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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

引例

当你毕业的时候

学校发给你毕业证、授予你学位是什么行为

李斌不服扬州市劳动局认定不属工伤案

  某日下午1时,扬州机床厂司机李斌上班后直接到车库,将车库门从里面用铁丝反扣。

下午4时许,厂长凌月洪路过发现车库门未锁,里面反扣,便拧开铁丝,发现李斌躺在副驾驶位置上睡觉,鞋子放在车外,汽车空调开着,便拔掉汽车钥匙、关掉空调。

下午5时许,凌月洪再次来到车库见李斌还在睡觉,情况异常,便叫来该厂行政科长贾承太,由驾驶员屠玉彪开车将原告李斌送医院抢救,经医院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

扬州市劳动局99年12月14作出的扬政劳(1999)194号关于李斌同志中毒不能认定工伤的决定。

认定其睡觉中毒,李斌不服,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撤销劳动局作出的关于李斌同志中毒不能认定工伤的决定。

一、概念和特征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或者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特征

1要式行为

2羁束行为

3行政确认行为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的认定(肯定性或否定性认定)

4行为的效力及于从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并对今后具有预决的作用。

实践中体现为行政确认行为往往是作出其他行政行为的前提条件和基础

主要形式与分类

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有

确定:

如确定房屋产权

认可:

毕业证

证明:

结婚、离婚、身份

登记

行政鉴定等:

交通事故责任、工伤、科技成果、地质灾害责任单位认定

认证与验证:

质量认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划定:

特定区域的划定,如基本农田

勘定:

对特定区域的范围和环境特征的认定

二、行政确认的内容与基本分类

(一)行政确认的内容

以上各种形式的行政确认所确认的内容可分为两个方面,即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

(二)行政确认的基本分类

1.依申请的确认和依职权的确认。

2.对身份的确认、对能力的确认和对事实的确认。

3.各专业领域的行政确认。

确认身份能力事实之分类:

1.对法律上主体资格、身份及法律地位的确认,如身份证、学历学位证、军烈属。

2.对权属的确认,如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确认;对房屋所有权的确认等。

3.对法律关系的确认,如婚姻、收养

4.对法律事实的确认,如出租车出城登记、货物原产地、商品质量检验认证

5.对法律责任的确认,如医疗事故鉴定、交通事故的认定等。

6.对能力或资格的确认,如技术职称

常见行政确认

非法出版物

伤残等级

产品质量认定、新药、进口药品认定

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责任事故等认定、精神病司法鉴定

身份(身份证、结婚离婚证)

能力(各种技术职称)

事实(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确认;土地所有权、使用权)

伤残性质等级、烈士纪念建筑物等级

无效合同认定

计量器具检定

动植物检疫的确认

可公正事项

因公牺牲由哪一级机关认定?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现役军人(含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因公牺牲,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属于其他因公死亡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

以上确认同时接受发放一次性抚恤金的民政部门复核和监督。

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性质的确认,参照军人的规定,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的县级以上政治机关审查认定,发放抚恤金的民政部门负责政策咨询和监督。

对教师普通话水平等级的确认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五项:

县级以上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其主要职责是:

(五)开展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测试。

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由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对合格者颁发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教育局语委)

华侨、港、澳、台居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11.4主席令第10号)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第二十一条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5.25民政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按照国务院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民政部令[1999]16号)第二条: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民政局)

决定司法考试成绩无效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六条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考场场内监考人员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经口头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场内监考人员报考点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报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决定取消其本场考试成绩:

  

(一)违反规定随身携带书籍、笔记、报纸、稿纸、电子用品、通讯工具等物品进入考场的;  

(二)考试开始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的;  (三)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仍未按规定在试卷、答卷(答题卡)标明的位置填写、填涂姓名、准考证号或者不粘贴条形码的;  (四)考试期间交头接耳、左顾右盼的;  (五)在考场内喧哗、走动或者有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  (六)未在与本人准考证号相符的位置就座答题的;  (七)答题用笔不符合规定的;  (八)抄写试题或者本人答案带出考场的;  (九)考试期间违反规定擅自出入考场的;  (十)有需要给予相应处理的其他违纪行为的。

  有前款第

(一)项规定情形的,在给予相应处理的同时,应当责令应试人员将有关物品交由场内监考人员统一保管。

  

第七条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考场场内监考人员报考点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报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抄袭、查看、偷听违规带进考场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  

(二)考试开始后被查出携带电子作弊设备的;  (三)以讨论、互打手势等方式传递答题信息的;  (四)与他人交换试卷、答卷(答题卡)的;  (五)偷看、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同意、默许、协助他人抄袭本人答案的;  (六)在答卷(答题卡)上作提示标记或者在非署名处署名的;  (七)故意损毁试卷、答卷(答题卡)、条形码或者将试卷、答卷(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八)有需要给予相应处理的其他违纪行为的。

(司法局)

初始土地登记通告、公告 

《江苏省土地登记办法》第十九条初始土地登记,由市、县人民政府发布通告,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

登记区的划分;

(二)受理登记的期限;(三)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有关证件;(四)受理申请地点;(五)其他有关事项。

(国土资源局)

暂缓登记的决定

《江苏省土地登记办法》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土管理部门可以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并于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将暂缓登记的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三)依法限制土地权利或者查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限制土地权利的;(四)法律、法规规定暂缓登记的事项。

(国土资源局)

办理更正登记

《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土地登记薄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的,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更正登记,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换或者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的手续。

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后,原土地权利证书废止。

更正登记涉及土地权利归属的,应当对更正登记结果进行公告。

《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九条 土地权利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和证明登记错误的相关材料,申请更正登记。

利害关系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持土地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的证明文件,申请更正登记。

(国土资源局)

土地损失补偿处理决定

《土地复垦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 土地损失补偿费的具体金额,由破坏土地的企业和个人与遭受损失的单位根据第十四条确定的原则商定;达不成协议的,由当地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国土资源)

船名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条:

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船名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核定。

船名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重名或者同音。

(交通运输局 )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重新认定

《江苏省内河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条: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的港航监督机关是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

……港航监督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是依法查明交通事故的事实,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处罚对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以及应当事人的申请调解由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港航监督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港航监督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维护或者变更的最终决定。

(交通运输局)

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登记

《森林法》第三条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江苏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第七条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其使用者或者所有者应当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使用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应当向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省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改变森林、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因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林权全部丧失的,应当到核发林权证书的人民政府办理注销登记,交回林权证。

(农委)

三、行政确认的作用

(一)行政确认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并能为法院审判活动提供准确、客观的处理依据。

(二)行政确认有利于行政机关进行科学管理,有利于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确认有利于预防和解决各种纠纷。

四、行政确认的原则

(一)依法确认的原则

(二)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保守秘密的原则

五河县农机局诉县消防大队行政确认案

2007年某日县农机局派李兴隆为出租给第三人经营农药的门面房加焊防盗网,火花溅落到农药瓶上引燃,发生火灾。

县公安消防大队进行现场勘察、调查询问知情人,根据第三人申报及其提供的购货发票,核定受损人火灾直接损失为80231元。

农机局认为,县消防大队未依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对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现场进行调查取证,未依法对火灾受损人进行审查,未对火灾财产损失进行客观公正的核定,因此被告作出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通知书,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不当,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并判令县公安消防队重新核定火灾直接财产损失。

问题

五河县公安消防大队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的核定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政行为?

 

【分析】

五河县公安消防大队的行为属于行政确认。

所谓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或者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判断一种行为是不是行政确认,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认定:

1.行政确认行为的主体是行政主体。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4条的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本案

 

2.行政确认权是国家行政权的组成部分,直接来源于国家行政管理权,由相关法律规范授予,具有强制力的行政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39条的规定,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3.行政确认行为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的认定(肯定性或否定性认定)。

通过对这些事实、关系进行审核、鉴别,以确定行政相对人是否具备某种法律地位、是否享有某种权利、是否应承担某种义务。

4.行政确认行为是要式行政行为和羁束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行为一般必须以法定的书面形式作出。

本案中,县公安消防大队出具了《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通知书》。

某种法律事实或者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是由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决定的,行政主体的行政确认行为,没有或者很少有自由裁量的余地,只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技术鉴定规范来进行。

依据《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作出。

综上县消防大队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核定的行为属于行政确认,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

 

公安部《关于对不服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能否提起行政复议的批复》认为,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是调查处理火灾事故的一个环节,其本身并不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这种认定,理由是否充足

一方面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是消防机构在火灾事故调查中应履行的一项法定职责,这项工作虽然包含在火灾事故调查的过程之中,但其具有明显的独立性;另一方面,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虽然不设定当事人新的权利义务,但是它的核定结论却是决定火灾事故责任人的赔偿义务的先决条件,间接确定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这是与一般的依据法律设定、变更或者消灭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的不同之处,因此学界有观点称作准行政行为。

公安部的批复属于其他规范性文件。

张珠钦等诉福建省闽清县省璜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不予办理结婚登记案

原告张珠钦的丈夫吴某患精神病久治未愈,服毒自杀。

张珠钦与他村陈梅恭相识,自愿结婚。

但张珠钦的前夫亲属阻挠,要张珠钦还清二千多元债务,并将四岁女儿留下,只让其带去不满周岁的儿子。

村委会以张珠钦债务未清偿等理由,拒绝为她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张珠钦多次到乡政府陈述村委会拒绝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事实,并出具了双方身份证以及陈梅恭的婚姻状况证明,要求乡人民政府按照《婚姻登记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给予办理结婚登记。

乡政府重申乡政府要等债务清偿问题解决后,村委会出具了证明,给予办理结婚登记的意见。

张珠钦、陈梅恭遂以乡政府作为婚姻登记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不给予办理结婚登记为由,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及时办理结婚登记,发给结婚证。

婚姻登记的性质,是应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人身关系的确认,是确认男女双方夫妻关系以及配偶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行政行为。

如果把结婚登记当成行政许可,容易助长行政对私人生活的干涉。

退一步讲,未经登记而同居的不受法律保护,但是法律也不禁止,不符合行政许可“普遍禁止,个别豁免”的特征。

马俊利诉灯塔市工商局出具工商登记证实案

马俊利于1997年12月9日取得灯塔市铧子乡一煤矿营业执照,注明营业执照号码为灯私字313号,地址水泉村,负责人马俊利,经济性质:

独资。

于1998年3月23日、1999年9月23日分别缴纳工商管理费500元、1000元。

马俊利又于1998年12月12日取得灯个字705—405号营业执照,注明名称为灯塔市铧子乡一煤矿二井,地址铧子乡黄堡村,负责人马俊利。

于1999年6月7日、11月21日分别缴纳工商管理费1000元、1000元。

后马俊利与李敬波因民事纠纷诉讼,诉讼期限灯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所属单位多次出具证实:

2002年1月18日, 灯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证实:

经我局进一步详细查证、核实,灯塔铧子乡一煤矿二井,未在我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此前,我局对该企业所出具的所有证实材料同时声明作废。

2002年2月10日,该局又就此问题作出证实:

兹证实灯个字第705—4-5号营业执照系我局于1996年5月23日核发给秀艳饭店的注册登记营业执照,业主是郝秀艳。

马俊利不服,认为灯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证实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要求法院依法撤销。

【法律问题】

灯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工商登记证实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政行为?

【法理分析】

灯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工商登记证实的行为属于行政确认。

所谓行政确认,是指行政确认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本案中,灯塔工商局出具工商登记证实的行为属于行政确认中的证明。

行政证明是行政主体向其他人明确肯定被证明对象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或某种情况的说明,是行政机关对现有法律地位和状态的甄别和宣告,是利用社会对行政机关职权的公信力及专业性的信赖,以其职权的专有性体现权威性,其本身并不创设权利义务。

本案中,灯塔工商局出具的证实的内容旨在说明马俊利的营业执照是否存在,但这种证明必须是以客观事实为基础的,只有符合客观事实的证明行为才能真正发生效力,不符合客观事实的证明是违法的或者错误的行政行为。

就本案来说,马俊利的营业执照是法律授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法律凭证,其效力是法律赋予的,未经法定程序不能任意扣缴或者吊销,也不能任意否定其效力,即使是主管行政机关亦不例外。

马俊利既已取得营业执照,又没有被依法撤销的情况,即其效力自然存在,根本不必另行到行政机关要求出具证明。

关于行政确认的可诉性

 

大学科技园新建楼宇命名获批

2014-02-13 

  经多方征求意见,市地名委员会专家论证,市政府批准,我校大学科技园新建楼宇命名正式公布。

  在云龙校区位于解放路以西、汉园宾馆南侧新建的商办楼命名为文峰大厦(B地块,25层,建筑面积11.1万平方米);位于和平路与云东二道街交会处东南隅新建的商办楼命名为文远大楼(A地块,5层,建筑面积2.2万平方米)。

  附:

徐州市地名委员会文件(徐地名[2014]1号)

 

 附:

徐州市地名委员会文件(徐地名[2014]1号)

许可与确认比较

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的区别

联系:

1确认与许可往往是同一行政行为的两个步骤,一般是确认是前提,许可是后果如颁发食品卫生许可证,首先要确认相对人是否符合食品卫生条件;颁发营业执照,首先要确认相对人是否具备经营活动的资金、能力等条件

2确认与许可有时是一个行为的两个方面。

如颁发建筑企业营业执照,既是对该企业具有的等级、技术、能力和资格的确认,又是对其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许可。

区别:

其一,行为对象不同。

行政许可的行为对象是许可行政相对人获得为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主要是作为性的行为;行政确认则是指对行政相对人既有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的确定和认可,主要是指身份、能力和事实的确认等等。

其二,行为的法律效果不同。

行政许可是准许行政相对人今后可以为某种(对一般人禁止的)行为,其法律效果具有后及的性质,不具有前溯性;行政确认则是对既有的身份、能力、事实的确定和认可,其法律效果具有前溯性,对今后仅是一种预决作用。

尚存争议

在专利授予、商标注册之前,申请人已经可以使用这种发明、技术或者商标,申请授予专利权、商标注册的目的在于国家保护其知识产权不受他人的侵犯。

因此,专利权的授予、商标注册等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

判断许可登记与确认民事权利登记

我国的登记概括两类一类是确认民事权利的登记,主要产权登记、抵押登记、结婚登记、收养登记、个人身份登记、特定事实登记以及植物新品种权的授予、组织机构代码、商品条码的注册等。

另一类是企业、社会组织的设立登记。

前一种登记的目的是确认和保护登记人的权利,而不是重新赋予权利,且在这类登记中,行政机关行使的不是管理权,而是以第三人的身份出现,起证实和确认作用,行政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设立法人登记的实质是取得行为能力,开展特定活动,因此属于行政许可。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表述正确的是(  )。

  A.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属于行政许可

  B.道路交通及其责任认定属于行政确认

  C.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D.行政确认只能是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答案:

BC

  解析: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属于行政确认,选项B说法错误。

行政确认可以是依职权进行的,也可以是依申请进行的,选项D说法错误。

参考文献

董皋《关于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可诉的质疑》

《行政法学研究》1994.4

霍振宇《论行政登记的性质》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2008.4

王克稳《我国不动产登记中的行政法问题》《法学》2008.1

朱新力陈无风《公法视野中的行政登记》

《法治研究》2007.4

论我国行政登记的类型与制度完善李 昕

行政法学研究                     2007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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