,由省内煤矿企业优先收购我省包括本煤矿企业退出的煤炭产能指标。

四、本煤矿企业已完全知悉并理解我省实施方案规定的“市场交易原则”及相关内容,充分认识到产能置换指标交易是市场行为、存在交易不成功等方面的风险,充分认识到交易价格没有统一标准、存在价格波动性、不确定性,对交易时出现的不同地区、不同企业或不同时段价格差异现象完全理解、无条件接受。

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2017年及以后退出的产能交易期限为次年6月30日前),如无用户购买或未达成交易协议的,本煤矿企业对产能指标逾期作废无任何异议。

五、本煤矿企业无条件自行承担交易风险以及交易引发的民事责任等一切法律后果,无条件同意政府有关部门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煤矿企业承诺对交易所得依法纳税。

七、本承诺书一式四份,煤矿企业留存一份,市、县化解过剩产能牵头部门各留存一份,省化解产能办备案一份。

 

承诺煤矿(盖章):

煤炭产能:

万吨(生产煤矿按减量生产前的核定产能、改扩建煤矿按设计产能)

法定代表人(股东或投资人)(签名、按手印):

 

日期:

年月日

 

抄送:

省政府办公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省政府金融办、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2017年7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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