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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案件司法统计分析.docx

关于离婚案件司法统计分析

关于离婚案件司法统计分析

婚姻是人类社会永恒的话题,男女双方两情相悦进而组建家庭,夫妻双方负有相伴终生的神圣盟约。

它的基本功能是夫妻在精神上互相依靠,避免孤独;在生活上相依相伴,繁衍后代;在工作上相互合作、互负甘苦。

因此婚姻对之于家庭而言其意义不言而喻。

家庭是由婚姻关系以及血缘关系结合而成的亲属生活组织。

从社会设置来说,家庭是最基本的社会设置之一,是人类最基本最重要的一种制度和群体形式。

《婚姻法》作为目前调整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规范,是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人们在婚姻家庭领域的权利、义务,是人们处理婚姻家庭问题所必须遵循的准则,也是司法机关受理和裁判婚姻家庭纠纷的法律依据。

从《婚姻法》中折射出来的“婚姻”一词,其涵盖了以下三层含义:

以男女两性结合为基础;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具有夫妻身份的公示性。

茶陵县人民法院近年来严格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办结处理了大量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尤其是离婚纠纷案件,化解了诸多婚姻家庭矛盾,同时对离婚纠纷案件也有了更多的认识。

近年来,世界许多国家的离婚率都有迅速上升的趋势。

美国和欧洲许多国家的离婚率长期居高不下,亚洲许多国家的离婚率已有接近美欧国家的趋势,如韩国的离婚率已经飚升至排名世界第三。

2011年共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有287.4万对,增长7.3%,其中:

民政部门登记离婚220.7万对,法院办理离婚66.7万对。

2012年共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有310.4万对,增长8%,其中,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242.3万对,法院办理离婚的共有68.1万对。

2013年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夫妇共有350万对,离婚对数比上年增长12.8%,增长率为三年来最高。

其中,民政部门登记离婚281.5万对,法院办理离婚68.5万对。

可以看出,全国整体离婚数量和离婚率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

(见下图)

年份

离婚人数(万)

增长率

登记离婚(万)

法院判决离婚(万)

2010

267.8

8.5%

201.0

66.8

2011

287.4

7.3%

220.7

66.7

2012

310.4

8%

242.3

68.1

2013

350

12.8%

281.5

68.5

(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

宁县是甘肃省东南边境县份之一,县域面积2600平方公里,人口54万。

宁县人民法院始建于共和国成立前夕的1949年8月。

最近四年,宁县法院年均受理各类案件1900余件,其中诉讼案件1300余件,执行案件600余件,受理案件年递增17%左右。

 

从近四年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数及所占比例来看,近四年离婚案件逐年增加,离婚案件占法院受理案件比例平均在60%以上,离婚案件占民事案件数量的90%。

而农村婚嫁彩礼动辄十万多元,个别甚至二三十万元的现象,很多人因婚致贫、因婚返贫,由于离婚双方婚前缺乏了解,相处时间较短,感情基础薄弱,在相互不了解的情况下仓促结婚,也有部分男女青年已到结婚年龄,经常在外务工,逢年过节回家,父母催促,“完任务”式的结婚。

通过提高彩礼数额来寻求结婚对象,形成“结婚潮”,一段时期后又形成“离婚潮”。

虽然庆阳市文明办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在全市农村深入开展了“抵制天价彩礼、倡导移风易俗、树立文明乡风”活动,但是依旧很难改变青年男女随意离婚的现象。

年份

受理案件总数(件)

离婚案件数(件)

离婚案件占法院受理案件比率%

2010

1260

730

57.9

2011

1280

737

57.6

2012

1271

795

62.5

2013

1310

869

66.3

(宁县法院近四年审理离婚案件统计)

一、离婚纠纷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1、因生活琐事口角打架引发离婚。

一些当事人到法院离婚时,仅仅因为夫妻二人吵架,有时男方动手打了女方一下,女方就到法院起诉离婚。

此类案件的特点是,夫妻双方以年轻人为主,结婚不到一年,双方均为80年以后出生的独生子女,未结婚时都是家中的小主人,结婚共同生活后,因生活中干活或玩电脑就导致离婚,往往到法院立案不久,原告就在被告的劝说、认错之下撤回诉讼请求。

2、结婚时间不长,感情基础薄弱。

一些年轻人相处时间较短,婚前缺乏足够了解,在没有基本了解对方的情况下就草率结婚,婚姻基础不牢固,此类婚姻一个明显特点是,夫妻双方一般都是经人介绍相识的,几乎没有多少恋爱了解时间。

3、外出打工人员离婚案件增多。

目前我院审理的离婚案件中,外出打工人员离婚率占21%。

外出打工人员由于接触到城市的一些新事物和新理念,思维方式、价值取向、生活习惯和社会身份较之过去有了很大改变,给以前相对较为稳定的婚姻带来了较大冲击。

由于双方长期分居,一些外出打工人员不能忍受一个人的寂寞,经不起外界的诱惑,另寻新欢,以至婚姻走向破裂。

4、婚外恋和第三者插足导致离婚比例大。

随着社会生活方式的多元化,人们物质生活水平提高,传统的婚姻观念发生变化,不再满足于平淡的婚姻生活,外遇问题成为引发离婚的又一主要原因。

近年来,因网络交往引发婚外恋,进而导致离婚的案件明显增多。

5、调解结案率较高。

随着人们对新事物接触的增多,观念的逐步开放,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的表现比以往要冷静和理智,能够以正常的心态对待离婚,双方的情绪相对平和,不致于严重对立使矛盾激化,离婚案件的审理可以在平稳的诉讼环境里进行,调解工作容易开展。

尤其是当事人年龄越小、结婚时间越短,离婚案件调解率越高。

究其原因,一方面年轻人思想开通,好和好散;另一方面双方一般尚未生育,不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离婚没有后顾之忧。

值得注意的是离婚案件的调解离婚率偏高,这是由于夫妻双方通过猜疑、吵打、冷战,对和好都不再抱希望,认为婚姻已走到尽头,于是理智地采取法律途径选择分手,并就子女抚养及财产问题达成一致。

二、离婚纠纷案件审判过程中凸现的问题

1、缺席审理离婚案件增多。

审判实践中,缺席审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种是由于一方长期在外打工,不与家人联系,处于下落不明状态,采取公告送达而缺席开庭;一种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开庭;也有当事人为达到离婚目的,可能隐瞒在外务工一方当事人的有关真实信息,致使对方无法到庭。

缺席审理,法庭往往无法调查核实双方的真实意思,若仅凭原告提供的证据和陈述审理,难以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以破裂,财产状况难以查明,子女抚养问题不易处理,可能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2、当事人取证困难。

由于离婚诉讼主要是人身关系,尤其是事关感情,隐秘性较大,只有当事人本人最清楚。

即使有知情人,大多与双方都有一定关系,往往碍于情面不愿作证或有利害关系证明力较弱,这使得法官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认定难以把握;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也因民间借贷合同的不规范而导致举证困难。

特别是向自己亲友借债,往往由于无任何形式,债权人的证言因利害关系难以认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情形而导致离婚的,由于女性自身的生理差异,更容易遭受婚姻家庭内部侵害,但举证确困难重重。

像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过错行为,因其具有很大隐蔽性,当事人采取偷拍、偷录方式取证的,合法性得不到认可又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使得大部分当事人无法完成举证责任,损害赔偿的请求难以得到支持。

3、外出务工人员离婚案件增多。

目前我院审理的离婚案件中,外出务工人员离婚率占70%,2011年较之2010年和2009年相比有上升趋势。

外出务工人员进入大城市,接触到城市的一些新事物和新理念,思维方式、生活习惯有了很大改变,给以前相对较为稳定的婚姻带来了较大冲击。

一些外出打工人员不能忍受一个人的寂寞,经不起外界的诱惑,另寻新欢,以致婚姻走向破裂。

4、离异家庭“问题孩子”成为社会难题。

由于离婚后,有些抚养方忙于组建新的家庭,对前一次婚姻所生子女不尽抚养义务或怠于抚养,或双方均不尽义务,将孩子丢给年迈的爷爷奶奶,使这些儿童缺乏父母的亲情呵护,疏于管教,脆弱的心灵过早的蒙受阴影,一定程度上造成单亲家庭的孩子在心理、思想、家庭教育及保护等方面出现断层和缺位,较易引发犯罪及受到不法侵害。

三、离婚纠纷案件审理的发展趋势

1、离婚人群低龄化将成为主要趋势。

80后一代正处于初入婚姻阶段,这一代年轻人婚姻观念较之父辈大幅度开放、积极追求新奇事物、责任感相当偏弱,大量出现的“闪婚”、“闪离”现象也伴随着这一代人婚姻忠贞观念的淡化,离婚案件低龄化已成为社会热点问题和普遍现象,在今后离婚案件中的比例将呈上升趋势。

2、子女抚养新问题日益突出。

随着社会进步,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子女抚养问题不再单纯是抚养费、探视权问题,还扩展到子女生病、读大学等大额支出如何承担。

因婚外恋产生的非婚生子女欺诈性抚养赔偿、婚生子女否认、非婚生子女准正也日渐成为新名词,目前学术界已有研究,但在实践中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急需《婚姻法》制定相应条款,以便给审理工作提供依据。

3、夫妻共有财产呈现出内容新、数额大、资金来源复杂等特点。

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夫妻共有财产从以往单纯的金钱和实物,日趋发展为房地产、古董收藏、公房使用权、个体商店经营权、公司股权等大额款项,夫妻共同财产的资金来源也更复杂。

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法院认定难度增大,应更加慎重。

4、“问题儿童”将增多,成为社会问题。

离婚率的上升,必然出现更多离异家庭;离婚人群低龄化,使得更多年龄幼小的孩子成为单亲儿童;抚养方对子女怠于履行抚养义务,导致子女得不到良好教育,亲情缺失,成为问题儿童的比例必然增大。

另外,抚养方损害子女利益的新情况也增多,例如将离婚时双方赠与子女的房产私自过户到自己名下甚至变卖、将赠与子女的收藏品隐匿或变卖,这类情况在今后的审理中也将成为重点。

 

5、导致离婚的因素将不断增多。

而且随着通信手段的进步,交往渠道的扩展,婚姻忠贞观念的淡化,导致离婚的因素增多,今后将出现大量新的情况。

四、对审理离婚案件建议

1、加强诉讼引导。

由于当事人经济地位和文化水平的差异,对法律知识的缺乏,在诉讼过程中,如何主张诉求、如何收集、保全证据等方面的诉讼能力就会有所不同,所以对当事人的诉讼引导显得尤为重要。

2、引导当事人树立正确的婚姻观。

要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强化《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使人民群众知晓《婚姻法》中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夫妻互相忠诚等婚姻思想深入每一对夫妻。

推动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增强责任感,同时也引导确实感情破裂的当事人学会依法维权,有力维护自身权益。

3、建立多元化调处化解婚姻纠纷的机制。

针对不同年龄、不同层次的当事人和案件特点,广开调解渠道,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机制的重要作用,例如邀请当事人共同尊重的威信较高的亲属参与调解、邀请当事人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基层组织、司法部门积极参与,抓住矛盾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做好夫妻双方的思想工作,把矛盾化解在基层,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4、依法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要严格依照《婚姻法》中关于: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子女抚育方面,要考虑子女随哪一方生活更有利于接受教育和成长,还要做好父母双方的法制教育,非抚养一方要及时支付子女抚育费,抚育子女一方要尊重,另一方对子女的探视的权利,使子女能够感受到父母温情,更好的保护离异家庭子女的合法权益。

5、强化离婚案件的调解工作。

《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先行调解……”的原则,利用调解前置程序,查清当事人双方的婚姻状况及争执焦点。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司法解释,将婚姻纠纷列入调解前置程序的框架,这样便于法官及时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涉诉原因,是否有调解和好的希望,做到心中有数“对症施药”。

审判中应贯彻和体现“能调则调,多调少判”原则,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离婚案件,尽量以调解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对有可能和好的婚姻,则应尽量调解和好。

以婚姻和血缘关系建立起的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组织细胞。

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建设好数以万计的和谐家庭,这是构成社会和谐最稳固的基础。

家庭是社会的缩影,家庭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幸福,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健康、稳定。

婚姻家庭和社会是密切相关的,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从家庭开始,只有家庭和谐,整个社会才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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