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一般贸的易货物进出口企业的稽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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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一般贸的易货物进出口企业的稽查

海关对一般贸易货物进出口企业的稽查

第一节一般贸易概述

一.一般贸易概述

(一)什么是一般贸易?

一般贸易是指由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用外汇从境外购入国内所需的各种物资,并缴纳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税费,或组织境内商品销往境外,取得外汇。

这样的贸易方式我们称其为一般贸易。

(二)一般贸易的主体是什么?

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范围广泛,涉及商品五花八门,但其经营主体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商品流通企业(如外贸公司),一类是生产企业(如工业企业)。

二.海关对一般贸易的监管程序

海关对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实施稽查,首先应了解一般贸易货物的海关监管程序。

根据现行规定,海关对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的基本监管程序为:

报关注册→审核单证→查验货物→征收税费→核销放行。

(一)报关注册。

海关对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出口企业,依据一定的程序,经审核无误后,给予其报关资格。

海关对有进出口报关权的企业建立企业档案。

凡未获得报关权的企业,除另有规定者外,一律不得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

(二)审核单证。

海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管理规定,审核进出口人向海关递交的各类进出口文件等是否合法、正确、齐全、有效,对符合规定的,批转查验部门进行必要的查验。

对不合规定的,视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处理。

(三)查验货物。

海关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必要的查验,核实货物与申报进出口的品名、规格、数量、重量、报价、原产地、消费国(地区)等是否相符,对有伪报、瞒报等走私违规情事的,移交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查处。

(四)征收税费。

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国家有关税费的规定,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正确估价、归类、计征税费。

对海关少征、漏征或者因进出口人有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漏征的,海关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征或者追征有关税费。

三.一般贸易的进口流程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从境外购入货物,货物运达后,进出口企业持规定的单证、资料(货物进口许可证或批准书,提货单,装箱单或运单,发票,减免税或免验的证明文件,其他有关资料)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向海关递交“进口货物报关单”,经海关审核单证、查验货物、征收关税、放行货物等手续后,货物运达企业并整理入库。

一般贸易货物进入国内市场,一部分是进入生产企业,主要是工业企业;一部分是进入商业市场,进入消费者手中,消费者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企业单位。

工业企业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购入所需的物资、材料、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大部分是在国内市场通过不同渠道在各贸易企业、物资部门购买。

若进口这些物资、材料、机器设备等,由商品流通企业进口时,统称为“商品”;而工业企业购入后,根据其特点和国家有关规定,分成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等核算对象。

在国内市场购入的正常进口的物资(已经缴纳进口环节税)和国内物资,会计在记账时,不分国产材料还是进口材料,统一作为国内材料对待。

四.一般贸易的出口流程

一般贸易出口流程大致可分为两个环节。

一是在国内收购供出口的商品销售,收取货款(外汇)。

国内收购出口商品的环节,是指在国内市场或国内企业收购国产商品(产品),经整理入库,包装待运到境外销售的全过程;将商品运往境外销售的环节,是指将商品托运出口、支付境外运费和保险费、支付佣金、办理货款的结算(结汇)以及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等手续的过程。

第二节对经营一般贸易货物进出口企业的稽查

一般贸易,尤其是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偷逃关税手段比较隐蔽,常见的走私违法行为主要有:

采取两套发票,以实际发票入账付汇,以假发票报关;报关价格中瞒报运保费、包装费、测试费、培训费、制版费等其他费用;伪报货物品名,将高税率货物伪报成低税率货物;利用汇率差降低完税价格;以旅客携带方式带入货物;利用邮寄进口物品的免税额,分批邮寄进口货物等等。

而一般贸易出口货物则主要以伪报数量、以少报多骗取出口退税最为显著。

一.直接瞒报价格

直接瞒报价格主要涉及关区整体价格水平偏低,或者是海关价格数据有相应货物价格资料的商品。

案例:

2002年3月,某海关查获的某集团公司走私奶粉案,当事人就是利用关区内奶粉进口申报价格普遍偏低,海关价格资料不全等,瞒报价格走私进口的。

该集团公司从2001年起,通过香港中联公司按1,200美元/吨–1,500美元/吨的价格(实际价格为1,875美元/吨–2,410美元/吨)制作虚假发票等单证作为进口报关使用,案值3,229万元(未说明者均为人民币,下同),涉嫌偷逃税440多万元。

二.伪报品名、规格

其一,通过伪报品名、规格瞒报价格偷逃税款的案件与以前查获的品名、规格伪报案件有明显的不同之处。

以前通过伪报品名的目的在于套用较低税率,而现在通过伪报品名的目的在于与低报的价格保持一致,规避审单中心对该商品的价格风险监控。

这类案件一般出现在海关数据库内已存储了实际进口商品的详细价格资料,违法分子必须通过伪报品名、规格,以规避审单中心的价格审核。

案例:

某海关2003年4月,查获的某公司走私激光照排机案,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图像输出机2台,每台申报价格为3.28万港元。

实际进口为激光照排机,每台价格为2.52万美元。

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从2002年7月至2001年3月间,采取同一手法进口激光照排机共5台,案值约362.8万元,涉嫌逃税约人民币76.3万元

其二,在伪报品名、瞒报价格案件中,将整机报散件进口,在成套设备进口中比较突出。

由于整机税率、价格一般比散件高,且整机往往涉及许可证件问题,在此类货物进口时,当事人为了偷逃税款,往往采取以整报散的方式瞒报价格走私进口。

案例:

2002年3月7日,某海关机动查缉队根据风险分析对某公司申报进口的机械配件实施机动查缉,查获该公司通过以整报散、瞒报价格手将电机、减速机套件申报为马达轴等机械配件,将超百万元的实际成交价申报为总价19,738.26美元。

三.利用双重计量单位瞒报价格

有些货物按照海关规定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走私分子往往在两个计量单位之间做文章,选择有利于瞒报价格的计量单位申报。

案例:

2002年3月,某海关查获的某公司涉嫌瞒报价格走私光缆案中,当事人与供货商签订的成交合同是以米为单位,而海关以公斤为第一计量单位,米数为第二计量单位。

由于海关价格资料库里已经有了光缆祷元/米的价格资料,当事人在第一次向海关申报时,仅报了货物的实际重量,没有申报光缆长度,但由于海关规定光缆必须同时申报重量和长度,被审单中心退单。

当事人在第二次申报时,将实际长度91,116米伪报为39,939.07米,少报5万多米,并且将实际成交价格66队568时元申报为机巧美元,涉嫌偷逃税款643,887.82元。

四.以部分货款作为全价申报

进口的大型设备由于其价格高,买卖双方为了各自的利益,规避商业风险,往往不会一次性全部付清货款,而是在发货前先交订金,发货后买方通过信用证付部分货款,到货安装调试检验合格后再付余款,有时甚至包括维修培训的费用。

走私分子往往将部分已付货款作为全价开立信用证对外付款,造成全部价格的假象,以瞒报价格偷逃税款。

案例:

某海关2003年3月,查获×公司走私数控弯曲机一案,国内实际收货人与意大利某特种设备公司就购买EMS数控弯曲机2台签订了真实合同,约定总价款为33万美元。

为了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收货人找到×公司代理进口,商定以16.2万美元作为向海关申报进口的价格,代理手续费为设备款的2%,并串通意大利的公司签订了总金额为16.2万美元的虚假合同,收货人通过×公司开立金额为16.2万美元的信用证,剩余价款一部分在开信用证前作为订金支付,一部分在设备安装调试后支付。

×公司于2002年3月5日以16.2万美元向海关申报进口该批设备,被海关查获,案值3,505,610元,瞒报涉嫌逃税394,188.85元。

五.高报税率,低报价格

为了达到瞒报价格偷逃税款的目的,走私分子甚至玩出故意套用较高税率转移海关视线的花样。

案例:

在某公司走私数控电火花加工机案中,当事人申报进口放电加工机,税率是15%,实际进口是数控电火花加工机,税率是8%,申报税率比实际货物税率高。

如此这般做法,其原因在于数控电火花加工机价格远远高于放电加工机,当事人申报价格为70,100港币,实际价格为231,000港币,涉嫌偷逃税款125,446.88元。

六.高科技产品模糊申报

利用海关对高科技产品价格资料不全,采用相近的品名进行申报,具有不易发现、发现后难以定性的特点,这一手段已被越来越多当事人采用。

商品名称往往有学名、俗称之分,甚至同一商品在厂家与最终用户间也有不同称呼。

不法分子为了偷逃税款,对进口商品的名称、成分、用途、性能和商品编码都进行了充分研究,他们对特定商品的知识比较丰富,在进口时往往将科技含量高的报成科技含量低的,将多功能的报成功能少的,将数控的报成非数控的。

案例:

2003年4月,某海关查获某公司申报进口钻孔机5台,价值68,484美元,经查实为数控钻孔机,违法价值逾100万元。

另外,化工原料方面的模糊申报也较为常见。

七.转移定价

转移定价又称内部划拨价格、转移价格,是指跨国性关联企业根据其全球经营战略目标,在集团内各关联企业之间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使用特许权、分摊费用或进行资金借贷等活动时采用的价格不同。

这种内部交易价格不由市场供求关系和市场竞争原则决定,而是由集团根据整体经营战略目标和集团利益最大化原则以企业行政手段决定的。

转移定价之所以能形成,最重要的原因是因为这种交易是建立在关联关系上的,主要表现为:

其一,高报价格。

中外合资企业中一般为外方提供设备,高报价格可以使外方资产虚增、折旧多提、税收少纳,能以较少的投资获取较多的收益和红利。

其二,低报价格。

减免税政策规定,外资企业的投资额度确立后,增资部分不再享受减免税政策,因此就低报价格多进口减免税设备。

其三,高进低出。

提高进口原材料的价格,压低出口产成品的价格,境内企业亏损,境外企业得益,借以逃避我国税收和外汇管制。

八.出口价格瞒骗

我国大部分出口货物实施零关税出口,因此价格瞒骗的目的不在于偷逃关税,而在于骗取退税。

出口退税是国家为了支持和鼓励国内厂家参与国际竞争,在国内产品出口后,由税务机关将征收的国内增值税退还出口企业。

实际操作中要以货物的实际出口来界定退税与否,税务机关基本上是以出口报关单上的价格、金额来进行退税。

因此,可以退税的货物出时,不少企业就高报价格,骗取退税。

第三节一般贸易企业稽查重点

综上节所述,一般贸易,尤其是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偷逃税手段比较隐蔽,主要涉及两套发票、分解货款、伪报品名规格等。

而一般贸易出口货物则主要以伪报数量、以少报多骗取出口退税最为严重。

对此,针对不同情况,实施稽查时应有的放矢。

一.对一般贸易进出口的商品流通企业的稽查重点

对于商品流通企业(外贸公司)的自营进出口业务,应结合“应付外汇账款”(进口业务)、“应付国内账款”(出口业务)科目,重点放在“库存商品”账户上。

“库存商品”会计科目的借方反映从境外购入的进口物资、境内收购的出口商品的入库情况,也可以找出其物资的品名、规格、数量、价格等情况,其入库一般是真实价格。

根据账面的资料及进口货物发票和进口单证等,对照其报关提供的资料,就可以看出有无低报、瞒报、虚报价格或逃证、逃税等问题,必要时要核对仓库的实物账,可以了解到该企业是否账实相符。

对于代理进口业务的账务稽查,相对比较简单,但是正因为简单,因此其所提供的信息也少之又少,稽查难度就越大。

稽查时应侧重于“应付账款——委托人”账户的审查,把握该账户所反映的资金流向,注意有无资金流向非委托人等异常情况。

尤其值得重视的是,在代理业务中,存在外贸公司代理境外卖方的情况,要重点审核其进口申报价格的真实性。

对进口委托业务的稽查,要加强对委托人进行延伸稽查,核实其价格。

海关根据企业账面资料核对其报关提供的资料的具体办法如下(以自营进出口为例):

假定海关工作人员对某外贸企业的进口采购业务进行审核,该公司已采用一套事先连续编号的采购凭证系统,包括采购订单、购货发票、报关单和验收单。

1.验证商品采购明细账的各栏数额和余额,并追查到总账余额。

2.复核明细账中记载的有无不正常的经济业务和数额。

3.复核应付货款明细账中记录的各项借贷事项。

4.从应付货款明细账中选择记录事项,并对所选择的记录事项作进一步的核查:

(1)审核进口的发票、报关单、验收单、采购订单档案;

(2)通过检查有关文件和进口商品合同中公司购买进口商品等条款,来确认所处理的经济事项是否正常;

(3)核查采购部门对购料发票的审核签字;

(4)核查发票上的各项原始记录,如单价、品名、数量等;

(5)从进口发票追查到相应的采购订单,并核对两者的材料名称、品种、数量、单价等;

(6)从进口发票追查到相应的验收单、报关单,并核对其品名、数量、价格是否相符;

(7)将进口发票上的价格与数量相乘计算出金额并汇总核对;

(8)从进口发票追查到相应的库存商品明细账,核对其数量、单位成本、日期及凭证号码;

(9)核对进口发票、报关单、入库验收单和采购订单的编号总数和日期,以防止其被重复使用。

二.对进口一般贸易货物的生产企业的稽查重点

工业企业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购入所需的物资、材料、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大部分是在国内市场,通过不同渠道在各贸易企业、物资部门购买。

这些物资材料、机器设备等,在商品流通企业进口时,统称“商品”;而工业企业购入后,根据其特点和国家有关规定,分成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等核算对象。

在国内市场购入的正常进口的物资(已经缴纳进口环节税)和国内物资,会计在记账时,不分国产材料还是进口材料,统一作为国内材料对待。

有些企业在记账时比较详细,在账页的摘要栏内写明生产国别或销售的单位。

购进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明细账或固定资产管理卡片上有生产厂家、设备型号、价值、使用情况等记录。

(一)针对企业“两套发票”(两套发票低报进口货物价格、虚报数量、瞒报品名和价格条款等手段进行偷逃税)的情况,稽查时应注意“商品采购”、“库存商品”、“银行存款”等账户及原始凭证,查核进口货物的实际价值、品名、数量、规格和价格条款。

也可以从“商品销售收入”账户和相关的往来账户看企业销售进口货物情况,来检查证明其进口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二)部分企业把进口货物所负担的境外运费、包装费和管理费等,与货款分开单独与外商结算。

企业在货物进口时未申报这部分费用,企业会计因无法确认由哪部分进口货物承担,在财务处理上,不直接记入“商品采购”而记入“制造费用”等账户,所以稽查时要注意检查这类账户及相应的“银行存款”或往来账户和原始凭证、相关合同。

(三)未报软件费。

企业未将应与进口货物成交价格一并记入完税价格的制版费、技术使用费、技术转让费、测试费、培训费等向海关申报,造成偷漏税。

一般软件费在合同中与货价分开,进口货物发票中也不包括这部分费用,企业往往在这个方面钻空子,只申报货物价值,不申报软件费用,因此不易被发现。

财务处理方面,软件费可归为“商品采购”、“原材料”、“制造费用”、“生产成本”账户,稽查时除注意审查这些账户外,还要审查“银行存款”和往来账及相关凭证、单证及合同协议等,再与报关资料核对,可查出软件费未报问题。

案例一:

某外贸企业向海关申报进口“苯盼”,价值50,000元,海关征收关税(税率为20%)1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10,200元。

到该企业进行稽查时,在商品采购账户借方发现进口“香水”一批,价值100,000元,并征收关税10,000元。

查其银行存款账也是支付境外客商货款100,000元,查其库存商品入库也是香水,而且合同号与报关时提供的合同一致,其余均与报关资料不符,初步认定为伪报品名行为。

通过对上述有关人员的查询,该企业人员承认上述违法行为。

案例二:

对某印刷企业进行稽查时,查账中发现“应付账款”贷方中有许多应付境外制版费,查其对应科目为“制造费用”。

月末,企业向境外支付制版费时,会计做账为借记“应付账款”,贷记“银行存款”。

两年来,企业支付制版费800,192元,但企业报关资料中并未有制版费的申报记录。

经向有关人员查询得知,该企业将承印的彩色反转照片邮寄给境外的制版公司,经制版公司电子分色制成所需要的软件后,再邮寄给该企业,企业向制版公司支付制版费。

企业在取软片时,未将软片的真实价值(包括制版费)向海关申报,低报货物价值80余万元。

第四节一般贸易价格稽查的侧重点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走私分子利用WTO估价规则,使得以伪报价格为主的价格瞒骗越来越突出。

在此形势下,海关加大价格稽查的力度就显得十分重要。

价格瞒骗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表现形式是低报、瞒报价格,如境外“洗单”,分拆价格,隐瞒报运保费和商标、专利、技术软件等费用,也有通过特殊经济关系、特殊经济安排利用非正常商业返点和捆绑促销形式获利或转售获利。

这里将对企业低报、瞒报进口价格偷逃税款的主要方式及稽查方法进行介绍。

一.一般贸易的价格瞒骗

世界海关组织的反价格瞒骗联合专家组把价格瞒骗定义为“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价格时的欺诈行为。

”这一定义已得到世界海关组织的认可。

价格瞒骗具体指以少纳或不纳关税税款为目的,使用制造虚假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为谋取私利而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与以往闯关、夹带、少报数量、伪报品名等走私手法相比,价格瞒骗走私具有形式上更为隐蔽和不易被查获两大特点。

我国目前存在的价格瞒骗走私都正常办理海关手续,并且通关手续齐备,从单据上看,单、货完全相符,在海关通关现场很难发现蛛丝马迹。

(一)价格瞒骗案件的特点

1.普遍性

(1)情况十分普遍。

华南片海关反映:

将近有80%的一般贸易进出口企业或多或少地存在价格瞒骗行为。

(2)涉及商品越来越多。

从早期两车(汽车、摩托车及零配件)、两料(塑料、化工原料)、两油(食用油、成品油)到品种逐渐分散,从废旧金属到精密仪器,从原材料到成品,都有所涉及。

(3)地域范围扩大。

在广东省内从珠江三角洲向粤西、粤北、粤东蔓延,在全国范围则呈全方位蔓延趋势。

(4)贸易方式。

从一般贸易发展到保税货物内销、易货贸易。

2.差异大

申报价格与实际成交价格相差悬殊,有的甚至相差几十、数百倍。

3.隐蔽性

为了逃避海关监管、偷逃税款,走私分子挖空心思进行价格瞒骗,手段十分隐蔽,手法不断翻新,方法手段多达20余种,有的甚至多种方法同时使用。

例如软件费,根据《关税条例》、《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规定,向境外支付的与进口货物有关的软件费应计入完税价格。

一般而言,普通进出口货物在外汇管理上需经海关出具外汇核销单才予以支付。

但作为技术贸易的支出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就可直接付汇,而技术合同与实际货物进出口合同分别订立,不法分子则利用有关部门间协调配合的漏洞进行价格瞒骗。

4.地域性

各国法律完善程度不一,涉及价格瞒骗的货物来源也现出一定的地域性。

以进口为例,低瞒报价格商品的贸易伙伴国或地区主要在亚洲,其中以中国港澳地区居多。

主要是因为港澳地区长期与内地有紧密的经济联系,而且毗邻华南地区,对海关工作方式、程序比较了解,同时,港澳地区长期作为自由贸易港,绝大部分进口货物无需征收关税,出口货物更无需征税,进出口货物申报远不如内地海关严格。

在实践中经常发生涉及进口货物原为欧美原厂发票,但往往不法分子为了追求最大化利益,就利用香港与内地的特殊经济关系,以香港为中转口岸,先把货物运到香港,隐匿原厂发票后重新制作虚假合同、发票付款单证,作为出口内地时的报关单证。

5.行业性

特定行业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上业内企业不同程度上均存在价格瞒骗行为。

以汽车行业为例,在海关审价补税额的商品排名中,汽车及其零配件长期居于前列,同时,在该行业中,不论是外贸专营公司还是合资合作企业,都普遍采用低瞒报价格作为偷逃税款的手段。

6.重复性

经常出现同一商品、同一代理商和进口商多次欺骗海关的现象,并在多次被查获后改头换面、重操旧业继续进行价格瞒骗,而且手法方式更加隐蔽、高明,在与海关的相互博弈中挑战海关执法权威。

另外,还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价格瞒骗行为的实施都是在报关环节,因此以审单中心审价人员、现场海关接单人员、验估和查验人员为主的审价验估防线是反价格瞒骗的核心环节。

(二)价格瞒骗的主要手法:

从目前海关查获的价格瞒骗案件看,价格瞒骗行为的共同特征都是利用各种方法隐瞒货物的真实成交价格,通过制假单、洗单、分解合同、附条件折扣、销售提成等手段,把货物的报关价人为地压下来,以达到降低完税价格、少缴纳税款的目的。

表现在报关方面,就是所申报的成交价明显地或不合理地低于正常的货物价格,具体表现在案件中主要有以下几种:

1.制假瞒骗。

即当事人将反映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的合同、发票、付汇凭证等单证隐匿,另行制作一套假合同、假发票等单证,更改成交价后向海关报关,以达到少缴进口税的目的。

案例:

某海关查获的某医院进口日产奥林巳斯VIS-240内窥镜一案,该内窥镜的实际成交价为108.749美元,但当事人通过进口代理商重新制作合同和发票等相关单证,将价格更改为86.007美元,少报了22.742美元,造成逃税5.3万元。

这种直接制假瞒报价格的案件是一种比较低级和原始的办法,只要海关向发货人询问,往往就能发现问题,较容易查获。

2.“洗单”瞒骗。

即当事人与国外供货人(往往是厂商)洽谈好合同,但不直接签订合同,而是由当事人介绍香港的中间公司(往往是当事人在港的关联公司),按当事人谈好的合同内容与国外供货人签订合同,国内当事人再同香港中间公司签订进口购货合同,形成国内收货人是直接向香港公司购货的假象。

由于海关认定的实际成交价格往往是指国内收货人与境外供货人的最后一手直接成交价格,因此香港中间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制作一套完全不是真实成交价格的合同、发票等单证,把完税价格降低,以协助当事人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整个交易过程中,单证上显示出香港中间公司是一种贵买贱卖的不合理交易。

由于海关审价时,往往是向最后一手直接供货商了解情况,而所谓的最后一手供货的香港中间公司,当然会按照假的口径答复海关,使海关不易发现其中的瞒骗行为,实际上国内收货人是按最初与供货商谈的成交价支付价款,并非按与香港中间公司签订的合同价支付价款。

就这样经过中间公司转手——即通称的“洗单”瞒报的价格成了所谓的成交价格。

这种洗单瞒报的手法由于是内外勾结,海关通过正常审价不易发现,具有很大的欺骗性,是当前瞒报价格的主要手法之一。

但通过向货物生产商查询,往往能发现问题。

案例:

某海关查获的某公司进口350台轿车一案,就是国内收货人与欧洲的某供货商签订好合同,以每台15,800美元成交,但当事人为了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并不与欧洲供货商直接签订进口合同,而是找到与之有特殊关系的香港某公司,由香港某公司与欧洲供货商按每台15,800美元的成交价格签订合同,然后,国内收货人又与香港中间公司以每台11,400美元的虚假成交价格订立合同,并持该合同与相关发票、单证向海关报关。

海关通过向货物的生产商查询,了解到真实成交价和原始合同,遂破获此案。

3.少报相关费用的瞒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完税价格除了成交价格外,还应该包括运费、买方负担的包装费、经纪费、特许权使用费、软件费,以及保险费等运抵输入地之前发生的各种费用,特别是一些易燃、易爆、有毒等运输、储存费用较高的货物,其成交价格以外的相关费用在整个完税价格中的比重是比较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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