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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G0001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doc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G0001-2008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BoilerSafetyTechnicalSupervisionAdministrationRegulation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8年月日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材料……………………………………………………………………(3)

第三章设计、结构………………………………………………………………(10)

第四章制造……………………………………………………………………(18)

第一节一般要求……………………………………………………………(18)

第二节胀接…………………………………………………………………(19)

第三节焊接…………………………………………………………………(20)

第四节热处理………………………………………………………………(24)

第五节焊接检验……………………………………………………………(25)

第六节无损检测……………………………………………………………(26)

第七节力学性能试验和金相检验…………………………………………(28)

第八节水压试验……………………………………………………………(29)

第九节出厂资料和金属铭牌………………………………………………(31)

第五章安装、调试、修理、改造………………………………………………(32)

第六章安全附件和仪表…………………………………………………………(36)

第一节安全阀、安全泄放阀………………………………………………(36)

第二节压力测量装置………………………………………………………(41)

第三节水位测量装置………………………………………………………(42)

第四节温度测量装置………………………………………………………(43)

第五节排污和放水装置……………………………………………………(44)

第六节保护装置……………………………………………………………(45)

第七章辅助设备、装置及系统…………………………………………………(48)

第八章锅炉房……………………………………………………………………(50)

第九章使用管理…………………………………………………………………(52)

第一节一般规定……………………………………………………………(53)

第二节电站锅炉特别规定…………………………………………………(56)

第十章检验……………………………………………………………………(58)

第一节一般要求……………………………………………………………(58)

第二节制造监督检验………………………………………………………(59)

第三节安装监督检验………………………………………………………(59)

第四节定期检验……………………………………………………………(60)

第十一章热水锅炉及系统………………………………………………………(62)

第十二章有机热载体锅炉及系统………………………………………………(65)

第一节有机热载体的特性及要求…………………………………………(65)

第二节有机热载体锅炉的特性及要求……………………………………(66)

第三节有机热载体系统及附属设备………………………………………(67)

第四节安全附件与系统保护………………………………………………(70)

第五节使用与管理…………………………………………………………(73)

第十三章铸铁锅炉………………………………………………………………(74)

第十四章D级锅炉………………………………………………………………(76)

第十五章附则…………………………………………………………………(78)

附录A焊缝的宏观和微观检验…………………………………………………(79)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保护人身、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要求的以下范围内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及其锅炉范围内管道:

(一)电站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主给水管道、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旁路管道等;

(二)非电站锅炉:

1.有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给水(油)阀出口和分汽(水、油)缸出口第一条焊缝以内的压力管道(含分汽(水、油)缸);

2.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给水(油)阀出口和锅炉主蒸汽(水、油)出口阀以内的压力管道;

本规程也适用于以余(废)热利用为主要目的而配置的余(废)热锅炉,主要结构形式为烟道式余热锅炉和烟道式与管壳式组合余热锅炉。

注1:

分汽(水、油)缸的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程集箱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规程不适用于如下设备:

(一)设计正常水位时水容积小于30升的承压蒸汽锅炉;

(二)出口水压小于0.1MPa或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

(三)核能设备和太阳能加热设备。

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含调试)、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应严格执行本规程。

第四条锅炉设备分类为:

(一)A级锅炉:

额定工作压力(表压,下同)P≥3.8MPa的锅炉,包括:

1.超超临界锅炉:

P≥27.0MPa或额定出口温度≥590℃的锅炉;

2.超临界锅炉:

22.1MPa≤P<27.0MPa;

3.亚临界锅炉:

16.7MPa≤P<22.1MPa;

4.超高压锅炉:

13.7MPa≤P<16.7MPa;

5.高压锅炉:

9.8MPa≤P<13.7MPa;

6.次高压锅炉:

5.4MPa≤P<9.8MPa;

7.中压锅炉:

3.8MPa≤P<5.4MPa。

(二)B级锅炉;包括:

1.蒸汽锅炉:

0.8MPa<P<3.8MPa或额定蒸发量>1.0t/h;

2.热水锅炉:

额定出水温度≥120℃或额定热功率>4.2MW;

3.有机热载体锅炉:

(1)使用气相有机热载体的锅炉;

(2)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

额定热功率>4.2MW;

(三)C级锅炉,除D级锅炉外的下列锅炉:

1.蒸汽锅炉:

额定工作压力≤0.8MPa且额定蒸发量≤1.0t/h的蒸汽锅炉;

2.热水锅炉:

额定出水温度<120℃且额定热功率≤4.2MW;

3.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

额定热功率≤4.2MW。

(四)D级锅炉:

1.蒸汽锅炉:

设计正常水位时水容积≤50L且额定工作压力<0.8MPa;

2.汽水两用锅炉:

额定工作压力≤0.04MPa且额定蒸发量≤0.5t/h的锅炉;

(五)仅用自来水加压的热水锅炉,且出水温度≤95℃。

其他汽水两用锅炉按照其出口蒸汽参数和额定蒸发量分属以上各级锅炉。

第五条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锅炉安全监察工作。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

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六条本规程的规定是锅炉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

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如果低于本规程的规定,应以本规程为准。

锅炉及其系统还应当满足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其标准对节能、环保方面的要求。

第七条进口锅炉也应符合本规程的基本要求。

如与本规程基本要求不一致时,应事先征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八条境内生产单位(含外商投资企业)全套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外标准生产且在境内使用的锅炉也应符合本规程的基本要求,如与本规程基本要求不一致时,生产单位应当进行必要的对比和试验,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核准。

第九条有关单位若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等,以及出现其他重大疑难问题,与本规程不符时,须将所做试验的条件和数据、有关的技术资料和方案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核准。

第十条本规程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章分别对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铸铁锅炉和D级锅炉做出了特别规定。

第二章材料

第十一条锅炉用材料指锅炉所使用的受压元件材料、与受压元件焊接的承载构件材料及焊接材料,包括锅炉用钢及镍基合金、有色金属。

锅炉用钢板、钢管的生产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锅炉用材料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材料制造单位必须保证材料质量,并提供质量证明书。

材料和焊缝金属在使用条件下应具有足够的强度、韧性和断后伸长率以及良好的抗疲劳性能和抗腐蚀性能。

第十二条锅炉的钢材必须是镇静钢,其室温夏比(“V”形缺口试样)冲击吸收功AKV不低于27J;钢板的室温断后伸长率A应不小于18%。

其它材料,应符合各自材料规范的要求。

第十三条锅炉的材料应按如下规定选用。

(一)钢板

锅炉用钢板材料见表1。

表1锅炉用钢板材料

钢的种类

钢号

标准编号

适用范围

工作压力(MPa)

壁温(℃)

碳素钢

Q235—B

GB/T3274

≤1.0

[注2

(1)]

Q235—C;

Q235—D

≤1.0

15,20

GB/T710

GB/T711

Q245R

GB713

≤5.9[注2

(2)]

≤430

Q345R

GB713

≤400

合金钢

15CrMoR

GB713

不限

≤520

12Cr1MoVR

GB713

不限

≤565

13MnNiMoR

GB713

不限

≤400

注2:

(1)用于额定蒸汽压力超过0.1MPa的锅炉受压元件时,元件不得与火焰接触。

(2)制造不受辐射热的锅筒(锅壳)、集箱端盖时,工作压力不受限制。

(二)钢管

锅炉用钢管材料见表2。

表2锅炉用钢管材料

钢的

种类

钢号

标准编号

适用范围

用途

工作压力(MPa)

壁温(℃)

碳素钢

Q235-B

SY/T5037

GB/T3091

管道

≤1.0

≤425

10,20

GB/T8163

[注3

(1)]

受热面管子

≤1.0

≤460

集箱、蒸汽管道

≤430

YB4102[注3

(2)]

受热面管子

≤5.4

≤460

集箱、蒸汽管道

≤430

GB3087

受热面管子

≤5.9

≤460

集箱、蒸汽管道

≤430

20G

GB5310

受热面管子

不限

≤460

集箱、蒸汽管道

≤430

20MnG,25MnG

GB5310

受热面管子

不限

≤460

集箱、蒸汽管道

≤430

 

续表2

钢的

种类

钢号

标准编号

适用范围

用途

工作压力(MPa)

壁温(℃)

合金钢

15MoG,20MoG

GB5310

受热面管子

不限

≤480

12CrMoG,15CrMoG

GB5310

受热面管子

不限

≤560

集箱、蒸汽管道

不限

≤550

12Cr2MoG

GB5310

受热面管子

不限

≤600

集箱、蒸汽管道

不限

≤575

12Cr1MoVG

GB5310

受热面管子

不限

≤580

集箱、蒸汽管道

≤565

12Cr2MoWVTiB

GB5310

受热面管子

不限

≤600

12Cr3MoVSiTiB

不限

07Cr2MoW2VNbB

GB5310

受热面管子

不限

≤600

集箱、蒸汽管道

不限

≤575

15Ni1MnMoNbCu

GB5310

集箱、蒸汽管道

不限

≤450

10Cr9Mo1VNbN

GB5310

受热面管子

不限

≤650

集箱、蒸汽管道

≤620

10Cr9MoW2VNbBN

GB5310

受热面管子

不限

≤650

集箱、蒸汽管道

≤630

10Cr11MoW2VNbCu1BN

GB5310

受热面管子

不限

≤650

集箱、蒸汽管道

≤630

11Cr9Mo1W1VNbBN

GB5310

受热面管子

不限

≤650

集箱、蒸汽管道

≤630

07Cr19Ni10

GB5310

受热面管子

不限

≤650

10Cr18Ni9NbCu3BN

GB5310

受热面管子

不限

≤700

07Cr25Ni21NbN

GB5310

受热面管子

不限

≤700

07Cr19Ni11Ti

GB5310

受热面管子

不限

≤650

07Cr18Ni11Nb

GB5310

受热面管子

不限

≤650

08Cr18Ni11NbFG

GB5310

受热面管子

不限

≤670

注3:

(1)GB8163中10,20钢限用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的锅炉;

(2)不适用于有机热载体锅炉。

(三)锻件

锅炉用锻件见表3。

 

表3锅炉用锻件

钢的种类

钢号

标准编号

适用范围

工作压力(MPa)

壁温(℃)

碳素钢

Q235—A,Q235—B

Q235—C,Q235—D

GB/T700

≤2.5[注4

(1)]

≤350

20,25

JB/T9626

≤5.9[注4

(1)]

≤450

35,45

不限

≤450

合金钢

12CrMo

不限

≤550

15CrMo

≤550

12Cr1MoV

≤565

12Cr2Mo1

/

≤565

15Cr2Mo1

≤565

30CrMo,35CrMo

JB/T9626

≤450

25Cr2MoVA

≤550

25Cr2Mo1VA

≤550

38CrMoAlA

≤550

不锈钢

2Cr13,3Cr13

≤450

1Cr18Ni9Ti

≤610

注4:

(1)不与火焰接触锻件,工作压力不限。

(2)除各种形式的法兰外,符合以下要求的空心圆筒形管件可用表中相应钢号轧制或锻制圆钢加工而成:

①碳素钢管件外径不大于160mm,合金钢管件或管帽类管件外径不大于114mm;

②加工后的管件经无损探伤合格;

③管件纵轴线与圆钢的轴线平行。

(3)工作压力不超过2.5MPa的板式平焊钢制管法兰可以用锅炉用钢板制造。

(四)铸钢件

锅炉用铸钢件见表4。

表4锅炉用铸钢件

钢的种类

钢号

标准编号

适用范围

工作压力(MPa)

金属壁温(℃)

碳素钢

ZG200-400

JB/T9625

≤6.3

≤430

ZG230-450

不限

≤430

合金钢

ZG20CrMo

不限

≤510

ZG20CrMoV

≤540

ZG15Cr1Mo1V

≤570

(五)铸铁件

锅炉用铸铁件见表5。

表5锅炉用铸铁件

铸铁种类

铸铁牌号

标准编号

适用范围

附件公称通径d(mm)

工作压力(MPa)

介质温度(℃)

灰口铸铁

不低于HT150

GB/T9439

JB/T2639

≤300

≤0.8

<230

≤200

≤1.6

可锻铸铁

KTH-300-06

GB/T9440

≤100

≤1.6

<300

KTH-330-08

KTH-300-10

KTH-350-12

球墨铸铁

QT400-18

QT450-10

GB/T1348

JB/T2637

d≤150mm

≤1.6

<300

d≤100mm

≤2.5

注5:

(1)不得用灰铸铁制造排污阀和排污弯管。

(2)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1.6MPa的锅炉及蒸汽温度小于或等于300℃的过热器,其放水阀和排污阀的阀壳可用上表中的可锻铸铁或球墨铸铁制造。

(3)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2.5MPa的锅炉的方形铸铁省煤器和弯头,允许采用牌号不低于HT200的灰铸铁,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1.6MPa的锅炉的方形铸铁省煤器和弯头,允许采用牌号不低于HT150的灰铸铁。

(4)用于承压部位的铸铁件不准补焊。

(六)紧固件

紧固件材料见表6。

表6紧固件材料

钢的

种类

钢号

标准编号

适用范围

工作压力(MPa)

介质温度(℃)

碳素钢

Q235-B,Q235-C,Q235-D

GB/T700

≤1.6

≤350

20,25

GB/T699

不限

≤350

35

≤420

合金钢

40Cr

GB/T3077

≤450

30CrMo

35CrMo

≤500

25Cr2MoVA

DL/T439

≤510

25Cr2Mo1VA

≤550

20Cr1Mo1VNiTiB

≤570

20Cr1Mo1VTiB

JB/T74

≤570

2Cr12WMoVNbB

≤600

不锈钢

0Cr18Ni9

GB/T1220

≤610

注6:

螺母材料的硬度应低于螺柱(栓)材料的硬度。

(七)拉撑件

锅炉拉撑件应符合GB715《标准件用碳素钢热轧圆钢》的规定或GB/T699《优质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中20钢的规定。

板拉撑件应是锅炉用钢。

(八)焊接材料

应选用符合相应标准规范的焊接材料进行焊接工艺评定,根据工艺评定确定产品使用的焊接材料。

第十四条锅炉的代用材料应符合本规程材料的规定,并满足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代用的钢板和钢管,应采用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相近的锅炉用钢材。

锅炉受压元件和重要的承载元件的材料代用应满足强度和结构的要求,必要时应进行强度校核,且须经过材料代用单位的技术部门(包括设计和工艺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采用研制的新材料试制锅炉受压元件之前,钢材制造厂必须对此新材料的试验工作进行技术评定,参加评定的单位应有冶金、制造、使用、安全监察机构、标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评定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化学成分

应提供确定化学成分上、下限的试验研究数据。

(二)力学性能和组织稳定性

应提供在使用温度范围内(至超过最高允许工作温度50℃)温度间隔20℃(有实际困难时,可按50℃间隔)的抗拉强度Rm、下屈服强度ReL或规定非比例延伸强度Rp0.2,并提供断后伸长率A、断面收缩率Z、时效冲击值、室温夏比(V形缺口试样)冲击吸收功、脆性转变温度FATT(50%脆性断口)及推荐的金相组织。

对于工作温度高于350℃的碳素钢以及工作温度高于400℃的其他合金钢,应提供持久强度、抗蠕变性能、长期时效稳定性数据及抗低周疲劳数据。

对于奥氏体钢,还应提供抗晶间腐蚀数据。

(三)抗氧化性

对于使用温度高于500℃的锅炉钢材,应提供在使用温度下(包括超过最高允许工作温度20℃)的抗氧化数据。

(四)物理性能

应提供在相应温度下的弹性模量(E)、平均线膨胀系数(α)和导热系数(λ)等。

(五)焊接性能

应提供钢材的焊接性能及焊接接头力学性能数据。

(六)钢材的冷、热加工性能

应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如冲压、卷制、弯曲、热处理等资料。

(七)钢材制造工艺

应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如冶炼、铸造或锻轧、热处理、工艺稳定性等资料。

第十六条研制的新材料经技术评定得到认可后,锅炉制造单位才可按本规程第一章第九条规定办理小批量试制锅炉受压元件手续。

参加试制的锅炉制造单位应将新材料的性能报告、复试报告、工艺试验报告和试制情况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研制的新材料批量生产前,必须进行产品鉴定。

该鉴定应有冶金、制造、使用、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标准等部门的代表参加。

研制的新材料的制造单位应将鉴定意见、试用情况和成批生产的钢材质量稳定性情况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锅炉受压元件采用国外钢材,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钢号应是国外锅炉用钢标准所列的钢号或者化学成分、力学性能、焊接性能与国内允许用于锅炉的钢材相类似,并列入钢材标准的钢号或成熟的锅炉用钢钢号。

(二)应按订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条件进行验收。

对照国内锅炉钢标准如缺少检验项目,必要时应补做所缺项目的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

(三)首次使用前,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和成型工艺试验,满足技术要求后才能使用。

(四)锅炉强度计算应采用该钢材的技术标准或技术条件所规定的性能数据进行。

(五)用钢板焊制的钢管,应满足相应标准的规定。

第十九条材料生产单位生产国外钢号的钢材时,应按照该钢号国外标准的规定进行生产和验收,批量生产前应通过产品鉴定。

第二十条材料生产单位应当按相应材料标准和订货合同的规定向用户提供质量证明书原件,并且在材料上的明显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钢印标志或其他标志,其内容应当包括材料标准号、牌号、规格、炉(批)号、材料制造单位名称(或厂标)及检验印鉴标志。

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齐全、清晰,并且加盖材料制造单位质量检验章。

锅炉用材料由非材料制造单位提供时,供货单位应当同时提供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或加盖供材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签章的有效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用于锅炉的主要材料如锅炉钢板、锅炉钢管和焊接材料等,锅炉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单位应按JB/T3375《锅炉原材料入厂验收》规定进行入厂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锅炉用焊材入厂验收的检验项目中可免除低温冲击试验。

下列入厂原材料可免理化复验:

(一)用于B级及以下锅炉的碳素钢钢板、碳素钢钢管以及碳素钢焊材:

实物标识清晰、齐全,具有满足本规程第二十条要求的质量证明书,且质量证明书与实物相符。

(二)经过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认可的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的材料。

(三)锅炉制造厂验收人员按照采购技术要求在材料生产单位进行验收,并在理化检验报告上进行见证签字确认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锅炉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单位必须建立材料保管和使用的管理制度。

锅炉受压元件用的钢材应有标记。

用于受压元件的材料切割下料前,应作标记移植,且便于识别。

第二十三条锅炉受压元件用的焊接材料,使用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存放、烘干、发放、回收和回用管理制度。

第三章设计、结构

第二十四条锅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节能及环保的要求。

锅炉的结构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

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GB/T9222《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或GB/T16508《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进行计算和校核,也可用试验或其它计算方法确定锅炉强度。

第二十五条锅炉制造单位对锅炉产品设计质量负责。

设计文件须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设计文件鉴定单位鉴定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锅炉批量生产前,应进行技术鉴定。

第二十六条锅炉结构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各部分在运行时应能按设计预定方向自由膨胀;

(二)保证所有受热面都应得到可靠的冷却。

受热面布置时,应合理地分配介质流量,尽量减小热偏差;

(三)凡属非受热面的元件,如由于冷却不够,壁温可能超过该元件所用材料的许用温度时,应予绝热;

(四)各受压部件应有足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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