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常见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13949602 上传时间:2023-06-19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21.8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施工企业常见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施工企业常见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施工企业常见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施工企业常见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施工企业常见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施工企业常见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9页
施工企业常见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9页
施工企业常见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9页
施工企业常见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9页
亲,该文档总共9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施工企业常见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docx

《施工企业常见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施工企业常见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施工企业常见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docx

施工企业常见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施工企业常见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一、安全生产投入不足的违法行为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目前,由于种种原因,企业存在着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不足的严重问题。

一些企业安全生产欠帐较多,最近几年虽有一定的投入,仍不能完全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安全隐患不同程度的存在,安全风险比较大,职工的生命安全还得不到有效保障。

当前公路水运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不足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在: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设置不到位。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的原则。

安全生产是不可能自然出现的,必须有人管,有人负责。

目前,有的施工企业没有按照《安全生产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虚设,或者人员不到位,或者兼职管理。

特别是实行市场经济以后,很多生产经营单位为了提高经济效益,在进行改革、减人增效过程中,常常首先被“改”掉、被“减”掉的都是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在已发生的诸多事故中,生产经营单位没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

正所谓“人减下来了,事故升上去了”。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费投入不到位。

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工程中,从业人员流动性大,且80%以上是农民工,整体素质不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能力较低,达不到安全作业要求。

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造成违章操作、冒险作业人员多,带来的施工事故多。

教育培训不到位的原因,一是施工企业使用的劳务队伍不是长期配属,流动性大,致使总承包单位不愿意投入此教育培训经费;二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及项目经理只注重产值进度、效益,错误认为教育培训占用工作时间,影响生产。

3、安全生产投入的费用约定不明确。

安全生产投入的费用约定不明确,主要表现在:

一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没有明确约定。

二是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没有明确约定。

三是施工单位没有一定数额的应急备用资金。

由于安全生产投入的费用约定不到位,使工程施工中安全生产防护滞后,不安全因素得不到控制及预防,势必为安全生产埋下重大隐患。

4、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投入落实不到位。

公路水运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对于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涉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工程,因其复杂性和危险性,在施工过程中易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各分部分项工程的特点,有针对性地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由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进行现场监督落实。

但有的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不按专项方案进行施工或施工方案落实不到位。

5、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保护用品假冒伪劣产品较多。

由于施工单位资金不到位或不舍得投入,为了当时省钱,所采购的安全劳动保护用品及安全网、电器材料等,不符合标准的较多,使作业人员的最后一道防线出现疏漏,势必产生不期望的后果。

6、安全应急预案形同摆设。

一些施工企业安全预案编制较全,但所需得人、财、物、大型机械设备得不到落实,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内启动不了应急预案,也是造成重大损失的基本原因。

针对上述问题,安全生产法特别强调,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对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对于生产经营单位的每一个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每一个新建工程、新建项目,都要按有关规定提取足够的资金用于安全生产投入,不能因建设资金不足而削减用于安全生产的资金。

无论是大的生产经营单位还是小的生产单位,都要有足够的资金用于事故隐患整改。

要把生产与安全、效益与安全有机结合起来,不能只顾赚钱,看见事故不闻不问,把危险留给职工和群众。

为保证安全生产资金真正得到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二、安全事故事故的瞒报、谎报、延报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工伤事故发生后企业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

但是调查发现,有的企业出了工伤偷着不报、按着不报、压着不报,致使许多工伤事故积压在基层、隐瞒在班组。

目前,这种“三不报”现象在部分企业大有蔓延趋势。

造成安全事故瞒报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怕丢票子,偷着不报。

不少企业为了加强管理生产管理,制订出台了安全抵押、安全株连、安全生产结构工资等一系列安全规章制度,其目的是促进安全生产。

若基层单位、车间、班组发生伤亡事故,则按这些条条框框扣罚全体职工的工资、奖金。

有的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为了不挨罚,打着“维护”职工的利益的幌子,暗地里偷着不报。

有的企业采取自掏腰包给受伤职工治伤,并给受伤者算出勤、发工资,让其在家休养。

有的单位以给受伤职工调动工作、换岗位为诱饵,逼着职工不歇工伤,以求单位不受罚、领导不挨批评、职工不受牵连。

2、怕丢荣誉,按着不报。

目前多数企业在年终评比中实行了安全“一票否决”,若安全出了问题,其它工作再好,一律否决先进单位评比资格。

有的单位出了工伤事故后,怕影响全年先进单位的评比,怕丢荣誉,按着不报,只作内部处理了事。

企业一时的虚荣心,使工伤事故被隐瞒。

3、怕丢位子,压着不报。

部分企业领导为了显示政绩,出了工伤事故,多数压着不上报,怕报了工伤毁了自己的锦绣前程。

有的单位甚至采取重伤报轻伤、多伤报少伤、轻伤报没伤的“降档式”报告,致使许多工伤事故被隐瞒、谎报。

据调查统计,目前,部分企业重伤上报率为70、80%,轻伤上报率不足10%,有的甚至一概不报。

4、安全管理松懈,不瞒白不瞒。

一些基层单位出了工伤事故,能瞒则瞒、能压则压。

有的企业安全部门明明知道基层单位发生了工伤事故没有上报,但谁也不愿过问,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谁也不愿去当“仇人”。

结果助长了基层单位瞒报、谎报、延报工伤事故之风,侵害了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造成职工调动、退休时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引发了多起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安全法律法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稳定健康发展,应该做到:

第一,建立工伤报告制度,加强日常安全调度,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要建立检举揭发制度,对不按规定程序和时限报告工伤的单位和人员,鼓励职工检举揭发。

第二,建立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隐瞒工伤事故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实行“三个纳入”,真正做到“四要”,即将工伤事故管理纳入到基层单位安全量化考核,纳入到班组安全管理,纳入到安全奖惩考核,严格落实兑现。

对不按规定程序和时限上报工伤事故的,领导干部要免除其职务,职工要让其下岗、待业,得到荣誉的要撤销,拿到工资、奖金的要追回,真正使其丢面子、丢票子、丢位子。

   

第三,加强安全管理,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企业要对基层单位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第一”思想教育,牢固树立实事求是、诚实守信观念,出了工伤既要迅速如实上报,又要及时妥善处理。

要加强企业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定期开展不定时间、不定地点、不打招呼的“三不”安全检查,消除隐患。

企业工会要建立健全群监会(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委员会),在基层厂点、车间、班组层层选聘群监员(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员)。

发生工伤事故后,各级工会群监组织和广大群监员,要通过工会群监调度系统,迅速及时地将工伤事故汇报上去,逐级反映到工会、安全等有关部门,迅速反馈到企业党政工领导,为领导的安全决策提供详实的安全信息。

三、工程项目的转包、分包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6)》正式实施。

这意味着我国调整和明确了公路(水运)建设监督管理权限,并为了防止商业贿赂,明确“喊停”转包或违法分包等做法。

安全生产,是企业的责任。

如果起用了无相应资质、无安全生产条件的“包工队”,等于自己给自己的安全生产亮起“红灯”。

这些硬件、软件均不过关的“外来户”,即使有责任心,也缺乏这样的实力。

违法分包、转包不仅扰乱交通建设市场秩序,危及工程质量,还容易诱发腐败问题。

公路和水运工程中,在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以及材料采购等方面还存在违规和不完善的现象。

主要表现在: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总承包单位的分包把关不严。

有相当一部分总包单位没有履行过“监理工程师审查,项目法人同意”报批手续而将工程直接进行分包;总包单位的专业分包不规范。

一些分包单位的资质不符合要求,如使用总承包资质承揽专业工程、使用市政资质承揽公路工程、桥梁构件预制资质承揽架梁工程等等;劳务分包不完善。

劳务队伍缺少劳务资质,劳务合同也不规范;个别工程存在指定分包、指定甲供料、违法分包现象。

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关法规的规定规范工程分包行为。

第一、施工单位只能将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分部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同时对分包工程负连带责任。

第二、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且分包的工程量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

第三、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严禁转包。

第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指定分包、指定采购或者分割工程。

有违法行为的企业,将被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还可并处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最高可罚5倍。

如果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企业必须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安全生产条件、防护用品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是一种无证非法生产的行为。

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不论是新建的还是已经生产的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都要依法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无证非法生产的违法行为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从未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的。

二是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但经审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的。

三是被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的。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是一种持证违法的行为。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一些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认为许可在手,便放松管理,降低条件,必然出现不安全因素和生产事故隐患,迟早会发生生产事故。

国家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就是要保证企业在生产活动的全过程中始终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预防和减少生产事故。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是对取证企业生产全过程的安全要求,决非对一时一事的一次性要求。

取证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是违法的。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安全投入,对各行各业尤其高危行业,至关重要。

保证投入,才能更好地保证安全。

如违反这一规定,责任人将被责令限期改正,直至停产停业整顿。

目前,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投入不到位、安全投入不足的情况大量存在。

许多企业压缩安全投入,既不为职工配备个人防护用品,甚至逃避缴纳工伤保险等项的安全费用。

由于近年来施工企业对施工过程实行项目承包制,致使个别项目经理为了“降低”成本,争取更大的经济效益,想方设法减少支出,必须的安全设备得不到保证,农民工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得不到保障,不少农民工在“三无”--无安全帽,无安全带,无安全网防护的情况下进行作业,一旦失控就很容易引起伤亡事故。

目前这是最普遍存在的一大问题。

安全生产条件,依行业而有不同的标准和规程。

现实中,一些企业只顾眼前利益,肆意妄为。

对于事故,这些企业总是心存侥幸;未曾想,事故往往就找上了门。

不具备安全条件而违法生产,即使未导致事故,同样要受法律制裁。

根据《安全生产法》,依据违法情形的不同,企业可被分别处以罚款、限期整改、停产整顿等多种处罚;如果导致事故发生,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继续进行生产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不设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是为了方便企业,简化手续。

但是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企业仍要依法办理延期手续。

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的,继续生产的,以无证非法生产论处。

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这是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许可证是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取得从事相应生产活动的权利的法定凭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在规定期限内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

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不仅适用于新建企业,而且适用于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由此可见,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生产的,构成违法。

六、违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规定的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在公路建设中,安全教育培训是工程项目的一项重要职责。

公路建设点多、线长、涉及面广、技术性较强、危险程度较高、劳动力特别是农民工相对比较密集,是工伤事故易发、多发的一个行业。

因此,加强对农民工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提高农民工的自我保护和安全防范意识,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各类工伤事故的发生,是公路建设施工生产中一个亟待解决的安全生产管理新课题。

施工企业忽视对农民工的安全培训。

随着用工制度的改变,建设施工现场的上岗人员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一些抢工期,抢进度,突击施工的施工现场,70%以上务工者都是临时雇来的民工,昨天还在农田劳动,今天就来到高速公路建设的施工现场,他们对安全生产缺乏相应的知识,上岗前又未经任何系统的安全培训和教育,自我防护意识薄弱,自我保护能力差,对施工生产中的操作规程不熟悉,在施工中又不易发现事故隐患,以致造成了人身伤害事故。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

当前,一些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不愿意在安全培训方面过多投入,没有按要求提取培训经费,使农民工培训工作的不到保障。

对于可能面临的事故危险,未经安全培训的工人自我保护能力极低。

企业不对工人进行安全培训,这不但违法,更是对生命的极端不负责。

违法企业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还可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

必须严格按照安监总培训〔2006〕228号《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各地有关部门要依托农民工工作领导和协调机构,加强组织协调,将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工作目标,层层分解任务,确保工作到位。

要加强配合,对同时具备安全生产培训资质和职业技能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可将农民工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一并进行,同时考核,分别发证,减轻企业和农民工负担。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特别是高危行业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情况的监督检查,适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发现未经培训上岗或培训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责令企业停产整顿直至依法关闭。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发现不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培训的,依法取消其培训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小学教育 > 语文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