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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管理安全讲座

安全技术管理安全讲座

煤矿安全技术管理的内容,按矿井的类型可分为基本建设矿井、生产矿井安全技术管理;按煤矿安全技术管理的专业可分为生产、机电、“一通三防”、洗煤、安全、技术创新、环境保护技术管理等。

一、主要讲生产矿井的技术管理

生产矿井的技术管理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制订矿井采掘生产、顶板管理、冲击地压、“一通三防”、防突管理、瓦斯防治、防治水、地质勘探、环境保护等中长期计划及年度计划。

2、地质勘探、煤炭储量的技术管理。

3、“一通三防”、瓦斯抽采及防突的技术管理。

4、矿井生产水平及采区、工作面接替的工程技术管理。

5、编制并实施采掘作业规程。

6、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

7、防治水、火、瓦斯、煤尘、顶板及机电、运输等矿井灾害、事故的技术管理。

8、煤炭洗选的技术管理。

9、矿井环境保护及煤炭综合的技术管理。

二、技术人员的素质要求

1、职业道德:

热爱煤炭事业,能安心从事煤炭技术工作。

2、业务素质:

熟悉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技术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了解煤矿各方面的技术要求和方法,熟悉本业务范围内的技术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及技术标准。

3、技术素质:

有相应的科学基础知识、专业基础知识和安全知识。

4、综合素质:

有现场工作经验,能根据现场情况从技术上制定可行的方案、施工设计、作业规程或措施。

焦煤安字【2011】2号关于印发《焦煤集团安全管理奖罚规定》

第十条对报告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规违法生产行为的有关人员,经查属实的,对报告人给予500-10000元奖励。

1、瓦斯超限作业的;

2、打钻期间出现喷孔、顶钻等明显瓦斯突出预兆的,以及在其它作业过程中出现瓦斯突出预兆还进行作业的;

3、出现明显突水预兆还进行作业的;

4、采掘作业遇见地质构造未采取措施而进行作业的;

5、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6、其它严重违反《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上级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违章指挥行为,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撤职处分,并给予1000-3000元罚款:

(1)在防治瓦斯、防治水方面,出现超掘(采)、误揭断层或煤层的;

(2)采煤工作面未经验收取得开采证而擅自回采的;

(3)无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及未完成审批贯彻学习而擅自开工作业的;

(4)作业现场施工与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严重不符的;

(5)出现电气设备失爆、保护装置失效的;

(6)突出采掘工作面防突设施未安设齐全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7)未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出现空班、漏检或汇报假数据的;

(8)人为造成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失灵的或人为破坏通风系统的;

(9)无措施调整通风系统或巷道贯通后不及时调整通风系统的;

(10)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的;

(11)掘进工作面停风后不立即停工组织撤人的;

(12)突出采掘工作面采取防突措施不到位或弄虚作假的;

(13)放炮作业不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火工品管理出现较大漏洞的;

(14)无计划停风停电的;

(15)斜巷运输不执行“开车不行人、行人不开车”、“四保险、三固定”、斜巷停车等斜巷运输制度和规定的;

(16)未按照规定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不探不掘”的探放水原则的;

(17)未按照规定进行揭煤、巷道贯通、过老空、老巷的;

(18)瓦斯抽采效果评价和防治水效果评价弄虚作假的;

(19)巷道贯通未按规定落实通风、瓦斯、放炮等措施的;

(20)无风、微风作业、违反规定串联通风和出现循环风的;

(21)采掘工作面回风流瓦斯处于超限临界状态不采取有效措施继续生产的;

(22)高突采掘工作面未执行远距离放炮措施的;

(23)其它严重违反《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上级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对违反领导干部(含区队领导干部)跟班带班下井规定的,在带班下井时迟下早上的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空班漏岗的给予记过处分,对有弄虚作假现象的有关责任人加重一级处罚;对一个单位发现领导干部违反跟班带班规定三次以上的,除对有关责任人按照本规定给予处分外,还要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警告处分。

《焦煤集团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处罚标准》

12、矿总工程师负责对作业规程会审、审批,并每月组织对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复查和修订一次,否则,对矿总工程师罚款1000元。

严禁无作业规程开工作业,严禁代用、套用作业规程,无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开工作业的,对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施工区队长各罚款2000元,代用、套用作业规程的,对矿总工程师罚款2000元。

发现一处作业施工现场与作业规程不符的,对有关责任人罚款1000-3000元;作业规程不能指导现场安全生产的,对总工程师罚款2000元,对区队长和作业规程编制人员各罚款1000元。

13、生产矿井的总工程师每季度前15天,应根据本矿地质条件和采掘地区变化情况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给予修改和补充,否则,对矿总工程师罚款2000元。

21、区队技术人员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编制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根据现场情况的变化,及时修改、补充作业规程、有关措施,否则,罚款1000元。

22、区队长必须认真贯彻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付诸实施。

区队每个员工学习后必须签字,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否则,对区队长罚款500元。

23、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配齐各种图纸,缺少一种图纸罚款1000元,填图不及时、标注不全、不规范、与实际不符,一处罚款100元。

四、“一通三防”、爆破专业隐患查处及处罚标准

1、瓦检员空班、漏检或汇报假数据,罚款20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留用处分。

2、无措施或未按措施规定擅自排放瓦斯的责任人,干部撤职,员工开除,并对责任人罚款2000元。

3、瓦斯监测系统人为停电、打过线,故意破坏以及盗窃瓦斯监测装置的,干部撤职,员工开除,并对责任人罚款2000元。

4、同时打开两道风门的责任人给予罚款1000元。

损坏通风设施,无措施调整通风系统,巷道贯通后不及时调整通风系统,对责任人罚款2000元,造成瓦斯聚积的,按事故追查。

5、未按规定安设防尘水幕、隔爆水袋,每处罚款200元。

放炮前后不洒水降尘,一次罚款100元。

井下巷道煤尘堆积超过规定一处罚款300元。

6、井下未按规定安设各类传感器;未按规定设置报警点、断电点或复电点,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或不能断电的;传感器不灵敏可靠、悬挂位置不符合规定,每处罚款1000元;各类人员未按规定携带瓦斯便携仪的,给予责任人罚款300元。

7、严禁无风、微风巷道作业,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0元,并责令停产整顿。

8、风筒落后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罚款300元。

风机安设位置、高度不符合规定,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风筒破口、脱节、拐死弯、矿车擦风筒、风筒未按规定吊挂整齐、缺吊等一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9、巷道内水幕、运输机、皮带头喷雾装置不完好或不使用等,每处罚款100元;

10、不按规定进行风机倒台试验或不在管理牌上签字,一次罚责任人100元。

11、井下通风设施构筑不符合规定或建设不符合标准要求,对责任人罚款300-1000元,并责令整改。

未定期检查、不能正常使用或主要风门未实现连锁或连锁不管用的,一处罚款200元。

12、无措施串联通风、采掘工作面风量配备不符合规定、一台局扇同时向多头供风的,给予有关责任人1000-3000元罚款,并责令停产整顿,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局扇不安装消音器或消音效果不好(噪音达到90分贝以上),罚责任单位500元。

13、盲巷、临时停风地点未按规定处理的,对有关责任人罚款1000-3000元。

14、风速超限或低于规程规定的最低风速的,对有关责任人罚款1000-3000元。

15、掘进工作面未设“三专两闭锁”及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倒台装置,每缺一项或不能正常使用,对责任人罚款500-2000元,并对机电班长及维护工各罚款500元,并责令停产整顿。

16、瓦斯检查员、放炮员不在新鲜风流中校对检测仪器,造成错检,罚款100元。

17、违反规定在回风流中安设调风、控风设施的,给予责任人1000-3000罚款,并给予记过、记大过或撤职处分。

18、采掘头面局部瓦斯达到2%,附近20米以内不停工撤人,切断电源,进行处理的,对责任人罚款2000元。

19、瓦斯检查员不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瓦斯记录牌板、记录本、汇报台帐不一致或不按规定时间汇报、填写记录的,一次罚款200元。

20、瓦斯传感器或便携仪出现误差超过规定,每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21、瓦斯超限,通风区不在监测报表上标注超限原因、超限原因不真实或未进行原因追查的,一次罚责任人300元。

22、突出矿井的井下所有人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3000元,责任人罚款500元。

23、突出危险掘进工作面,效果检验必须做到“五同时”、“五签字”,否则,对责任人每次罚款300元。

24、压风自救系统不符合规定,压风自救系统无风、不能正常使用、每少一组罚款200元。

25、突出危险掘进工作面防突原始数据资料必须齐全,保证完好,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26、煤与瓦斯突出地区,打抽放孔、排放孔,不符合措施要求的,罚款200元。

打钻现场必须有打钻记录,无记录或记录内容不全,一次罚款100元。

27、火药库库管员必须认真检查领料单,填写必须符合规定,否则,一次对库管员罚款100元。

电雷管必须由放炮员亲自运送,炸药必须在放炮员的监护下专人运送,否则对放炮员和运送人员各罚款300元。

运送炸药人员不使用药包(箱),罚款200元。

28、井下作业地点无炸药箱或炸药不入箱、不落锁乱扔乱放,一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29、放炮母线长度和放炮距离达不到规定要求,罚放炮员500元。

放炮母线与电缆悬挂在一侧的,对放炮员罚款200元。

30、瞎炮、残炮不按规定处理,对班长和放炮员各罚款500元。

31、放炮不吹警哨、井下放炮不使用水炮泥、炮眼深度和封泥长度不符合《规程》规定放炮,一次对放炮员罚款300元。

32、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制度,否则,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放炮后在未解除放炮命令进入炮区者,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33、密闭构筑要符合规定要求,严密不漏风,密闭墙外设置栅栏、警示、严禁人员入内,并挂说明牌。

密闭处做到支护完好、无片帮冒顶,否则,每处罚款300元。

34、瓦斯监测信号不连续、监测仪器失灵没有及时处理,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35、瓦斯日报表必须做到每日一报,矿长、总工程师按规定审阅、签字,否则,每次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36、瓦斯抽放负压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瓦斯抽放管路积水严重的;抽放孔未挂牌管理或未按规定测定数据并及时填写的;给予有关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

37、抽放钻孔的封孔及抽放管路的连接、维护必须符合要求,否则,每处罚款300元。

38、携带点火物品、烟草入井或井口20米范围内有明火、烟头的,给予责任人1000-3000元罚款,并行政处分。

39、施工煤钻孔时,未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各种压力表的,给予责任人500元罚款。

40、爆破材料库房内未按规定储存爆破材料的或超量储存的,给予有关责任人1000元罚款;发放、使用失效或过期爆破材料、爆破材料等级不符合瓦斯管理规定的,给予责任人500-2000元罚款。

41、电雷管在发给放炮员前未逐个进行全电阻检查,并将脚线扭结短路的,给予炸药库管理员罚款300元。

42、井下爆破作业未编制爆破说明书;其内容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爆破工未按爆破说明书爆破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罚款500-2000元。

43、装药后电雷管脚线未悬空,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导电体接触的,给予放炮员罚款500元。

44、进入炸药库人员将不符合规定的矿灯、照明设备等带入库房的,给予库管员罚款200元。

45、矿井主要回风巷或采区回风巷严重失修(未安排修理)的,每10米对矿处罚1000元,

46、避难硐室设置不符合规定或硐室内的设施及安装不符合规定的,对有关责任人罚款200元/项。

47、突出采掘工作面未悬挂防突牌版、采掘起止牌版或未按规定填写的,对有关责任人罚款200元。

48、未建立爆炸物品登记台帐,账目不清、账物卡不相符的;使用单位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对爆破器材库台帐进行核实,没有检查记录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300-1000元罚款。

49、未建立爆炸物品领退台帐或放炮员未在领退台帐上签字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300-500元罚款。

50、未在铺有防静电的软质垫层或边缘突起的发放桌上发放雷管的,对发放人员罚款200元。

51、未建立爆炸物品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落实不到位的,对主管部门负责人罚款500元。

52、接触爆炸物品人员未穿抗静电衣服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53、爆破工未随身携带发爆器手把、钥匙或未到爆破通电时将手把、钥匙插入发爆器内,爆破后未立即将手把、钥匙拔出并将爆破母线扭结短路的,对放炮员罚款300元。

54、爆破前爆破工未做电爆网络全电阻检查的;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络是否导通的,对放炮员罚款300元。

焦煤安字【2011】83号文《焦煤集团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践行“用心做事、追求卓越”的企业核心理念,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安全技术管理网络和基础保障体系建设,加强日常安全生产技术基础管理,全面提升焦煤集团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水平,消除安全技术管理漏洞,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实现安全生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保证安全技术管理考核工作落到实处,焦煤集团成立安全技术管理考评领导小组。

组长:

单智勇

副组长:

王建国赵兴旗刘白宙张万忠陈万虎杜云宽

成员单位:

生产技术处机电处通风管理处地测处安监局

领导小组下设安全技术管理考评办公室,设在生产技术处,杜云宽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考评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条矿井考评分为管理、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等7个专业,均实行百分制(各专业安全技术管理考评标准附后)。

矿井安全技术管理综合考评满分为100分,各专业分数及系数分别是:

管理15分、系数0.15,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各10分、系数0.1,“一通三防”25分、系数0.25,地测防治水各20分、系数0.2,依据折算分数累加得分,将矿井考评等级定为三级,包括A级(≥90分)、B级(90>B≥85分)、C级(∠85分)。

第四条焦煤集团及上级查出的矿井技术管理方面的问题,亦作为当月考评依据。

第五条焦煤集团安全技术管理考评实行旬抽查、月度考评办法,逐月兑现奖罚。

焦煤集团每月提取一定数额的安全技术管理激励资金,奖励安全技术基础工作扎实、矿井考评达到A级的工程技术人员;公司机关提取15万元,奖励焦煤集团的安全生产业务处室的有功技术人员。

每月初由考核办公室汇总上月各矿井的考评资料,提出奖罚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由人力资源处、财务处等有关部门具体执行。

奖罚指标与各生产矿井工资指标一并下达。

第六条矿井奖罚标准:

按生产规模大小划分一、二、三类,达到A级可得到安全技术管理基数奖励(各类矿井分别为6、4、2万元),且每高出1分,分别加奖2、1.5、1万元。

达到B级不奖不罚。

矿井达到C级,则实行处罚,每降低1分,比照多分奖励额度对等扣减工资;若综合考评得分低于80分,则加重处罚15、10、5万元,若连续3个月得分低于80分,免除矿井总工程师职务。

分类分级奖罚标准见下表:

级别

类别

A级(A≥90分)

B级

(90>B≥85)

C级

85分>C≥80分分

∠80分

一类(≥90万吨)

基数6万元

+2万元/+1分

不奖不罚

-2万元/-1分

-15万元

二类(30-90万吨)

基数4万元

+1.5万元/+1分

不奖不罚

-1.5万元/-1分

-10万元

三类(<30万吨)

基数2万元

+1万元/+1分

不奖不罚

-1万元/-1分

-5万元

第七条区域公司可按所辖生产矿井考评得分的平均数,划分等级,比照矿井标准兑现奖罚,不占用矿井指标。

焦煤集团的安全生产业务处室按贡献大小,认真程度,提出隐患质量综合考评。

第八条矿井要制定安全技术管理考评实施办法及对所属区队、科室的考评细则,落实责任,注重实效,逐月对所有区队、相关科室进行全面、有效考评,不留盲区,实施正向激励为主的安全技术管理绩效考核,嘉奖技术管理优胜区队及科室,营造学技术、精细化管理的工作氛围,培养青年技术人员成为技术骨干,确保矿井安全高效。

矿井除严格内部考评外,每月下旬组织本矿井安全技术管理自评、打分,要求实事求是,综合评定,并于每月25日前将当月自评结果以电子版形式报焦煤集团考评办公室(电话:

3516433,信箱:

scc2009316@),作为焦煤集团对矿考评的主要依据。

在焦煤集团奖罚指标下发后,由矿总工程师负责进行分配,要将具体奖罚名单及时报焦煤集团考评办公室备案,罚款从个人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九条焦煤集团考评,必须有考评领导小组至少1名副组长带队,每个专业不少于2人;采取随机抽查考评方式,旬考评不少于2个矿井,月末可根据各矿报送的自评结果重点抽查,对比分差,若自评分高于抽查得分且分差达到5分,则在焦煤集团打分评级的基础上,对矿井降级处理,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3月份开始试行,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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